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欧亚经济
金融系统
李丹琳译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1997年8期 2009年10月14日
  1.克罗地亚的货币。1994年5月30日,克罗地亚库纳被定为克罗地亚货币。“库纳”在
克罗地亚语中是貂的意思。在历史上貂皮是货币的主要组成部分,与美元中“一美元”的原意
是“雄鹿皮”的意思是一样的。从此,库纳成为克罗地亚唯一法定的支付手段。
     1993年10月开始实行稳定化计划,到现在为止,这项计划确保了库纳的稳定,使通货膨
胀迅速下降。而在过去的20年内(1971—1991年),克罗地亚的通货膨胀年平均为70%,1994
年通货紧缩为3%。1995年,价格保持稳定,零售价格只上升了3.7%,1996年,通货膨胀始终
维持在可以接受的水平——3.3%。
     2.克罗地亚人民银行。1991年12月23日,克罗地亚人民银行成为克罗地亚的中央银
行,这一天,克罗地亚货币——第纳尔也成为独立的和单独的货币。现在,人民银行的地位在
《宪法》第53款和《克罗地亚人民银行有关法律》中有所论述,这两个法律都宣布了人民银行是
一个对委派给它的事务具有单独责任的自主机构。人民银行行长由议会选出,任期6年,他是
被选出的政治家中任期最长的一位。人民银行的委员会由一名副行长和三名中央银行的副总
裁以及最多8名由议会提名的银行以外的专家组成。他们6年的任期也是由议会的众议院决
定的。中央银行行长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人民银行受议会制约,它每年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
     人民银行有权保持国家货币(库纳)的稳定,对国内外的清偿进行管理,发行现金和支票。
人民银行也承担了对货币、外币政策和活动进行控制的任务。为此,人民银行可以审查克罗地
亚所有银行的票据。 
     人民银行有权审查和规定商业银行的活动、对国内和国外的银行在克罗地亚建立分行发
行许可证等事务。该权利在《关于银行和储蓄机构法》中进行规定,我们将在下文详细叙述。
     3.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由《关于银行和储蓄机构法》规定。《银行法》的条款提供了一个
开放式的金融市场。虽然克罗地亚的银行与中央银行的系统是相互分离的,也与直接的政府
监督(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要早得多)相分离,但是,它仍然受到非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强
烈影响。
     几年以前,一些新的私人银行建立起来了,同时,克罗地亚出现了许多外国银行。越来越
多的克罗地亚银行进行私有化,但是,一些较大的银行始终与亏损企业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1995年底,克罗地亚银行系统包括55个总行,其中42个持有国际许可证,21个储蓄银
行。另外,还有121个其他存款机构(信用合作社和储蓄合作社),但是,这些机构有向人民银
行提交报告的义务。
     4.在克罗地亚设立外国银行。一个银行的设立必须具有物质实体和法律实体。外国的
实体在克罗地亚建立银行应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互惠是推定的,不需要特别的证明,除非国
家银行对外国实体有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司法部证明外国实体的存在。
《银行法》同时规定了一个外国银行建立银行的许可证被收回的条件。人民银行对一个银行的
总裁或管理层的成员可以预先确定。
     外国银行在克罗地亚建立和经营银行有四种形式:
     (1)建立一个银行;
     (2)建立一个分行;
     (3)建立一个代表处;
     (4)在一个克罗地亚银行中持有股份。
     (附1)为了在克罗地亚建立一个银行,一个外国实体必须从克罗地亚人民银行得到许可
证。新的银行在拥有至少1800万库纳的情况下,就可以到法院登记注册公司。
     (附2)一个外国银行的分行必须在得到克罗地亚人民银行的许可证之后,至少有900万
库纳的资本才可建立分行。外国的分行可以注册全部银行业务,也可以注册一部分业务。“分
行”本身没有法定的动产,但是以建立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法定动产进行业务活动。否则,这样
的分行就被认为是一个国内银行。
     (附3)一个外国银行可以选择在克罗地亚只建立一个代表处。其活动范围限于为促进与
克罗地亚其他银行之间的关系而收集和发布信息。克罗地亚不允许外国银行的代表处从事银
行活动,如贷款、接受储蓄存款等。因此,这样的代表处得不到国家银行的许可。建立代表处
和到外国银行代表处注册处注册只需要一个简单的申请就足够了。代表处本身没有法定动
产,以它所代表的外国银行的名义开展活动。
     (附4)外国银行可以获得克罗地亚银行的股份。它可以是多数的,也可以是少数的。但
是,根据《银行法》,一个银行事先得到人民银行的许可才能够依法获得多于它的担保资本的
10%,或将它转到另一个银行,或另一个商业公司。一笔交易如果得不到许可等于是浪费时间
和精力。所谓的“担保资本”就是基础资本和附加资本,附加资本不得多于基础资本。
     5.非银行金融机构。到1995年底,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当中,有12家保险公司和几家养
老基金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进行管理,并由一个特别的政府性机构——保险公司监
督局来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的业务。养老金基金会(它是工人、自由职业者和农民的基金会)
控制着非常重要的金融资产。其他的非预算性基金会还有:健康基金会、就业基金会,等等。
     6.内部支付系统。支付管理局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它全权负责法人和政府性实体与银行
之间的支付业务。同时,它还担负其他业务,如,收集统计数据和执行企业间债务清算制度。
该局受人民银行的管理。从组织上说,它还具有过去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但是,为了建立适
应市场经济的现代支付系统,支付管理局也在进行一系列的改进。
     7.外汇体制。1991年,由于前南斯拉夫人民银行带走了所有的外汇储备,因此克罗地亚
人民银行外汇储备达到了零。1995年底,尽管由于战争的原因,克罗地亚的国际总储备达10
亿美元,商业银行的储备达到了13亿美元。1996年11月底,国家银行的外汇储备几乎达到
25亿美元。
     《关于外汇体制、外汇管理和黄金交易法》(外汇法)建立了统一的外汇市场,这样,被授权
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人之间、商业银行之间、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可以自由地买卖外汇。银
行被授权确定它们自己的库纳汇率。人民银行也有库纳的“官方”汇率,但只是用于某些特定
的目的,例如海关的支付。人民银行的汇率每天根据前一天银行交易额的平均值计算。前两
年,库纳的汇率一直非常稳定,而且对德国马克的波动一直没有超过5%。
     《外汇法》还制定了经常项目的全部可兑换制度。银行可以将外汇的非限制项目出售给自
然人。法人和国内外公司也可以持有他们自己在当地银行存有的外汇账户。所有这些人都可
以自由地、无限制地使用这些银行账户支付货物进口和服务以及其他在海外的支付活动。
  资本出口到国外仍有一些限制,但是一个特别的政府委员会正在研究资本出口的自由化
问题。
     《外汇法》再一次确定了《宪法》所保证的在一次外国投资和利润的完结之后资本向国外的
自由转移问题。但唯一的要求是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如应缴纳的税、关税或其
他类似的义务等。
     8.贷款和信用。《外国信贷交易法》规定,信贷是一个国内和国外的公司为了国内公司的
业务需要获得信贷的法律性的经济业务。信贷也可以理解为支付超过90天的业务。
   信贷业务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政府得到议会年预算的授权,就可以进行信贷和担
保业务。国内法律实体如果是在他们自己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内进行信贷的话,可以贷款、借贷
和担保。普通人也可以在他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从国外贷款。
   进行信贷业务、交易、制定保证合同或更改担保、协议等问题,都必须在克罗地亚人民银行
登记。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银行都能够表示同意,而只是一种登记的手续。没有被允许登记
进行贷款的规定在《外国信贷交易法》中有说明,但是并不影响交易本身。
   如果有例外,克罗地亚人民银行将由《外国信贷交易法》授权对贷款和信贷的交易进行限
制。
     9.与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克罗地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组织、欧洲复兴开
发银行和一些其他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
     1994年底,克罗地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署了设备组织备忘录。同时,克罗地亚调节
了它30亿美元的外债(1995年10月底)。与“巴黎俱乐部”重新达成了协议,更重要的是,与
私立债权人(“伦敦俱乐部”)也重新达成了协议。到1996年10月底,克罗地亚总外债大约为
45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