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养老保险和津贴
李秀环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1997年9期 2009年10月14日
1.总则。有关养老及残疾保障制度的法律有:《养老及残疾保险法》、《农民养老及残疾保
险法》、《关于将前南斯拉夫有关养老及残疾保险的法规作为克罗地亚法规在克罗地亚共和国
实施的法律》、《关于将前南斯拉夫有关军队养老及残疾保险的法规作为克罗地亚法规在克罗
地亚共和国实施的法律》。除上述专门法规外,还有各项克罗地亚雇员、自谋职业者和农民养
老及残疾保险基金会章程,以及这些基金会有关承认保险权利的细则也在实施。养老和残疾
保险中所包含的基本权利有:丧失工作能力和工作能力下降后领取的养老金、疾病及护理津
贴、伤残津贴、家庭补助、最低补助以及用于身残或智残儿童保护性补贴等。
2.养老金。累计工龄超过20年的60岁以上男子及55岁以上的女子,有权获得养老金。
工龄和受保期为20年以上的男子和15年以上的女子,分别从65岁及60岁起获得养老金。
工作和受保时间40年以上的男子和35年以上的女子,无论年龄大小均可领取养老金。男子
工龄35年以上且年满55岁,女子工龄30年以上且年满50岁,可以早于上述规定时间领取养
老金。这是一种提前领取的养老金。
3.残疾抚恤金。投保人和受保人因男子年龄超过50岁和女子年龄超过45岁而无法工
作或只能有限度地工作,而且不能经过再培训从事其他工作,同时又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则他们有权领取残疾抚恤金。受保人因工作之外的疾病或受伤造成工作能力的丧失,若其工
龄达到其受保期的1/3以上,或到丧失工作能力为止工龄达到20年以上,则可获得残疾抚恤金。
如果在工作时受伤或由于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工作能力的丧失,则不论其工龄长短均可
获得残疾抚恤金。
4.家庭抚恤金。如果一个受保职工死亡,且受保期已超过5年,或其就业时间已超过10
年,同时他已达到领取养老金或残疾抚恤金的工龄与年龄,则其家庭成员可领取家庭抚恤金。
如果职工因工伤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死亡,则其家庭成员可领取家庭抚恤金而不论其养老
金保险的期限长短。
5.疾病及护理津贴。当受保人、养老金领取者或残疾抚恤金的领取者需要得到别人不间
断的帮助和护理,且基本不能自理,则护理是必需的。养老金领取者或残疾抚恤金领取者如果
需要得到长期帮助和护理,则有权获得疾病和护理津贴。可以得到上述津贴的还有以下情况:
家庭抚恤金领取者在享受这项权利时成为盲人,或在成为家庭补助领取者之后才成为盲人;受
保人作为盲人被雇用,或其在受雇期间失明。患有营养不良症、肌肉萎缩症、神经性肌肉萎缩
症、脑麻痹症、脊髓灰质炎等疾病的受保人被雇用,也可以领取疾病和护理津贴。
6.身体伤残津贴。“身体伤残”的定义是指人体器官或肢体受到严重损伤或失去能力,给
人的正常活动造成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受保人的伤残程度并非一定要达到使之完全丧失工
作能力时才可以领取身体伤残津贴。因在工作时受伤或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30%以
上者,或在工作之外由疾病或受伤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50%以上者,均有权领取身体伤残津
贝占。
7.最低抚恤金。工龄超过40年(男子)或35年(女子)的养老金领取者,或由工伤或职业
病导致丧失工作能力而领取残疾抚恤金者,有权领取最低抚恤金而不论其工资多少。
8.保护性津贴。如果养老金、残疾抚恤金或家庭补助的领取者所领取的金额低于法定的
最低补助限额,而他们或其家人有另外的收入用以维持生活,则这些人有权领取保护性津贴作
为补充。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养老金、残疾抚恤金领取者是在工龄满35—40年(男子)及满
30—35年(女子)后开始领取的,则有权领取保护性津贴而不考虑其家庭收入。提前领取养老
金者则在他们年满60岁(男子)和55岁(女子)之前无权领取保护性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