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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所有制改革的国际比较
林治华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4年第3期 2010年12月29日
        【内容提要】 作者通过对乌克兰所有制改革的实地考察,深深感受到所有制改革带给乌克兰的变化。乌克兰所有制改革既不同于"亚洲改革模式",也有别于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适应型模式",它与俄罗斯的所有制改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特点。对乌克兰所有制改革进行国际比较,或许从中可以找到近两年来乌克兰的经济增长超过俄罗斯或与之持平的原因,为经济转轨国家的所有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乌克兰 所有制 私有化 多元化
  【作者简介】 林治华,1954年生,大连大学科技处处长、教授、经济学博士。(大连 116000)


  
   一 经济转轨国家所有制改革模式比较


   纵观中国、中欧各国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以及独联体国家的所有制改革,大体上可归纳出3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改革模式。
  (一)中国的"亚洲改革模式"
  西方学者认为越南的改革模式与中国的改革模式相近,因而,把中国特色的所有制改革模式和越南的改革模式统称为"亚洲改革模式"[1]。
  中国的所有制改革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2年),这一阶段的目标是,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从1992年年末开始,改革进入第二阶段,非国有经济得到承认,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重点是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初,在中国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要求改革公有制和国有制的所有制体制,发展其他经济成分,构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格局,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中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1997年9月中共召开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报告对非公有经济的认识有了一个质的突破,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作了新的解释,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公有制不应局限于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等。
  我国所有制理论的发展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壮大。到1997年年初,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在经济总量中占到1/4左右。从阶段上看,改革前期(1978~1992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缓慢,而从1992年年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确定之后,非
公有经济发展迅猛,仅用3年时间就翻了一番。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逐步下降,1996年占全国经济总量的76%。集体经济则经历了先升后降的过程,总体上也是下降的趋势,但其下降幅度要小于国有经济。
  中国所有制改革的特色是在先不触动国有经济的条件下,逐步放宽非公有制成分的进入限制。前期重点培育新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完善旧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后期才转向改造旧体制的所有权,改革路径是从竞争(管理)到产权。中国的所有制改革是一种增量改革,其特点是在改革初期暂不调整旧体制所形成的利益格局,而将注意力放在新经济成分的培育上。这种改革战略的合理性在于初期的改革具?quot;帕累托改进"效应,绝大多数人都会支持改革,使改革进展顺利,且易取得实效。
(二)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适应型模式"
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由于国情不同,所有制改革的进程有较大差异,但其共同特点是,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努力使自己满足加入欧洲联盟的各项条件。为了适应这些条件,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均放慢了经济改革的速度,捷克、匈牙利和爱沙尼亚重新审视和修正初期改革方案。但从总体上看,可以把这几个国家的改革模式称为"适应型模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关于中东欧国家改革目标的评价》中强调?quot;尽管将过去的国有财产转给私人所有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但是这种改革很必要,从总体上看,这些国家已经实现了私有制的合法化目标。"[2]在这些国家与欧盟的合作协议中规定,由欧盟代表对其所有制改革进行严格的阶段性检查和监督。《与欧盟联合协议》要求这些国家建立欧洲模式的所有制结构,但是,并没有限定改革方式。
  "适应型模式"与"亚洲改革模式"不同,中欧各国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政治上的非共产主义化、无政党领导的政治多元化和社会制度的民主化。但是,波兰、捷克、匈牙利和爱沙尼亚改革家们的政治主张并没有否定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作用,而是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适应型模式"与"亚洲改革模式"的重要区别是,"适应型模式"原则上放弃保留国家所有制的主导地位,逐渐降低国家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国家所有制企业仅限于公共服务业;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扩大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比重,通过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证券私有化和物归原主的方式,大规模地发展中小企业;而中国和越南的中小企业大都是私人个体经济所有制。
  从总体上看,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所有制改革进程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对中小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革;第二阶段的重点是实现大型企业的非国有化改革。改革初期,原捷克斯洛伐克根据《关于国有财产转给法人和自然人》法令(1990年小私有化法令),在两年间拍卖了2.5万多家服务、商贸和其他领域的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建立和发展积累了资金,建立了物质基础。
  1990年虽然没有进行大企业的私有化改造,国家还保留着对企业的所有权和对生产活动的监督权。但是根据1990年的《国有企业法》,国有大型企业已开始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运作,1991年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颁布《关于国有财产私有化实施的条件和期限》(大私有化法令)法令后,开始大规模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改革。
  1994~1995年,中欧各国和波罗的海沿岸国
家基本完成了非国有化进程。私有化大型企业开始按各自所有制形式进行生产经营。这些国家大都采用证券私有化的方法,特别是在捷克,这种方法使用得相当广泛,而且富有成效,与俄罗斯、乌克兰和其他后社会主义国家相比更为成功。在中欧各国,私有化财产证券成为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金融工具。私有化证券成为所有者建立中小企业的原始资本和入股企业资金,或投入证券市场。
  在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中欧一些国家针对外国资本参与本国的私有化存在不同的看法。在匈牙利外资参与私有化的自由度最大,匈牙利政府早在1988年第24号法令中就明文规定,外国所有者享有购买国有企业的权利,外国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受任何限制。而其他国家对外国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禁止外资进入对国家经济有特殊意义的行业,如机场、海港和国防企业。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中欧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多种所有制形式基本上取代了单一社会所有制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格局:国家所有制、市政所有制、合作所有制、股份制、国外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合资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的私有制。自90年代中期以来,改革后的所有制基本上具有人格化的性质,某些公民成为名副其实的所有者和占有者。欧盟已承认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和爱沙尼亚是市场经济国家。90年代下半期,所有制关系的改革已不再具有改变基本性质的特点,这一时期的重点是解决某些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策略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私有化的法律条文。1997~2001年,匈牙利、捷克、波兰通过了有关进行私有化的特殊条件和战略性企业的投资法案。1999年,由于金融形势的不断恶化,导致捷克对原国家控股的大银行进行私有化改革。
  这些国家的所有制改革奠定了市场经济的基础,缩短了生产下滑和经济危机的期限,它们还获得了世界银行、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西方伙伴的政治和财政支持。与亚洲模式相比,中欧各国在没有政府严格干预的情况下,非国有化的自由模式未能保证"休克疗法"后经济的迅速恢复,未能实现金融形势的稳定化。许多国家出现了贸易赤字和经常项目的国际收支逆差。结果,至20世纪90年代末,中欧各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低于10年前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的16.8%。在私有化过程中,出现了个别的自然人和法人通过非法的财产再分配的敛财现象,这损害了广大民众参与私有化运动的权益?quot;亚洲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较之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生产效率低下;高新技术与以小商品生产为主的传统生产方式之间存在着非协调性[3]。
  (三)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独联体国家的"存量改革模式"从总体上看,独联体国家均采用了第三种所有制改革模式,即"存量改革模式",然而,在这种模式下受益的并不是广大民众。有报道说[4],在独联体国家中,哈萨克斯坦的改革比较成功。哈萨克斯坦贯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提出的纲领《哈萨克斯坦--2030年》(包括完成所有制改革),但是由于缺少有关哈萨克斯坦改革情况的详细资料,难以全面分析哈萨克斯坦的改革经验。所以,作者重点分析俄罗斯的所有制改革模式。
  俄罗斯的私有化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证券私有化阶段(1992~1994年);货币私有化阶段(1995~1997年)。1998年8月份的金融危机后,俄罗斯逐渐转向所有制的结构改造,2000年下半年,普京当选总统后,所有制结构改造的特点更为明显。
  阿·丘拜斯的证券私有化方案有别于欧洲各国的证券私有化方案。俄罗斯的私有化证券的价格不高(1万卢布/人,按当时的汇率,相当于32美元),不足以作为建立中小企业或参股大企业的初始资本。俄罗斯所有制改革纲要(不记名私有化证券)规定,证券和股票可以自由转卖而不受任何限制,在多数企业中,证券和股票处于较低层次的大规模炒卖。
  应当指出,在俄罗斯的3种私有化方式中,均规定经理人员享有较高的股权分配权(尤其是在第三种方式中经理人员拥有20%的表决权股份),然而,作为小股东,工人和技术人员实际上基本丧失了自己对私有化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与此同时,企业领导--"内部人"通过利润收入(如果企业盈利)、工资收入(与拥有的股份额度有关)以及吸引"外部人"的资金等手段,分阶段地赎买职工的股票,并逐渐掌握企业的控股权。
  根据阿·丘拜斯的提议,1992年2月俄罗斯政府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私有化证券实施程序》决议,该决议实际上取代了1991年俄罗斯政府通过的《关于国有、市政所有制企业私有化》决议的"非私有化证券方式",使企业领导人享有优惠政策合法化。
1996年6月30日,俄罗斯的证券私有化结束。为货币阶段的私有化改革留下了一批绩优企业,如有色金属业、石油开采、出口加工生产企业。货币私有化阶段所收缴的资金,企业可用于保证为出口提供货源。货币私有化的主要参加者利用通货膨胀大肆炒卖外汇,从事信贷投机,控制了大量的资产。这些未来金融工业集团的寡头们利用各种基金和公司,将大量资金控制在自己手中。比如,1993年勃·别列佐夫斯基打着"振兴国家汽车工业"的幌子,进行暗箱操作,把俄罗斯民众的大量资金吸引到"全俄汽车联盟",获得了雄厚的资金。2001年12月31日,曾被他多次周转过的资金合法地变成了存款人的投资,变相摆脱偿还责任[5]。
  在俄罗斯私有化改革过程中,有3种现象值得注意:第一种现象是所谓的"行政管理资源"现象,即从中央到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寡头(针对特大型企业)、"新俄罗斯人"和与其交往甚密的法人和自然人的利益,直接干预私有化方式的选择;第二种现象与地方因素相关,比如,在1993年至1994年间,为了地方精英们的利益,在莫斯科、雅库特自治共和国、巴什基尔自治共和国、图瓦自治共和国等地区开始采用私有化的个案模式。最终导致俄罗斯私有化改革中的刑事犯罪率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第三种现象是所有制多样化,到1998年中期,俄罗斯共建立了以下几种所有制形式:1.国际垄断所有制(天然气联合生产体、电力能源综合体和军事工业综合体);2.国有公司制(大中型企业,其中部分企业也将私有化);3.寡头垄断所有制,与俄罗斯国家的对外贸易出口和银行联系密切;4.地区、氏族垄断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多见于民族共和国和某些地理行政区域,如滨海边疆区、斯维尔德洛夫州)和经理垄断所有制(伏尔加汽车制造公司?quot;红色经理"E·卡达尼科夫,制药巨头A.伯勒恰罗夫);5.刑事犯罪垄断所有制,这种垄断往往受到黑手党的严格保护;6.外国占有者所有制,这种所有制的特点是,在地方官吏的直接保护和支持下,外国人通过私有化以合法的身份进入被禁入的行业(如制烟业、商业和控股等);7.市政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具有官吏人格化的特点,官吏们自由使用、支配财产的所有制形式;8.中小企业(包括农场主)业主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在俄罗斯发展缓慢。
  至于股份制所有制,只是形式上遵守股份公司法令,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打着各类股份公司的幌子,以不同方式占有财产,1998年8月实行通货紧缩政策使得股份制所有制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这种改革使大型企业受益:从1998年8月至2000年年中,主要是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进行所有制结构改革和财产的再分配。近两年,俄罗斯借助行政管理资源的强力手段,铲除或削弱了寡头垄断的权力,如像.别列佐夫斯基、B.古辛斯基和A.斯摩棱斯基这类寡头垄断已经被总统的另一些宠臣所取代,这些宠臣主要来自圣彼得堡。他们利用司法仲裁机关的权力和其他"合法"手段进行所有权的再分配。俄罗斯最大的"新贵"之一K .宾东季捷一语道破天机:"要知道什么是破产法吗?那就是当他们想剥夺你的财产权利时,就可以剥夺。并不是他们更善于管理财产,他们可以直接利用司法、州长和某一个重要人物的帮助,来达到目的。"[6]
  近年来,俄罗斯所有制改革主要不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而是通过大控股者的直接买断。对银行和生产垄断的加强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外国金融集团进入俄罗斯市场的规模,但这些外国金融集团只能间接实现对俄罗斯的投资。俄罗斯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限制国家经济中的垄断行为。2001年7月11日,俄罗斯总理.卡西亚诺夫签署了第526号政府决议--《关于电力能源行业改革的基本方针》。根据这一决议,石油天然气集团、电力能源综合体将被拆解为若干个分公司,并对其进行结构改造[7]。
  以上3种现象对俄罗斯所有制改革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所幸的是,这些现象在其他独联体国家尚未出现,不具有普遍意义。
  为此,我们可以做出两个结论。第一,俄罗斯的所有制改革并没有改变其不具有人格化的特点,所有制改革并没有直接涉及广大民众的利益,他们积极参与发展民族经济,其结果并未受益。第二,这种状况的加深是因为俄罗斯所有制改革的这一特点不仅不同于中欧各国和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改革,也不同于发达国家的情况,最根本的差别是不具有人格化特点的所有制形式在俄罗斯占优势。


二 乌克兰与俄罗斯所有制改革比较

  乌克兰与俄罗斯的所有制改革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特点。
  (一)从改革的制度背景看
  两国所有制改革制度背景基本相同。1991年12月底苏联解体,俄乌两国开始对所有制进行改造。两国摒弃实践了70余年的社会主义,选择私有化道路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政治体制改革要求经济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几十年来国内外各种矛盾不断激化。所有制改革的起步条件基本相同。苏联解体前后,两国国内经济形势日趋恶化;缺乏市场体系;没有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法规;计划经济思维定势一直主宰着人们的观念,束缚着人们的思想;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和经济改革人才,没有稳定的政治环境作保障。
  (二)从所有制改革目标看
所有制改革是俄罗斯与乌克兰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手段,通过所有制改革,打破单一的国家所有制结构,在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基础上,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稳定和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俄罗斯《私有化法》中规定:"私有化的目的是建立有效的社会市场经济。"[8]乌克兰《私有化法》中规定:"私有化的目的是建立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社会市场经济。"[9]对比之下,乌克兰"多元化所有制结构"比俄罗斯"有效的社会市场经济"更清晰,更具体。乌克兰私有化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市场关系;实现经济管理体系的非国有化,为企业找到有效所有者;私人所有者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新体制的主要社会阶层;吸引投资,扩大企业固定基金;追加预算。
  (三)从总体战略上看
  俄乌两国改革的总体路径都是由激进改革到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再由"数量型"到"质量型"。改革的理论基础是西方自由主义学说及货币主义学派的理论,坚信市场的自发作用,主张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但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上两国领导人的认识有所不同:普京强调"社会市场经济",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则突出"国家调控的社会市场经济"。
  乌克兰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力度大于俄罗斯。在俄罗斯,由于叶利钦政权的特殊支持,金融工业集团迅速崛起,其经营领域遍及一、二、三产业,其触角已经伸到了政治、经济、社会和国民生活的各个角落,其中的6个大集团控制了50%的俄罗斯经济和绝大部分传媒[10]。普京任总统后,为了恢复国家政权的权威性,对金融工业集团采取"逐步疏远和适度利用"的政策。乌政府则在私有化伊始就对金融工业集团采取严加限制的政策,特别是在《2000~2002年国家私有化新纲领》中,明确规定,"直接禁止金融工业集团参与国家战略性企业的私有化",如果金融工业集团以间接方式参与私有化,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厉制裁,决不手软[11]。所以在乌克兰没有形成有影响的金融工业集团。在整个私有化过程中,乌政府利用国家调控手段,不断调整优先发展方向,获得积极效果:1992年至1994年重点建立市场关系;1995年至1997年重点进行经济管理体系的非国有化,形成私人所有者社会阶层;1998年则重点吸引投资,扩大企业固定基金。
  (四)从改革内容和范围看
  俄乌两国私有化内容相同:小私有化、大私有化、个案私有化或个别私有化(在乌克兰还称为"国家私有化")。个案私有化就是对国家大型、特大型企业实行私有化,其实质就是根据各种企业的不同情况和条件单独地、一个一个地进行私有化,主要是针对私有化开始阶段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采取的调整措施,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私有化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两国私有化的范围大体相同,俄乌两国的私有化纲领都规定,除了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以及重要的战略部门外,其他部门都要实行私有化。但两国对不能实行私有化的要害部门及其范围有不同界定。俄罗斯政府规定,对宇航、原子能工业、地下和地面资源、银行、电力企业与设施、管道运输、水利设施、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严禁实行私有化,但对军工、原子能、机器制造业、采掘工业、燃料动力工业、铁路、航空等大中型企业实行有限制的私有化。乌克兰则规定,以下组织、机构的财产不实行私有化:国家政权机构和管理机构、军队、国民卫队、国家安全机关、边防部队、护法机关和海关的财产;黄金和外汇基金储备、国家物资后备、发行和储备物资系统,政府的专门机要通讯设施;历史文物、地下和水力资源以及原子能发电站等。
  (五)从私有化方式看
  俄乌两国都采用了证券私有化和货币私有化方式,私有化之初,俄乌两国政府都无偿向其每个公民发放私有化证券。俄罗斯的私有化证券面值为1万卢布,按当时汇率约折合32美元;乌克兰的私有化证券面额为500万库邦,按当时汇率约折合25美元[12]。有2800多万乌克兰公民获得了私有化证券。这些证券主要用于购买股份制企业的股票;也可以通过"投资基金会"购买私有化企业的股票,还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和地方政府财产。甚至可以向私人出售或兑换成现金。
  但是,俄乌两国证券私有化的具体操作程序上有所不同,效果也不一样。1992年年底,乌克兰开始大规模的证券私有化,私有化证券以银行存款账户形式发放,不是流通券,杜绝了私有化证券的非法炒作,大大减少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待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等金融机制建立起来并开始运行之后,1994年11月26日的乌克兰《总统令》才赋予私有化证券有价证券的性质。俄罗斯私有化证券自发行之日起就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不记名私有化证券),在证券市场和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就开始大量炒作私有化证券,致使经济犯罪率居高不下,金融债券诈骗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乌克兰私有化方式的另一重要特点是非竞争私有化方式占优势。在改革初期,非竞争私有化是乌克兰私有化的主要方式。
  (六)从具体实施过程看
  在私有化的实施步骤上,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都先实行"小私有化",后实行"大私有化",再到"个案私有化"。
  从私有化的各个时间段上看,乌克兰私有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1992年俄罗斯开始正式实施私有化计划,小私有化阶段是1992~1993年。乌克兰1991年10月31日私有化开始启动,小私有化阶段--1993~1995年;俄罗斯大私有化阶段--1993~1997年,乌克兰大私有化--1996~1999年;俄罗斯个案私有化1997年7月开始,乌克兰国家私有化或称为个案私有化2000年开始。相比之下乌克兰均滞后2~3年。笔者认为,乌克兰私有化滞后的原因有以下4点:1.乌克兰独立之初,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仍在沿用苏联时期旧的法律、法规;2.迷信和模仿俄罗斯(乌克兰官方和学术界十分尊崇莫斯科、圣彼得堡大学的理论权威),但不能排除乌政府有意放慢速度,观察并总结俄罗斯私有化的经验和教训。比如,乌克兰私有化证券发行两年后,才允许上市流通,大大减少了经济犯罪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财产掠夺,社会局势稳定;3.乌最高议会与总统和政府斗争激烈。比如,在小私有化时期,由于双方政见不一,议会以政府没有及时提出企业私有化清单为由下令停止私有化,拖延了私有化的进程;4.乌克兰小私有化初期,地方政府消极抵制对市政所有企业非国有化,没有将商业、居民日常服务业和社会餐饮业列入重点私有化范围,造成初期完成私有化的企业一半以上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乌克兰私有化的实施方法具有企业分类细化的特点。乌克兰企业私有化细化的具体标准是:"A"组企业固定基金不超过100万格里夫纳(为小私有化企业);"B"组企业固定基金由100万到1.7亿格里夫纳,每一名员工的基金部分不超过私有化证券票面价值的12倍;"C"组企业固定基金由100万到1.7亿格里夫纳,每一名员工固定基金价值部分必须超过私有化证券票面价值的12倍以上;"D"组企业固定基金超过1.7亿格里夫纳,均为垄断行业,军事工业综合体和外资企业;"E"组是未完工项目;"F"组是国家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俄罗斯私有化企业的分类却比较简单,企业主要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必须进行私有化的部门和企业,包括商业批发和零售、公共饮食和服务性行业;建筑业和建筑材料工业;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服务性行业;食品工业和轻工业;汽车运输和汽车修理业;亏损企业;已经停工和尚未停工的超期建筑项目等;第二类为应当有限制地进行私有化的部门和企业,主要指一些大型企业和军工生产部门,大型企业的标准是指到1992年1月1日为止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两亿卢布,或职工人数在1万名以上的企业,如军工、原子能、机器制造、采掘工业、燃料动力工业、铁路、航空、内河及海洋运输部门的企业等,对这类企业的私有化必须得到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进行。第三类是暂时不进行私有化的部门和企业,主要包括地下和地面资源、银行、电力企业和设备、管道运输、水利设施、邮电和电视广播部门等。
  (七)从国家退出的程度上看
  原苏联曾是世界上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在工业中,国家所有制比重几乎达到100%。历经十余年的所有制改革,俄乌两国基本形成了以非国有经济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但在国家退出的程度上有所不同。截至1996年年底,俄罗斯工业中实现私有化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60%;非国有经济在GDP 中占72%,其中私营经济成分占28%。截至2000年,国有经济部门(包括市政所属部门)的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38.1%;私有经济部门的就业人数占45%;混合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就业人数占14.1%。2000年,所有权结构及其各类股东所占比重的情况是:"外部人"持股占54%;"内部人"持股占34%;国家占12%[13]。
  乌克兰在新的所有制结构中,集体所有制企业数量最多,主要为股份所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数量并不大,仅占1.2%[14]。乌克兰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表明:1997年乌克兰全国固定基金为8664.39亿格里夫纳。其中生产基金为5221.99亿格里夫纳,非生产基金为3442.40亿格里夫纳。当年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固定基金中:私有制占1·9%;集体所有制占41·4%;国家所有制占56·7%;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法人所有制占0·1%。截至2000年10月1日,非国有制工业企业占工业企业总数的86.1%,其产值占GDP 的58·5%。通过租赁赎买形式组建封闭型股份公司,其最大特点是,企业职工在股份的分配中享有很多的优惠,这样就形成"内部人"持股比例高的局面。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0年在乌克兰,"内部?quot;持股占55%;"外部人"持股占45%。截至2000年1月,乌克兰国家持股的开放型股份公司总数(不含市政所有制企业)为2588家。其中,国有股占50%以上的开放型股份公司有514家;国有股占25%~50%开放型股份公司有1162家;国家持股少于25%的开放型股份公司有912家。这证明,1/3的开放型股份公司的控股权还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仍旧控制着企业的生产经营。
  (八)从私有化结果看
  2000年乌克兰经济开始停止下滑走向稳定与增长。乌克兰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6%,工业产品的生产提高了12.9%,农业增长了9.2%,其他直接与消费需求有关的生产行业,如食品、轻工和木材加工生产增加了30%~35%;2001年乌克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9·1%;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4.1%,工业产值增长6%。
  1999~2002年,俄罗斯经济连续4年实现了增长:1999年GDP 增长了3.2%;2000年--8·7%;2001年--5%,工业生产总值增长4·9%,农业增长6.8%,居民实际收入比2000年提高5·9%;2002年GDP 增长4.1%,工业总产值增长3·8%。

                              (责任编辑 张红侠)

 

[1]〔乌〕《乌克兰经济》2002年第5期。
[2]〔美〕姆·斯塔列尔斯:《支持中东欧国家的改革》,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社1992年俄文版,第4~5页。
[3]〔乌〕《乌克兰经济》2002年第5期。
[4]见〔乌〕《评论家》报的相关评价。基辅,2001年10月8日,第37期。
[5]〔俄〕M.罗日科娃:《全俄汽车联盟的如意算盘》,载《消息报》2001年12月27日。
[6]《规范的商人论不规范的经济》,载〔俄〕《评论家》2001年第8期。
[7]《改革家们的胜利》,载〔俄〕《商人--权利》2001年第45期。
[8]〔俄〕《经济生活》1992年6月5日,第29期。
[9]〔乌〕《真理报》1992年5月12日。
[10]李建民:《俄罗斯金融寡头暨官僚资本主义探源》,载《东欧中亚研究》1997年第5期。
[11]〔乌〕《乌克兰经济》2001年第7期。
[12]郭连成:《从苏联到俄罗斯乌克兰--若干经济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
[13]李建民:《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与现状》,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1期。
[14]〔乌〕尼·伊万诺夫:《国家所有制的私有化》,载《乌克兰经济》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