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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继承法的私权守望与价值追求
王歌雅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9年第5期 2011年03月14日

  【内容提要】 俄罗斯联邦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于2001年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第五编为俄罗斯联邦继承法。俄联邦继承法在制度建构和规范设计中,融入了私权守望与价值追求的情怀。其私权守望集中表现为对意思自治的践履和对权利保障的厉行,其价值追求则主要表现为贯彻赡老扶幼的精神、恪守扶弱济贫的理念、崇尚公平正义的宗旨、笃行利益平衡的选择。

  【关键词】 俄罗斯联邦 继承法 私权守望 价值追求

  【作者简介】 王歌雅,1963年生,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常务主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哈尔滨 150080)

  俄罗斯联邦继承法作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已于2001年11月1日由俄国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2001年11月14日批准。俄联邦继承法可谓是俄罗斯联邦转型后的第一部继承法,共计5章75条,创设了以“继承的一般规定、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的接受、特殊财产种类的继承”为核心制度的立法模式,体现出深切的私权守望意识与独特的价值追求。探讨俄联邦继承法的私权守望与价值追求,既有助于理解并感悟俄联邦继承法的制度建构宗旨和规范设计目的,也有助于把握和认知俄联邦继承法的制度建构路径和规范设计模式。

一 私权守望

  俄联邦继承法作为财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特定的亲属身份与扶养关系密不可分,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俄联邦继承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对亲属属性与扶养属性的依赖,使其与其他财产关系有所不同,并形成了从所有权向继承权再向所有权转化的态势,其权利客体的性质也形成了由财产转化为遗产再转化为财产的更替流程。尽管继承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民法典中的其他财产关系有所不同,但由于其共有的私权属性,从而使俄联邦继承法体现出深切的私权意识以及对私权的优先保障。

  (一)践履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乃民法理念,核心价值在于平等、尊严的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为意思表示、独立为民事行为,排除他人的强制与干涉。其功能有二:“第一,抗御国家权力对民事关系的任性干预。第二,杜绝当事人之间的欺诈、胁迫等妨害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行为。这两个方面的功能重在前者。因为只有国家权力才是损害民事关系中所包含权利的最有力的力量,因此,它最有必要得到控制。”[1]基于对私权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俄联邦继承法在进行制度架构时,强化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遗嘱继承的优位编制

  在继承法规范体系上,俄罗斯继承法将遗嘱继承列在法定继承之前,强化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高了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的地位[2]。这与苏维埃时期不承认民法是私法的主流思想已大相径庭,体现出对私法精神的回归与弘扬。

  2.遗嘱自由的强化界定

  俄联邦继承法对遗嘱自由原则的强化,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明确遗嘱自由的范围。即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财产交给任何人,有权确定继承份额,也可不指明原因剥夺一个或数个或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将由本法典继承规则规定的其他支配列入遗嘱,还可废止或改变已立遗嘱。其次,明确遗嘱自由的限制。即遗嘱自由为相对自由,必须遵循法律的限制:一是受限于继承中的义务份额规则,以实现对遗产必继份权的保护;二是受限于遗嘱的保密规则,要求遗嘱人、知晓遗嘱的人不得将遗嘱的内容、实施、变更或撤销告知任何人[3]。泄露遗嘱秘密的,立遗嘱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采用法典规定的其他方式保护其民事权利[4]。三是受限于遗嘱有效设立的一般规定,即公民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不得代理;在一份遗嘱中,只允许有一个公民支配财产内容,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同时立遗嘱;遗嘱是在继承开始后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5]。这一规定禁止了共同遗嘱和遗产继承合同。而在1964年《苏俄民法典》继承权编中则没有加以禁止。禁止共同遗嘱和继承合同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维护继承人的继承权,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将遗嘱行为置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框架内,防止对遗嘱自由的滥用。再次,明确遗嘱自由的内容,即遗嘱人在遗嘱中可基于意思自治,支配自己的任何财产[6];指定补充继承人[7];指定遗嘱执行人[8];规定遗赠;设定遗托[9];处分其在银行的存款。早在1964年《苏俄民法典》中,存款并不认为是遗产的组成部分,且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现行俄联邦继承法第1 128条则赋予公民对存在银行的货币资金以遗嘱支配权,扩大了遗产和遗嘱自由的范围,强化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意识。

  3.遗嘱形式的多维选择

  遗嘱形式,作为记录和传递遗嘱内容的载体,是遗嘱人表达财产处分意思的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为笃行遗嘱自由原则,俄联邦继承法为遗嘱人提供了多种遗嘱方式,即在保留公证遗嘱和相当于公证遗嘱效力的遗嘱的同时,增加了密封遗嘱和非常情形下利用简单书面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形式的增加,兼顾了订立遗嘱的不同情境,便于公民根据自己的不同需求选择遗嘱形式并及时制作遗嘱,彰显遗嘱自由精神。

  4.遗嘱效力的分层界定

  从广义的角度看,遗嘱的效力既指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也指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对遗嘱效力的分层界定,直接涉及遗嘱人意愿的实现:一是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体现遗嘱人意志。二是无效遗嘱的确定彰显遗嘱人意志即有争议的遗嘱须由法院来认定。为确保遗嘱自由原则的实施,也为保守遗嘱秘密,俄联邦继承法第1 131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前,对遗嘱不得有异议。三是遗嘱的解释遵循遗嘱人意志即遗嘱基于词句的表述 会引发歧义。解释遗嘱时,要注意遗嘱中词句表述的本义。本义不明的,通过含义比较和整体比较来确定,同时应保障最充分地实现遗嘱人拟定遗嘱的意志。四是遗嘱的执行依据遗嘱人意志。为确保遗嘱的执行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志,俄联邦继承法第1 133~1 136条界定了遗嘱执行的种类、遗嘱执行的权能及遗嘱执行经费的补偿。遗嘱执行的制度化有助于遗嘱的执行,有利于充分地实现遗嘱人的意志。

  (二)厉行权利保障

  为确保公民继承权益实现最大化和最佳化,俄联邦继承法在践履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也将厉行权利保障作为崇高的价值追求和法制目标, 并为公民继承权益的最佳保护提供了充分的制度设计和保障路径。

  1.法定继承顺序的充分涵盖

  法定继承顺序的多寡以及继承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制约继承人利益的实现程度。为避免无人继承遗产情形的出现,也为降低遗产收归国有的几率,俄联邦继承法第1 142至1 145条规定了八个继承顺序[10]。八个顺序涵盖的继承人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被继承人的五亲等范围内的亲属以及受被继承人扶养的并与其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这既扩大了保障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的途径,也遵循了保障公民财产神圣不可 侵犯的基本原则。

  2.代位继承范围的相对拓宽

  俄联邦继承法第1 146条界定了代位继承制度,用以弥补法定继承人缺位时无以继承的缺憾。为实现充分的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和适用条件均有所扩大,即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晚辈血亲、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表、堂兄弟姐妹,按照代位继承权相应地作为第一、第二、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代替其死亡的父母继承他们应继承的份额,该继承份额在代位继承人之间均分。代位继承的条件,既包括继承开始 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情形,拓展了代位继承的法定原因,丰富了相关的立法例,涵盖了转继承以外的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权,以确保公民继承权的充分实现。当然,被遗嘱取消继承权的人,被确认为不配继承的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3.遗产接受模式的充分考虑

  遗产接受制度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制约公民继承权益的维护。遗产接受立法的严谨、充分和完备,将为公民继承权的行使提供充分的路径支持和程序保障。俄联邦继承法关于遗产接受制度的设计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继承权全方位保护的立法情怀,严谨规制了各种情形下的遗产接受程序,保护了公民的遗产接受权益。具体保护路径如下:一是遗产接受的推定。依俄联邦继承法第1 152条2款的规定,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部分遗产时,视为其接受全部遗产。二是接受遗产方式的推定。接受遗产时,可采用明示或推定方式。如继承人没有提供相应的接受继承的证据证明,但却提供了实际实施接受遗产行为的证明,视为接受遗产。三是接受遗产期限的界定。接受继承的期间为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一规定顺应了各国继承法均要求继承人须在法定 期间作出接受继承与否表示的立法趋势。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由其他继承人受益。受益人接受遗产的期限则为接受继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受益人接受遗产期限的界定,便于受益人及时行使继承权,以利继承权益的充分维护。四是接受继承延误的补救。为确保公民继承权益的实现,俄联邦继承法第1 155条规定了接受继承延误的补救措施。即当继承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继承开始或基于其他重要原因迟误继承期间的,可通过两个途径予以救济:一是诉讼恢复。即继承人在迟误继承期间的原因消失后六个月内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可恢复继承接受期间,并确认继承人已接受遗产。二是继承人书面同意。在经全体继承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继承人也可继承遗产。

  4.遗产分割优先的权利保障

  遗产分割的方法直接关涉遗产效用的发挥及继承人意愿的满足。为确保继承人权益的充分实现,俄联邦继承法在第11 68至1 169条规定了遗产分割时对不可分物和家具及日常用品的优先权。关于不可分物的优先权应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坚持共有人优先原则;其次,坚持经常使用优先原则;再次,坚持居住优先原则,即当遗产为生活用房时,在继承开始之日前居住在该生活用房且又无其他生活用房的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关于家具与日常用品的优先权,则坚持共同生活优先原则。遗产继承优先权的规定,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兼顾了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遗产的效用,拓展了遗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二 价值追求

  俄联邦继承法通过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权保护和遗产分割等制度设计,实现了对继承人的权利保障,完成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继承立法对私权的切实守望与深切关怀。俄联邦继承法在实现私权守望的同时,也将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价值追求融入了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中,展现了独特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追求。

  (一)贯彻赡老扶幼的精神

  赡老扶幼是人类的共同道德,也是世界上继承立法共同的价值取向。俄联邦继承法在制度建构中融入了赡老扶幼的理念,试图改变低生育率和人口老化带来的人口危机和养老困境,提高老、幼人群的权益保障。

  1.追求儿童的最佳利益

  近年来,俄罗斯面临着人口出生率下降与死亡率过高等问题,而出生人口减少的根本原因在于生活水平的下降[11]。基于扶幼的宗旨,俄联邦继承法建构了如下立法原则:一是贯彻“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明确规定,在司法程序中被剥夺了亲权并在继承开始时未恢复亲权的父母,在其子女 死亡后不得法定继承[12]。儿童最佳利益,也称儿童最大利益,最早出现于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中,此后被吸收为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四项核心原则之一,成为维护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利益的重要理念,其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当父母违反了亲权职能,有损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将被依法剥夺亲权。被剥夺亲权的父母则成为不配继承的人。这一规定,既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有助于督促父母依法履行亲权。否则,将承担丧失法定继承权的后果。二是贯彻胎儿利益保护原则。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是儿童最佳利益保护原则的延伸。为避免对胎儿所代表的生命价值的忽略,俄联邦继承法第1 166条规定了分割遗产时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即继承人还是胎儿的时候,遗产的分割只有在其出生后才能进行,以确保“胎儿”应继份权益的实现。

  2.关注老人的福利保障

  “俄人口及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一个关乎国家发展和民族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13]。其“老年抚养比总体上高达34%~36%”[14],养老问题成为俄联邦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基于养老的宗旨,俄联邦继承法建构了如下权利保护原则:一是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俄罗斯公民在年老时有从国家获得福利保障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来自家庭赡养扶助的权利。对于恶意规避赡养被继承人的公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解除其法定继承权[15],使之成为不配继承的人。二是保护老年人的法定继承权。在俄联邦继承法中的八个法定继承顺序中,均将直系长辈血亲、旁系长辈血亲甚至旁系长辈姻亲作为法定继承人,从而在遵循亲等近者优先继承的原则下,保护了老年人的继承权,便于他们通过遗产的继承,扩大个人的财产比例,以维护生存并提高生活质量。正 如《联合国老年人原则》中的规定:“老年人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或族裔背景,残疾或其他状况,均应受到公正对待,而且不论其经济贡献大小均应受到尊重”,“老年人的生活应有尊严、有保障,且不受剥削和身心虐待。

  (二)恪守扶弱济贫的理念

  如何帮助大多数民众摆脱贫困,减少社会等级分化现象,增强民众的身体素质,是俄罗斯社会改革进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16]。为此,俄联邦继承法在贯彻赡老抚幼精神的同时,也将扶弱济贫作为公民权益保障的价值指向,并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1.保护无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方式下,为保护无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为无劳动能力人设计了三种继承情形:首先,只要是第二至第七顺序的法定继承范围中的人,如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受被继承人扶养不少于一年,则赋予其与被召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同等参与法定继承的权利。其次,虽未被列入第一至第七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受被继承人扶养不少于一年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则赋予其与被召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同等参与法定继承的权利。再次,在没有第一至第七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法定继承范围以外的无劳动能力的受被继承人扶养的公民,作为第八顺序继承人 独立继承遗产[17]。这一规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了继承遗产的充分途径,在保护其继承权的同时,也给予了充分的人文关怀。

  2.保护遗产必继份权

  俄罗斯“家庭危机”现象较为严重,即正式登记结婚的人数逐年下降,未婚生儿育女的人数明显增加,离婚率逐年上升[18]。为保护特定范畴继承人的遗产必继份权,限制遗嘱自由,避免遗嘱人的感情恣意,俄联邦继承法第1 149条规定了“必继份”制度。正如俄罗斯学者所述:“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是个人自由的唯一限制。法治国家不意味着个人的绝对自由。每个人的自由以破坏别人的自由而终止。”[19]透过必继份权的制度构成,我们可感受到俄罗斯学界和政治界所提出的“公民可以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国家只能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的特定理念。首先,必继份权的主体,是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的子女、配偶、父母以及根据俄联邦继承法第1 14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应召继承的受被继承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其次,必继份的数额,是不少于法定继承时每个法定继承人应得继承份额的1/2,且不论遗嘱内容如何界定。再次,必继份权的实现程序,是先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范围支付必继份额,当非遗嘱财产范围不能足额支付必继份额时,则再从遗嘱财产支付。第四,必继份遗产的计算,包括必继份权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遗产价值,其中包括遗赠的价值。第五,必继份遗产的分配,则要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上述规定表明,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法治国家的精髓,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人是一切事物的标准。

  (三)崇尚公平正义的宗旨

  守望公平与正义,是俄联邦继承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在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进程中,俄联邦继承立法进行了相应的路径设计,即通过程序公正达到实体公正,并最终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1.继承权证书凝结了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

  在民法理论中,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意味着遗产基于分割而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从而实现继承权客体与所有权客体的同一,继承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的同一。然而,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继承权的享有及其继承权证书的签发以及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物权的国家登记,均体现了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即继承权证书,是继承人接受继承后,国家公证机关对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确认;是继承人占有动产和依法办理不动产国家登记的法律文书。

  当继承人占有动产和办理不动产国家登记后,继承人的继承权随即转化为财产所有权,继承人也随即转化为所有人。继承权证书,辅助继承人实现了继承权向所有权的程序转变和实体转变;辅助继承人完成了向所有权人的身份转变。

  2.遗产管理蕴涵了程序追求和实体追求

  为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俄联邦继承法规定了细密的遗产管理制度,试图通过相应的程序制约达到实质公正。首先,明确了遗产管理的程序要求[20]。包括遗产管理的主体;遗产管理的措施;遗产管理的期限。其次,明确了遗产管理的实质要求,即公证人代表公职机关行使遗产监督管理权,对遗产采取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即当公证人知道遗产是武器时,公证人应通知内务机关[21]。上述规定表明,遗产的管理并非听从遗产管理人的任性,而是要遵循相应遗产管理程序,并要接受公证人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以实现国家对个人的责任。因为,国家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愈深入,就愈是要求国家对人民、个人负责[22]。而对人民、对个人负责的形式之一,就是创建严谨且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确保遗产管理的合法有序,充分维护继承人的权益。

  (四)实行利益平衡的选择

  俄联邦继承法在倡导公民意思自治、厉行私权优先保障的进程中,不仅弘扬了赡老抚幼的精神、传播了扶弱济贫的理念、追求了公平正义的宗旨,而且实现了利益平衡的选择。利益平衡的选择主要表现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

  1.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俄联邦继承法对个人利益的优先保护,不仅体现在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管理等相关制度设计中,也体现在限制流通物的继承立法上。即依据俄联邦继承法第129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属于被继承人的武器、剧毒物品、麻醉品、精神药物和其他限制流通物可列为遗产,继承 人可依继承法的一般规定继承遗产,无须特殊许可。除俄联邦继承法第129条第2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的限制流通物,则须特殊许可。在签发特殊许可证时,发现某些限制流通物不能由继承人个人持有时,则依俄联邦民法典第238条终止财产权,并将变卖该遗产的价金在扣除变卖费用后转归继承人继承[23]。这一规定既维护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又有效保护了社会安全,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统一。

  2.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和谐保护

  俄联邦继承法在对私权优先保障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国家利益的保障。保护路径有二:首先, 对个人利益的维护充满人道主义关怀,即由国家或市政机构专门给予残疾或者其他类似情形下的被继承人的具有优惠条件的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列入遗产可由继承人加以继承[24]。凡具有优惠条件的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在体现国家关怀的同时,也体现出财产的价值让利,具有国家赠与和扶助的色彩,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展现。其次,对个人荣誉的保护体现人格独立的旨趣,即凡属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立法没有涉及的国家奖励、荣誉证章、纪念证章和其他证章,包括有收藏品意义的奖品和纪念品,列入遗产由继承人继承[25]。但继承人只能继承证章及奖金,而不能继承荣誉称号。实行利益平衡的选择,是俄联邦 继承法的一大特色。该特色表明,俄联邦继承法将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作为重要的原则和目标。为实现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公民可以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即在法定自由的范围内,个人权利优先于社会利益;而在法定禁止的范围内,个人权利让位于社会和国家利益。

  总之,俄罗斯联邦的继承法在私权守望与价值追求层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与尝试。这种努力与尝试不仅体现为俄联邦继承制度建构内容的适用性与建构体系的严谨性,而且也体现为俄联邦继承制度对民族文化的涵摄与延展——开阔的视野与宽大的情怀。这种视野与情怀,使俄联邦继承制度的建构,顺应了宪法诉愿的扩大和公民权利保障的趋势。因为,保障人权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终极追求,即“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为此,俄联邦继承法对遗产内容的规制,反映了俄联邦社会经济结构的面貌和财产权益保障的诉求,而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制,则彰显了俄联邦的人文生活状态和人口结构的态势。

  (责任编辑 向祖文)


  注释:

  [1]徐国栋:《民法典与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4页。

  [2]石均正:《俄罗斯联邦继承法》,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19.

  [4]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23.

  [5]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18.

  [6]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Ф,Ст.1 119.即“立遗嘱人有权立遗嘱支配任何财产,其中包括其今后可能获得的财产。遗嘱人通过制作1份或者数份遗嘱,可以支配自己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财产”。

  [7]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21.

  [8]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34.

  [9]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37.

  [10]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第四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曾祖父母和外曾祖父母;第五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表、堂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表、堂祖父母和表、堂外祖父母;第六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表、堂曾孙子女和表、堂外曾孙子女,堂侄子女和表外甥子女和堂伯、叔、姑、舅、姨父母及表伯、叔、姑、舅、姨父母。第七继承顺序:在无前列顺序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继父母为法定继承人。第八继承顺序:在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时,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并与他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年的无劳动能力人作为第八顺序继承人独立进行。

  [11]于小琴:《俄罗斯人口危机的成因及俄学者对中国劳动移民的综合评价》,载《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7年6期。

  [12]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17.

  [13]肖来付:《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进展》,载《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7年第7期。

  [14]边恕、孙雅娜:《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趋势》,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年第3期。

  [15]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17.

  [16]П.Е.斯特罗夫斯基、蒋菁:《俄罗斯社会改革进程中的人民生活水平》,载《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年第1期。

  [17]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48.

  [18]于小琴:《俄罗斯人口危机的成因及俄学者对中国劳动移民的综合评价》。

  [19]В.П.普边乔夫主编:《政治科学基础》第1卷,莫斯科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20]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71.

  [21]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Ч3,Ст.1 172.

  [22]张俊杰:《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原则述评》,载《俄罗斯法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23]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80.

  [24]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84.

  [25]НаследственноеправоРФ,Ст.1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