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经商的法律框架
朱晓中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1997年8期 2009年10月14日
(一)基本法律框架
1.主权和独立。根据克罗地亚宪法第1条,克罗地亚共和国是一个统—的、不可分割的、
民主的和社会的国家。克罗地亚共和国现行宪法是1990年12月22日由克罗地亚“萨波尔”
(克罗地亚议会的历史名称)颁布的。当时,克罗地亚未完全独立。从前南斯拉夫分离出来和
克罗地亚的独立是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主权和独立宪法》和关于《建立主权和独立的克罗地
亚共和国的决定》宣布的。上述两个法令是“萨波尔”在1991年6月25日颁布的。由于各种
情况所致,直到1991年10月8日,“萨波尔”才颁布了《关于主权的和独立的克罗地亚共和国
的决定》。据此,同前南斯拉夫的所有联系中断,从那一时刻起,克罗地亚在形式上和法律上成
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1992年1月15日,克罗地亚也获得了欧洲主要国家的承认。
每年5月30日为克罗地亚“国庆日”。1990年5月30日,第——届多党议会(“萨波尔”)举
行就职会议。在随后举行的多党选举中,F·图季曼博士当选为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克罗地
亚民主共同体”在大选中获胜并获得议会多数席位。
2.历史背景。在经过长期的斗争之后,克罗地亚获得了今天的独立。9世纪建立了克罗
地亚中世纪独立国家,10世纪建立了克罗地亚人王国。后来,克罗地亚同匈牙利形成个人联
盟,1527年,克罗地亚“萨波尔”从哈布斯堡王朝中选举了一位国王。在1712年所谓的“实际
制裁”基础上,“萨波尔”在1868年缔结了克罗地亚—匈牙利规范达尔马提亚、克罗地亚和斯洛
文尼亚之间关系的折衷方案。1918年,“萨波尔”决定终止同奥匈帝国的国家关系,同时加入
新形成的名为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王国的国家,即后来的南斯拉夫。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在自决的基础上,克罗地亚作为6个构成共和国之一加入了新的以联邦国家组织起来
的南斯拉夫。
3.行政组织。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的省、城市和市政法》,克罗地亚全国划分成20个省
和萨格勒布市。每个省设有自己的省会。根据上述法律,除了这些省会之外,每个市的地位同
其他50市的地位相同。克罗地亚有421个市政单位。克罗地亚的首都是萨格勒布。城市的
数量和县之间的边界有时会根据法律进行变更。
4.政府组织。根据克罗地亚宪法,克罗地亚政府根据三权分立(立法、执法和司法)原则组
成。
克罗地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两院组成:众议院(:主要的立法机构,拥有140个席位)
和拥有70个席位的省院。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2届。克罗地亚是
“半总统”制,也就是说,总统拥有相当多的权力。共和国总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国防委员会
主席、总统委员会协助总统发挥这些功能。
政府目前的组织由《关于部长和国家行政组织结构和活动法》确定。克罗地亚政府履行执
法权。现政府设总理1名,负责各种事务的副总理4名,部长20名及政府其他成员。政府向
共和国总统和议会众议院负责。
5.司法。司法权由法庭行使。法庭独立自主。法庭根据宪法和法律担负司法责任。法院
分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其职责是确保统一执法和公民平等。商业法庭是司法中的一支。法
庭根据有关法律组成。根据法律,法庭作为克罗地亚议会的代表享有豁免权。法官是终身任
职。宪法确定免去法官职务的条件。不能在违背法官意志的情况下将法官转移。法官要接受
由1名主席和14名成员组成的高等司法委员会对其进行的纪律调查。根据宪法规定,高等司
法委员会的成立由克罗地亚议会众议院选举产生,任期8年。
6.宪法法庭。克罗地亚的宪法法庭由11名法官组成,任期8年。法官选举产生,任期4
年。宪法法庭确保法律和法规同宪法的一致性,维护宪法自由和公民权利。
宪法法庭在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处理司法、立法和执法三者之间争议,监督共和国的选举
和公决是否合乎宪法和合法性方面起重要作用。严格地说,宪法法庭不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
一部分,因为它拥有宪法(第122—127条)赋子它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宪法法庭的法官作为克
罗地亚议会的代表也享有豁免权。
7.国际条约。根据宪法第132—134条规定,签署国际条约的权力属于克罗地亚总统和政
府。限定法律条文和需要修正法律的国际条约以及具有军事和政治性质的国际条约要由克罗
地亚议会批准,,国际条约一旦根据宪法获得批准并公之于众,它即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部
分,其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和其他法规。
《国际条约签署和执行法》对签署国际条约进行了详细规定。
8.民法体系。克罗地亚的民法体系与中欧国家通用的民法同源。它受奥地利和联邦德国
法律体系的影响极大。19世纪,克罗地亚已有《民法典》(1857年)和《商法典》(1875年)。这
些法典与联邦德国和奥地利的相同法典一样先进。
目前在克罗地亚实施的《契约法》是前南斯拉夫于1978年制定的联邦法。独立后,克罗地
亚颁布了《关于接受契约法的法律》。据此,《契约法》被克罗地亚接受,但做了若干修正。后来
对该法修改的基础是《关于契约法的变化和修正法》。这些修正改变了某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
提法,并修正了某些涉及货币、价格修正条款的规则,为合伙制协议引入了新的规则和条款。
目前使用的《商业公司法》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规由649条款构成,对商人和
商业公司的法律事务进行规范。《法庭注册法》对公司在法庭注册进行规范。
总的来说,克罗地亚的民法和商法为从事跨国贸易的人提供了他们所熟悉的活动环境。
9.宪法对外国投资人的保护。克罗地亚的宪法对外国投资人提供丁十分安全的保障。可
以说,克罗地亚宪法对外国投资人提供了比其他地方更多的宪法保护。对外国投资人提供的
宪法保护包括:在克罗地亚投资期间不能恶化其投资环境,平等待遇,不能夺取(剥夺或收归国
有),如果发生为公共利益而剥夺要进行赔偿,保障自由转移投资资本和利润。宪法的有关具
体规定如下:
10.外国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克罗地亚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对外国投资人没有限制。除了
上述所引述的克罗地亚宪法条文外,在对等的条件下,商业公司法保证外国投资人在建立商业
公司和获得这种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时同国内投资人享有相同的权利(第620条第1段)。如果
没有另行规定,“对等”是指克罗地亚公民在外国投资人的国家被给以相同的权利。外国投资
人(如果他们在国外有永久居住地)也被认为是拥有克罗地亚公民权的人。
外国投资人可以在克罗地亚建立独资公司。这也就是说,这种完全由外国人拥有的公司
原则上是克罗地亚的主体,像其他克罗地亚人一样从事各种活动和获得各类资产和产权。此
外,外国人可以根据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规定以自己的名字和自己的权利获得资产和产权。
11.克罗地亚投资促进会的法律地位。前言中已经解释了建立克罗地亚投资促进会的目
的。这里可以说,克罗地亚投资促进会的法律地位的基础是《机构法》。克罗地亚政府作为这
个机构的创始者,根据《建立克罗地亚投资促进会的法令》建立了该机构。政府任命的克罗地
亚投资促进会的第一任执行主席是v·卡洛格耶拉,任期3年。以后的执行主席由促进会监督。
本材料译自克罗地亚投资促进会:《在克罗地亚经商的法律框架》一书,萨格勒布1997
年版。由克罗地亚驻华使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