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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俄远东地区商品市场的对策建议
李传勋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1年第8期 2009年10月14日

  一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扶持力度

  我国对俄远东地区商品市场的开发,目前还离不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参预。因中俄都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从市场主体来看,其人员素质和内部经营机制尚未达到完全按市场规则运作的要求;从市场环境来看,其软硬件设施还不能为贸易主体在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创造足够的外部条件。故而国家的宏观调控不仅不能取消,而且还要加强。特别是在俄罗斯经济尚未摆脱危机、政治局势仍有不安定因素、社会治安状况尚未好转、企业经营环境和投资环境都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更需要双方政府加大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的力度。

  1.关税和其他税收方面

  (1)鉴于边贸关税收入占国家关税总收入

  的比重很小,为扶持边境省区经济发展,建议对边贸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全额免征的政策,或将目前执行的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时限延长到2010年年底。

  (2)建议对外方以货物形式支付我方劳务人员工资情况下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边境地区经贸企业与俄远东地区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产品,亦减免关税,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3)建议放宽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免税额度,将边民出入境每人每日可免税携带商品的金额由目前的3 000元人民币增加到1 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4)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和退税范围。

  将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9%,以鼓励和扩大农产晶的出口。还应为扩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商品出口而放宽退税商品范围并调高其退税率。

  (5)边民互市贸易的出口应适用一般贸易退税政策。商业流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作为退税凭据,取消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测定一个合理基数按比例退税。办理边民互市贸易退税时不需出具收汇核销单;或根据俄入境交易人员所出示的货币报关单及我方民贸人员出示的货币指定银行存储单,外汇局出具收汇核销单。

  (6)边贸企业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时,也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减半征收的政策。

  (7)对边境贸易进口的高技术含量产品实行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

  2.财政金融方面

  (1)鉴于对俄贸易风险较大而我方银行不愿为边贸企业贷款的情况,建议国家建立专门机构并设立专项基金,为向边贸企业提供出口信贷的我国银行担保,以便利外经贸企业融资,提高边贸的成交率和履约率。

  (2)由双方政府出面,组织中俄两国有实 力、信誉好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成立合资银行,并按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营,以促进两国的经贸合作,减少贸易风险,方便双方企业贸易结算。

  (3)国家应鼓励金融机构对管理和资信较好的边境贸易企业提供利率较低的出口信贷,利差由政府补贴。

  (4)建议国家每年从边境贸易所征关税中拿出8%—12%(俄罗斯为15%左右)用于边境省区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另将边境口岸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征收额的50%返给当地政府,专项用于当地口岸建设和边境贸易的发展。

  3.进出口商品管理方面

  建议国家原则上取消沿边省区边境贸易的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如条件暂不具备,可考虑采取以下办法:

  (1)对边境贸易的粮食出口,国家应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办法,凭所签合同核准出口计划并给予出口补贴。

  (2)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对于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建议国家在年度进口计划中把给边境贸易的配额予以单列,年初一次性下达至各沿边省区调剂合作。在运输方式上,对一些商品(如原油、化工原料等)既可陆路运输,也可海路运输。

  (3)对于边境地区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产品,取消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及限量登记的管理办法,海关凭批准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合同验放。

  (4)俄方以货物偿付拖欠我方多年的债务,如系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的商品;为减少中方债权人的损失,建议准予免领配额。

  (5)目前边境贸易进口一律在边境市县口岸通关,建议国家允许边贸商品在内地沿江口岸通关,以方便边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4.外贸管理体制方面

  建议改变对外贸易的管理方式,建立起适应WTO规则的外贸管理体制。

  (1)继续下放边境贸易审批权,不再由外经贸部实行核准和总量控制,变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2)取消核定进口和指定出口边境贸易公司的做法。对于边境贸易企业经营国家重点管理的进出口商品,不必指定和核定公司专营,应对边贸企业放开经营;如必须指定和核定,也应由各省区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审批,必要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3)对俄边境贸易进口废旧物资批次多但批量少,建议国家将废旧物资进口审批权下放到省区,并实行国家备案制。

  5.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收费进行规范。

  目前各有关部门按照一般贸易标准收取边境贸易检验、检疫、航运、通关规费,计费不合理,费 率过高。建议各有关部门从方便进出口业务、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边境贸易的特点,适当降低收费总体水平。同时实现检验检疫标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出境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费亦应降低,附加费用一律取消。

  6.其他涉外问题方面

  (1)对从事边贸的商务人员和旅游者实行分开管理。边境贸易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双方商务人员往来频繁,为方便边贸业务人员出入境,建议外事部门放宽对发放1年期或5年期多次往返公务护照的数量限制,以缓解目前边贸业务人员出境难的状况。对出境旅游者则采取合作通行证的方式,规定其境外逗留天数和旅行 路线。建议公安部门继续实行口岸城市为外地旅游办理旅游护照的办法,以利于边境地区旅游业、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

  (2)积极推进我方沿边省区与俄对应州、边区的政策和协调信息通报工作。建立定期的地方行政长官会晤、有关部门代表磋商、涉外政策通报和经贸信息交流机制。

  (3)建议国家促成沿边省区有关部门与俄毗邻州、边疆区相应部门建立和完善解决贸易争端的协商和仲裁机制。双方定期或应一方请求就边境贸易争端进行协商,迅速、有效、公正地解决纠纷,维护边贸正常秩序。

  (4)我方海关、边防、公安、司法机关应与俄方相应部门尽快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边境走私、境外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为中俄边贸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的国际环境。

  (5)建议放宽对边境地区的外汇管理和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结汇的限制。对资本项目下所用外汇与贸易项目下所用外汇同等对待,允许中方企业购汇对境外项目投资。

  二 调整沿边对俄互市贸易区建设和发展的思路与做法,创造条件实现互市贸易区的升级

  建议我国沿边地区对互市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的思路和做法作如下调整:

  1.考虑到俄远东地区人口稀少、市场相对狭小且与经济发达的欧洲部分距离遥远、市场辐射力有限的现实,我沿边地区互市贸易区布局应视市场需要和客观条件,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做到有序发展,切忌沿边市县互相攀比,一哄而上,不仅造成建设资金的无谓耗费,而且导致我国沿边地区相互争市场、争客源的无序局面。

  2.在当前沿边市县财力有限、国家又不能做更多投入的情况下,互市贸易区的建设可考虑采用“绥芬河模式”,即在沿边市县城区内辟建,尽量利用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网点,这样既可节省基建资金,又可带动城市的发展;同时加强对入市俄公民的出入境管理,堵塞 其非法外流的渠道。

  3.改变目前互市贸易区功能仅限于商品交易只是我方向俄方出售商品这种单向交易的局面。设立互市贸易区不仅要在区内销售我国的商品,更重要的是吸引国内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实现我沿边地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为此一要实行宽松优惠的政策,吸引更多俄商到互市贸易区设店办厂,生产和经营受中方顾客欢迎的商品;二是把互市贸易区的建设与沿边市县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联系起来进行,要努力吸引我国内地特别是国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投入区内;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适销对路的工业品生产,提高本地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同时发展优质高效农业,特别是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使沿边市县在发展互市贸易区的同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办好现有的互市贸易区的基础上,国家制订并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和鼓励措施,与俄方政府充分协商,选择条件成熟的互市贸易区,逐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使其成为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有序、开放度更高的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建设、运行的模式是“封闭管理、全区保税、境内关外、贸易与加工并举”,使这些自由贸易区具有商业贸易、进出口商品加工、保税仓储和金融结算等多种功能。

  目前互市贸易区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双方政府协商解决。

  1.俄方未完全落实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进入我方互市贸易区的双边协议。如绥芬河互贸区自1999年9月启动到2000年5月,持简化证件入市交易的俄公民仅占总数的4.9%;而且从2000年6月1日起,俄方禁止本国公民个人持简化证件出境到我方互贸区,必须组团并办理有效签证,这种情况为互贸区人流物流的畅通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建议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与俄方外事、边防部门协商,尽快解决双方公民进入对方互贸区免办签证和俄公民自带交 通工具和商品进入我方互贸区交易问题。

  2.目前互市贸易区只有中国单方面建立起来并积极运营,而俄方尚未在其境内对应地区辟建互贸区。这使我方实行的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如我方规定俄公民可不受限制自带日用消费品入市销售,也可不受限制地购物并通关出境。但俄方近年来不仅没有对应地对我方边民实行类似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反而对双方边民携带商品进出境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如布拉戈维申斯克海关不仅对超过限额的出入境商品,而且对其认定的双方边民所携带的非自用物品均征收高额关税,建议我政府有关部门与俄方有关部门协商,力促俄方在与我方已开通互市贸易区的对应口岸尽快辟建互贸区并实行与我方对等的优惠政策,以实现双方互贸区的对接,做到人流物流两畅通。

  三 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俄远东地区自然资源开发和在其境内开展加工贸易

  从目前双方的条件和可能来看,对俄远东商品市场开发可以实行“走出,去”的战略,即鼓励中国企业到俄境内投资开采自然资源和设厂从事加工业,以此带动我方急需的资源性商品的进口及我方机械设备和料件的出口。

  1.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俄远东地区自然资源非常丰富,但严重缺 乏开发资金。1996年俄罗斯出台了《与俄罗斯本国及外国投资者签订租让协议法》,’1997年国家杜马批准并颁布了《产品分配协议法》与之配套实施。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这两部法律,租赁俄资源产地,在交纳租金后进行勘探、、开采、加工和利用,所得产品按协议规‘定的比例与俄方分成。一些西方国家为获得急需的资源性商品,已利用这两部法律提供的机遇,对远东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采取了‘‘先予后取”的投资先导型贸易政策。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参与:了“萨哈林1号”、“萨哈林2号”石油天然气开发的投资方案。美国、日本和韩国还投资远东的 采矿业、森林采伐和木枷口工业。

  我国按人口平均计算属资源缺乏国,以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测算,2。1世纪我国能源和其他多种自然资源匮乏的问题将更加尖锐。如到2010年我国原油供应缺口将达8 500万吨,而我国的森林资源已濒临枯竭,尽管现已实行封山育林的政策,但其完全奏效还是几十年后的事。有鉴于此;为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我国应从整体利益出发,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全局需要,积极稳妥地对俄远东地区自然资源合作开发进行投资。

  对远东地区的资源开发有三个方向:一是能源开发。鉴于西方国家在诸如萨哈林岛大陆架石油天然气田的开采等项目上已抢占先机,我方应选择西方国家尚未参预或未控制股权且开发前景好的能源项目,投入资金,做到参股或控股,以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据俄罗斯学者透露,在2000年9月召开的外贝加尔经济论坛上,俄远东萨哈共和国总统提出一个从该共和国经俄远东和我国东北输送天然气的方案,得到了不少与会俄专家学者的支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有关地区和部门可对此方案作进一步的了解、咨询和论证,探讨参与这一方案的可能性。此外远东南部地区的天然气化工程项目, 如萨哈林、哈巴罗夫斯克、符拉迪沃斯托克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中国亦可考虑参与。二是森林采伐。目前中国的参与方式主要是派劳务人员到俄境内砍伐林木,将分得的木材运回中国销售。但这种方式俄方仅限在过火林采伐项目上,而对鲜活森林的采伐项目则附加诸如育林、木材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修筑采运道路、建设生活设施等条件进行招标,这要求投资期限至少30至50年。中方因资金所限多被排除在这些招标项目之外,但我们不能放弃这一合作领域。三是矿物资源开采。远东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藏丰富,有不少矿物是我国 短缺的,俄方多次向我建议进行联合开发。如远东地区的金矿、铅、锌、铜矿、铁矿、各种石材矿等,都有良好的开发前景。

  2.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家电等行业的机电设备生产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和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实力的企业。目前我国政府鼓励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向境外投资,开展加工贸易以带动商品出口。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行文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俄罗斯远东地区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家电等行业生产能力严重不足、设备老化(有些工厂设备已有30、40年未更新)、工艺落后。我方如能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可带动上述行业机械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原辅料的出口。据外经部业务统计,机电类产品的境外加工贸易对零部件及原辅料出口的带动系数高达20%左右。

  目前俄远东有关部门已建议我方到俄方投资办厂,生产食品(大豆深加工、淀粉糖浆、啤酒、饮料、肉制品、糖果、奶制品、速冻蔬菜等)、饲料、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农用机械、陶瓷制品及其他建材、印刷品、药品及家电等。赴俄办厂既可中俄合资,又可中方独资,这方面的合作前景十分广阔。

  多年来,我国在上述两方面对俄合作一直未打开局面,主要受两个问题的困扰:一是对俄投资的风险规避,二是对俄投资的资金筹措。

  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力口强政府的参预力度,为赴俄投资的企业保驾护航

  近两年俄经济形势明显好转,有关的外经贸法规已陆续出台,应当说投资环境已有所改善。同时也应看到,俄罗斯特别是其远东地区投资环境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赴俄投资仍有一定风险,因此我国企业的投资活动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 支持。政府可在以下几方面参与:一是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沿边地区各级政府与俄方对口部门及沿边地区同级地方政府应就双方毗邻地区相互投资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区域地方间的协定或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双方的投资加以保护并向对方投资者实行鼓励和优惠的政策;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请我驻俄罗斯使领馆、商务代表机构和在俄罗斯的中资机构向我方有关部门推荐俄方有实力、资信好的合作伙伴及前景看好的合作项目;三是由双方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参与合作的双方企业代表互到对方企业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的基础上 进行周密的技术经济论证,从而避免投资决策的盲目性。

  2.政府提供担保,鼓励企业包括私人企业赴俄投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为对俄投资企业融资

  俄罗斯远东地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没有政府担保,企业不敢也没有能力去独自承担全部经营风险;这是中国投资者对俄投资裹足不前的主要原因。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如1993年9月美国政府建立了一笔1亿美元的“俄罗斯国家基金”,俄政府出资2 500万美元,另5 000万美元由美国联邦政府一个局——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担保,基金由美国佩因·韦伯公司管理,用于对俄罗斯特别是其高新技术和能源领域的企业投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同意给德士古石油公司增加2500万美元贷款提供担保,用于开发俄油田的项目。此外,德国政府以津贴形式为德国银行对俄贷款提供担保,并做了高达6成的坏账准备。

  当然,以我国月前的财力,政府还不宜大范围地对赴俄投资的企业担保,但可以有选择地对一些有实力、资信好的企业和一些开发效益有保证的项目作投资担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可量力在财政预算中拨出专款建立对俄投资风险基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开发市场的风险;或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对俄经贸合作投资 债券,建立对俄投资风险基金。在政府担保的前提下,可由银行向对俄投资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政府给以贴息和减税的优惠政策。此外,还可采取批准有实力、资信好的对俄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并推荐上市、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联合第三国或第三方(港台地区及我国内地)企业共同投资等融资方式。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俄罗斯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