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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
李永庆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0年第6期 2009年10月21日
     俄罗斯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①
    国家杜马1998年12月通过
联邦委员会1998年12月23日赞同
     本联邦法旨在发展俄罗斯联邦矿产使用和投资活动领域中的立法,为俄罗斯商人和外国
商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大陆架和(或者)特殊经济区范围内实施投资、探查、勘探和开采矿产
资源方面根据产品分割协议条件出现的关系规定法律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邦法调整的关系
    1.本联邦法调整在签定、执行和终止产品分割协议过程中出现的关系,规定这类协议基本
的法律条件。
    2.本联邦法不予调整的关系,其中包括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关系,以及
本法在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特点,如限制或禁止对所开采的贵重金属、天然宝石、放射性原料和
其他金属与产品的所有权,由俄罗斯联邦矿产法等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
件加以调整。
    3.在矿物原料的探查、勘探和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关系,在分割所开采的产品的过程中出现
的关系,以及在这些产品的运输、加工、保存、再加工、使用、销售或者其他形式的处分过程中出
现的关系,都由根据本联邦法达成的产品分割协议加以调整。
产品分割协议中双方带有民事法律性质的权利和义务,由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民事立
法加以规定。
    4.如果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规则不同于本联邦法规定的规则,在本条第一款
所调整的范围内,适用本联邦法规定的规则。
     第二条  产品分割协议
    1.产品分割协议(下称协议)是合同。俄罗斯联邦根据该合同按补偿原则向经营主体(下称
投资人)提供在协议规定地段一定期限内的探查、勘探和开采矿产原料的特殊权利,以及实施
有关工程的特殊权利,而投资人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实施上述工程并自己承担风险。协议规定
与使用矿产有关的一切条件,其中包括协议双方根据本联邦法分割所产产品的条件和办法。
    2.协议规定的矿产使用条件应当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
     矿区使用权可以按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签署的协议予以限制、停止或终止。
    3.根据本联邦法按产品分割协议提供矿区使用权的那些矿区名单,由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本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前述联邦法律草案以及对这些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草案由立法动议权权利主体提交俄罗斯
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出具结论、矿区所在地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表)
机关作出决议的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进行审议。
     矿区名单中的矿区,是俄罗斯联邦政府经过经济论证认为是合理的矿区。如果矿区位于当
地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和活动的地区,则须矿区所在地联邦主体立法机关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
利益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利益作出有关决定。
     允许按产品分割条件将不多于已勘探矿产和国家矿产平衡表中的30%分割出来。
     具有以下理由的矿区可以按矿产分割条件提供矿区使用权,并将该矿区列入有矿区使
用权的矿区名单:
     开采矿区可以保证一定数量的矿产,但国家继续使用矿区、继续开采作为支柱产业的矿
产,在客观上会造成亏损,而如果停止开采矿产将会带来不良社会后果;
     开采矿产,首先是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边远地区和落后地区开采矿产,能够保障整个俄
罗斯联邦矿产的开采量,可以支持俄罗斯联邦的社会发展,发展生产基础设施(包括矿区运输
基础设施),但缺乏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开展这项工程;
     在开采难度大的矿区、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已经开采过但还有剩余矿产的矿区、为防止
燃料能源和矿产丢失的矿区、为开采这类矿区的矿产必须引进特殊的高消耗采矿设备;
     在含有大型矿区的特殊自然保护地区,为保障矿产开采中的生态保护和矿产保护,必须进
一步引进资金和设备;
     需要自我保障能源的地区、在国家给以补贴和就业率低的地区建立新的就业岗位和保障
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
     俄罗斯联邦已经具有进行有关协议条款谈判的义务,已经具有按产品分割条件提供矿区
使用权的招标结果或者拍卖结果。
    5.在个别情况下,根据本联邦法提供矿区使用权的矿区名单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
和有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加以确定,可不经过联邦法批准,如果这些矿区包含下列
矿产地:
    可开采矿产储备在2500万吨以下的油田;
矿产储备在2500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主矿矿产储备在50吨以下的金矿;
    矿产储备在1吨以下的砂金矿;
    不属于战略性矿产和不具备外汇价值的矿产地。
    6.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权限范围之内,在产品分割协议规
定的矿区之内,在使用矿区之时,对本联邦主体境内的矿区实施立法调整。
    7.俄罗斯联邦与投资人在本联邦法生效之前签定的协议,应当根据协议规定的条款加以
执行。在此,本联邦法规定的条款如不与上述协议相抵触、不限制投资人根据该协议购买并行
使的权利,可以适用上述协议。
  第三条  协议双方
  1.协议双方(下称双方)为:
   俄罗斯联邦(下称国家),在协议中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被使用矿区所在地区的俄罗斯联邦
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或由它们授权的机关代表俄罗斯联邦;
    按协议在探查、勘探和开采矿产原料中,投入自有资金、借贷资金和自酬资金并作为矿产
使用人的投资人——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法人、按联合经营合同建立的不具备法人地位的
法人联合体;
    2.如果协议中的投资人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体,那么,这一联合体的参加人按协
议应具有连带权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  按产品分割协议使用矿区
    1.按根据本联邦法签署的协议,对投资人提供产品分割协议条件下的矿区使用权。
    2.根据协议规定之条件将矿区提供给投资人使用。证明协议中规定的矿区使用权的矿区
使用许可证由有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国家联邦矿产基金管理机关或者其地
区分支机构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之内发放给投资人。上述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协议的有效期
一致,可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予以延长、改办手续或者失效。
    3.如果投资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联合体,那么,本联邦法第二条规定的许可证应颁
发给联合体中的一位参加人。许可证中应指明,该参加人以这家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活动,同时
还应该指出联合体其他参加人的姓名。
     第五条  协议效力的期限
    1.协议效力期限由双方根据协议签定之日有效的俄罗斯联邦立法加以确定。
    2.在投资人完成承担的义务的条件下,由投资人自己提出延长协议期限。延长的期限在开
采矿产方面在经济上应是合理的并应保障合理使用和保护矿产。协议期限延长的条件和办法
通过协议加以规定。在延长协议期限时,本联邦法第四条第2款所规定的矿产使用许可证须由
该许可证颁发机关重新力;理,重新办理的许可证的期限同协议延长的期限一致。
第二章  签定和执行协议
     第六条  签定协议的程序
    1.协议由国家同按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程序进行的招标或拍卖的获胜者在各方协商的期
限内签定。签定协议的期限不得晚于自招标或拍卖结果公布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但本条第2款
规定的情况除外。
    招标条件或者拍卖条件中应当规定,俄罗斯法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国
家权力机关确定的份额参加执行协议。
    对于位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居住、活动地区的矿区,招标条件或者拍卖条件必须规定,或
者不通过招标或拍卖直接规定,对于破坏传统的自然使用条件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
    招标初始条件或者拍卖初始条件须在经济技术论证书的基础上制定。经济技术论证书须
按对招标和拍卖负责的国家机关的委托加以制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原则签定协议。与使用位于大陆架、特殊经济区和具有战略意
义区域的矿区有关的协议,以及根据本联邦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签定的协议,须经联邦法批
准。
    2.在下述条件下,可不经招标或拍卖,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会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
共同决定签定协议。这些条件是:
    国家的国防利益和安全利益要求同具体的投资人签定协议,如果根据本联邦法第二条第
3款制定矿区名单的联邦法规定了相关的原则;
    如果已经公布的招标或拍卖由于只有一个投资人参加而宣布不举行这种活动,在这种情
况下,可以同参加这一招标或拍卖的投资人按招标或拍卖条件签定协议;
    在该联邦法生效之日.该投资人已经是矿产使用人,他按该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不同于
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勘探、开采矿产。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同上述矿产使用人签定协议,也可以
同该矿产使用人参加的其他法人或法人联合体签定协议;
    根据同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协商,在该联邦法律生效之前已
同投资人开始丁起草协议草案的谈判;
    在前述条件下,双方在协商的期限内签定协议,但不得晚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
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年之内。
    3.矿产使用条件、每个矿产使用对象的协议草案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
权力机关协商组成的委员会研究制定。
    该委员会成员包括联邦执行权利机关的代表,其中包括国家矿产基金联邦管理机关的代
表和(或)其地区分支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代表。在矿区位于当地少
数民族传统居住和活动地区的条件下,该委员会还应包括俄罗斯联邦北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联邦机关的代表,以及有关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在必要时可吸收生产企业、科研机关以及专
家和咨询人员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
    与制定招标条件、拍卖条件、制作经济技术论证书和起草协议有关的费用,从由于执行协
议获得的资金中支付。
    4.在国家一方,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签署协议。有关联邦主体执
行权力机关可以将其签署协议的权利转交给俄罗斯联邦政府,而后者也可将签署协议的权利
转交给前者。
    如果提交使用的矿区位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或者特殊经济区,代表国家签署协议的是俄
罗斯联邦政府。联邦政府须同协议规定矿区所在地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就矿区管理以及
涉及该联邦主体管辖权的问题进行协商。
    5.双方全权代表团通过谈判应就竞标或拍卖以外的、协议必需的一切条件达成一致。在谈
判完成后双方在商定的期限内签署协议。协议规定的条件不应当与竞标或者拍卖条件相抵触。
    6.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签署协议的决定,在本联
邦法规定的条件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商定后代表国家作出这一
决定。
     第七条  完成工程的条件
    1.根据按协议规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计划和概算完成协议规定的工程和经营种类
(下称协议工程)。
    2.完成协议工程时,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必须遵守按规定程序批准
的工程安全、矿区保护、环境保护、居民健康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准则、规则)。协议必须规定投
资人在以下几方面的职责:
    根据同投资人签定的合同,向作为承包人、供货人和运输入等的俄罗斯法人提供参与完成
协议工程的优先权;
    招工。俄罗斯工人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招工人数的80%。只在协议工程初期、在俄罗斯公
民中没有有关专家和技术工人时,方可招收外籍工人和专家;
    地质研究、矿产开采和矿产初加工所必需的设备、技术工具和材料,至少其价值的70%应
当在俄罗斯法人和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作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的外国法人中间进行分
酉己;
    实施协议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先进工艺,必须按招标原则购置;在此,俄罗斯商品(设
备、技术工具和材料)与同类外国商品在可靠性、安全性、质量和供货期方面应当具有竞争力;
    采取措施防止上述工程对环境的危害并消除危害的后果;
    在可能出现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时,对赔偿受害的责任进行投保;
    在协议工程完成后,消除因实施协议工程而设立的设施、设置并清除因施工而造成的污
染;
    双方可以协商采用国际惯例通用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中的安全标准、矿产保护标准、自
然环境保护标准、居民健康保护标准(规则和条例),但须按规定程序事先经过俄罗斯联邦有关
国家机关的赞同;
    双方应在协议中规定,如果投资人购买的矿产开采设备和加工设备用部分产品给以补偿,
应规定一定部分的设备产自俄罗斯联邦境内。
    3.如果协议工程位于·少数民族传统生活和活动地区,投资人在在执行协议规定的工程时,
须采取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措施,保护当地少数民族原有的生活居住环境,并按俄罗斯联邦
政府规定的条件和办法给以一定的补偿。
    4.协议工程,包括根据本联邦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核算和制作报表,须按投资人的委托
由协议操作人执行。为此目的,投资人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或法人,或者
招聘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外国法人作为协议操作人。该协议操作人只限
于从事上述工程。投资人对国家承担财产责任并把操作人的行为视为自己的行为。
    5.投资人在完成矿产探查和勘探的一定阶段之后,须交还按协议条件转让给他使用的地
块。交还地块的大小、交还办法、期限和条件通过协议加以规定。
    6.协议工程的地质信息和技术经济信息以及拟订的矿产开采信息须按俄罗斯联邦立法规
定的办法和规模呈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7.为协调协议工程的活动,双方应规定建立管理委员会。每方参加管理委员会的人数相
等。管理委员会的人数、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程序通过协议加以规定。建立管理委员会时应当
规定,在国家一方,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代表和矿区所在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代表平等
参加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产品分割
    所产产品应当在国家和投资人之间根据协议进行分割
件和程序:
    规定被分割产品的总量及其价值;
协议应当规定产品分割的如下条
    规定把被分割产品的一定部分转让给投资人所有(包括最高限量),以便补偿其因执行协
议工程而付出的费用(下称补偿产品)。用补偿产品补偿投资人的费用的构成,根据俄罗斯联邦
立法通过协议加以规定;
    国家和投资人分割利润产品。利润产品是指所产产品扣除根据本联邦法条款支付的矿产
使用费和补偿产品之后的剩余部分;
    根据协议将所产产品中属于国家的那部分产品或其等价物转让给国家;
    投资人根据协议获得属于他的那部分所产产品。
    第九条  投资人对所产产品的所有权
    1.补偿产品,以及根据协议作为投资人份额的那部分利润产品,归投资人所有。
    2.根据协议属于投资人所有的矿产原料,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运出俄罗斯联邦
境外,不受数量限制,但《俄罗斯联邦国家对外贸易活动调整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所产产品中国家份额的分配和销售
    国家根据协议通过产品分割所得到的产品或其等价物,俄罗斯联邦为一方,所使用矿区或
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使用矿区协议工程所在地的联邦主体为另一方,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执行
权力机关和该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签定的合同进行分配,分配时间一般不晚于每个协议生
效之日起的30日之内。
    前述合同须确定:
    1.所使用矿区所在地的情况,所产产品中国家应得的份额,所开采矿产品的种类,储量大
小,国家和投资人分割产品时应向联邦预算、有关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交纳的税金,协议
工程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恶化的危险程度。
    上述产品进款或其等价物,根据协商达成的所产产品中国家份额的保留分配比例划拨为
联邦财产和有关联邦主体财产的条件与程序。
    2.划拨为联邦所有的那部分产品可按联邦政府制定的办法用于联邦需要,产品的销售进
款计入联邦预算。
    3.划拨到有关联邦主体的那部分产品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的办法加以使用。
    第十一条  财产和信息所有权    ’
    1.投资人重新建立或者重新购置并使用于协议工程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如果协议不作
其他规定。
    上述财产自其价值得到完全补偿之日起,或协议终止之日起,或双方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协商达成的其他日期起,可由投资人转让给国家。在财产转让给国家后,在协议有效期
内,投资人为实施协议工程,享有根据无偿原则使用该财产的特殊权利,并担负保养维修该财
产的义务和伤亡风险。
    在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转让给国家时,该财产划归联邦所有和(或者)联邦主体所有的程序,
以及进一步使用该财产的程序,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签定的合
同加以解决。
    2.投资人通过实施协议工程获得的所有有关地质、地球物理、地质化学等第一手资料、有
关它们的解释资料和派生资料,以及岩石标本和岩心标本、油层液体标本等的所有权均归国家
所有。投资人在遵守协议规定的保密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自由地无偿地为完成协议工程而使用
上述信息、资料和标本。上述信息、资料和标本的使用办法以及带出俄罗斯联邦国境的办法根
据俄罗斯联邦立法通过协议加以规定。
    第十二条  矿产原料的运输、保存和加工
    1.投资人在不发生任何犯罪的条件下根据合同有权自由进入管道运输设施,自由使用管
道运输设施和其他种类的运输设施、矿产原料的保存和加工设施。
    2.投资人在实施协议工程范围内有权设立矿产原料的保存、加工和运输设施。对这些设施
的所有权根据本联邦法第十一条通过协议加以规定。
    第十三条  执行协议时的税费
    1.除了利润税和矿产使用费以外,投资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免于缴纳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
的税、捐、消费税和其他必须缴纳的费用(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除外)。上述税、捐和其他必须
缴纳的费用根据本联邦法按协议规定的条件用产品分割加以代替。
    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没有规定免除
投资人向该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缴纳税、捐和其他必须缴纳的费用,那么,应当增加根据
协议分割给投资人的那部分利润产品,增加的数额应是投资人向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缴
纳税费的数额。这部分数额应按俄罗斯银行当时的贷款利率准确计算并从国家按协议条款获
得的份额中扣除并划拨给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分配根据协议属于
国家的那部分利润产品或其等价物时,分配比例应根据本联邦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加
以修正。
    2.投资人根据下述特点按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办法交纳利润税:
    根据协议条款划归投资人所有的那部分利润产品的价值为课税对象。在纳税时,该项价值
中应减去投资人因使用借入资金而支付的款额、因使用矿产而支付的款额以及根据协议条款
应返还但未返还给投资人的那些支出费用。这些费用的核算构成和核算办法根据俄罗斯联邦
立法通过协议加以规定。如果上述费用超出了划归投资人的那部分利润产品的价值,在之后的
期限内,利润税课税对象中应减去出现的相应差额,直到差额全部补偿;
    投资人在独立项下缴纳完成协议工程利润税税金,不得混同于其他项目的利润税税金。在
此,适用的税率为协议签定之日的有效税率;
    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利润税优惠、对超出规定额度支付的劳动报酬进行课税、支付的利
息金额和因股份参与而获得的收入,不适用于利润税的征缴;
    不论纳税人在何处注册登记,均得向所使用的矿区所在的联邦主体预算缴纳利润税,税率
为向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交纳税金的税率;
     投资人可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实物形式或价值形态交纳利润税。
    3.在投资人销售根据协议条款属于他的那部分产品并计算增值税时,要从相关时期上缴
预算的这部分税金中扣除以下款额:投资人所交纳的为完成协议工程购买的商用物资的增值
税税金,以及所交纳的工程和劳务的增值税税金。
     如果投资人因销售属于他的产品而向预算交纳的增值税税金高于因购买这些商品物资而
交纳的增值税税金,其差额应按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办法和期限返还给投资人。在此,应根
据俄罗斯银行当时有效的再拨款利率确定差额的实际金额。
     在矿产原料开始开采之后,已经确定的未从预算返还给投资人的那部分差额,应从按协议
条款属于国家的那部分产品中扣除,如数返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和协议操作人之间因无偿转让完成协议工程所必需的商用物资而支出的周转金,
因按协议批准的预算转让上述工程所必需的资金而支出的业务费,不交纳增值税。
    4.投资人因使用矿产应向国家支付:
    在签定协议和(或者)达到协议规定的一定成果时,一次性支付酬金;
    按使用矿区的单位面积,根据矿区经济地理条件、地质条件、矿区大小、矿产种类
限长短、矿区地质状况研究程度和风险程度,每年支付费用;
工程期
     按矿产原料开采的规模或产品的价值定期支付矿区使用费,支付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是
所开采的部分矿产原料。投资人免于支付其他矿区使用费。
    5,投资人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按合同原则支付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费。
    6.投资人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为其俄罗斯籍职工支付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向俄罗斯联邦居民国家就业基金和国家退休基金支付就业基金费和退休基金费。
    7.本联邦法第七条第4款所规定的协议操作人,按同投资人签定的合同参加协议工程的
法人(承包人、供货人、承运人等)在根据项目文件进口上述工程指定的商品和劳务时,以及出
口根据协议属于投资人的产品、加工品时,免于支付增值税。
    第十四条  核算和报表
    1.投资人完成协议工程的财务核算,根据单项协议进行,独立于与协议无关的活动。核算
办法,包括返还投资人消耗费用、利润税计算办法,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通过协议加以规定。
    2.在进行协议工程会计核算和制作报表时,使用俄罗斯联邦货币或者外国货币。如果用外
国货币进行会计核算,那么,会计报表应当既包括用外国货币制作的数据又包括用卢布制作的
数据。所有用外国货币制作的数据报表应按制作报表当日俄罗斯银行的汇率转算成卢布数据。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和外汇管理
    1.投资人为完成协议工程,应开设完成该项工程专用的卢布账户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
(或者)境外开设具有同样用途的外汇账户。
    2.投资人有权在这些账户上取出、存入按协议条款出售属于他的那部分产品获得的外汇,
支出因完成该项工程的任何费用、利润税和矿产使用费,自由支配账户上的剩余资金。
    3.投资人以及根据同投资人签定的合同参加完成协议工程的法人(协议操作人、承包人、
供货人和承运人等)因完成协议工程而获得的部分外汇金额可以不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上
进行义务销售。
    第十六条  按协议转让权利和义务
    1.投资人在取得国家同意后有权把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法人和
公民(自然人),如果上述人员为完成该项协议工程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2.以书面形式,通过制定专门文件(该文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按协议确定的办法和
期限转让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自上述专门文件签字之日起的30日内重新办理矿产
使用许可证。
    3.投资人在取得国家同意后,可将其财产和财产权作为抵押晶,用来担保因执行协议而签
定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应遵守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协议条款的稳定
    1.协议条款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都具有效力。只有在双方同意,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
典出现重大情况变化的条件下按双方中的一方提出的要求,方可变更协议。
    双方协商达成的对协议条款的变更按原始协议生效程序产生效力,但招标例外。
    2.如果在协议有效期内,俄罗斯联邦立法、联邦主体立法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制定
的规范恶化了投资人协议范围内的商业活动成果,可以修改协议,以便保障投资人获得在协议
签定之时俄罗斯联邦立法、联邦主体立法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效力条件下可以取得的
那些商业活动成果。这样的变更办法通过协议加以规定。
    上述协议变更原则不适用于下述情况:俄罗斯联邦立法对工程安全、矿产保护、环境保护、
居民健康等项标准(规范、规则)进行修改,其中包括根据国际惯例通用的标准(规范、规则)进
行的修改。
    第十八条  对投资人权利的国家保障
    1.保障对投资人根据协议购置并行使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给以保护。
    2.如果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联邦主体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地
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制定的规范限制投资人根据协议购置并行使的权利,那么,这些文件不
适用于投资人,但有关监督检查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为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矿产、保护自
然环境、保护居民健康,以及保护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而颁发的规定和指令除外。
    第十九条  对执行协议的监督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其职权会同有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协议的执行
实施国家监督。
    2.本条第1款所指对执行协议实施监督的机关的全权代表有权不受阻碍地进入协议工程
设施,查看与上述工程有关的文件,但只限于对执行协议实施监督的职能。
    3.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向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提交相关年度国家预算报告的同时
应提交产品分割协议工程进展情况的报告。
    上述报告送交俄罗斯联邦审计署,在俄罗斯联邦审计署提出自己的结论后,再由俄罗斯联
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予以审理。
    第二十条  协议规定的双方责任
    1.双方根据协议遵守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承担协议规定的执行协议和不认真执行协议
的责任。
    2.如果国家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协议为自己规定的义务而给投资人造成亏损,俄罗斯
联邦和有关联邦主体应满足投资人的赔偿要求。俄罗斯联邦和有关联邦主体分配赔偿费用的
条件和办法,以及二者在审理投资人就此问题向国家提出的索赔要求时的相互关系,由本联邦
法第十条第1款所指的合同加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议效力的终止
    协议效力在协议有效期期满时终止,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提前终止,也可以根据协议签定时
有效的俄罗斯联邦立法、按协议规定的其他理由和办法终止。
    协议效力按双方协商终止时,按原始协议规定的办法生效,招标程序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国家与投资人之间与执行协议、终止协议和协议无效有关的争议根据协议之规定通过法
院、仲裁法庭(包括国际仲裁机构)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国家豁免权
    在同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签定的协议中,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国家放弃司法豁
免权,放弃在预先保障诉讼和执行司法判决和(或者)仲裁裁决方面的豁免权。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如果本联邦法与俄罗斯联邦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不同,则适用国际条约规
定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联邦法的生效
    本联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本联邦法协调一致
    1.建议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在3个月期限
内将自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本联邦法协调一致。
    2.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银行在3个月之内将自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本联邦法协调
一致,并按规定程序向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提交根据本联邦法对立法文件进行修改
补充的建议。
    3.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6年第一季度向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提出确定本联邦
法适用的矿区名单的联邦法草案。
俄罗斯联邦总统
    鲍·叶利钦
莫斯科  克里姆林宫
1999年1月7日
(原载俄《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6年第1期、1999年第2期。李永庆译)
①俄罗斯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于1995年12月30日公布并生效。1999年1月7日,俄罗斯联邦产
品分割协议法的修改、补充法公布并生效。为方便读者,译者将两个法按顺序合并在一起。
这里使用的生效日期是修改补充法的生效日期。如要引用,务必核对原文。--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