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续3)*
第二部
国家杜马2000年7月19日通过
联邦会议2000年7月26日赞同
第168条 售货人为购货人提示税金
1.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对所销售的货物(工程、服务)的价格(费率)加价,应当对这些货物的购货人提示相应的税金。
2.纳税人对货物购买人提示的税金按每一类货物汁算,税金金额为与税率相符合的本条第l款所规定价格(费率)的百分比。
3.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工程、服务)时,应当在自装运货物(完成工程、、提供服务)之日起的5日内为货物购买人开出发货账单。
4.在结算单据中,包括在支票清单、信用证收款单、原始单据收款单和发货账单中,分别列出相应的税金。
5.在销售货物时,根据本法典第149条不应征税的销售业务,根据本法典免除纳税人纳税义务的业务应当办理结算单据、原始单据和发货账单,不需列出相应的税金。上述各个文件需要作出相应的背书或者加盖“不纳税(增值税)”的戳记。
6.在向居民按零售价(费率)销售货物时,相应的税金加在上述价格(费率)中。在这种情况下,售货人在为购货人开出的货物标签、价目表以及购物单据中,不列出税金金额。
7.在零售商业中销售货物时,如果售货人向顾客开具交款取货单或其他规定形式的凭证,本条第3、4款规定的开具结算凭证和发货单的条件,即算完成。
第169条 发货账单
1.发货账单是用来接受已经提示的税金金额以便按本章规定的办法扣除或者返还税金的依据。
2.违反本条第5、6款规定的办法制作并开出的发货账单,不能视为接受售货人向购货人提示的税金金额,不能作为扣除或者返还税金的依据。如果发货账单规定了本条第5、6款未加规定的要求,则不执行这些要求不能视为拒绝接受售货人提示的税金金额,不能成为扣除税金的依据。
3.纳税人应当制作发货账单、发货账单收到簿、发货账单开出簿、购货簿、售货簿,如果本条第4款未作另行规定:
(1)在实施根据本章规定被认定为纳税客体的业务时,其中包括根据本章第149条不应征税(免税)的业务;
(2)按规定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4.从事有价证券业务销售业务(经纪业。务和中介业务除外)的纳税人,以及根据本法典第149条从事不征税(免税)业务的银行、保险组织、非国营退休基金会不制作发货账单。
5.发货账单中应当指明:
(1)发货账单序号及其签发日期;
(2)纳税人和购货人的名称、地址和编号;
(3)发货人和接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4)在收到供货(完成工程、提供服务)项下的预付款或者其他付款的情况下的支付结算单据编号;
(5)所供(装货)货物名称(工程完工说明书、提供服务说明书)和计量单位;
(6)按发货账单和计量单位所发货物数量;
(7)合同规定的每个计量单位的单价(收费标准),不含税;在适用含有税金的国家调整价格时,包含税金的单价;
(8)按发货账单所发(装运)货物的货物(工程、服务)价值,不含税;
(9)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消费税税金;
(10)税率;
(11)根据所适用的税率确定的向货物购买者提示的税金;
(12)按发货账单所供货物(完成的工程、提供的服务)总量的价值,包括税金;
(13)销售税税金(在立法规定加算销售税税金的情况下);
(14)货物原产地;
(15)货物报关单编号。
本条第(14)、(15)各项所指资料系指非俄罗斯联邦生产的产品。销售上述货物的纳税人只对下述情况负责,即他在发货账单所填写的上述资料须符合他所得到的发货账单和货物运输跟单所包含的资料。
6.发货账单由单位领导人和总会计师,或者根据单位领导人的命令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文件无误。在个人 企业家开具发货账单时,个人企业家须在发货账单上签字并填写该企业家的国家登记证书所规定的要项。
7.在实施对外经济交易时,发货账单中的金额可以表现为外汇形式。
8.制作发货账单、发货账单收到簿、发货账单开出簿、购货簿、售货簿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加以规定。
第170条 把税金划归生产费用和售货(工程、服务)费用的办法
1.如果本章不作另行规定,在购买货物时向纳税人提示的税金,或者纳税人把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之内时实际支付的税金,不包含在支出之内,在计算单位的收入税(自然人收入税)时不应扣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在下列情况之下使用下述货物时,在购买货物时向纳税人提示的税金,或者纳税人把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之内时实际支付的税金,包含在支出之内,在计算单位的收入税(自然人收入税)时应予扣除:
(1)根据本法典第149条第1—3款生产和(或者)销售不应征税(免税)的货物(工程、服务);
(2)根据自身需要生产和(或者)转让货杓,根据本章规定为征税客体、但根据本法典第149条第2—3款规定又为不征税(免税)的客体;
(3)货物(工程、服务)销售地点不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3.在纳税人将本条第2款所规定之税金按本章规定的办法用于扣除或者退税时,相应的税金应当恢复并上缴预算。
4.在购货人将所购货物(完成的工程、提供的服务)部分用于生产和(或者)征税的销售业务,又将另一部分货物(完成的工程、提供的服务)用于生产和(或者)免税的销售业务,该所购货物的销售人所提示的税金包括在支出之内,在计算单位收入税(自然人收入税)时应予扣除,或者按所购货物用于生产和征税(免税)销售业务所占的比例进行税金扣除。在一个纳税报告期内,根据征税(免税)业务的价值在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进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确定 上述比例。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如下纳税期,在这个纳税期内,用于免税商品生产的货物在所有用于出的税金总额中减去本条规定的税金扣除额。
2.在下述情况下,向纳税人提示并由纳税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购买货物时支付的税金,或者纳税人在自由流通或者临时进口关税制度下把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时支付的税金,应予扣除:
(1)为实施生产活动或者为实施根据本章被认定为纳税客体的业务而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本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的货物除外:
(2)为转卖而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
如果纳税人为纳税,在其贴现办法中随着货款的到位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日,只有在向售货人实际支付货款之后才有权扣除售货人对他提示的税金。
3.身为外国人的纳税人未在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注册,其收入中扣除的税金由税务代理人———买主根据本法典第173条代为支付的,应予扣除。
税务代理人——买主在税务机关注册并根据本章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在执行本法典第173条的规定时,有权扣除上述税金。
本款规定只适用于如下的税金扣除:根据本法典第166条第3款计算出应扣除的税金、纳税人为执行本条第2款的规定购买货物、该纳税人是税务代理人、他扣除并交纳税金。
4.作为外国人的纳税人末在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注册,他在购买货物(工程、服务)时售货人所提示的税金,或者纳税人为进行生产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把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之内时交纳的税金,应予扣除。
在税务代理人交纳了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的税金之后,上述税金应予扣除或者返还,但只扣除或者返还用于商品(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生产的那部分所购货物或者进口货物的税金。在作为外国人的纳税人在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条件下,上述税金应予扣除或者返还。
5.在销售货物时,在把货物退还给售货人或者拒绝购买这些货物的情况下(包括在保修期内),售货人向买主提示并由售货人交纳的税金,应予扣除。在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的条件下,包括拒绝这些工程(服务)的条件下所交纳的税金,应予扣除。
在解除合同和返还预付款的情况下,售货人计算并从供货(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预付款和其他供货款项中上缴预算的税金,应予扣除。
6.承包单位(建筑定货人)在进行基本建设、建筑安装时向纳税人提示的税金,在纳税人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购买货物(工程、服务)时向他提示的税金,在纳税人在购买未完工项目 时向他提示的税金,以及纳税人为自身需要完成建筑安装工程计算出的税金,应予扣除。
本款所指税金在把完工项目和未完工项目进行登记之后应予扣除。
7.按差旅费和出差补助费支出的税金,在计算单位收入税税金时应予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应予扣除的税金按上述费用金额的结算税率(16.67%)加以计算,销售税不计。在缺乏有关上述费用的证件时,应子扣除的税金按规定费用标准的结算税率(16.67%)加以计算。
8.纳税人从出口货物预付款或者从其他付款中支付的税金,从工程预付款(施工地点不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中支付的税金,应予扣除。
9.如果作为合同一方的纳税人违反了本法典第“2条第1款第5项所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因违反合同规定的货物财产权、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的财产权的转移条款而支付罚金,按该罚金支付的税金应予扣除。
第172条 扣除税金的办法
1.第171条规定的扣除税金根据下述文件进行: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工程、服务)时售货人提供的发货单、或者本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文件、或者第3款、6—8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如果本条不作另行规定,只有下述税金才可扣除: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工程、服务)时售货人提示的税金,或者纳税人在把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这些货物已经进行登记并且具备原始单据时实际支付的税金。
售货人在纳税人购买货物时向后者所提示的税金,或者本法典第171条第2、4款所指固定资产和(或者)无形资产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并进行登记之后实际支付的税金,应全部扣除。
2.在纳税人使用自己的财产(包括第3人的票据)购买货物(工程、服务)时,购买上述货物(工程、服务)时实际支付的税金,税金按上述财产(根据财产评估和按俄罗斯联邦立法进行的折旧)转移到支付账户上的金额加以计算。
纳税人作为票据持有人在购买货物(工程、服务)时使用自有票据(或通过票据交换得到的第3人的票据),他在购买上述货物时实际支付的税金,按其实际支付的票据金额加以计算。
3.对于第164条第1款所指货物(工程、服务)销售业务,只有向税务机关递交第165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时,才能实施本法典第171条规定的税金扣除。
根据本法典第164条第7款所指报税单实施本款规定的税金扣除。
4.在作出货物(工程、服务)退还或者拒绝接受货物的有关业务的调整登记之后,但不得超过1年,方可全部实施本法典第171条第5款所指税金扣除。
5.随着基本建设完工项目(固定资产)的登记或未完工基本建设项目的销售登记,实施本法典第171条第6款所指税金扣除。
6.有关货物(完成工程、提供服务)销售出手之日之后,实施本法典第171条第8款所指税金扣除。
第173条 应上交预算的税金
1.应上交预算的税金按每个纳税期的总结加以计算,减去171条规定的税金扣除额(本法典第172条第3条规定的税金扣除除外),总税金按本法典第166条各款加以计算。
对于本法典第164条第1款第1—7项所指货物销售业务,应上交预算的税金按每个纳税期的总结加以确定,减去本法典第172条第3款规定的税金扣除额,总税金额按本法典第166条第6款加以计算2.如果某个纳税期的税金扣除额超过按本法典第166条计算的税金总额,该纳税期应上交预算的税金为零。
税金扣除额与按货物销售(工程、服务)业务计算的税金总额之间的顺差,应按本法典第176条规定的办法和条件返还给纳税人。
按本法典第172条第3款计算的税金扣除额超过按第166条第6款计算的税金额的部分,应当按本法典第176条规定的办法和条件返还给纳税人。
3.在把货物运输到俄罗斯联邦关境时应交纳的税金,按本法典第166条第5款加以计算。
4.在销售本法典第161条所指货物时,应上交预算的税金由该条所指税务代办所加以确定并全额上交,这些税金从划拨给纳税人或纳税人所指定的其他人的资金中支付。
5.在纳税人向购货人出具列有税金的发货单时,上交预算的税金由下列纳税人加以计算:
(1)免于履行本法典第145条所规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根据本法典第149条规定,免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在这种情况之下,上交预算的税金应规定为转交给货物(工程、服务)购买人的发货单所指税金。
第174条 将税金上交预算的办法和期限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转让)货物(包括为自身需要完成工程、提供服务)时,按前一个纳税期的实际销售(转让)货物(包括为自身需要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的总结在不晚于前一个纳税期之后的第1个月的第20日之内交付税金,如果本章不做另行规定。
在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时,应上交预算的税金根据海关立法交纳。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货物(为自身需要完成工程、提供服务)时,根据本法典第175条确定的特点在纳税人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交付税金。
3.税务代办所在其驻地按纳税期内出现的货物(工程、服务)销售总结交付税金。
4.本法典第173条第5款所指人员按每个纳税期的总结根据上一个纳税期的货物(工程、服务)销售在不晚于前一个纳税期之后的第1个月的第20日支付税金。
5.纳税人,包括本法典第173条第5款所指纳税人,不晚于前一个纳税期之后的第1个月的第20日向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递交报税单,如果本章不做另行规定。
6.在一个季度之内,纳税人每月交纳的货物(工程、服务)销售进款税金不超过100万卢布的(税和销售税不算在内),有权根据前一个季度的实际货物(包括根据自身需要完成工程、提供服务)销售额在不晚于前一个季度之后的第1个月的第20日交纳税金。
按季度交纳税金的纳税人,在不晚于前一个季度之后的第1个月的第20日呈交报税单。
第175条 在单位独立分支机构所在地计算和交纳税金的特点
1.具有独立分支机构的单位,在其所在地交纳税金,也可以在其独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交纳税金。
2.在单位独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交纳的税金金额应为单位所交纳税金总金额的1/2,或者按独立分支机构平均职工人数(劳动报酬基金)在整个单位平均职工人数(劳动报酬基金)中的比重确定,或者按独立分支机构固定生产基金价值在单位固定生产基金价值中的比重确定。
3.具有独立分支机构的单位自己决定采用何种指标:按职工平均人数还是按劳动报酬基金计算税金,并将其决定通知其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的注册的税务机关。所选择的指标在1个日历年内不可变更。
本条第2款所指比重,应根据报告纳税税期期末职工实际平均人数(劳动报酬基金)和报告税期之前的1个日历年内单位及其独立分支机构的子均固定生产基金价值加以确定。
第176条 返还税金办法
1.如果根据纳税期总结计算,税金扣除额超过该税期应交纳的税金,所超额的部分应当根据本条规定退还给纳税人。
2.在纳税报告期及其之后的3个纳税期内,上述差额用于纳税人履行支付税费的义务,包括由于货物跨越俄罗斯联邦关境而支付的税费,以及由于实施直接与生产有关的工程(服务)和销售这些货物而支付的关税,用于支付滞纳金、抵消欠款和强迫纳税人上交预算的罚金。
税务机关自动销账,而对于因为货物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关境而支付的税金、以及因为实施直接与生产有关的工程(服务)和销售这些货物而支付的关税,根据同海关机关签署的协议在10日内通知纳税人。
3.在纳税报告期之后的3个纳税期内,没有抵消的差额应按纳税人的申请退还给纳 税人。
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申请书的2个星期内作出从相应预算退还差额的决定,并在同一期限内将该决定送达有关国库机关予以执行。上述差额的退还由联邦国库机关执行。
联邦国库机关在2个星期之内(包括接到税务机关的上述决定之日)退还差额。如果联邦国库有关机关在7日内(包括税务机关发出该决定之日)未接到这一决定,那么,第8日应视为这一决定的接到之日(包括税务机关发出这一决定之日)。
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期限,对应当返还给纳税人的差额,须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加算利息。
4.对于本法典第164条第1—6款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销售业务,本法典第171条规定的金额,根据第166条第6款计算和支付的税金,应当根据第164条第7款规定的报税单和第165条规定的文件予以抵消(返还)。
税金返还期限不应多于3个月,起始日为本法典第164条第7款规定的纳税人递交报税单和递交第165条规定的文件之日。
在上述期限内,税务机关检查适用领税率、扣除税金、抵消(返还)有关税金、部分或全部拒绝返还税金的依据。
税务机关如果作出拒绝部分或者全部返还税金的决定,必须在自作出该决定之日起的10日内将其决定通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退还税金的决定,或者作出退还税金的决定但未将该决定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作出退还税金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欠交税金、欠交税金罚金、欠交其他税金和税金罚金,以及因强制罚款而拖欠的债务,这些资金应上交预算,那么,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决定将应当退还纳税人的税金首先抵消这些拖欠的税金和债务。
税务机关自动抵消上述债务并将抵消债务的情况在10日之内通知纳税人。
在递交报税单之日与返还税金之日之间拖欠的税金金额,不超过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的税 金,税务机关决定返还税金时,纳税人拖欠税金的罚金不计算在拖欠税金之内。
纳税人没有欠交税金,没有欠交税金的罚金,没有欠交其他税金和其他税金的罚金,如这些资金应当上交预算,应当返还的税金须计入纳税人的纳税账户(该账户上的资金以税金的形式上交预算);因货物跨越俄罗斯联邦关境和直接与生产、销售这些货物有关的税金的退税税金,根据与海关机关的协商或者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返还给纳税人。
税务机关在不晚于本款第2项所指期限的最后1日作出从预算退还税金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国库有关机关予以执行。
国库机关在接到决定之日起的2周内退还税金。如自税务机关发出该决定之日算起的7日之内,国库机关未接到该决定,那么,自税务机关发出该决定之日算起的第8日视为国库机关接到该决定之日。
在违反本款规定的期限时,应返还给纳税人的税金须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加算利息。
第177条 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时支付税金的期限和程序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时支付税金的期限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根据本章条款加以规定。
第178条 履行产品分割协议条件下的纳税程序
产品分割协议条件下的投资人和业务人按照本章并根据下列特点计算和支付税金:用于完成产品分割协议设计资料规定工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包括该协议的投资人、业务人和参与该协议工程的供货人、承包人、承运人和其他人员按同投资人、业务人签定的合同进口到俄罗斯关境的货物;履行该产品分割协议的外国法人、外国投资人或业务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提供的服务,免于征税。
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呈交免税申请报告并附有下列文件的条件下,纳税人免于纳税:产品分割协议的业务人、供货人(承包人、承运人)和投资人签定的合同副本,或者产品分割协议的具体协议的供货人(承包人、承运人)与受投资人委托以投资人名义签定合同的业务人签定的合同副本;供货人(承包人、承运人)向投资人提交的发票副本;产品分割协议投资人或者业务人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形式提交的保证书,该保证书确认,文件中指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用于产品分割协议所规定的工程;运输单据和货运单据副本;明细账单,账单指明货物名称、按产品分割协议所使用的货币在不免税情况下计算的货物价值。
向税务机关递交上述文件的程序和日期由俄罗斯联邦税务部规定。
在税务机关查明不按规定使用依照本条优惠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有效使用期内),按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处以加算并征收增值税、罚款和增值税滞纳金;产品分割协议投资人和业务人之间按无偿原则转让履行上述协议所必须的货物、材料,根据按上述协议批准的概算为工程筹集资金所进行的资金转让,免征周转税;投资人向国家转让用于完成协议规定工程所必需的新创造的财产、购买的财产、按协议条款应转让给国家的财产,免于征收周转税;投资人作为产品分割协议的一方和(或者)业务人在计算税金时,从每个纳税期应上交预算的税金总额中扣除他们在上述纳税期因完成上述协议工程而支付的税金;投资人作为产品分割协议的一方和(或者)业务人在每个纳税期由于实施上述协议而支付的税金超过他们在该纳税期因销售产品、实施工程(其中包括末销售产品和未实施工程)而计算的税金,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在上述纳税期行将结束时从预算中将差额退还给投资人和(或者)业务人。在国家不遵守上述期限时,应当由预算退还的税金,在用俄罗斯联邦货币核算的情况下,按有关时期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加算利息;在按外汇核算的情况下,按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加算利息。
在矿产原料开始动工开采以后,相应日期之前未从预算返还给投资人的那部分税金,要用按产品分割协议条款属于国家的那部分产品予以偿还,产品价值与应返还的税金价值相等。
在履行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生效之前签定的产品分割协议时,适用上述协议规定的税金计算和支付条款。
(原载俄《经济与生活》周刊2000年第32期。一村译)
(责任编辑:周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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