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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破产法
孔田平译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1997年8期 2009年10月14日
  1.总则。《克罗地亚破产法》对破产作了规定,该法是以德国的破产法为范本而起草的。
破产法不适用于银行的破产,因为即将通过的一个专门的法律会对银行的破产作出规定。在
这一专门的法律颁布之前,破产法的规定仍适用于银行的破产(破产法第6款)。
     关于破产诉讼的实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总部所在地的商事法院享有完全的管辖权。既
可以向法人也可以向手工艺者或商人的财产提起破产诉讼。依照法律,一些人被排除在破产
诉讼实施的范围之外。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包含着一项规定:按照这一规定,除非公司作为
合股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起来,创立者或成员分别共同地对其债务负责。
     2.破产的理由。提起破产诉讼的理由如下:(1)无力偿付债务;(2)有无力偿付债务的危
险;(3)负债过多。如果债务人长期不能履行其金融债务即为“无力偿付债务”。即使一些债权
人的债务要求部分或全部得到偿付,如果债务人偿付债务推迟30天,也应视为无力偿付债务。
在存在无力偿付债务的危险的条件下,债务人自己申请提起破产诉讼,因为他已不可能再履行
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如果大于其资产即为负债过多,除非明确规定债务人将来定期履行其债
务。如果总合伙人是一个人,则合伙制不应视为负债过多。一个负债过多的公司的管理机构
有义务在出现无力偿付债务或负债过多时的21天之内申请提起破产诉讼。
     3.债权人的作用。债权人在破产诉讼中起关键作用。在诉讼中债权人可采取行动,而法
院的作用是监督诉讼是否依法进行,以阻止滥用诉讼权和营私舞弊。
     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破产诉讼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中止:
     (1)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总额对债权人的债务要求进行偿付,如
果债务人是法人,则进行解散。如果债权人的所有债务要求得到充分偿付,而债务人是一个人
或股权持有人,则破产财产的其余部分应付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则应与债务人清理
的方式一样。
     (2)基于破产计划的破产重组,该计划已被债权人所接受,并由法院认可,这将导致债务人
商业活动的继续运作并中止破产诉讼。
     (3)授权债务人自由处置破产资产,但需要在破产受托人的监督下进行。
     (4)免除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在破产诉讼中未偿付的债务。 
     4.破产诉讼机构。破产诉讼中有以下机构介入:(1)破产理事会、(2)破产诉讼中的法官、
  (3)破产受托人、(4)债务人委员会、(5)由法院确定的债权人。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在审判中作
出决定。
     破产理事会由3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位为破产法官,但破产法官不得担任破产理事会的主
席。破产理事会就破产诉讼的主要问题作出决定。因而,破产理事会可决定反对破产法官的
裁决,有权改变破产法官和破产受托人的决定,如果理事会认为这些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
     破产法官的作用是监督破产受托人,向破产受托人发出必须履行的命令,监督债权人委员
会,并决定破产理事会管辖范围之外的有关破产诉讼的所有问题。
     破产受托人由破产理事会任命。他有权在实施破产诉讼中采取一切行动,并且每3个月
就破产财产的状况进行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在第一次审判前由破产理事会成立,也可以在第一次审判中由债权人
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监督破产受托人,协助破产受托人,跟踪商业活动的方向,检查
债务人的账目和商业记录,并命令对破产财产的状况进行检查。
     在破产法官主持的审判中,债权人将以多数赞同的方式作出决定。而一些决定的通过需
要有限多数。
     债权人应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偿付。债权人按照其债务要求的多少分为不同的偿付等级。
来自较高偿付等级的债权人对于破产财产有优先权。处在同一偿付等级的债权人将按比例获
得债务偿付。
     5.破产的法律后果。提起破产诉讼的法律后果,自法院的公告栏宣布之日起始。破产诉
讼的决定必须注明法院登记号、行业登记证、土地证、船舶证、在建船舶证、飞机证和知识产权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