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争议的解决
李秀环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1997年9期 2009年10月14日
1.总则。有关解决争议和进行仲裁的规定包含在两个基本法律中。第一项法律是《民事
诉讼法》,于1977年首次颁布,克罗地亚独立后该法经过修改补充后成为克罗地亚的法律。第
二项法律的名称是《解决与其他国家法律在某些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法》(以下称《法律冲突
法》)。《法律冲突法》是在前南斯拉夫《公报》1982年7月23日一期上首次公布的。克罗地亚
对《法律冲突法》进行某些修改补充后作为本国法律实施。有关修改这项法律的法令于1991
年10月8日在《人民新闻》第53期上公布。
有关仲裁的基本规定见《民事诉讼法》第468条第1款和第487条,而《法律冲突法}除其
他条款外,还包括有关相应的合同法以及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结果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务方在处理同“国际因素”有关的争议时,各方可通过协商由
国内仲裁机构或由外国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条件是它们之中至少有一方在国外拥有所在地或
住所,但有关争议被列入纯属国内法院受理范围的情况除外。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也可以仅拥有文件证明。仲裁者的人数必须为奇数。与
各方有关的仲裁结果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除非各方一致同意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还包
括有关承认和执行仲裁结果的规定。
3.国际条约。克罗地亚是多项有关仲裁国际条约的参加国,其中一部分是继承由前南斯
拉夫达成并由克罗地亚予以认定的国际条约。第一步实施的是《关于克罗地亚共和国主权与
独立的宪法决议》第一条所作的规定。该条规定:“按照有关国家对国际协定继承问题的国际
法的条款,由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签订和加入的,不与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制度相抵触的国际条约,将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实行。”后来克罗地亚还正式批准了几项国际仲
裁条约。克罗地亚政府在其1993年7月20日的一封信件中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说,它决定作
为前南斯拉夫的继承国之一,希望被视为前南斯拉夫及其合法的前身(南斯拉夫王国和南斯拉
夫人民共和国)所签条约的签字国。这项通知1994年4月28日在《人民新闻》1994年第4期
的“国际条约”栏内公布,但其生效日期应上溯到1991年10月1日克罗地亚与前南斯拉夫中
断法律关系之时。这类协定包括如下几项:
1923年有关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
1927年有关执行外国仲裁结果的日内瓦协定;
1958年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结果的纽约协定;
1961年有关欧洲国际商业仲裁的欧洲协定;
1993年克罗地亚还成为有关建立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协定的签字国。
克罗地亚加入了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并致力于签署相互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还应指出的是,由议会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并在《人民新闻》上正式公布的各项国际
协定,将成为国内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并在法律效力方面高于各项法律(宪法第134条)。
4、萨格勒布条例。克罗地亚获得独立后,很快建立了国际仲裁机构。克罗地亚自1965
年以来就建立了国际仲裁机制以解决克罗地亚商会内存在的争端。当时国际仲裁法庭设在贝
尔格莱德。克罗地亚现有的机构已于1991年改造为国际仲裁机构。
克罗地亚商会通过了附属于克罗地亚商会的常设仲裁法庭的国际仲裁条例,即《萨格勒布
条例》。其后又于1993年颁布了经过修改补充的《常设仲裁法庭条例》。
萨格勒布条例的典型条款如下:
一切出自合同的争端,包括与违反合同、解除合同或合同失效有关的争端,以及由此产生
的任何法律后果,将由克罗地亚商会下属的常设仲裁法庭依照国际仲裁条例作出最终裁决。
(续完)
(李秀环译)
(责任编辑:李 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