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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石油法与税收制度浅析
薛清泉,马新江,李玉顺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0年第8期 2009年10月22日
       一  土库曼斯坦石油法  
     土库曼斯坦石油法于1996年12月30日经总统签署,1997年3月10日颁布实施。该新法
律的实施使土库曼斯坦在吸引外资开发本国丰富的油气资源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新石油法的
颁布实施,使许可证发放制度趋于合理和简化。新法律规定,油气许可证将由该国内阁部长签
发,发放形式或是采取竞争招标或是通过直接谈判。该石油法的实施为外国公司在该国石油工
业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该法律条款,外国公司可以与该国进行合资,同时留有许多谈判
的余地。下面对石油法的主要条款及其有关石油投资的鼓励政策给予简要阐述。
     关于勘探开发许可证的有关规定。许可证的类型有勘探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勘探开发许
可证。许可证发放程序由现行法律法规来确定,在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方可颁发许可证。没
有许可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石油作业。合同条款应与许可证条款一致。主管部门根据总统令的
批准颁发许可证,给予作业权。许可证持有者具有相应范围的作业专有权及其它规定的权利。
油气勘探许可证的期限是6年,可延长4年。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年,可延长5年。在许可证
持有者从事许可证中未规定的作业、未按合同中的规定开展活动、违犯了土库曼斯坦的法律的
情况下,主管部门应中止许可证。若许可证持有者拒绝纠正造成许可证中止的行为,或者没有
在规定时限内纠正这类行为,故意违反签订和注册合同的最后期限,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
证。当许可证期满或者合同条款中规定终止的情况发生,则终止使用许可证。
     关于石油作业合同的有关规定。石油作业合同采用产品分成合同与合资合同。这两类合
同可以与其它类型合同结合使用。(可采用灵活的、创造性的合作方式)。在许可证被废除的情
况下,合同也同时失效。只有在合同各方书面同意时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如果合同生效时适
用的土库曼斯坦的法律需要修订(包括作为国际协定的修订),承包商和主管部门都应考虑对
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正,以保证合同各方利益的平衡及合同生效时预计的经济效果不变。(由于
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修改修井、防沙作业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谈判)。合同的注册
必须经健康、环境卫生、生态保护、地下资源保护及石油安全作业等方面的主管部门的认可。
     关于承包商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在合同规定区内进行许可证中指定的活动;有
权建设作业所必需的设施;有权利用分包商进行某种作业;有权自由处置其分成油;有权就合
同延期进行谈判;有权放弃全部和部分权利;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终止其活动。承包商可
以将许可证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但须经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承包商有义
务采用最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进行作业;有义务严格按照石油法以及合同和许可证条款进行作
业,遵守有关的保护自然环境和地下资源的规定,控制和防止浪费、石油泄漏、产层遭到破坏以
及环境的污染。
     同等条件(质量、价格、操作参数、交货条件)下承包商有优先权购买土库曼斯坦的设备、物
资和成品,有优先权雇佣土库曼斯坦人从事作业并为这些人提供培训。承包商对与作业有关的
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关于石油费税的规定。标准产量分成合同规定,矿区使用费可根据商定的5年产量增长水
平进行计算,其费率在。一15%之间。税项包括利润税、进出口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出口税为
石油出口所获硬通货的10%;利润税为纯利润的25%;允许扣除包括银行贷款的利息、社会保
险税、研究和开发费、环保费和租金。如签定合同之后出现新的税项,则承包商支付的总税额不
应超过合同生效时规定的税额。
     二  土库曼斯坦的税收制度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调控分配的重要手段,土库曼斯坦政府非常注意运用税收杠杆吸
引外国投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土库曼斯坦的税收体制相对比较公开,在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
方面提供了很多优惠。土库曼斯坦的主要税收情况:
     利润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外资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头3
年不征利润税,在第二个3年对于外国股份超过30%的企业减征50%利润税,随后的10年减
征30%;利润用于再投资或投资于研究、开发、培训、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免征利润税;对于产
品出口至少占70%且利润再投资于出口生产的企业免予征收利润税;合资企业的外方将利润
调回本国可免征利润税。增值税,增值税是把在商品(劳务)生产阶段形成的部分增加值收入国
家预算的一种形式。其课税对象是土库曼斯坦境内销售商品(劳务)的周转流通活动,包括进出
口贸易。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20%。出口商品增值税不退税。社会保险税(基
金),税率为工资的33%(其中含医疗基金1%、养老基金1%),土方雇员由资方交纳(劳方暂
不分担)。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月收入超过5万马纳特的部分征税,超过20万马纳特,(目前
约合40美元)税率为25%,采用多级超额累进税率5%一一25%。矿产资源税,天然气22%;
石油和矿产品加:工10%;近海石油、天然气、硫酸盐40%;化工品、碘、膨润土5%;矿产资源税
按其价值征收。消费税,对某些特定进口商品,征特别消费税;为外交人员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金融交易,专利权、版权、许可证的授予等征消费税。特别消费税征收情况:鱼:20%;小汽车:
10%;啤酒:10%;其它酒精饮料:65%;汽油:55%;柴油:60%;香烟及烟草:30%;宝石:80%。
关税,土库曼斯坦对任何国家和组织均无优惠关税税率。对外国投资者作为法定资本的出资而
进口的财产,以及石油作业中所使用的所有物资和设备免征关税。为满足企业及雇员自身需要
而进口的财产免缴关税。但上述项目均须交纳o.3%的海关手续费,费基为到岸价(包括保险、
运费)(土国海关未执行海关估价原则,而实行外贸商申报制)。另外,进出口商品还须在商品和
原材料交易所交纳o.2%的登记费,费基为合同金额。财产税,对企业所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
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包括货币资产)、在建工程、运输工具(已缴纳车辆税的除外)等以分
期偿还的形式征收1%的财产税。保险费,为保险额的1%。矿区使用费、定金(针对石油勘探
开发合同),按合同签定的比例(数额)缴纳。矿区使用费根据商定的5年产量增长水平进行计
算,其费率在。一15%之间。缴纳时间依照合同规定。牌照税,公司注册税(费)和营业注册登记
牌照税(费)税率可以上下浮动,依注册资本而变。车辆税,为原值的1%。养路费,数额很低。
     可见,土库曼斯坦对外国投资提供了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且税外费很少。尤其对于在自
由经济区内的投资,对于利润的再投资,以及投资于研究、开发、培训、环保和基本建设领域的
税收更加优惠,其税收政策在中亚国家中是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