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增值税
李秀环译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1997年9期 2009年10月14日
1.总则。克罗地亚议会在1995年7月21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了《增值税法》。起初规
定这项法律于1997年1月1日开始生效。由于出现了种种情况,这项法律已推迟一年实施,
即于1998年开始执行。然而,这里还是叙述一下该法的主要特点。这项法律一旦生效,克罗
地亚共和国就又增加一项同欧盟和一大批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接轨的法律。这是克罗地
亚税制总体改革的组成部分。
《增值税法》生效之前,有关现行税制的简单介绍参见本章末段文字(现行流通税制)。《增
值税法》一经生效,便将全面取代有关商品销售和服务活动的征税制度,目前对这一制度作出
规定的是《商品和服务流通税法》。
2.单一税率。这项法律将引进的是单一税率的增值税制,比过去所征收的税有所降低。
这一税制与欧盟内部实行的增值税相符合。这项法律实行了目的国原则,也就是说,当进口贸
易成为增值税的征收目标时,出口贸易可以免税。征税的主要对象是国内消费。在确定计税
基准时考虑的是尽量减少作出特殊规定、免税、折扣及其他例外规定。
随着增值税的实施,克罗地亚的税制改革将全部完成,从而为企业家创造一种与西方相近
或相同的市场气候。
增值税税率将为22%。
这项法律标志着一种全新税制的产生,很可能在它的最终采用和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某些
问题、扭曲和误解。因此,目前无法就这项法律的各项规则提出具体意见和作出解释。对这项
法律所含规则阐述如下。
3.征税对象。对以下对象征收增值税:
(1)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经营的各类商品(产品、商品、不动产、设备等)和提供的各种服务,
如果这些活动是:
(a)由经营者在其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过程中完成的;
(b)按照法律规定或国家实体的决定完成的;
(c)由经营者按照劳动合同为其雇员或为雇员直系亲属而完成的。
(2)个人消费,包括以下内容:
(a)为了私人需要而从自己的企业提取的物品;
(b)为了私人需要而享用自己企业的服务;
(c)娱乐支出、使用私人车辆或其他私人运输工具,如果这些费用不能从个人所得税或利
润税中扣除。
(3)由公司、商店或由其他非商业组织为其股东和直系亲属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果这些
商品和服务的接受者没有支付任何报酬,或者在支付报酬时享有个人折扣待遇时。这一规定
也适用于所有其他免费或打折扣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论这些商品和服务的接受者是何人。
(4)向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进口的商品,包括个人进口的商品,以及通过邮局或其他形式
接收的商品。
必须指出,这里所谈的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依照《自由区法》建立的免税区。
“经营者”的定义是为盈利目的而不间断地、独立地开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营业”的
含义是“经营者”经营的商业或开展的其他活动。
4.征税地点。增值税应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场所征税,该场所被视
为唯一的场所。
可以将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的注册地点,或者正常提供服务活动的地点视为提供服务的
场所。如果服务活动是由一家企业的商业单位提供的,则该商业单位所属的企业总部被视为
提供服务活动的场所。如果这样的场所不存在,则提供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的长期住所或临时
住所被视为提供服务活动的场所。
5.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
(1)“征税对象”一节中提及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2)“征税对象”一节中提及的进口商;
(3)不按照有关外汇和外贸业务的法律规定纳税的出口商;
(4)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开具发票者;
(5)国内经营者,如果为其一个国内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是在外国注册的经营者,则该国内
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报税和税款的最后结算期限内,支付相应数额的税款。
通过多个经营单位从事经济或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可以被视为整个经济或其他活动的单
一纳税人,并为全部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报税和纳税。
国家政权实体、政府和地方自治管理机构,政党、工会和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的业务
活动,不属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范围。然而,一旦它们介入商务活动,这种免税将使其获得不
正当的收入和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将发布一项命令,确定它们的纳税人身份,责成其
为额外开展的商业活动纳税。
6.纳税义务的开始。纳税义务在按照开具的发票计算出增值税数额后开始履行:
(1)对于所经营的商品,要在提供商品的会计结算期满时开始纳税;
(2)对于所提供的服务,要在提供服务的会计结算期满时开始纳税。同样原则也适用于部
分提供的与其他活动分别开具发票的服务活动。
对于所收到的预付款,要在收到预付款的会计结算期结束时开始履行纳税义务。对于进
口商品,要在交纳关税的期限开始之日起履行增值税交纳义务。税款由海关计算和收取。
7.计税基准。增值税的计税基准是提供货物或服务获得的收入。收入包括货物或服务
的接受者按要求为商品或服务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但他交纳的增值税金额不计在内。计税
基准还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任何人按要求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支付的金
额。计税基准中不包括经营者以另一人名义和为其账户开具发票、接受的或支付的金额。计
税基准中也不包括经营者在开具发票时给购买者降低价格和打折扣的部分。
如果计税基准由于各种形式的折扣或因无法收款而发生变化,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
者也可以修改纳税金额,但只有在接受他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已经修改预付税款的
扣除部分并书面通知供货者或服务提供者之后才能修改纳税金额。如果按进口额计算并支付
的增值税已经作为预付税而扣除,并随后获得补偿,则进口者将适当修改他的预付税扣除额。
修改工作需要在计税基准发生变更的会计结算期内完成。
若进行有关抵押晶凭证的权利转让,则计税基准就是抵押凭证上标明的价值,再加上该抵
押品的市场差价。
若进行换货或易货以及其他类似的交易,则计税基准就是进行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
8.免税。以下活动免征增值税:
(1)租赁房屋;
(2)银行、储蓄所、储蓄和贷款机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3)私营诊所医生、牙医、护士和理疗工作者提供的服务;
(4)医疗机构如保健院、急救中心、门诊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以及门诊部提供的医疗服
务,专门提供出诊的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5)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物品;
(6)为青少年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物品;
(7)为学前教育机构、小学、中学、大学和学生膳宿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物品;
(8)为宗教团体和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物品;
(9)文化领域的公共机构如博物馆、画廊、档案馆、图书馆、剧院、乐队及其他音乐、表演、资
源保护和修复机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物品。
免征增值税的还有以下活动:
(1)临时进口免关税商品和长期进口人道主义援助物品,但石油和石油制品、烟草和烟草
制品、酒精和含酒精饮料除外;
(2)克罗地亚人民银行进口金锭,购买国内外合法货币,购买公司债券和股票;
(3)在克罗地亚共和国过境的商品,包括提供运输和一切其他发货的服务;
(4)出口商品和加工品,包括提供运输和一切其他发货的服务;
(5)向免税商店和专门储存外国商品和国产商品的仓库提供商品;
(6)按对等原则向外国使、领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9.开具发票。纳税人要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作为单列的一项标
出增值税额。如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则必须在发票上明确标出,并说明
没有计算增值税。
征税期是整个日历年。如果经营者只在一个日历年的部分时间内开展了经营活动,则征
税期仅限于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会计结算期是从每个月的1—15日,以及从每个月的16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纳税人根据其在会计结算期内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开具的发票或收据计
算增值税。不属于此项规定范围的是:有交纳所得税义务的经营者将根据其进账的货款或酬
金计算增值税。
预付税金将从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中扣除。
10.纳税程序。每个纳税人均需为每个会计结算期确定自己的增值税义务,并在纳税申
报单中标明。纳税人必须在会计结算期结束后10天内,向其注册地点的一个税务机构提交纳
税申报单。
纳税人必须在当年的4月底以前,向负责其注册地税收业务的机构提交有关上一年的最
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单,有交纳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也要在当年的2月底以前或在停止营业
后3个月内为上——年经营活动作出同样的申报。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提交纳税申报单或最终税款的支付期限内,交纳为会计结算期计算
和申报的增值税款。
预付税金就是:在其他经营者向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发票中列入的增值税额;进口
过程中海关计算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国内经营者因一家在国外注册的经营单位为他提供服务
而交纳的税款。
11.退税。如果纳税人在某个特定的会计结算期内享有扣除预付税的权利,且预付税金
额高于他的纳税义务额,则该纳税人将有权获得差额退税。税务部门将在他提交纳税申报单
后15天内将差额退回。
非国内常住人员若打算将其在克罗地亚共和国购买的物品作为其个人旅行运输物品的一
部分带出这个国家,则有权要求得到有关这批正在带出这个国家的商品的增值税的退税款,但
每个单独开具的发票面值均需为500库纳以上(约合140德国马克)。这种退税规定不适用于
石油产品。
12.现行流通税制。在增值税制生效之前,有关流通税的规定仍然沿用《商品和服务流通
税法》。
流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经营用于最终消费的产品以及一切销售活动,包括商品进口活动,
而法律明确规定免税的经营活动除外。
上述经营活动不包括以下交易:
(1)向进行再销售的商人供货;
(2)向进行再销售的公共饮食公司提供产品;
(3)自然人之间进行的旧货交易,而旧汽车和旧船交易除外;
(4)向从事维修和类似活动的人提供产品,从事上述活动的人购买这些产品是为了将它们
变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
从事已注册活动的经营者,可以购买设备和再生产材料(原料),而不用交纳流通税。
需要纳税的是那些向最终消费者出售商品和为自身需要进口商品的人。
计税基准是不含流通税在内的产品售价。对于进口商品,计税基准是根据海关条例规定
的商品价值,包括关税及在进口时支付的其他费用。税率规定列入与计税基准有关的用百分
比表示的税率表。
一些商品免征流通税。例如,某些食品(面包、牛奶、食用油和油脂),出口商品,免关税的
进口商品,根据外交部依照对等原则规定的特殊优惠条例向驻克罗地亚的使、领馆出售的产
品,出售冰、水和蒸汽,出售矫正残疾的工具,出售国家所需的专用救护车、救火车及某些专用
车辆。在商品保险期内免费更换的产品和部件也无需交纳流通税。
流通税率为20%,明确规定特别税率或免税的情况除外。艺术晶、电脑、电、胶片及少量
其他产品的流通税率为15%。建筑材料、木料、木制品、电缆、管道和设备的流通税率为10%。
农产品、渔业产品、某些食品、学生用具、服装、洗涤剂、肥皂、私人旧汽车、药品和化肥的流通税
率为5%。
对收费服务活动也要征收流通税。但信贷和储蓄业务,沿海运输服务,医疗服务和兽医服
务,人道主义组织提供的服务,文化组织、宗教组织和国家机构提供的服务,科研服务,出口服
务,以及根据外交部依照对等原则作出的特殊规定向外国使领馆和代表处提供的服务,都免征
流通税。
从事服务业和销售商品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须交纳流通税。计税基准是出售商品获得的货
款或提供服务获得的酬金,货款或酬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用作交换的其他服务活
动。服务活动的流通税不作为计税基准的一部分进行计算。所有应税服务的流通税率均为
10%。
提供服务和出售商品的人有义务在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时计算和交纳流通税。流通税必
须提交财政部建立的特别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