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为开发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吸引外资,曾于1995年12月30日颁布第一部产品分割协议法。之后,经过几年的实践,于1999年1月7日又颁布该法的修改补充法。但是,法律的实施结果远未达到立法者的目的。法律的不完善遭到外商的抵制和反对,给国家造成损失。最近,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不得不酝酿对产品分割协议法再一次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 什么是产品分割协议法
俄罗斯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的宗旨是发展俄罗斯联邦矿产开采,为国内外投资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大陆架和特殊经济区范围内实施投资、探查、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提供法律依 据。它调整的是国内外投资商的矿业投资活动。
产品分割协议是指,以矿区所有者——国家(其代表是俄罗斯联邦中央政府和矿区所在的联邦主体政府)为一方,与投资人(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法人、按联合经营合同组建的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体)为另一方签订的合同。其基本内容是,利用矿区、开采矿产和分割所产产品的条件。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该合同按补偿原则向投资人提供在协议规定的地段和一定期限内探查、勘探和开采矿产以及实施有关工程的特殊权利,而投资人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实施上述工程并承担风险。协议规定与 利用矿产有关的一切条件,其中包括协议双方根据该法分割所产产品的条件和办法。
按产品分割协议条件开采矿产的矿区名单由国家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这些矿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开采难度大、投资大和具有重要社会经济价值的矿区;位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边远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必须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的重要矿区。第二类是不属于战略性矿产和不具备外汇价值的矿产地:矿产储备在2 500万吨以下的石油矿产地;矿产储备在2 500亿立方米以下的天然气矿产地;主矿矿产储备在50吨以下的金矿;矿产储备在1吨以下的沙金矿。这类矿产的开采不需要国家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
二 法律为投资商提供的权利、义务及权利保障
国家通过招标选择开采矿产的投资人并同中标人签订产品分割协议。产品分割协议的基本内容有:投资人出资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所雇俄方职工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80%,所购置的俄罗斯生产设备的价值不应少于设备总额的7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财产权和技术信息所有权归俄罗斯国家所有,投资人有权免费使用这些财产和信息;必须注意生态环境保护;所产产品在矿区所有者和投资人之间分割,对投资人所得分额规定最高限量,投资人所得分 额包括投资补偿和利润,投资人所得产品可以不受数量限制地运出境外;投资人依法缴纳利润税和矿产使用费,税、费均可用其所得产品替代。
法律特别规定了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条款。
第一,协议条款只有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才可变更;第二,如果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法律的变更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可以修改协议以便保证投资人原来的利益不受损失;第三,如果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限制投资人的经营权利,则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不适用于投资人;第四,如国家一方因不履行协议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第五,投资人与国家之间发生争 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包括国际仲裁)加以解决。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双方争议时,国家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三 产品分割协议法未达到预期目的
世界十几个国家的经验表明,产品分割协议制度是矿产业吸引直接投资的有效办法。据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估算,俄罗斯在2005年以前,为稳定石油天然气生产和扩大开采量、开采新矿和铺设油气管道,每年需要400亿美元的投资。这个数目,不论是国家预算还是个别石油公司都将无能为力。出路只有一条:借助于产品分割协议制度。专家们预计,在未来10年内,在俄罗斯产品分割协议条件下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可以吸引直接投资数百亿美元,这还不算混合项目中的间接投资。仅国家杜马已经批准的项目在未来5年内就可以吸引550亿美元以上的直接投资。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自1995年第一部产品分割协议法出台以来,俄罗斯已经颁布了6部相关法律,批准了28个产品分割协议条件下的矿区,而落实的只有4个矿区:“萨哈林—厂、“萨哈林—2”、哈利亚加和萨莫特尔,其投资总额仅为15亿美元。在这4个项目中,实行产品分割协议制度的只有萨莫特尔。除了“萨哈林—2”以外,其余3个项目均没有给国家带来一个卢布的利润。“萨哈林—2”虽然能给国家带来微利,然而麻烦也不少。
法律规范的不严密为倒卖矿产开采权提供了方便。产品分割协议法第16条规定,投资人有权将协议规定的义务、权利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这为俄罗斯的公司通过转让矿产开采权大发横财提供了机会。有一家俄罗斯大型石油公司在“萨哈林—1”项目的竞标中取得了石油开采权,但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于是它把自己股份的20%卖给一家印度公司,得到了高于其应投资金10倍的巨款。倒卖矿产开采权已不是俄罗斯少数公司的行为。
四 产品分割协议法及 其在实施中的问题
1.俄罗斯国家利益的保护性规范不甚合理,遭到外商的抵制和反对
产品分割协议法第7条第2款有两点特殊规定。其一,协议执行过程中所需设备,按价值计算,至少70%的设备应当由俄罗斯法人和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作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的外国法人供应。这就是说,70%的设备应是产自俄罗斯的设备;其二,在产品分割协议执行过程中,俄罗斯籍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80%。只在协议工程初期、在俄罗斯公民中没有有关专家和技术工人时,方可招收外籍专家和工人。
这类强制性规定,对俄罗斯投资人和外国 投资人都不利。这是因为,第一,俄罗斯有些关键设备质量达不到要求,而且价格又高于外国同类产品,于是出现了不少公司暗地里用外国设备顶替国产设备的事例。第二,出于技术秘密原因,在关键地方,外商不愿意用自己不熟悉的俄罗斯籍技术人员。对上述两条,投资商,特别是外国投资商非常不满,极力要求修改。这是产品分割协议法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
2.有利于外商的法律规范不能充分落实
法律第13条第3款规定,投资人在购买设备、提供工程服务和劳务服务时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在其计算应缴纳的利润税税金时应予扣 除;多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应当依法退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产品分割协议法起草人之一阿利克谢·麦利尼科夫于2000年11月23日答记者问时说,向外国公司返还增值税税金的问题是个严重问题。根据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的报告,1999年,“萨哈林—1”项目未返还的增值税税金为2 432万美元,“萨哈林—3”未返还的增值税税金为1 700万美元,哈利亚加项目——160万美元。俄罗斯如此执行法律不能不失信于投资人。
3。管理机构太多,审批程序烦琐。批准一个产品分割协议,需要国家杜马作为投资项目立项并颁布俄罗斯联邦立法加以批 准,在此之后,国家和投资人之间进行谈判,签署协议。按规定,按产品分割协议条件开采矿产的工作由俄罗斯经济发展与贸易部主管。但实际上,参与此事管理的还有能源部、环境保护部以及中央和地方上的多家单位,整个过程十分烦琐,效益低下。“萨哈林—2”项目早已立项批准,但就这一项目的谈判持续了3年,经过1 700个官员的审核签字。
4.利益不均等法律规定,产品分割协议的双方为国家和投资人。而在国家一方,又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政府都担心对方独霸所有利益,千方百计为自己争利。而国家和投资人 之间的利益更难于协调,在世界石油市场价格看好时,俄方不愿执行协议条款,当石油价格下跌时,又想让外商承担亏损。在整个投资、生产过程中,一切风险都由投资人承担,于是出现了漫长的讨价还价的过程。
五 在哪些问题上对产品分割协议法进行修改国家杜马对产品分割协议法有了个修改方案。
其中主要内容有:1.建立统一的产品分割协议制度管理机构;2.改行直接分割制度,即国家和投资人按协议规定的份额直接分割所产产品。投资人用所得份额的产品补偿投资资金和支付税金。据认为,这是解决国家与投资人之间矛盾的好办 法,简化了分割产品的程序,不用再去计算如何偿还投资人的支出费用。但外商担心,这种办法可能导致投资人在投资国和母国双重纳税;3.为适应外商和国内投资人以及各个矿产所在地政府的要求,扩大产品分割协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把对俄罗斯矿产地适用产品分割协议30%的限额扩大到40%;4.放宽对使用外国劳动力的限制,在产品分割协议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外籍职工人数可以由原来的20%增加到职工总数的30%,而俄罗斯籍职工人数则相对减少到70%;5.允许矿山冶金企业综合体实行产品分割协议制度;6.在执行产品分割协议项目的过程中,外国生产设备的比重可以增加到30%;7。重新调整产品分割协议制度的征税问题。
(责任编辑:周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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