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乌克兰的公司治理
张聪明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6年第4期 2010年12月10日

  【内容提要】 乌克兰经济转轨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确立自己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将完成的私有化,为乌克兰企业制度公司化提供了扎实的基础,法律框架初步建立起来,公司的治理结构起码在法律上已从过渡的形态转向了比较规范的治理结构形态。2003年年底以后,乌克兰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和经理委员会,具有德国模式的某些特征。但是,乌克兰《股份公司法》长期不能被立法机构通过,没有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不发达,这使得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难以解决,股东主义的目标与公司治理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公司要履行自己的社区责任的潮流如何兼容,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 乌克兰 私有化 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 监事会 经理委员会

  【作者简介】 张聪明,1961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北京 100007)

  乌克兰作为一个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是苏联解体后的事。从1991年8月24日(独立日)算起,乌克兰立国已经15周年了。在创立新国家的过程中,与其他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一样,政治经济制度都经历了一个巨大的转轨过程。就其经济制度来说,转轨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非国有化,并在这个基础上,乌克兰正在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制度。本文讨论的主题就是乌克兰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乌克兰的公司治理。

一 乌克兰的私有化和企业制度创新

  (一)乌克兰的私有化

  乌克兰的私有化从1992年开始,其目标是增加经济中的私有成分,实现国家经济的转型。从私有化的内容来看,乌克兰的私有化有3种类型:即土地和农业的私有化,住房私有化和国有工业及其他非农财产私有化。其中,农业私有化慢于其他两方面。本文主要讨论工业私有化。

  1992年,乌克兰通过了私有化法《关于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规定》,小私有化法《关于国有中小公司私有化的规定》,以后又做过修订。这两个法规范了私有化的对象、参与的主体以及程序。

  私有化的对象是商业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的股份化资本,未完成的建筑物和储备物资;其他国有公司的综合性资产。那些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国有资产不实行私有化,其具体内容由乌克兰议会决定。保证国家货币和证券安全的财产、广播电视中心、国家广播电视频道、由国家预算拨款的教 育、体育、科学设施、乌克兰军方使用的军火生产维修企业的资产、航空工业企业资产、地铁和其他城市电气化交通设施、铁路和生产机车、车辆的企业、保证统一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配送以及高压电网运行的资产、原子能发电站、联合热电厂、发电、蓄水、调水供水的大坝、油气地下储存设施和主要管线、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为非私有化资产。

  法律法规禁止以下主体参与私有化:(1)国家拥有25%以上股份的法律实体;(2)国家政府机构;(3)国家私有化管理机构的雇员。

  乌克兰国有资产基金会是负责私有化的独立机构。

  每一时期的私有化计划规定该时期的私有化目标和内容,议会对私有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加以批准,每一个计划的有效性直到新计划被批准才能终止。早期提交的2003~2008年私有化计划草案被议会于2003年6月驳回。2004年3月提交议会的新草案被批准,有效期是2004~2006年。

  工业私有化从时间上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现在进行的是最后的阶段。

  第一,初始阶段(1992~1994年)。这一阶段典型的私有化方式是租赁然后购买。购买对象是国有公司的财产。购买者是本公司的经理层和雇员。大多数中小企业以这种方式被成功私有化。

  第二,大规模私有化阶段(1995~1997年)。从1995年开始,乌克兰公民先后无偿获得一定数量的私有化证券。其中,一种是能在由证券拍卖中心组织的私有化投标中转换为公司股份的证书,另一种叫补偿证书,它是为补偿居民在乌克兰储蓄银行(OSCHADNY BANK)的存款因1991~1995年的高通货膨胀所受的损失而发放的。1996年10月1日,乌克兰储蓄银行发放了3 400万张私有化证券,同时,截至1997年年底,还发行了428.137 5万张名义价值为10格里夫纳的补偿证书和1 542.227 5张名义价值为20格里夫纳的补偿证书。利用这些证券投标购买公司股份的活动一直持续到2000年。从1996年4月起,私有化公司的股份开始用现金购买。

  第三,大规模现金私有化阶段(1997至今)。这一阶段私有化的重点是给政府提供具有实际意义的收入和现金流。本阶段大中型企业的现金私有化主要是通过投标整块出售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个股出售来进行。现金私有化阶段以出售战略性和垄断性公司的股份为特征。根据国有资产基金会领导人的说法,私有化第三阶段最后的目标是最终完成国有资产的私有化,发展大规模的战略性私人所有权,确保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不可逆转,同时促进政府管理部门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2000年5月18日,乌克兰最高苏维埃(议会)批准了《国家私有化计划》,其目的是为私有化创造更好的条件,为国家预算提供现金流。计划为乌克兰的私有化规定的任务是:为发展证券市场创造条件;实行私有化对象的市场化战略;促进乌克兰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发展;为国际投资者在乌克兰法律实体中创造赢利机会。

  在2000~2005年的私有化企业名单中,增添了600个新公司,其中大多数都是大型战略性重要公司。本轮私有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把战略性公司法定资本额的25%或50%(加1股)的股份留在国家手中,剩余的部分(主要的控股股份部分)打包出售[1]。

  根据国有资产基金会提供的资料,2004年,1 236个国有资产项目被私有化,国家因此获得95.991亿格里夫纳(超过18亿美元)[2]。

  截至目前,已有9.6万家公司实行了私有化,占全部公司的85%以上,其中7.942 2万个小企业被私有化(中小企业的大规模私有化已于1999年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1.116 3万个股份公司[3]。

  (二)乌克兰的企业制度创新

  在乌克兰转轨的早期,面对国家就是企业[4]的历史遗产,新企业(法律实体)的组建和运行主要是由企业法(LAW ON ENTERPRISES,1991.3.27)和经济公司法(LAW OF UKRAINE ONECONOMIC ASSOCIATIONS, 1991. 9. 19,1995.3.14修订)规范的。公司(商业团体)是法律实体采用的最通行的组织形式,当然,法律实体也可能是:(1)开放或封闭式股份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附加责任公司——公司的参与者根据协议在确定的法定资本额内有义务承担一定比例的出资额;(4)完全责任公司,即无限责任公司——参与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5)差别责任公司——部分参与者仅以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而另一些参与者负无限责任[5]。

  本世纪以来,情况有所变化。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乌克兰商法典和民法典对在乌克兰境内创设、运营、重组和终结的法律实体(企业)做了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6]。从这里我们可以对现行的乌克兰的企业制度有一个总体的认识。

  1.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JSC)是乌克兰通行的商业法律实体形式。一般来说,它类似于美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英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同时股东仅以自己在本公司的股份向公司负责。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不能小于乌克兰法定工人最低月工资的1 250倍。截至2005年1月1日,乌克兰法定工人最低月工资为262格里夫纳。这就意味着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不能小于32.75万格里夫纳(大体相当于6.179万美元)。当然,法定工人最低月工资是一个不稳定的指标,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也就不是一个稳定的绝对量。

  任何的法律实体或个人都可以发起创立股份公司。新的法律允许成立只有一个个人股东的唯一股东股份公司。但一个唯一股东股份公司不能成立另一个唯一股东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应该在乌克兰注册机构(地方市政当局)注册,以便获得法律实体的合法身份。

  民法典规定了有关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或法定资本额)的约束条款。一个股份公司存续两年后,如果它的净资产少于它的法定资本,它的法定资本就应该相应地减少;如果它的净资产少于它的最低法定资本,该股份公司就应该清算。

  股份公司可以是开放的,也可以是封闭的。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用公开认购的方式发行,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票只在发起人或事先确定的接受者之间分配,不能用公开认购的方式发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封闭式股份公司可以转换成开放式股份公司,但要修订它的章程和细则,并根据证券和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重新注册。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The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 LLC)是乌克兰最流行的公司组织形式。它类似于美国的公司和合伙企业。与美国公司类似的地方是,公司内的利益相关人士只以自 己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合伙企业类似的地方是,所有权利益是以法律文件规定的合同权利的方式确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比较少,是用格里夫纳计价的乌克兰法定工人最低月工资的100倍。如前所述,截至2005年1月1日,乌克兰法定工人最低月工资为262格里夫纳。这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不能小于2.62万格里夫纳(大体相当于4 943美元)。

  与股份公司相类似,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个人或多个人创立。当然,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被另一个唯一股东法律实体(公司)创立。

  新民法典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者 (人数)超过了法律文件规定的界限,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在一年之内转换成股份公司,但现行的乌克兰法律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者的最高限额。这一问题有望在将来生效的股份公司法中得到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者应该在进行公司的国家注册之前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上注入50%的注册资本。

  民法典规定,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存续两年后,如果它的净资产少于它的法定资本,该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相应地调低它的法定资本额。如果它的净资产少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该有限责任公应该清算。

  由于不用在乌克兰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发行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程序比股份公司稍微简单一些。同时,在增加资本和改变管理制度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也要比股份公司简单一些。

  3.合资企业

  乌克兰的合资企业一般是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建立和运作的。合资企业具有标准的乌克兰法律实体资格,没有任何特别的规范和要求。

  4.非实体性合作

  乌克兰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与乌克兰伙伴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合作生产或合作经营活动,不必建立相应的法律实体。这种投资受国家的保护。当然,这种合作应该进行注册登记。外国投资者有权撤回投资,有权将投资收益汇回本国。

  5.私人公司

  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公司形式。它可以由一人、几人或法律实体创设。没有法定资本的要求。由于它十分简单,实践中还是有投资者选择这种企业形式。

  6.外国公司在乌克兰的代表机构

  非居民代表机构是在乌克兰境内的非乌克兰居民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

  一般来说,乌克兰的公司最常采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LLC)和封闭式股份公司(CJSC)。但公司治理课题考察的重点则是开放式股份公司(OJSC)。

二 乌克兰公司治理的法律基础

  乌克兰公司治理的发展主要基于总统令、乌克兰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的规定和法院的裁判。

  基本的法律资源是民商法(Civil and CommercialCodes, 2003)、商业公司法( On BusinessCompanies,1991),证券和股票交易所法(OnSecurities and Stock Exchange,1991)、乌克兰国家证券市场规则(On State Regulation of theSecurities Market in Ukraine,1996)以及乌克兰国家存款制度和证券交易电子化的规定(On theNational Depository System and Peculiarities ofElectronic Circulation of Securities in Ukraine,1997)。

  2002年年初,乌克兰总统发布总统令,对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发展做了指引性安排,规定公司 官员[7]对股东权利被侵害应负行政责任,股东应该参与公司破产程序。由于股东权利被侵害总是与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的信息相关,总统令特别强调了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化问题。总统令也提及在股份公司里要建立公司治理协调委员会,还授权国家证券股票市场委员会起草《公司治理法》。

  证券委员会是最重要的管理机构,具有很大的权力,包括登记证券、监控证券流通、规范股份公司的活动、保护股东权利和处罚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除了强制性规制外,证券委员会提供了越来越多供公司自愿遵从的指导方针。特别是2002年,证券委员会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和已有的好的地方公司治理实践,发布了关于最佳公司治理实施推介书,在其中详细说明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为了落实总统令的要求,国家证券股票市场委员会建议将最佳公司治理实施推介书的有关内容吸收进国家的公司治理文件中。2003年7月,国家证券股票市场委员会发布了供公众讨论的《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草案》(PCG),在广泛听取和吸收对该草案的建议后, 2003年年底,证券委员会批准了《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

  《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在证券股票市场交易其证券和股票的开放式股份公司。

三 乌克兰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乌克兰法律《经济公司法》第41、46、47和49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委员会、管理和审计委员会是公司的治理机构。2003年年底证券委员会批准的《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确定的公司目标是通过提高股票的市场价值来最大化股东的利益和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个乌克兰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包括股东大会、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和经理委员会(或董事会)。

  (一)股东大会

  根据乌克兰法律《经济公司法》,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治理机构,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治理权能。除非《经济公司法》第41条有特别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1997年对《经济公司法》的修订,规定了股东大会的排他性权能,而且规定这些权能不能委托给其他的股份公司机构。

  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批准任何决议,包括经理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有以下排他性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包括改变公司的法定资本);任命公司股份登记员;选举监事会成员;通过选举或任命建立或撤换公司经理委员会和别的公司机构;批准公司和附属机构的年度总结、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意见以及公司利益分配方案和损失责任认定;批准公司的重组和清算;批准附属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创设和清算,并批准他们的章程和规定。公司的章程可以增补股东大会的排他性权力,通常包括股票回购,批准一定数目的协议,赋予公司官员一定的职责。实践中,股东大会常常把自己的大多数非排他性权力委托给监事会。

  股东大会应该在每个财政年后的4个月内定期举行,一年至少一次。

  股东大会由经理委员会召开。另外,在以下条件下,经理委员会应该召开股东大会:(1)掌握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要求时,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时;(2)公司利益需要时,比如破产以及其他公司章程事先规定的某些情况下,经理委员会应该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登记簿上的股东应该全体出席。如果经理委员会拒绝召开这样的会议,法院或者掌握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开这样的会议,此时,股东名单应该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委员会公开。

  股东大会的决策权仅限于列入大会议程的议题。掌握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会议召开30天以前取消列入议程的议题。

  法律规定至少提前45天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大会议程,此后会议议程的任何变化都要在开会10天之前通知股东。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要求是60%以上有投票权股份的拥有者出席,修改公司章程和批准公司清算时要求3/4有投票权股份的拥有者出席。其他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多数票做出。法律目前还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2004年,民法典规定,特定股东在股东大会讨论自己与公司的交易或自己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问题时,无权参与投票。

  公司的所有股东,无论其掌握的股票数量和种类如何,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不掌握公司股票的经理人员也可以依据审议投票权(deliberativevote)参加股东大会。

  (二)监事会

  乌克兰的法律规定,股东数超过50个的公司、银行、从国有公司重组而来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2003年年底,证券委员会批准的《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重申了这一点。从实践上来看,大多数的股份公司都设立了监事会。

  监事会的权力是控制和规范经理委员会的活动,同时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股东的利益。除了股东大会的某些排他性权利之外,公司的章程可以赋予监事会任何的特殊权力。实践中,公司监事会在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批准公司业务计划、公司预算和重大交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3年证券委员会批准的《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进一步规定,监事会从事公司总体管理活动:控制经理委员会,保护股东利益。监事会制定公司目标,批准公司战略,提名执行机构的主席和成员或提请停止他们的权力(由股东大会批准),审查年报和季报。

  公司的委员会应该在股东大会上由股东选举产生。在转轨前期,乌克兰的法规并没有规定公司委员会(相当于后来的监事会)的人数,公司委员会的人数和经理委员会的成员数都由股东大会决定。一般来说,大公司(股份公司)委员会的成员在5~12人之间。但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私有化组建的开放式股份公司有他们的特殊性,根据法律法规,他们的组织和活动都有特殊的程序。根据1993年7月19日乌克兰部长会议决议(1993年556号)批准的关于委员会的条款,在国有企业资产基础上组建的股份归国家所有的开放式股份公司,委员会应该以委任的原则组建,其中应该包括国家私有化机关、与公司活动有利益关系的政府部门、反垄断委员会、银行机构和劳动集体的代表。委员会的数量结构也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所以,乌克兰油气公司(NJSC“Neftegas Ukrainy”)的委员会由11人组成,乌克兰煤矿(NJSC“UgolUkrainy”)的委员会由8人组成,乌克兰储蓄银行(Sberbank)的委员会由10人组成。依据这样的原则组成的委员会行使权力一直到首次股东大会召开,而第一次股东大会应该在私有化过程中公司60%以上的股份售出以后举行。2003年以前的法律还规定工会代表和由其他工作集体授权的代表以及其他工作集体的协议代表可以依据审议投票权参加公司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2003年年底证券委员会批准的《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监事会的平均成员数为5~7人。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没有监事会独立成员(独立监事)的概念,但成员不能是经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于大多数开放式股份公司被少数大股东(包括经理人)控制,没有累积投票程序,小(少)数股东在监事会没有代表。涉及小股东代表的投票协议也不普遍,它们的法律意思也不明确。同时也没有设立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强制性要 求,实践中虽有一些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但并不普遍。

  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深入,独立监事终于在2003年证券委员会批准的《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里被规定为监事会的重要构成因素。该原则指出,为了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应该保证1/4的成员是独立的[8]。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表现在,与公司官员没有关系,与利益相关者没有关系,与重要的公司立约人没有关系,或者与那些和公司具有其他关联——这种关联会影响他们做出公证判断——的人也没有关系。与此相联系,具有以下特征的监事不是独立监事:在最近3年内作为执行机构主席或 成员在本公司服务的,或者是公司附属机构管理层成员的现任监事;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或者与特定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有牵连,该特定利益相关者与年度数额超过公司财产账面价值5%的公司债务有关;从公司领取监事职务补贴和所有权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拥有超过公司5%的股份或者是国家的代表。

  独立监事的标准和条件应该写在公司的细则里,公司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追加自己的更严格的要求。公司的监事会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该审查监事会成员是否遵守了公司文件关于独立监事的规定。独立监事的数量应该的公司年度报告中加以说明。

  2003年证券委员会批准的《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则规定,监事会应定期开会,会议频率应视情况而定,但至少应3个月一次。公司细则应该规定,监事会有权要求执行机构成员出席监事会以便回答监事会的质询。监事不能代行其他监事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任命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要求根据监事会的组成状况和职责,组建监事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应该是独立的。

  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审计委员会是作为与公司执行机构并列的治理机构存在的,它的职责是监控公司的财务和经理委员会的经济活动,它是从公司的股东中选举产生的。但2003年证券委员会批准的《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则将其规定为监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由其来实施公司内部的审计。《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规定,审计委员会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同时是监事会或经理层成员。

  审计委员会享有广泛的法定权威:有权控制经理层的活动,审查与公司活动有关的任何文件,参与经理会议并向公司官员提出质询。一旦发现公司官员有侵害行为,或者公司利益面临威胁,审计委员会有责任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动议。审计委员会还有义务根据股东大会、监事会或持有 10%以上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的要求开展调查和检查。年底,审计委员会应该提供有关公司活动的报告。没有这个报告,股东大会不能批准公司的年度平衡表。

  同时,掌握公司至少10%股份的股东还有权要求对公司进行独立审计,审计费用由要求独立审计的股东支付,该费用可以根据随后举行的股东大会决议补偿给发起独立审计的股东[9]。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依据审议投票权参加经理委员会的会议。

  监事会可以组建常设的委员会,比如战略计划委员会、金融投资委员会,也可以设立特设委员会,以便处理特殊的问题,比如评估公司重组的潜 在影响,调查公司官员的渎职等等。

  虽然某些公司已经在尝试通过内部规定或特别的协议建立监事会成员的信托责任,但乌克兰并没有有关监事会成员尽职和忠诚方面的清晰的责任和义务的法规;监事会成员也可能为某些有利害冲突的交易负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范围非常狭窄。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无条件提前罢免监事会成员,也可以为此建立一些机制,但要实施这种罢免,必须有特殊的条件或发现了监事会成员的违规行为。

  (三)公司的执行机构——经理委员会

  乌克兰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经理委员会(board)或其他章程特别规定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可以是团体性质的(如经理委员会、董事会),也可以是个体性质的(如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董事长)。

  执行委员会管理公司日常活动并向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协同监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公司战略草案,独立地制订和批准工作计划并实施公司目标,保证计划的执行。执行机构的全部活动都要在经济效率和增进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该为公司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股东或者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人可以出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经理委员会的成员。根据监事会建议,股东大会选举或撤换首席执行官和执行机构成员。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动议,监事会确定执行机构成员的薪酬数量和形式,其数量应与公司运行的状况相结合。执行机构成员的薪酬数量和形式的信息以及他们拥有的股份应该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首席执行官为经理委员会的领导人,他有权代表和节制公司。2004年的新民法典,为首席执行官等经营管理人员规定了某些信托义务,也为他们的不履行义务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执行机构至少应三个月向监事会报告一次公司财务和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公司目标实现的程度。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依据审议投票权参加经理委员会的会议。监事会要定期评估执行机构整体的运作状况。

  同时,乌克兰的法律规定排除了某些人以复合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机构的可能性,即监事会成员不能同时是执行机构或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经济公司法》第46条),不仅其他的公司官员不能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委员会成员也不能成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经济公司法》第49条)。

  另外,虽然乌克兰的法规目前并没有禁止同一个(类)人参与不同公司的治理活动,但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被认可。同时,在乌克兰市场上出现的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战略投资者成了行使公司治理职能的新力量。在某些情况下,商业银行和其他大的债权人除要求公司履行债务人义务外也要求他们的代表进入公司的治理机构。但这仅仅是建立在个别协议基础上的个案,并不是法规的要求。

  但是,无论是有关股东大会、监事会还是经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规制细则,由于是在公司内部制定并由公司批准的,这就难免使不同公司的治理结构带有各自的特点。实际上,各地各公司正在发挥作用的有关公司治理功能与原则的规定是有相当的差异的。所以,正在等待批准的乌克兰《股份公司法》草案不仅详细地规定了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和程序,也规定了股东大会的权 能,召开和举行股东大会的意义和程序。该草案的第四章是股东大会,由18条组成,而现行的有关法规只有5条。股东大会的排他性权能在《股份公司法》草案中被大大扩展了,28个要点即将代替现有的4个要点。在《股份公司法》草案里有一个专门规定公司委员会地位的部分。草案的第三章是公司的监事会,由7条组成,它们将取代现行法规中仅有的1条关于公司监事会的规定。第九章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4条组成。

四 乌克兰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在乌克兰的公司治理进程中,基本的股东权利已经被法律所确认[10]。公司还可以在自己的公司章程中附加其他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的范围 与股份公司是否是开放式股份公司有关。在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份可以自由流通,在封闭式股份公司,股份只能在发起人之间分配,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普通股一股一票。过去公司设定最小投票股份数和授予某股东投票数的做法已经被废止。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优先股的持有者没有投票权。同时,优先股不能超过公司法定资本的25%。

  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时,掌握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会议召开30天以前取消列入议程的议题。其他股东可以提出一般建议。

  法律规定至少提前45天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大会议程,此后会议议程的任何变化都要在开会前10天之前通知股东。但对这些权利的侵犯相当普遍。法庭也承认,如果小股东的投票不是决定性的,就常常被忽视。

  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他们的授权代表以代理人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但是,私有化后的公司管理层对代理集中起来的小股东股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为大多数小股东是公司雇员,他们不得不依赖管理层。

  由于法律目前尚未规定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小股东的权利还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优先预购新发行的股票。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具有优先购买公司新发行的股票的权利。这一优先权的行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个股东可以根据自己已有的股份占公司法定资本的比例获得新发行的股票,二是股东可以超过他的比例定额,以投标的方式和货币支付的形式优先获得股份,即使是在新股发行可以用其他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货币支付的投标方式也适用。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新发行股票的预订时间很短,很多人(股东)实际上无法行使这一优先权。乌克兰证券委员会2000年采用的一个专门的程序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获取信息方面的权利。每一个股东都有权利 获得有关公司活动的信息。特别是股东有权获得股东大会的备忘录和与股东大会议程有关的文件、经理委员会会议的备忘录、年度财务收支平衡表、财务报告和公司活动的报告。该部分内容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扩展,也可以为此制订专门的程序。

  股利方面的权利。根据股东大会的股利公告,列于公司股利分派起始日的股东名单上的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年度股利。股利来源于公司净利润。当然,特权股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也可以得到股利。股利应在公司决议批准后3个月内以现金支付。股利的公告和支付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被禁止:(1)法定资本金未被完全支付,(2)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低于法定资本和储备金之和。股利应该按照股份数量或种类以现金方式支付。实践中,公司往往将公司收入再投资,支付股利的情况相当少见。

  转让股份的权利。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买卖,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票则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且公司往往对股票的交易设置种种限制。新商法典规定,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东对于本公司其他股东出售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这一点在以前是不明确的。

  资产评估权。目前,在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时,股东只有很有限的公司财产评估权利。证券委员 会的相关规定仅仅适合于某些普通的重组,就是说,股份回购价格应该由股东和公司达成的协议确定,而且这种价格不能低于股票原来的价值。但实践中,还没有这样的法庭判例,也没有产生这样的协议。

  当然,在某些私有化了的公司,在重组和固定资产出售时,评估权利也可能是存在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主要是依据资产平衡表上的公司财产价值来进行的,这种价值往往是低于市场价值的。所以,在实践中,这样的评估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在实践中,对股东权利保护不够让投资者总是忧心忡忡。很多乌克兰的公司常常限制股东接触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内部文件,把公司的利润变成大股东和经理们的私人利益,不对股东及时提供公司活动的准确信息,滥用职权,甚至常常通过在小股东不方便、不容易参加会议的地方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来阻挠某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最新的《公司法》修正案明确禁止乌克兰公司在国外召开股东大会。

五 信息披露和透明化

  乌克兰法律和证券委员会的规定要求股份公司通过日常的和特别的报告广泛地披露各方面的信息,要求公司在公开出版物上提供详细的信息,就他们的活动提供定期的报告,对公司业务活动中的重大的变化做出特别报告。

  (一)年度报告

  股份公司应该向它的股东就其一年的财务活动和业务运行做出报告。公司的年度报告应该与由外部审计者批准的资产平衡表一起,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个月内公开发布,并寄发给注册股份的持有者和证券委员会。

  (二)综合性报告

  证券委员会要求开放式股份公司还要提供有关自己活动的综合性报告。该报告应该在下一个报告年的4月30日以前提交。该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活动综述。其中,包括公司组织结构的信息,它的附属公司和分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以及未来的计划;公司持有的执照或许可证的信息;影响公司运行的重要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经济和立法风险因素评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的信息;其他投资者感兴趣的信息;(2)财务信息,即由审计者批准的资产平衡表和财务报告;(3)资本结构和所有权结构。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已发行的证券结构,包括个人和法人拥有的股份、证券的数量,上市公司还应该公布至少拥有5%公司股份的股东姓名。

  披露监事会成员和关键的行政人员的基本信息。公司必须披露监事会成员、经理委员会成员、总会计师、审计委员会主任的姓名、地址、年龄、教育背景和经历以及这些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主任除外)。

  股份公司的报告应该包括公司雇员人数和他们的薪酬总数。目前,还没有要求披露监事会成员或经理委员会成员特殊薪酬或其他好处的规定。

  同时,证券委员会允许小的开放式股份公司(公司总资产少于51 000欧元)提供简略的报告。另外,那些国有股份超过10%的公司,除了要提供年度报告外还要提供季度报告。

  (三)有关重要变化的特别报告

  股份公司应该通知证券委员会可能影响证券回报水平或价值的治理方面或业务运作方面的特别变化,包括股东权利的变化,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任命或撤换监事会成员、经理委员会成员、总会计师、审计委员会主任,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重组、中止、终止或其他重要活动,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至少达公司财产10%的损失,超过公司法定资本或者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之和10%的债权主张。公司应该在得知这些变化的两天之内把相关信息通知证券委员会,然后,由证券委员会在网站把这些信息加以公布。公司在通知了证券委员会之后,还应该在其证券挂牌交易的交易所的官方出版物上发布这些信息。如果公司没有在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所挂牌,则可在任一证券交易所的出版物上发布相关信息。

六 结 论

  可以看出,乌克兰的公司治理结构开始走向成熟。首先,即将完成的私有化,为乌克兰企业制度公司化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其次,法律框架初步建立起来了。新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已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为在乌克兰境内创设、运营、重组、终结的法律实体(企业)做了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2003年年底,证券委员会批准了《乌克兰公司治理原则》,这直接成为在证券和股票市场交易其证券和股票的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行为规范。第三,公司的治理结构起码在法律上从过渡状态的形态转向了比较规范的治理结构形态。2003年年底以前,乌克兰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委员会、管理和审计委员会,2003年年底以后,乌克兰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则是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经理委员会。这虽然看上去与典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和经理委员会有所不同,但它也是规范的治理结构,即德国模式。

  但是,差距也是明显的。首先,非常重要的《股份公司法》长期不能被立法机构通过,而俄罗斯早在1996年就通过了它的《股份公司法》。其次,由于没有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第三,乌克兰的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不发达,这使得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难以解决。第四,股东主义——通过提高股票的市场价值来最大化股东的利益和支付给股东的股利——的 目标与公司治理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公司要履行自己的社区责任的潮流如何兼容,恐怕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初步的结论是,乌克兰的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开始走向成熟,但路还很长。

  (责任编辑 张红侠)


[1]http://www. kpmg. ee/dbfetch */investment - in -ukraine-2005.pdf
[2]http:/ia. ita. doc. gov/download/Ukraine - nme -status/comments-07-11-2005/Ukraine-embassy-cmt.pdf
[3]http:/ia. ita. doc. gov/download/Ukraine - nme -status/comments-07-11-2005/Ukraine-embassy-cmt.pdf
[4]张聪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5]http://www. shevdid. com/publications. php? y =2004 - 46k 2005/9/12
[6]http://www. kpmg. ee/dbfetch */investment - in -ukraine-2005.pdf
[7]在乌克兰,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执行机构(经理委员会)成员、监(董)事长、监(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都被认为是股份公司的官员。
[8]Ukrainian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http://ecolu - info. unige. ch/archives/ukraine03/ * eng - version.final .pdf
[9]Progress for Ukraine' s corporate governance rule By Igor Shevchenko and Michael Kharenko, Shevchenko Didkovskiy and Partners http://www.shevdid.com/publication/icgr04.pdf
[10]http://www.shevdid.com/publication/icgr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