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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市民社会发展的当代困境及其对法治进程的影响
苗梅华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年第3期 2010年12月10日

  【内容提要】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开始在快速转型中大力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并把市民社会看作法治国家建设的希望和动力。然而事实表明,俄罗斯的市民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诸多困境和问题,并对其民主法治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决定着俄罗斯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

  【关键词】 俄罗斯 市民社会 法治

  【作者简介】 苗梅华,1975年生,俄罗斯远东国立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在读博士,黑龙江大学马列教研部讲师。(哈尔滨 150080)

  自20世纪80年代起,伴随着西方世界的福利国家危机、转型国家的社会变革以及英美对“第 三条道路”的探索,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也日益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思潮。很多转型国家更是关注“本土”市民社会的研究和培育,并力图借此来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俄罗斯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深入考察俄罗斯市民社会发展对法治进程的内在影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 市民社会:俄罗斯法治国家建设的希望和动力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受西方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开始大步地走向他们所期盼的市场经济和自由民主,“法治国家”也就随之成为重要的制度理想和社会目标。为此,俄罗斯法学界开始以西方的理论资源和法治模式为参照,对本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基础和动力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索,他们的很多目光都投向了俄罗斯市民社会的崛起。

  所谓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生活之外的多元化、自主化、个性化的私人生活和社会空间。它由私人领域、民间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结构性要素构成,既有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功能,又有与国家权力相合作的需求。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就成为当代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民主与法治的框架基础。尽管俄罗斯理论界难以摆脱这一主流思潮语境,但俄罗斯法学界对法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阐释,却带有较浓的“本土情怀”,尤其是伴随着对斯大林时期中央集权体制的深刻反省、清算和批判。他们指出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一直是国家把法律强加给社会的规制状态,而真正的法治国家则“只能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因为市民社会所形成的多元分散化权利和利益要求,分割了国家集权并迫使国家为社会服务;市民社会的自由、平等、权利等信念追求构成了法治的价值基础;市民社会通过对法律草案讨论、立法参与、执法评价、法律监督等活动,来影响国家的法律创制活动和法律实施,使国家法律能够回应市民社会的利益要求。因此,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根本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的活动并规定他们在市民 社会中的活动范围”[1]。这样,发达的市民社会就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动力和希望。

  俄罗斯的这种法治理论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其社会发展变革实践的深刻反映。苏联解体前夕民间组织开始活跃,成为推动苏联解体的重要生力军之一。此后,俄罗斯开始奉行“新自由主义”发展战略,力图通过“休克疗法”来加快私有化进程,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瞬间转轨,个人自由、权利和利益获得肯定,从而使市民社会逐渐浮现,开启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的社会结构转型进程[2],政府也开始着手推动市民社会的 发展。1993年俄罗斯宪法为公民的自由和独立团体的权利提供了保障,1995年俄罗斯联邦杜马又通过了政治团体法、慈善活动和组织法、非政府组织法和地方自治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地位。在这种政策环境下,20世纪90年代成为俄罗斯民间组织的迅速发展、扩大成长期。普京执政后强调市民社会的发展对民主的推进作用,主张在“第三部门”团体和联邦政府政策制定者之间建立一种合作关系。2001年春天,普京召见了7个联邦区的总统特使,敦促他们推动市民社会的发展。6月,普京又会见了民间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代表,鼓励民间组织在公共生活 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建立一个“公民组织议院”。2002年普京倡议组织“公民论坛”,广泛吸收和容纳社会组织,与政府管理部门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在普京的倡导和政府的积极措施推动下,俄罗斯NGO数量不断增多。1993年,在联邦和地方司法机构注册的社会组织的数量为5万个,1997年夏天达到6·6万个,到2002年,在俄罗斯至少有589 228个在册非盈利组织[3]。2004年普京再次当选为俄罗斯总统,他向全国致辞说:“我向你们保证,我国人民所有的民主成果将得到保障。而且我们不会停留在已有的成果上,我们将巩固多党制。我们将巩固公民社会,竭力保证媒体言论自由。”[4]梅德韦杰夫时代更加注重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在2008年梅德韦杰夫就曾指出,我们的市民社会产生于痛苦、矛盾的近20年,但今天它已经成为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不争的事实;今后,它应该成为我们稳定发展的根本[5]。根据俄罗斯统计局官方数据,2008年登记在册的各种NGO已达128 997个[6],政府也继续着力发挥它们对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动力作用。梅德韦杰夫在2009年国情咨文中再次强调:“公益性非商业组织帮助国家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将继续支持它们的工作。一些非商业组织从事公益性活动、帮助没有社会保障的公民,立法的进一步修正将面向简化它们的工作程序。为此,首先要引进社会非商业组织制度。取得相应资格的组织可以直接得到来自国家的支持。政权机关将给予这样的非商业组织财政、信息方面的帮助。不仅仅是这些,还要给予它们重要的税收优惠,分配国家和政府采购,转移物资以供其从事公益性活动。”[7]可见,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俄罗斯都把市民社会视为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希望和动力,积极推进市民社会的快速发展。他们甚至坦言:“只有在具备发达市民社会时,法治国家才有可能。”[8]

二 俄罗斯市民社会发展的当代困境

  尽管俄罗斯一直寄予市民社会以很大的法治希望,但是,与西方发展几百年的市民社会历史相比,俄罗斯的市民社会毕竟是“瞬间”出现的,而且是在国家快速转型中自上而下来推动和重建的,又有特殊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纠缠,因而它就必然会形成十分浓重的、挥之不去的“俄罗斯性格”。齐里尔·霍拉德科夫斯基甚至认为俄罗斯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的市民社会[9]。正是在这种瞬间出现、快速转型、国家推动、传统文化等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下,俄罗斯的市民社会发展并不理想,而是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和问题,难以承担起人们所过高期望的法治重负。

  其一,“西化”的市民社会发展预期与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内在张力。俄罗斯解体后,“西化”的市民社会情结得以快速释放。然而,今天的西方市民社会是几百年漫长发展的结果,特别是在中世纪中后期以来多元权力分割制衡的政治背景下孕育成形的[10],这一背景是其他国家包括俄罗斯在内所不具备的。而俄罗斯社会转型期中的市民社会构建,尽管在形式上走的是一条“西化”之路,但承载其市民社会制度体系的基础却无疑是“本土”的。传统的村社意识和依附型的个性使得俄罗斯人个体自主独立意识发展不充分,一直依赖于一个集团、一个群体。缺少市民社会生成的前提——自由的人——制约了俄罗斯市民社会的生成。此外,俄罗斯民族固有的国家观念始终以绝对形式统治着人们的精神世界,“认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物质是由其‘国民信仰’或宗教决定的。对俄国而言,‘俄罗斯人需要的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和一种强大的俄罗斯国家思想’。”[11]俄罗斯人需要依靠国家观念实现自己的民族理想。这种民族主义精神、国家主义思想,依然在人们心中具有很大的传统惯性和深刻影响,它与西方那种制衡国家权力、多元自由发展的市民社会理念必然产生严重的内在张力,从而使得俄罗斯“西化”市民社会的期盼受到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深层纠缠,甚至发生畸变。

  其二,“休克疗法”导致了国家控制能力与市民社会自律能力的双重衰微。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奉行新自由主义战略,力图通过“休克疗法”来加快私有化进程,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但是,这一瞬间转轨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问题。俄罗斯在1999~2000年期间,总犯罪率就增加了2倍,2001年一年记录在案的犯罪就超过300万起,发生32 000起谋杀,每4个男人中就有一个有前科;“社会底层”的居民有1 400万人:400万人没有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300万乞丐,400万流浪儿童,300万妓女[12],社会自律水平严重下降。与此同时,国家也面临着具有各自特殊利益主张和要求的诸多利益集团的压力,国家控制能力随之迅速退化。这时,人们便开始反思和怀疑私有化运动曾做出的承诺,并吁求国家发挥更积极的能动作用。俄罗斯新政府从1996年起,开始对新自由主义战略进行调整,通过加强国家干预来扭转经济过度自由化倾向,放慢私有化速度,调整对内对外政策,其实质是恢复国家控制能力,重新调整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一种努力[13]。然而,强化国家控制能力,就会使市民社会的自由发展空间受限,而国家控制能力衰微,在市民社会发育不成熟、自律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又会加剧市民社会的失序。因此,如何建立国家和市民社会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成为一个战略难题。面对国内外日益要求俄罗斯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呼声的高涨,普京提出了“可控民主”。而“可控的民主”的实质是建立新形式的相对集权的政治制度,这有利于恢复国家控制能力和建立社会秩序,但其中一些措施(如控制媒体和舆论等)客观上会阻碍市民社会的发展[14]。梅德韦杰夫基本上也是延续普京时代的政策取向。这种双重衰微仍然是制约俄罗斯市民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

  其三,民间组织发展“空心化”和“依赖性”倾 向明显。众所周知,民间组织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和对话平台,是市民社会发展状态的核心指标。尽管俄罗斯NGO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实际上其成员的数量还是很有限的,成员的社会阶层分布也不够多样化,从而形成了一种“空心化”状态。另一方面,俄罗斯民间组织的发展也必然受到全球化背景下复杂的国际环境影响,特别是很多民间组织常常需要依靠国家的支持以及国际组织和基金会的援助。面对这一情况,普京曾指出:“一些国家拨巨资支持俄境内某些社会组织的政治活动且都涉及敏感方面,我们十分清楚出资者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为防止西方势力渗透和影响,国家加强了对民间组织的控制,先后通过了《社会团体法》和《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修正案[15],予以严格规制。这样,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又会面临国家权力的威胁。可见,民间组织的这种“空心化”和“依赖性”倾向,无疑会对俄罗斯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和动员能力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抑制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和成长。

  其四,不健全的政党体系与民间组织之间形成了难以架通的鸿沟。俄罗斯是在快速转型中建立起民主代议制的,但民主代议制需要政党、民间组织、利益集团等在公众与政府之间承担起中介和桥梁功能才能顺利运行,从而实现多元权利和利益诉求的过滤、对话、协商与整合。而俄罗斯多元化的政党体系是在发育不成熟的基础上瞬间建立起来的,为了发挥政党效能和实现有序民主,国家通过立法不断加强对选举进程的控制,提高了政党参与国家杜马的门槛和要求,并主动承担起建立联邦议院的责任,其目的是“通过代议机构加强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权组织间的联系”[16]。然而,俄罗斯的政党不像西方式政党那样能够代表某一阶层或利益,多数政党是由既有的政治精英所创建的,他们往往自己在政府内部和经济寡头中寻求支持,并不需要太多的利益团体,这不仅使大部分政党缺乏稳固的社会基础,也形成了政党体系与民间组织的重大鸿沟,从而使民间组织很难获得进入联邦议院的途径和渠道。这样,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权组织之间的联系就发生了某种“中断”,市民社会的真实诉求也就难以涉足政治对话和影响国家决策,从而制约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功能发挥。

  其五,民众参与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足。民意基金会2001年6月对15 000名俄罗斯城市和乡村居民所作的民意调查显示,仅有5%的市民认为民间组织是积极的,73%的市民不愿意为任何民间组织工作,愿意为民间组织工作的只有15%[17]。俄罗斯人对制度的信任度也不高,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够参与民间组织工作的人为数很少,大约仅占人口总数的5%[18],目前俄罗斯民间组织的覆盖率还不到1%。尽管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努力吸引公众的关注并加强对青年进行社会政治的教育工作,激励年轻人更多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但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俄罗斯民众的公民意识和法观念同样较为薄弱,公众还没能形成现代的民主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为使经济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增长,稳定社会秩序,普京时期曾推行一系列以“强国理念”为核心的执政方针。这一“强国理念”切实地提升了俄罗斯的国家实力,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条件,也让民众更加相信,只有强大的国家和强有力的国家控制才能够切实保护公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确保国家稳定。但是,人们也会担心,俄罗斯的一切是否又都重新回到了国家的集中控制之下。这会对自由理性的法治观念和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孕育产生一定的冲击,不利于俄罗斯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三 市民社会发展困境对俄罗斯法治进程的影响

  俄罗斯的市民社会发展有其特有的矛盾性与复杂性。从深层文化来讲,“东方与西方两股世界历史之流在俄罗斯发生碰撞,俄罗斯处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之中”[19]。当前俄罗斯市民社会发展所 遭遇的这些困境,无疑和这种深层的文化冲突密切相关,并直接对俄罗斯的民主法治进程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法治发展道路的“俄罗斯化”。伴随着俄罗斯快速的根本性转型,他们认识到,“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现代化必须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和巩固,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市民社会的建立和成熟的过程”[20]。然而,一些社会问题随之也暴露出来,人们发现原来所期盼的一蹴而就的民主政体,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一种低层次性、不成熟性,甚至导致国家权威失效和民间秩序混乱。于是就开始对市民社会的发展困境进行反思,甚至认为“在俄罗斯,既没有‘自由的人’,‘也没有独立于国家制度化的公民社会’”[21]。这样,力图通过市民社会来实现对国家的制衡就难免是一种奢望。在俄罗斯这样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中,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仅仅依靠社会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国家力量的支持。同时,俄罗斯为了实现其经济的持续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并保障国家主权和保证“大国”地位,必将继续奉行国家主导的社会控制模式。但这种模式会暂时性地牺牲以公民自治为依托的社会调控体系的建立,制约民主政治和民主社会改革的 进程。这种激进式改革暗藏的危机是,当自由与民主突然降临时,人们又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运用。也就是说,“这样做的时候,我们有时急剧地超越了社会适应这些自由的能力,历史的必要性剥夺了我们实现渐进化发展的可能”[22]。因此,政府只有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适当改造本国的传统、文化、观念,规范NGO的发展,健康、良性的市民社会才能产生,也才能遏制国家与市民社会双重衰弱的趋势,实现二者的“双强”和良性互动发展。这就是说,建立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建立起码的法律秩序,恢复已丧失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恢复同犯罪尤其是同贪污受贿的斗争,过渡时期更是如此[23]。这样,就决定了当下俄罗斯民主法治发展道路必然是“俄罗斯化”的。

  其次,社会信任缺失和秩序危机。面对俄罗斯民间组织的“空心化”状态,人们逐渐认识到,“不存在良好的自治组织及组织网络……将严重影响俄罗斯民主的品格”[24],而这一状况并不是今天造成的。其实,“布尔什维克革命早在俄罗斯资本主义充分发展之前爆发,新的苏联政权在落后的文化教育处境中生存,大部分国民缺少相应的政治修养,这必然导致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甚至连家庭内部关系也包括在内的领域的强力干预”[25]。于是,正式的公共领域在苏联时期就被高度政治化,并且处于国家的管控之下。人们不能公开地表达想法,社会生活也基本集中在他们的家庭和朋友圈子中,这样便导致了小网络内部利益整合程度高,成员之间普遍信任、互惠合作、程序规范理性化程度低,正式制度在网络内部问题的处理上常常不被重视、也不起作用。苏联解体后的迅速转型,各类民间组织广泛兴起,也带给人们以很大的动力和希望。然而,它们“空心化”的状态随之出现,社会整合信任度低、合作精神差的文化传承仍没有太大改观。尤其是民间组织的活动空间受到了一定限制,相互之间的联系也会非常薄弱,社会动员能力明显不足,参与公共生活的水平不高。因此,政府放松管制后,民间组织的自律管理无法顺接,不仅“民主秩序没有出现,相反,经济活动混乱,犯罪猖獗”[26]。这就不仅会危及社会信任和社会秩序,也使得民间组织难以担当起制衡国家权力扩张、保障多元权利诉求、建立社会自律秩序的使命,民间组织的法治功能也自然会受到一定的消解。因此,克服民间组织“空心化”状态,强化其动员能力和参与水平就成为俄罗斯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重任。

  再次,民意表达渠道不畅。俄罗斯转型后致力于推行新自由主义改革,结果产生了大量的经济精英和经济寡头,他们对国家的财产、利润再分配过程、政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等都有着很强的操纵能力。而民间组织与政党之间又出现了重大的鸿沟,这样,就使得民间组织无法、也无能力参与太多的政治生活、充分表达民主意愿,致使在对国家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利益主张等方面难以有更大的作为。从目前情况看,俄罗斯25%的居民属于中等收入阶层,1%的居民属于富有阶层,70%~75%左右的居民属于贫困阶层[27]。大多数俄罗斯人变得同样的贫穷,只有高度依赖国家。他们所关心的是基本的生存问题,根本无暇顾及公共性活动,又无法借助所属的民间组织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出声音,因而就日益被边缘化、贫困化。表面上颁布了民主化、自由化的宪法,但“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常常被忽略或侵犯”[28]。这样,法治秩序的建立也就步履维艰。为此,俄罗斯人曾在几年间就经历了“渴望民主”——“厌倦民主”——“拒绝民主”的心理巨变[29]。这就意味着,弥补民间组织与政党的鸿沟,畅通底层民众的民意表达渠道,将成为俄罗斯民主法治进程的关键。

  最后,立法司法难以受到监督和控制。近代法治产生于西方,它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自由主义精神。但是,西方自由主义在根本上是个人本位的,这与俄罗斯文化传统中国家观念与追求整体性的特征有本质上的差异。对于习惯了追求整体性的俄罗斯人而言,个人主体性意识是不明确的。因此,俄罗斯人一直依赖于一个集团、一个群体,人们总是把自己的幸福寄托在外在的国家权力身上,好像没有这个外在权力,就会茫然失措。

  这种惯性思想构成了俄罗斯人参与意识和法治观念不足的重要根源,并深深制约着俄罗斯的现代化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不强,不积极投身公共生活,民间组织就不会发达,个人及群体也就很难在庞大的国家权力和经济寡头面前表达、捍卫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而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强,护法精神不足,立法和司法活动就很难受到民众的监督和控制,民主法治进程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培育民众的参与精神和法治观念,“不仅是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市场与私有制,也是教育公民意识,关注正义。”[30]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督和控制立法和司法活动,确保法律的正义性和公众性,而不是国家权力和经济寡头的独断专行,从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为此,他们开始强调,“为了形成法治国家,在整体上需要高水平的一般文化,而从局部上则需要高水平的法律文化”[31]。这将成为俄罗斯法治国家建设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俄罗斯作为一个典型性的转型国家,其市民社会发展困境及其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影响,对我们无疑具有很大的警示意义和启发价值。俄罗斯的文化传统、“东方专制主义”历史、社会主义建设的曲折道路和快速转型等等,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和反思的一面镜子。事实上,尽管民主法治产生于西方,但它却是不可能复制的。而诸多西方国家并没形成、也不可能形成一条普适的道路,反而呈现出多样性、动态性、非模式化的发展路径[32]。中国的法治建设同样既要借鉴西方又要立足本土,也需要强化民间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动员能力,需要塑造社会成员的参与意识和法治精神。特别是中国的市民社会发展更要吸取俄罗斯“西化”的经验教训,着力构筑法治的本土根基。而这一根基的培育和构筑又离不开国家的积极作用,需要“注入经验理性和建构理性、本土与移植、承继与创新的双重性”[33]。

  (责任编辑 张昊琦)

 

[1]Т.В.Кашанина,А.В.Кашанин,Основы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Издательскаягруппанорма-инфра,М., 2000.с·42,44, 45;О.В.Макаров,Соотношениеправаигосударства//Государствоиправо, 1995.№5.
[2]〔俄〕别利亚耶娃:《中产阶级寻踪》,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4期。
[3]Marcia A. Weigle. On the Road to the Civic Forum: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fromYelstin to Putin[M]. Demokratizati-sya, Spring 2002, Vol.10, Issue2
[4]http://worldhistory. cass. cn/index/world _ hotnews/world_hot_news_txt/20040322024.htm(资料来源:人民网2004年3月16日).
[5]Д.Медведев,ВыступлениеназаседанииСоветапо содействиюразвитиюинститутовгражданскогообществаиправам человека. http://archive.kremlin.ru/appears/2009/04/15/1436_type63378type82634_215115.shtml.
[6]Числообщественных объединений и организаций,зарегистрированныхв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на1января2008г. ПоданнымФедеральнойрегистрационнойслужбы.http://www.gks.ru/.
[7]Посла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и Дмитрия Медведева ФедеральномуСобранию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 12ноября2009 года. http://www.kremlin.ru/transcripts/5979.
[8]〔俄〕B. 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9]К.Г.Холодковский,ГражданскоеобществовРоссии: структураисознание.М.:Наука, 1998.с.5~6
[10]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6~61页。
[11]宋德星、许智琴:《大俄罗斯主义思想体系及其政治影响》,载《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1期。
[12]〔俄〕В.Я.叶利梅耶夫:《公民社会还是人类社会》,载俞可平主编《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中国与俄罗斯》,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页。
[13]马长山:《俄罗斯的市民社会诉求与“法治国家”定位》,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1期。
[14]2000年,俄罗斯增持公共电视台股份(达51%),结束了别列佐夫斯基对该台的控制;国家控股的天然气工业公司也利用债权控制了原属“桥”新闻媒介控股公司的独立电视台。2001年,卢克石油公司对属于别列佐夫斯基的另一家电视台TB-6提出经济诉讼,迫使后者倒闭。目前,国家用直接或间接控股方式控制了俄罗斯3家最大的电视台、70%的广播电视和80%的报纸。2001年还颁布了《大众传媒法》,规定外资在俄罗斯传媒机构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禁止外国公民和公司获得这些机构的控股权。2002年,普京签署总统令,取消了美国“自由欧洲”电台在俄罗斯境内的特权。参见许志新《“可控的民主”及其风险》,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5年第5期。
[15]卢冠林,晋勇:《美用金钱拉拢俄政党》,载《环球时报》2005年11月14日。
[16]Д.Н.Бахрах,Новыйшагвразвитии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обществавРоссии//Современноеправо,2008.№2。
[17]АлександрДомрин,ГражданскоеобществовРоссии.http://www.promved.ru/dec_2003_04.shtml.
[18]George E.Hudson, Civil Society in Russia: Models and Prospects for the Development, The Russian Review, April 2003,Vol.62, Issue2.
[19]〔俄〕尼·别尔嘉耶夫:《俄罗斯思想》,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页。
[20]〔俄〕安德兰尼克·米格拉尼扬:《俄罗斯现代化与公民社会》,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21]雷丽平:《俄罗斯的历史传统与苏联现代化》,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4年第3期。
[22]〔俄〕普京:《普京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23]О.В.Мартышин,Несколькотезисовоперспективах правовогогосударствавРоссии//Государствоиправо, 1996.№5.
[24]转引自黄军甫《社会结构变迁与俄罗斯政治转型》,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4年第2期。
[25]Андраник Мигранян,Взаимоотношения индивида,обществаигосударствавполитическойтеориимарксизмаи проблемы демократизации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го общества//Вопросыфилософии, 1987.№8.
[26]〔俄〕费多托娃:《俄罗斯的改革为什么失败?》,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6期。
[27]任开蕾:《关于俄罗斯的中产阶级问题》,载《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28]杨心宇、〔俄〕谢尔盖·沙赫赖、〔俄〕阿利克·哈比布林:《变动社会中的法与宪法》,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2页。
[29]转引自张树华《过渡时期的俄罗斯社会》,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30]О.В.Мартышин,Несколькотезисовоперспективах правовогогосударствавРоссии//Государствоиправо, 1996.№5.
[31]〔俄〕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页。
[32]马长山:《法治的平衡取向与渐进主义法治道路》,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33]马长山:《社会转型与法治根基的构筑》,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