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乌克兰国内政治经济改革的发展及其国际关系的不断扩大,每年在乌克兰境内停留的外国人数目也在逐渐增加。仅1995一年,就约有来自120个国家的3600万人过境乌克兰,此外,长期在乌克兰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约有16.5万人。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1995年12月29日乌克兰政府颁布了《外国人入出境、过境乌克兰领土的条例》,并于1996年2月1日开始生效。
此条例是根据乌克兰够十国人权利地位法》制定的,它明确了外国人入出境、过境乌克兰的程序及应办理的有关文件。其中规定,凡在乌克兰居住的外国人应持有本国护照或替代文件,并在3天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登记注册。根据不同的入境目的,注册地点分别是乌克兰外交部,内务部,饭店或各接待部门。
接待外国人的自然人和法人,负责及时为其办理有权在乌克兰停留、在国内各地活动,以及在停留期满后离境的各种文件,对于因私人事务邀请外国人到乌克兰并向他们提供住所的人员,也有责任为外国客人进行护照注册并为其出境提供帮助。
那么,如何在内务部进行护照注册呢?首先由接待外国人的机构或常设外国代表处提出申请,在将外国人的护照送交有关机构进行登记的3天内,再将这些申请移交到内 务部;对于因私来访人员,如果想要延长停留时间,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邀请方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果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不允许,则延期的请求可予以拒绝;除此之外,以下人员可免于登记注册:国会和政府代表团成员、科技人员及其服务人员、年龄不满18周岁者、旅游者和在乌克兰停留不满3天的外国人;还包括联合国工作人员以及所属机构成员,应邀出访乌克兰的外国舰队和机组人员,派驻乌克兰外交部新闻中心的外国记者。
凡持有乌克兰过境签证,指定国家的签证,旅行车(机)票或有其他能证明为过境旅行的文件者均允许过境乌克兰。在车(机)票规定的时间内在乌克兰停留也属于过境行为。
对于不允许入境的外国人,边防军或内务部负责人应在其护照上用机关印记标明“在X X期限内禁止入境”字样,并将此人转送到相邻国家的边防人员处或驱逐出乌克兰。当某外国人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危害了乌克兰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健康;破坏了乌克兰法律中关于外国人权利地位方面的有关内容时,国家有关部门可责令此人离开乌克兰,并在其护照内打上“不受欢迎的人”的印记。被驱逐者如有异议,可到法庭申诉,但其行为并不妨碍执行驱逐令。
自宣布驱逐令之日起,可根据相应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延期10天执行。如果有人对此命令拒不接受,则经检察长同意后对此人进行拘留和行政驱逐。特别应指出的是:被驱逐的外国人,或对这些人予以接待、安排他们非法入境、停留、工作的自然人和法人,应赔偿所有与驱逐有关的费用。(可以用乌克兰货币,也可根据乌克兰国家银行当天外汇牌价兑换为外币支付)。
(农梅)
(责任编辑:李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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