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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著作权
孔田平译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1997年8期 2009年10月14日
  克罗地亚著作权法产生于1979年,随后在1986年和1990年作了修订。1991年,该法纳
入了克罗地亚法律体系,并在1993年作了修订。按照伯尔尼公约和普遍公约,该法保护著作
人的作品,包括艺术作品、文学作品、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程序、戏剧作品和
工业设计等。一般而言,克罗地亚宣布遵守前南斯拉夫所有的知识产权协定。克罗地亚预期
将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对其将有约束力。
     克罗地亚宪法保护源于科学、文化、艺术、智力或其他创造性工作的精神和物质权利。著
作权的获得只能通过创造行为或作品出版而获得。著作权不需要注册。通过授以作者复制或
使用其作品的排他性权利(在作者有权获得补偿的情况下也有一些例外),法律保护作者的精
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作者权利的存在与行使不受任何手续的限制。
     著作权法提出了作者权利的两个基本范畴: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该法规定作者享有出
版、复制、销售或复印其作品的排他性权利,这包括允许通过无线传播方式录音或广播的权礼
作者可自由安排或批准使用其权利。
     自作者死亡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如果著作权的持有人为法人,则著作权的保
护至作品首次出版后50年或计算机程序产生50年期满。如果作品为合作作品,则保护期限
为最后一位作者的死亡之日加50年。应用美术作品、摄影或同类作品以及工业设计的保护期
限自其出版之日起为25年。作者的精神权利没有期限。著作权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司法保护,
包括要求赔偿和停止侵害。
     著作权法规定了有限数目的强制许可。按照伯尔尼公约附件的规定,如果精神权利得到
保护,版税已经支付,一些有选择性的活动(如在报刊、杂志上出版、在电视中播出、翻译外国作
品、录制唱片),需要获得通用的强制许可。
     著作权法也保护表演者的精神和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对未经授权播放其录音或演示
其录像进行阻止的权利、对复制其表演进行阻止的权利以及对销售这样的复制品进行阻止的
权利。
     著作权的所有人可以要求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停止侵权、获得赔偿并且销毁侵权的文章和
出版物。预发的禁止侵权令完全可从法律中得到预知。故意侵权也可作为刑事犯罪受到惩
克罗地亚著作权的保护与国际惯例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