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农村公社是俄国农民的自治机构,是农村的基本组织细胞,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农村公社被俄国人视为“特殊的俄罗斯精神”。漫长的村社生活,造成俄国农民所特有的社会心理和生存意识,并进而影响到俄国历史发展的进程。村社制度孕育了俄国集体主义、平均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文化传统。村社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二重性特征使农民、地主、国家三者的利益得到调和甚至达到平衡,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村社在满足农民基本生存的同时,培养了俄国农民对村社生活的依恋,农民的村社情结却是农奴制改革后俄国社会转型道路上不可忽视的障碍性因素。
【关键词】 俄国 村社制度 集体主义 平均主义 专制主义 小农制
【作者简介】 罗爱林,1964年生,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桂林 541001)
农村公社本是农民面对低下生产力和恶劣自然环境为了生存而结成的劳动和生活共同体,但是在俄国,它并没有如在其他国家一样随着进入阶级社会而消亡,相反的,它成了沙皇政府进行统治的基础和地主推行农奴制管理的工具。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村社一直发挥着社会调节器的作用;村社从单一性质的农民自治机构,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东正教、农奴制度和专制制度一起构成十月革命前影响俄国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村社制度对俄国农民潜移默化的影响造成他们独特的心理意识,并进而影响到俄国社会的历史进程和未来前景。
农村公社亦是俄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特殊的俄罗斯精神”[1]。研究俄国历史和现实,不能忽视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
作为一种机构,村社可以被消灭,但作为一种可以代代相继的文化传统恐怕难以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彻底清除掉。
村社制度以及由此而来的村社文化、农民心理和农民意识具有丰富的内涵,是一个系统性的跨学科的庞大课题,由于村社问题的复杂性,要全面探讨俄国村社制度目前尚有不少困难,本文仅就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某些影响谈些浅见。
一
村社是俄国农民的自治机构,是农村的基本组织细胞,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俄国农民将村社叫作“米尔”[2],村社就是他们的整个世界。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可能终身都不曾离开过村社,不管是生老病死还是婚丧嫁娶都是在村社内度过的,一般不会与外界发生联系。如果说村社的这种封闭性特征在古代是受人口稀少、生产力极不发达、交通不便和信息闭塞等自然因素制约的话,那么到封建社会晚期,农奴制度和领地制度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村社的对外交往。
封建社会晚期是农奴制度确立、发展和瓦解的时期。农民的农奴化过程就是领地制度与村社制度牢固结合的过程。农民的农奴化本质上是村社的农奴化。在使农民农奴化的过程中,为了统治和剥削的方便,地主保留了作为农民自治形式的村社,个别地主甚至在获得新领地后恢复或创建村社。地主通常以一个领地就是一个村社的模式将领地制度与村社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所以,领地和村社实际上是合二为一的:对地主来说是领地,对农民来说是村社。
农民的农奴化是通过剥夺农民的自由迁徙 权、将其固着在领地(村社)上来实现的。这样,农民向外流动的管道被堵死,村社成为他们的唯一依靠。农民若逃亡异地,根据连环保原则,村社及其成员都有责任将其追回,而逃亡农民当受到严厉处罚,常“被处以鞭刑”[3]。与村社外农民结婚起先被严格禁止,后来又被设置很高的门槛——收取高额外嫁费[4]。同时,每个村社也被剥夺接纳新成员的权利,村社“不得容留小偷、逃兵和其他任何异乡人及外来农民”[5]。谁胆敢违反规定,将面临巨额罚款,如果交不起罚款就施以体刑。
苛刻的条件和严酷的处罚完全阻挡了外来新生力 量的流入,使村社变成封闭性的本地农民联合体。
在封建社会晚期,农村公社尽管履行着管理职能,但长期不被国家承认是行政区划单位,没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它也不是法人体[6],因此村社无权独立自主地与外界打交道,它的一切对外联系——与国家机关、外面的个人或村社——都直接透过封建主的领地办公室或者按照封建主给村长的书面委托来实施。没有领主的委托书,村社的对外联系无所作为。
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这种状况有所改变,村社成为国家基层行政组织,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自主权。但是,村社的管理、征税、警察和社会保障等职能依然保留甚至得到强化,农民从农奴主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却无法摆脱村社的宗法制束缚,村社仍通过连环保将农民限制在村社内[7],农民事实上难以自由地向外流动。
村社组织结构的封闭性和排他性特征对俄国农民的精神面貌和行为方式产生严重影响,并最终影响到俄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
村社的封闭性易于造成农民对领主、村社的人身依附。在村社这个封闭的宗法制小天地里,个人是微不足道的,唯有集体才有意义。农民的一切——土地、婚姻、社会地位等,都是米尔给予的。在农民的意识中,米尔是至高无上的和万能的。农民们感叹:“谁能大过米尔?别与米尔争 吵!”“米尔就是伟人,米尔就是伟业”;“哪里有村社的手,哪里就有我的头”;“不可控告米尔,唯有上帝审判它”[8]。面对米尔,农民们感觉到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只有将自己交给村社才有出路,村社是自己的精神依靠和物质保障,所以他们“紧抱着村社不放,甚至不敢想象没有村社自己能否生存”[9]。农民个人对村社的敬畏和严重依赖造成俄国农民的自主意识不发达,习惯于按照上面的意志办事和凡事需要得到来自上面的准许,养成顺从权力的心理和被动的行为方式。逆来顺受,是俄国农民的处世态度。需要指出的是,在农民的观念中,米尔、沙皇、上帝是一致的。所以,在这种思想意识支配下,俄国社会形成了一道独特的景观:儿童顺从家长、妇女顺从男子、男子顺从村社、村社顺从地主、地主顺从国家;另一方面,上层分子的长官意志和官僚作风得到助长。忍让、顺从、人格压抑使农民安于农奴依附状态和专制统治,不敢贸然去争取个人的权利,其结果是缓和了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紧张关系,使俄国农民运动具有温和化和小型化的特征,客观上也造成俄国农奴制度的长期存在。
诚然,村社内部也存在着民主成分,村社领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重大问题通常由米尔会议决定。但是必须看到,这种民主是等级(村社)内的民主,是一种横向的民主,并没有改变金字塔式的等级间的专制。
村社的封闭性造成即便是相邻村社之间也是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尽管村社内部大家强调集体主义的原则和团结一致的精神,但各村社之间由于缺乏联系和沟通,因而无法建立起共同的利益目标,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合力。农村的道路无人出面整修和加宽,遍布俄罗斯乡村大地的是羊肠小道。这种孤立的、与世隔绝的宗法制村社是俄国专制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公社形态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不仅一般的俄罗斯国家,并且连它的特殊形式即沙皇专制制度,都不是悬在空中,而是俄国社会条件的必然和合乎逻辑的产物。”[10]村社内部农民对宗法制权势的畏惧和对米尔的依赖所形成的顺从意识和皇权主义心理,又使得他们面对专制统治不敢奋起反抗,这就为沙皇专制制度长期存在创造了条件。毫无疑问,村社之间的封闭和隔绝也是俄国几乎没有出现过大规模农民反抗运动的重要原因[11]。
村社的封闭性容易造成农民的保守心理。农民一生被局限在狭小的村社天地里,视野狭窄,他们无法认识和理解超出个人、村社经验之外的知识,对于那些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事情了无兴趣。直到19世纪上半叶,俄国农民基本还是文盲[12],他们的一切知识均来自长辈的言传身教和村社内的实例。村社人自小就是在这样的环境氛围下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村社内部年轻人的这种社会化过程抬高了长者的声望,使孩子们依附于父母,结果导致在村社内部出现无冲突的代际继承现象。村社的封闭性客观上造成年青一代实际上没有选择价值观的机会,几乎不存在选择职业的可能性,这尤其是在1861年前的俄国农村。缺乏选择和不存在像样的代际矛盾,保证了年轻人易于接受上代人的传统,并把继承和维护传统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父辈和祖辈怎样,我们就怎样”。这样的社会化过程造成孩子对父母的依恋和对长者的崇敬,使年青一代奉传统为圭臬,视古风为权威,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不思变革,不敢创新,对新生事物总是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总担心接受新生事物会导致原有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民想做的一切永远是他早已习惯做的,而且他永远只能做成以前所做的那样”,“对农民来说,一切新事物或稍有变动的事物,哪怕甚有益 处,也永远是令人不快和不能接受的。他们自己不想甚至不愿意去想出一些新的、更好的事物”[13]。固守传统、惧怕变化、缺乏创新,这就是封闭的村社生活带给俄国农民的礼物。对于他们来说,深信明天将像今天一样,比充满各种变数的许诺——明天会比今天更美好——更有价值。“宁要手中的山雀,不要天上的仙鹤”。这种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农民意识是村社制度的产物,同时又是维持村社制度的强大精神力量。农民的这种保守倾向和个人价值观的匮乏,使得俄罗斯社会鲜有西方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活力和生气(特别是在农奴制改革前的农村),农民阶级分化缓慢,社会长期维持在低水平的稳定上。农奴制度和专制制度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与此不无关系。
村社的封闭性还容易使农民产生“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农民一生的活动范围局限于村社之内,他们很少看到外部世界人们的生活方式,因而缺乏财富方面的比较,他们所看到的周围农民过的是已被平均化了的生活,对自己的生活水平高出他人既感不安,又心满意足。财富方面出众常遭到村社人的谴责,陷于孤立,所以农民不敢大胆地追求财富。“不要跑到前面去,也不要落在后面”[14],这就是他们的处世态度。
二
与组织结构方面的封闭性特征相反,村社内部强调人际关系的公开性和一致性。每个农民一生的所作所为都由村社人公开讨论和评价。隐瞒事情要受到谴责,自己遇到难题找亲戚商议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家庭纠纷交给全村来解决。
“村庄里的人习惯于坦诚相处,生命的大部分在户外和众人的眼睛中度过。甚至人生最私密的方面都不会隐瞒:例如,他劳动了多久,吃了多少,爱上了谁,怎样教导孩子,家庭关系如何——所有这一切米尔都知晓。”[15]只要不是犯罪的秘密,人们都不打算隐瞒。农民们所做的一切均由米尔批准。
在农民眼里,不经米尔许可,无论是结婚,还是丧葬抑或生育都成问题。对农民来说,某个事件的见证人越多,得到的社会同情和支持就越大,进而这个事件就越变得现实。个人的坦诚性是个人现实性的必要条件,社会关系的公开性是社会关系现实性的前提,换句话说,公开性和坦诚性是现实性的基础。村社生活的这种坦诚和亲密使得村社内的农民把村社看做是统一的同舟共济的集体,而村社之间的隔绝性也客观上推动了农民视村社如家的情感。这样的生活环境孕育了农民的集体主义意识和团结一致的精神。
从表面上看,这种社会关系排除了尔虞我诈现象,比较符合人们大同社会的理想。但必须看到,这种公开性和坦诚性是建立在强制性、义务性的基础之上,村社制度用这种相互的义务把农民联系起来,将农民置于彼此依附、相互监督的地位,它在满足农民追求平等愿望的同时,客观上也清除了他们生发反叛精神的土壤。
俄罗斯平原恶劣的自然环境和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推动了农民的集体主义意识。由于纬度高、农作物生长期短,这种客观现实推动了俄国农民的互助协作传统。村社土地的公共地属性,也把村社所有成员团结在一起。共同劳动和共同休息亦使得农民生发出一种深深的眷恋和心灵亲近的情感。
村社生活强调“общинность”(村社性)。何谓村社性?“也可以称之为соборность(聚合性),在苏联时期则叫做集体主义”[16]。村社通过连环保将全体村社成员联合成一个统一的集体。村社强调“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17],村社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集体主义不是抽象的概念,更多地体现在农民日常生活的许多具体行动中。集体主义还体现在村社人慷慨接济陷入困境的农民这些习俗方面。农民们认为拒绝给伸手求助的人以帮助是一种罪孽,因此乐施好善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在农民当中相沿成习,蔚成风气[18]。贫穷农民当家里钱粮用光时,家长一般不急于变卖自己的财物,而是起初派出孩子然后派出女人最后自己亲自沿村行 乞。贫穷家庭通常可以用这样的方式维持到新粮下来,从而保全牲畜和农具。集体主义表现最突出的是集体援助的习惯——整个村社的人一起无偿地为遭受火灾、畜疫和疾病等灾难而落入困境的农民劳动,如收获、割草、盖房等,工作忙碌而且繁重,但大家都无怨言。事主为了表示感谢,在完工之后请大家吃餐饭[19]。
农民的集体主义意识是一种建立在人身依附基础上的情感。如前所述,村社的封闭性造成农民对村社的人身依附,农民面对村社无能为力,农民的一切——土地、房子甚至老婆都是村社给的,农民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哪一样都离不开村社。在这种情况下,谁被村社抛弃、脱离集体就注定是死路一条。因此,农民需要村社,需要表现出热爱集体的热情,不敢流露出叛逆的念头。
农民从童年起就习惯于效仿家庭和村社里已经形成的范式和行为准则,习惯于严格要求自己,习惯于使自己的行为服从于家庭和村社利益,锻炼出了可以将自己的“我”与村社的“我们”相融合的能力。因此,任何把自己与米尔相提并论的言论或将大多数人的意志强加于个人的做法都能得到村社人的理解,而不被看作是暴力和违背人权。这种将小“我”自觉地服从于大“我”的融合方式和牺牲精神,无疑是集体主义的体现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源泉。但必须看到,这种“融合”意识和牺牲精神,并不是出于天然自愿,而是建立在宗法制强制的基础上,是个体农民面对强大的米尔集体无助的被动反应;它扼杀了农民的个性、反抗精神和创造精神,使俄国农村社会长期处于近乎一潭死水的状况。
村社内部人际关系的公开性也是农民平等精神的源泉,反过来,农民的平等观念又促进了村社内部人际关系的融洽和团结。平等精神表现为村社内部农民之间社会地位的平等性和占有财富的平均性。
农民社会地位的平等性和财产分配的平均性是村社集体主义和村社一致性的源泉。村社内部的平均主义机制,自发形成,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平均主义一方面反映了农民要求社会制度公平、公正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在农民的这些主观愿望和客观生存条件的综合压力下所形成的习惯法准则。这种平均主义机制包括村社为减少农民之间的各种分化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1)参照每个农户的劳力数和缴税潜力,以重分的方式经常性地平均重新确定各农户的土地量。这种措施客观上阻碍了土地的集中化进程,压制了农民增加土地收益的欲望,使收入和生活水平平均化。(2)采取普遍义务轮作制和插花地方式分割土地。这一措施客观上给那些希望依靠新方法、新技术和精耕细作土地来获得比他人更多收获物的单个农户造成难以克服的障碍。(3)根据每个农户的收入来分配落到村社身上的赋税和义务。常常采用累进制的方式分摊赋税和义务,结果富裕农户的税负加重,而中等农户和贫穷农户的税负减轻。(4)当贫穷农民无法缴纳自己那份税赋和义务费时,根据连环保的规定,富裕农民有义务替他们承担欠税责任。1772年,农民伊万诺夫因马病死,不仅无力缴税而且难以养家,最后米尔会议作出决议:“在他好转之前,无论是人头税还是代役租都以整个米尔税费替他缴纳”[20]。(5)禁止节日和礼拜天劳动。这样的非劳动日几乎占全年的1/3(19世纪中叶约95个)。此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所有农户在劳动时间方面达到平均,是对农民之间财产不平衡进行再平均化的补充手段。大量的节日剥夺了勤于劳动的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可能性。(6)村社舆论谴责热爱劳动和渴望变富、出人头地的思想,赞扬那些在生活需要和个人愿望方面保持中庸和适度做法的人。“不要跑到前面去,也不要落在后面”[21]。任何人都不应该在全体村社成员面前鹤立鸡群,大家彼此过着相同的生活是村社人的追求目标。
(7)在选举农民担任村社公职时,让富裕农民担任最重要的村社职务,因为这样的职务需要当选人长期远离自己的个人经济,而使贫穷农民担任不需要很多时间的次等职务。1814年2月9日,尼科利斯科耶村社在米尔决议书中明确规定:村长“从家庭生活丰裕、在米尔委员会里担任税务官、尚未确定为十户长的头等农民中”选举产生[22]。(8)利用兵役义务作为手段,首先将不安分守己的农民和贫穷农村送去当兵,逐出村社,而后向富裕农民收取兵役赎金,在进行兵役义务排序时,优先安排多子家庭服兵役。这些措施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村社内部农民的平均化[23]。(9)任何村社成员都有义务帮助寡妇、军嫂、孤儿和不是因为自 己的过错而陷入物质困境的农民[24]。
上述平均化机制存在于各种类型的村社——地主村社、国有村社和皇室村社以及修道院村社。
平均主义机制保障了贫穷农民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倾家荡产。不言而喻,平均化机制不可能消除财产差别,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却可以减轻财产差别。村社通过平均主义机制缩小农民之间的经济差距,满足他们“不患贫,只患不公”的愿望,从而减少社会摩擦,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这方面说,对平均主义的渴求是农民留恋村社、村社得以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是,平均主义机制客观上打击了农民的进取精神和追求财富的愿望,使农民易于产生惰性。很显然,这种平均主义是一种低水平的、普遍贫穷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它满足了小农经济条件下弱势农民的平等愿望。但从社会发展的观点看,这种平均主义机制抑制了社会分化,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从理论上说,如果这种机制很好地发挥作用的话,那么它事实上就会基本上排除以土地、牲畜或金钱为形式的大量资本集中于单个农民手中的可能性。毋庸讳言,封建社会晚期村社内部开始出现社会分化包括阶级分化,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从事农业经济的村社里分化不是非常明显,富裕农民、中等农民、贫穷农民之间的差别并不悬殊;分化较为严重的是农民从事副业生产和经商、办工厂的村社,这是因为村社的平均化之手未必能伸入工商业活动。村社的平均主义机制是俄国农奴制度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平均主义传统孕育了俄罗斯农民的村社情结,是农奴制改革后社会转型道路上不可忽视的障碍性因素。斯托雷平忽视了农民对村社的这种依恋,试图通过摧毁村社、发展私有制从而培植大地产,使俄国乡村资本主义化,所以其方向尽管是正确的,但效果却是失败的。
三
村社土地制度的基础是农民份地制。村社以土地所有者(地主或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间人的身份将土地分给农民使用,其前提条件是农民承担这块土地的赋税义务,农民所占有和使用的这块土地即为份地。份地制度的实质就是它的赋税地租性质。
份地制是俄国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农奴制度存在的经济条件。在封建社会晚期,村社土地属农奴主私人所有(在国有村社和皇室村社,土地为国家和皇室所有)[25],领得份地的村社农民被束缚在这块土地上,失去人身自由,沦为对地主或国家、皇室的人身依附,“通过重分土地,村社为每一个成员确定了份地的大小和赋税义务的容量,并因此把每户农民都与领地、国家联系在一起”[26],并遭受农奴主的超经济强制剥削。“拥有 份地的农民必须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因为农民既然占有土地,如不实行强制,他是不会去为东家干活的。于是这种经济形式就产生了‘超经济的强制’、农奴制、法律上的依附关系、没有充分的权利等等。”[27]份地制以代役制、劳役制等经营形式存在。
依据家庭人口、劳力、经济状况的不同,各个农户分得的份地数量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农民得到的份地具有按照某种土地分配标准(如按户、按男性人头、按人口等等)平均化的性质。因而,任何农民都不可能拥有巨额土地,其结果就是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小农经济散布于俄罗斯大地。份地的生产经营具有个体化的特征。我们将这种生产方式称作“小农制”。可见,份地制的本质是小农制。
份地制不仅存在于俄国封建社会,农奴制改革后份地制同样得以保留。所不同的是,份地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从农奴主那里转到农民(实际上是村社)手中。在封建农奴制社会,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因而这种份地制下的小农制,只是从经营方式而不是从所有权上说的;农奴制改革后,农民以赎买的方式获得土地,但是此土地的所有权被村社夺走,他们对所得到的份地也仅拥有经营权[28]。
15世纪末开始出现的土地重分机制强化了小农经济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土地集中的过程。
土地重分现象最早零散地出现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俄国中部地区,从17世纪起得到推广,到18世纪,重分已成为村社调整土地关系的基本手段,北方地区在18世纪末过渡到重分方式,19世纪下半叶推行到西伯利亚。土地占有的平均性原则遭到破坏是导致重分的直接原因。如果村社某一成员所使用的土地的价值与其他人的土地价值不等同,那么,任何人都有权要求重新审视现有的土地分配,进行重分。在个别村社,甚至每隔2~3年就要重分一次[29]。农民的一份份地甚至由40~50块条地组成[30]。土地平均重分的制度化,使得以插花地为特征的农民份地经济始终无法摆脱小农经济的命运。
村社制度下的这种以份地制为本质特征的小农制经济比起“自由农民”小农制经济,经济力量更加脆弱,单个农户根本无法应对任何变故,由此也造成了农民对村社集体的严重依赖,这也是村社能得以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经济因素。经济力量的弱小导致村社内部农民社会分化缓慢,农民难以快速实现财富(资本)积累,到19世纪60年代农奴制改革前,在俄国最富裕的地主舍列梅捷夫家族的30个领地中,竟然有12个即占40%没有富裕农民[31]。与此相对应,农村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的过 程艰难而又漫长。
毫无疑问,受农奴制和宗法制的束缚和压制,这种份地制小农经济难以产生进行农业改造的冲动;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以及村社自身的封闭性、孤立性,更排除了实行大规模农业改造的可能性。这种小农制弊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终于凸现,酿成土地危机,并由此引发革命。
透过村社制度而得到强化的小农制经济还是沙皇专制制度长期存在的经济基础。
四
农村公社得以保存下来、具有“巨大生命力的源泉”[32]主要在于它的社会和经济职能作用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是农奴主和国家实施有效统治的工具。农奴主首先感兴趣的是村社保障他对农民的权力和帮助他管理领地、征收地租,换句话说,农奴主希望村社是保障其地租的一种组织形式;而国家则不仅希望它替国家征收国家义务税,而且还指望它替政府管住一盘散沙的千百万农民,维特一语道破玄机:“从实行改革的技术上来看,采取村社的办法,比一家一户的办法更加方便”,“从行政警察的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来得轻松”[33]。出于此种目的,他们允许村社合法存在并赋予各种权利。村社在具体日常生活中,通过行使行政、税收、警察职能即维护封建社会秩序、保障封建地租来满足农奴主和国家的利益与要求。
另一方面,村社又是农民的自治机关,是农民“防止传统不仅免遭破坏和偏离而且免遭外部侵害包括统治阶级侵害的捍卫者”[34]。面对农奴主的压迫和剥削,村社代表农民的利益,抵制他们的肆意蹂躏。对于农民来说,村社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它保障他们作为小生产者生存下来、在领主和国家强化统治时维护他们的利益、保持传统的经营体制和日常生活制度。
正是村社所固有的这种社会二重性使得两个相互对立的阶级——封建主阶级和依附于他们的农民阶级能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相安无事。当地主或国家对农民加强统治、加重剥削时,村社站在农民的立场上,减轻他们对农民的侵害;当农民对地主或国家不满、酝酿事端的时候,村社站在地主、国家的立场上,平息农民的怨愤。村社不时地在两者之间调停、平衡。村社的这种社会二重性特点客观上保证了俄国社会的相对稳定性,也是农奴制度能在俄国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村社的经济二重性特点同样得到体现。土地公私制、份地制、重分制、兵役制和平均主义都包含着经济二重性的成分以及社会二重性的因素。
它们作用的结果就是在农民之间、农民与地主之间达到某种平衡:既不要出现豪富,也避免赤贫;份地既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又是地主进行剥削的工具,既是维系村社成员的纽带,又是限制农民流动的枷锁;重分既维护村社土地占有制的传统,又孕育并推动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总之,村社的社会和经济职能的二重性是农村公社保持生命力的源泉。村社以其二重性特征满足地主、国家、农民三方的利益需要,缓和公私、贫富等矛盾,从而使社会达到平衡和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村社发挥着社会平衡器的作用。村社二重性作用既使村社自身得以长期存在,也是农奴制度能够延续数世纪的一个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 向祖文)
[1]〔俄〕谢·尤·维特:《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392页。 [2]俄文мир的音译,除村社外,还有“世界”、“和平”之意。
[3]Л·С·普罗科菲耶娃:《18世纪下半叶、19世纪上半叶的俄国农村公社》,列宁格勒1981年版,第190页。
[4]详见拙文《农村公社与农民的家庭生活》,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5]前引书:《18世纪下半叶、19世纪上半叶的俄国农村公社》,第46页。
[6]国有村社和皇室村社分别在1797年、1798年事实上获得法人权,1838年它们的法人权从法律上得到确认;1861年改革后地主领地制村社也被赋予法人权。从此
村社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基层单位。
[7]直到1903~1906年才废除连环保。
[8]B·达利:《俄罗斯民间谚语》第1卷,莫斯科1984年版,第315页。
[9]〔苏〕米罗诺夫:《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18~619页。
[11]普加乔夫起义除外。但必须看到,普加乔夫起义发生在几乎没有村社制度的南部地区。
[12]笔者手头没有关于俄国农民识字率的材料,但我们从俄国全国低下的识字率应该可以看出农民的文化普及程度:男性、女性的识字率1800年分别为4%~8%和2%~6%,1850年则是19%和10%,甚至到1889年还只有31%和13%。(见Б.Н.米罗诺夫《数字中的历史》,列宁格勒1991年版,第135页,表9)。
[13]Н·列别杰夫:《坦波夫省农民的日常生活》,载《民族学汇编》,圣彼得堡1853年版,第1册,第197页。转引自〔苏〕米罗诺夫《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136页。
[14]B.达利:《俄罗斯民间谚语》第1卷,第315页。
[15]Н.Н.兹拉托夫拉茨基:《兹拉托夫拉茨基全集》(8卷本)第3卷,圣彼得堡1912年版,第119页。
[16]А.М.诺维科夫:《俄国的民族主义思想》,莫斯科1999年版,第3页。
[17]Ф.谢尔比纳:《俄国土地公社》,载《俄罗斯思想》1880年第12期。
[18]参见М.М.葛罗梅柯《19世纪俄国农民传统的行为准则和交往方式》,莫斯科1986年版,第32~64页。
[19]М.М.葛罗梅柯:《西伯利亚俄罗斯农民的劳动传统(18世纪至19世纪上半叶)》,新西伯利亚1975年版,第77~83页。
[20]俄罗斯国家历史档案馆,第1 088宗(舍列梅捷夫家族),目录20,第863号,第72页。
[21]B.达利:《俄罗斯民间谚语》第1卷,第315页。
[22]B.A.亚历山德罗夫:《18~19世纪初地主庄园里的村社管理》,载《封建主义俄国的社会和国家》,莫斯科1975年版,第110页。
[23]详见拙文《试论俄国农村公社与农民的兵役义务》,载《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
[24]详见拙文《农村公社与农民的家庭生活》,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5]地主农民、国有农民、皇室农民的比例,1815年分别为56.1%、38.7%、5.2%,1833年53.1%、42.6%、4.3%,1850年48.8%、47.5%、3.7%,1857年47.3%、48.8%、3.9%。(详见《苏联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第13卷,第413页。)
[26]Л·Н·弗多维娜:《18世纪上半期俄国中部的农村公社和修道院》,莫斯科1988年版,第211页。
[27]《列宁全集》第二版,第17卷,第60页。
[28]农奴制改革后农民花费了赎金,却基本上没有得到土地所有权(被村社夺走)。实现农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让农民变成真正的“自由农民”是20世纪初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
[29]前引书:《18世纪上半叶俄国中部的农村公社和修道院》,第73页。
[30]B.A.费多罗夫:《1861~1917年俄国史》,莫斯科2000年版,第70页。
[31]前引书:《18世纪下半叶、19世纪上半叶的俄国农村公社》,第171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页。
[33]〔俄〕谢.尤.维特:《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第391~392、392页。
[34]前引书:《西伯利亚俄罗斯农民的劳动传统(18世纪至19世纪上半叶)》,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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