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苏联存在近70年后最终解体,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苏联政府在民族问题上的失误。苏联时期民族政策失误对中亚国家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理论上的"民族自决权"与实际运行中的中央集权的矛盾使苏联的民族平等政策名存实亡。苏联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列宁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2],但是列宁所主张的民族自决原则有其特点。其一,它针对的是帝国主义的侵略与民族压迫政策,是被压迫民族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3]。其二,在列宁看来,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支持民族分离,这要以是否有利于整个革命和整个人类进步的利益来决定。他指出:"不允许把民族自决权问题同某一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混淆起来。对于后者,社会民主党应当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出发,完全独立地逐个加以解决"[4]。其三,列宁将民族自决原则看作是实现各民族融合的前提和有效手段。他指出,"从我们这方面来说,我们决不希望分离。我们希望有一个尽可能大的国家,尽可能紧密的联?quot;[5],"我们是想建立大国,使各民族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相互接近乃至相互融合,但是没有分离自由,这种基础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同分离的完全自由愈接近,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因此,"分离自由是反对愚蠢的小国制和民族隔离状态的最好的和惟一的政治手段"[6]。
由此可见,民族的融合或联合是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原则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可看出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是充满辩证法和极其理论化的。在现实中,尤其是在苏联多民族的现实中,要执行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就更加困难。首先人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苏联境内的中亚各民族是不是被压迫民族?要不要分离?因而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在苏联境内实质上处于两难境地。在苏联的历史中,我们看到的事实是,苏联历代领导人片面理解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把"我们决不希望分离"和民族融合作为其民族政策来实施(事实上在自由分离基础上的融合行不通)。斯大林时期的民族高压政策和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时期的"在苏联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共同体,即苏联人民"[7]的民族融合政策就是这种片面理解列宁民族政策的绝好写照。这种状况必然造成了苏联民族政策中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和脱节。中亚新独立国家领导人可以说是苏联这一民族政策的见证者,因而他们在自己国家独立之后都果断地宣?quot;反对民族自决权"原则。同时中亚国家领导人也明确意识到"民族自决权"原则在当今世界是一个相当混乱的概念。坚持这一原则的结果有可能导致多民族的中亚国家出现动乱。正如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所讲:"如果坚持这一立场,世界上就会出现数千个小国"。
第二,与"民族自决权"理论相适应的是,苏联在国家构成形式上采用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以民族为特征组建的联邦制的特点是,联邦主体即各加盟共和国:1.除外交、国防外,基本上拥有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所必须的一切管理机构;2.形成以当地民族为主的领导班子,并为法律所规定;3.联邦主体内的主体民族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即把用本民族命名的民族自治实体视为"自己的"国家,把生活在其境内的其他民族视为"外来民族",并采取各种手段强化主体民族的地位;4.受示范效应的影响,联邦主体内的一些"次主体民族"也谋求享有同样的特殊地位,建立"自己的国家",从而导致经常出现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8]。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苏联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是联邦主体,拥有主权,可以自由退出联盟。
联邦制在苏联几十年运行中,造成了两个恶果,其一是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运行中的单一制(或集权制)的矛盾,使苏联国家结构处于极不正常状态。形式上苏联国家结构按联邦制组建,法理上各联邦主体拥有很大的权利,但在苏联高度集权体制下,各联邦主体徒有虚名,它们感觉不到宪法规定给自己的权利何在,各联邦主体领导人看到的是现实与法规之间的巨大反差。他们不甘于自己的处境,经常引用列宁的话去追求"民族平等",向中央索权,这种集权与分权的斗争一直存在于苏联,一旦条件变化,长期积累的不满就可能像火山一样爆发;其二,是按主权国家形态为联邦主体建立的组织机构和由此培起来的主权意识及其宪法中明文规定的"退盟"权利,为适当条件下各加盟共和国的独立作了法律上和组织上的准备。1991年年底苏联解体为其联邦制作了很好的注脚。历史的事实已经证明,苏联式的、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是一种不成功的制度。
中亚国家独立后,都从苏联联邦制失败中总结历史教训,断然否定联邦制。各国在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它们是单一制国家。
二 中亚民族和睦政策是在中亚国家客观分析其所处的国际环境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是中亚
国家民族政策形成的国际因素
首先是俄罗斯因素。沙俄政府和苏联政府推行的俄罗斯化政策,使中亚各国受到俄罗斯文化的深刻影响。苏联解体后,这种文化的影响通过中亚地区的俄罗斯人问题充分表现出来。据统计,苏联解体之前,在中亚地区的俄罗斯人有900多万。其中,在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人最多,有600万,占哈全国人口的37%;乌兹别克斯坦有160多万,占乌全国人口的8%;吉尔吉斯斯坦有90多万,占吉全国人口的14.6%;塔吉克斯坦有38万多,占塔全国人口的7.6%;土库曼斯坦有38万多,占土全国人口的10%。除塔吉克斯坦俄罗斯人为第三大民族外,俄罗斯人在其余四国中均为第二大民族[9]。苏联解体后,中亚地区的俄罗斯人地位发生了剧烈变化,由原来享有特权地位?quot;老大哥"民族变成了外来的"少数民族"。俄罗斯人为了其权利与利益与当地主体民族之间的冲突不断发生。比如,在国籍和俄语地位问题上,很多俄罗斯人要求保留俄罗斯国籍或保留双重国籍,要求俄语与当地主体民族语言处于平等地位。中亚地区的俄罗斯人的这些要求还得到了俄罗斯政府的支持。1994~1995年,俄罗斯颁布有关总统令,成立了境外同胞事务委员会。1993年12月俄罗斯宪法允许境外俄罗斯人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据此规定,俄政府曾向独联体其他国家提出境外俄罗斯人享有双重国籍的要求。这种状况必然使中亚国家的民族政策,尤其是对待其境内的俄罗斯人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它们与俄罗斯国家的关系。所以,俄罗斯人问题看似中亚五国的内部民族问题,实则是关系到中亚与俄罗斯的国家关系问题。
其次是地缘文化因素。从中亚所处的地缘文化特点来看,中亚位于欧亚大陆腹地,是欧亚大陆的联结点和战略结合部。由于中亚地区历史复杂,中亚国家不仅在地理上与俄罗斯、土耳其、中东阿拉伯世界、阿富汗、中国西部相毗连,而且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着深厚的历史、民族、宗教、文化联系。冷战后,尤其是2001年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势力进入中亚地区,使中亚的地缘文化变得更加复杂。在这里历史上形成的突厥-伊斯兰文化、斯拉夫文化、汉文化、波斯文化、印度文化和西方文化(包括新进入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伊斯兰教、东正教、天主教、佛教和儒教等发挥着不同的影响,可以说,中亚地区是全球各种文化力量的集散地[10]。作为各种文化力量载体的中亚各民族能否和睦相处将直接关系到中亚各国及其与周边各国的稳定发展,同时也关系到这一地区国际格局的发展变化。
再次是民族分离主义因素。冷战后,民族分离主义成为世界不少地区发生冲突和战乱的重要根源之一,也是当今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俄罗斯车臣的民族分离主义,格鲁吉亚的阿布哈兹民族分离主义,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民族分离主义,分布在伊拉克、土耳其和希腊的库尔德民族分离主义,中国新疆的"东突伊斯兰运动"民族分离主义等都造成了所在地区的动荡和冲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分离主义往往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而且又常常以恐怖活动作为实现其政治目标的手段。中亚国家是在苏联解体后世界民族主义浪潮兴起中独立的。五国独立后,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复兴,宗教极端主义在中亚的活动日益频繁,出现了民族分离主义、伊斯兰极端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合流的情况,恐怖活动成为他们实现政治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中亚国家独立以来,恐怖袭击事件的不断发生可以说都直接与伊斯兰极端主义有关。如果任凭民族分离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活动泛滥,新独立的中亚国家的统一和完整将受到威胁,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无从谈起,甚至周边国家和地区也不得安宁。正是考虑到这一因素,中亚五国非常重视反对民族分离主义问题。例如,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就十分明确地强调,哈萨克斯坦是在多民族、多宗教的复杂背景下获得国家独立的,民族分离主义势力一度威胁到国家的统一和完整。因此,反对民族极端主义,保持民族关系和谐是国家今后一项长期任务[11]。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也说,政治化的民族主义会走向极端,会对国家安全、民族安全和地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12]。
三 西方"文化多元主义"理论及其重"人权与公民权",轻"民族"观念的理念是中亚民族和睦政策形成的理论基础
中亚国家独立后,都放弃了苏联时期执行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转向采用西方国家奉行的民族理论。对中亚国家影响较大的西方民族理论是所谓"文化多元主义"理论。
1924年,美国犹太学者卡兰(H orace K aiien)首次提出了"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的概念。他认为"(各民族的)文化本身就具有价值",正是"在多样性的影响中才能出现创造?quot;[13]。他的观点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他们认为如果文化是单一的话,社会就会变得十分枯燥;正是这些民族文化差异的存在,可以迸发出很多的创造性,而人权的意义就在于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这种"多元化"使得各地区的文化生活变得丰富多彩。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戈登(M ilton M .Gor-don)将这种文化多元主义用公式概括为"A+B+C+……=EA+EB+EC+……"[14],表示民族交流和共同生活的结果是产生出保留了各民族文化传统的"美国人"。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这一理论成了西方民族政策的基础。1971年,加拿大开始实行文化多元主义政策;1973年,澳大利亚也开始推行这一政策。其后,在美洲、欧洲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中实行。这一理论的特征是重"文化多元"、重"人权和公民权",淡化"民族"观念,强调在西方统一的民主、人权、法制社会中最终形成各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因而"文化多元"并不意味着各民族在政治、地域上实行"割据"而危害国家统一,并没有保留具有真正独立意义的"文化群体",只是允许在接受"共同文化"的前提下保留了原有传统文化某些特点的各个"亚文化群体"的存在。尽管这一理论是否符合中亚五国的国情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是中亚国家的民族政策目前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上的。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谈及本国民族政策时说:"我想强调的是,哈萨克斯坦的民族政策今天和以后将建立在明确和公正的原则之上,其中最主要的是:寻求妥协,把社会稳定作为公正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法律至上,巩固国家独立和实行积极的一体化政策。"[15]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初期就明确提出以下几项原则作为该国民族政策的基础,即承认人权高于民族权利;每个民族共同体在民主进程的范围内自由发展;要意识到在多民族国家条件下,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依靠损害其他民族利益而满足自己的民族需要;要明白吉尔吉斯斯坦人民是吉尔吉斯人和以吉尔吉斯斯坦为祖国的其他民族的有机结合体[16]。
总之,在当今这个民族矛盾危机四伏的世界上,各国政府都在寻求这样或那样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办法,能总结历史的教训、根据本国国情和所处国际环境、吸收借鉴别国的经验提出较可行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就可以称得上是明智之举,中亚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各国领导人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基本符合各国状况的,中亚各国(塔吉克斯坦独立初期的内战另有原因)独立以来没有出现重大的社会动荡,各国推行的民族和睦政策是其原因之一。当然,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相当复杂和不断变化的,期待一项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产生是不现实的,况且,民族问题的解决本身相当复杂。毫无疑问,中亚各国的民族政策还须不断完善,但我们认为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借鉴不同理论来制定一项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本成果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项目批准号为01JC850002)
(责任编辑 刘庚岑)
| [1]参见赵常庆主编《中亚五国概论》,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刘庚岑《中亚国家的民族状况与民族政策》,载《东欧中亚研究》1995年第6期;刘庚岑《中亚国家的民族政策:理论与实践》,载《世界民族》2002年第1期;陈联璧《中亚五国民族关系问题》,载《东欧中亚研究》2001年第3期。 [2]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写:《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2页。 [3]同上,第503页。 [4]《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 [5]《列宁论民族问题》(下册),第717页。 [6]同上,第494~495页、503页、513页。 [7]参见果洪升主编《中国与前苏联民族问题对比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8]参见常庆《从民族角度看苏联解体》,载《东欧中亚研究》1998年第5期。 [9]参见陈联璧《中亚五国民族关系问题》,载《东欧中亚研究》2001年第3期。 [10]参见汪金国《未来中亚各种文化力量的集散地》,载《人民日报》2002年7月26日。 [11]〔哈萨克斯坦〕努·纳扎尔巴耶夫:《前进中的哈萨克斯坦》,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69~70页。 [12]〔乌兹别克斯坦〕伊·卡里莫夫:《临近21世纪的乌兹别克斯坦:安全威胁、进步的条件和保障》,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58页。 [13]马戎:《民族与社会发展》,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 [14]同上。 [15]〔哈萨克斯坦〕努·纳扎尔巴耶夫:《独立五年》,阿拉木图,哈萨克斯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 [16]参见〔吉尔吉斯斯坦〕H.A.奥穆拉利耶夫等《吉尔吉斯斯坦民族关系现状》,比什凯克1993年俄文版,第7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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