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欧亚经济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李永庆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1年第7期 2009年10月14日

  俄罗斯的第一个外国投资法于1991年7月4日颁布,之后又出台了不少法规和政令调整俄罗斯境内的外商投资活动。1999年7月9日,俄罗斯重新颁布《俄罗斯外国投资法》,以期改善俄罗斯的投资环境,使本国的外商投资制度符合国际投资标准,向外国投资主体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有效吸引和使用外国的物资、资金、先进技术和:工艺及管理经验。

  俄罗斯对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凋整分为3个层次:俄罗斯联邦法、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和俄罗斯参加的国际法。关于吸引外国投资的联邦法和联邦主体法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规定外商投资经营制度,为外商提供优惠。新的外国投资法不涉及外商对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保险机构和非商业组织的投资。

  新法扩大了“外国投资人”的概念,即“外国投资人”不仅包括外国法人,而且也包括按照投资人所在国国家的立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在俄罗斯投资的非法人的外国组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按俄罗斯签署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境内投资的国际组织和按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投资的外国国家,从而扩大了外资投资主体。

  该法把“外国投资”和“外国直接投资”做出了较为确切的定义。所谓“外国投资”是指“外国资本对位于俄罗斯境内经营客体的投入”,这里所说的投资是属于外国投资人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财产,包括货币、(外汇和卢布形式的)有价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知识产权、劳务和信息。“外国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人根据俄罗斯民事立法在其参与的合资企业中不少于法定资本10%的股份;外国法人对它在俄境内建立的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从事租赁业务、海关课税价值不少于100万卢布的外商租赁设备。

  法律还包含了过去法律文件中没有的概念:“投资方案”、“优先投资方案”,“投资项目回收期”等。“投资方案”系指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关于外国投资的经济可行性、规模和完成期限的论证书以及设计预算书。“优先投资方案”系指外商投资额不少于10亿卢布的投资方案,或在含有外资的商业组织的法定资本中,外方资本不少于1亿卢布的投资方案。

  法律为外商提供国民待遇,外商的投资经营制度不亚于俄罗斯本国投资商的经营制度,外商财产受俄罗斯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被非法没收、征用和国有化。但在为了俄罗斯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时可以依法对外商财产实行没收、征用和国有化,但必须给予赔偿。外商依法缴纳税费之后,自由支配其收入(利润、股息、利息等),包括将收入汇出俄罗斯境外。外商在俄可以进行法律不予禁止的任何投资活动,有权购买有价证券、土地、自然资源、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不动产,享有法律提供的优惠(投资规模不同,优惠不同),对因各级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以及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有权转让自己的权利和债务,包括本国和本国的全权国家机构为其在俄投资提供保险的条件下,将权利和债务转让给本国和有关机构。这为外国国家保护其公民在俄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稳定和鼓励外商投资,法律还规定丁法律变化的风险回避条款,即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制定的新法恶化了外商经营条件时,外商在投资回收期内(最长7年,对于超过5 000万美元的项目可以个别另做规定)不适用这些变化。

  (责任编辑:周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