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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俄罗斯宪法法院的生成渊源——以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为研究路径
尤晓红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年第2期 2010年08月27日
  【内容提要】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俄罗斯寻求建构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俄罗斯司法权的现实状况等因素决定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不适合它;现实的社会条件使得俄罗斯更适合建立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俄罗斯与德国同属罗马-日耳曼法系、俄罗斯与德国深厚的历史渊源等促使它以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为蓝本建构了自己的宪法法院。

  【关键词】 俄罗斯 宪法法院 违宪审查模式 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 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

  【作者简介】 尤晓红,1978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哈尔滨150080)

  时至今日,违宪审查以自身蕴含的价值取向及运行功效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认可和推崇。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社会变革的背景下,俄罗斯开始尝试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其他许多处于转型期的东欧国家一样,俄罗斯最终选择了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于1991年建立了宪法法院。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一般是指设有宪法法院或其他专门机构专责违宪审查,现今以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为代表;分散式违宪审查模式与之相对,是指不设立专门机构,而是由各级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以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为代表。俄罗斯宪法法院主要是以德国宪法法院为蓝本构建的,“俄联邦的宪法诉讼领会和接受了主要是来源于德国宪法法院实践及活动的欧洲模式的基本特征”[1]。廓清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不适合俄罗斯之处、探究俄罗斯适合采用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的原因、分析俄罗斯具备哪些条件可以接受和仿效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是笔者行文的基本路径。

一 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不适合俄罗斯

  当西方社会奉为圭臬的分权原则终于得到俄罗斯人认可的时候,原有的违宪审查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就逐渐地走向了历史的尽头。建立一种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新制度是那个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概括而言,当时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构想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二是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对照集中式与分散式违宪审查模式,可以发现这两种构想都属于集中式,即由宪法法院或专门机构(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很明显,当时的俄罗斯人没有提出建构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尽管如此,在论述俄罗斯适合采用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之前,仍需厘清美国式普通法院审查制不适合俄罗斯的原因。这是因为:第一,分散式与集中式相对,论述分散式不适合俄罗斯,也就在某种程度上间接论述了集中式更合适;第二,俄罗斯人关注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由来已久。

  俄罗斯人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关注可以追溯到1917年以前。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扮演着启蒙者的角色,启发俄罗斯人萌生“对立法权进行司法监督”这样的观念。“还是在1917年之前,俄罗斯的法学家们从比较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在美国及美洲大陆其他国家和欧洲国家对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实践。

  一些翻译美国和欧洲法学家的著作及作品对俄罗斯学者和法学家有着启蒙意义,他们从这些译著中注意到了宪法司法性监督[2]。这一时期的俄罗斯人表现出了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无比膜拜,同时也期待着在俄罗斯也可以建立起这样的制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所有服从最高法院的各级法院根据利益关系人的起诉审理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期待这种保障,俄罗斯也在期待着这样的保障。”[3]1905年前后,伴随着俄罗斯的宪法改革,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移植到俄罗斯的热情不断高涨,这一时期制定的俄罗斯宪法草案就是最好的佐证。例如,西·阿·姆拉姆采夫版本的宪法草案第4条、第6~9条规定,“在立法领域限制君主权力的是枢密院公布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如果它的内容及制定和颁布的程序不违反基本 法,那么他们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是必须适用的。

  如果法律规定在内容上违背了基本法的真实含义,那么司法机关将拒绝适用。”[4]不难发现,西·阿·姆拉姆采夫尝试着设置普通法院可进行具体宪法监督的制度。俄罗斯1917年革命后,苏维埃时代的开始阻碍了对美国式违宪审查的关注,之后只是有的学者在论述外国宪法的著作或文章中提及,直到戈尔巴乔夫变革促使分权原则得到社会承认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才又进入人们的视野之中。只是这时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没有20世纪初叶独占鳌头的风采,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已经与之分庭抗礼。于是俄罗斯人多了一种选择。

  “就东欧国家在民主转型过程中,采集中式而舍分散式违宪审查模式,亦毋宁是一个务实的抉择,因为与其赋予在旧体制下培养的各级法院法官违宪审查权,自然不如精选之少数具有宪法意识者来独揽此一功能”[5]。这一评价也适合俄罗斯。法院及法官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和专业能力是促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生成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对于移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而言,它决定着移植的成功概率。早在1905年前后,当许多俄罗斯人沉浸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带给他们的惊喜的时候,一位名为拉·阿·沙拉尼特的学者就极富预见性地看到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不适合俄罗 斯之处,即俄罗斯司法权的现实状况存在软肋———司法权不具独立性和威望。拉·阿·沙拉尼特认为,“给予法院监督立法的权力只是在这种情形下才可以想象和可能发生,即司法权拥有很高的道德威望并且完全独立于其他机关,且司法权超脱于政党的疑惑以及就广泛意义而言的一些片面言论的影响……考虑到俄罗斯政治和社会力量及本土条件,考虑到俄罗斯历史上创立的司法权的情况”。拉·阿·沙拉尼特得出结论,“在俄罗斯不能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6]。其实,这样的见解即使过了许多年后也仍然适用,当俄罗斯人矢志建构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时,司法权的现实状况决定了不适合建构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司法权独立在俄罗斯没有深厚的历史根基。现代意义的俄罗斯司法权起源于1864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司法改革,“它使司法机关从行政机关中脱离而独立。而专制君主只能运用赦免权来改变法院的判决”[7]。在此之前,俄罗斯的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的附庸。这只是俄罗斯司法权走向独立的一个开端,其后在俄罗斯进行的反对封建君主制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并不成功,并没有推动司法权的完全独立,相反还有倒退。“1889年,设置了兼有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警察区长官职务。1912年恢复了农村民政法庭制度。这些都是同1864年司法改革中行政权同司法权分离的原则相违背的”[8]。俄罗斯司法权的发育和成长过程显然与英美法系“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和历史传统”无缘。第二,1917年俄国革命后,几乎在整个苏维埃时期,司法机关更主要的身份是行政机关的一个管理工具,法院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另外,抛开大陆法系法官职业能力特征不谈,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行政命令、指示可以代替法律的环境中,法官适用法律的专业能力也不会很高。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自然无从谈起。第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俄罗斯,司法权独立刚得到社会承认,距离真正的司法独立还相距甚远。“在戈尔巴乔夫变革开始后,掌权者们意识到法院的组织活动已经严重的不适应发生变化的社会政治现实需求了,”[9]意识到“许多人的命运,对他们权利的保护……都取决于司法权的公正与平衡”[10]。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进行司法改革,但毕竟不能一蹴而就。这一时期的俄罗斯,司法权独立显然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生长于司法权优越的环境之中,比照俄罗斯现实状况,它并不适合俄罗斯。

二 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适合俄罗斯

  (一)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适合俄罗斯

  中国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在对世界上采用分散式及采用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后,精辟的概括出影响乃至决定一国采用分散式或集中式违宪审查的若干因素,详见右表[11]。

  “采行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之国家,多设有专责违宪审查的宪法法院,但亦有少数国家由最高法院掌理”[12]。回顾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俄罗斯人提出的两种违宪审查制度构想,即建构宪法法院抑或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显然都属集中式。对照右表,可以发现俄罗斯具备一国采用集中式违宪审查的大多条件。第一,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新国家,抛掉苏联时期种种不良影响,朝着西方民主宪政国家方向发展是这一新国家的目标。第二,对于“议行合一”体制盛行70余年的俄罗斯而言,议会具有优越地位这样的传统是毋庸置疑的。在俄罗斯宪法法院建立之前的俄罗斯,虽然总统与议会之间的争斗正处白热化,议会仍具有一定的优越地位。第三,20世纪80年代末建立的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可以说,在俄罗斯宪法法院建立之前,它已经有了建立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的尝试。第四,俄罗斯属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官出身”、“司法体 制”、“先例拘束”方面自然合乎采用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当选择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没有悬念的时候,需要面对的就是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与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哪一个方案更适合俄罗斯?

倾向因素 有利于采分散式违宪审查制度 有利于采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
法律文化 问题取向 体系取向
国家结构 单一国或同质性高的联邦国 新国家或异质性高的联邦国
国会地位 国会在体制上无特别优越地位 国会在体制上有特别优越地位
司法高权 地方有司法权 司法权属中央
法制渊源 具高度影响力 的国家采分散式违宪审查制度 具高度影响力的国家采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传统 无独立宪法审判传统 有独立宪法审判传统
法官出身 法学教育外有丰富社会历练、选任经民主程序 经考试训练产生,选任未经民主程序
司法体制 司法一元化,终审法院不分庭 司法多元化,终审法院分庭
法院程序 较具开放性,第三人有参加管道 较少开放性,非当事人无参加管道
先例拘束 采先例拘束原则 不采先例拘束原则

  (二)最高法院集中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构想不适合俄罗斯

  当下,由最高法院集中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做 法较为少见,主要是一些拉丁美洲国家采用。从其产生背景上看,19世纪中叶,许多拉丁美洲国家陆续引进分散式的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在缺乏与美国类似的法治文化条件下,加上许多拉丁美洲国家政治体系长期不稳定,以至于长助于长治久安的宪政文化不易形成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条件等,使得分散式违宪审查制度不易普遍在拉丁美洲国家形成稳固且可以顺利运作的模式。这自然反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既有模式无法达到建立宪政国家的情形下,许多拉丁美洲国家遂纷纷另觅继受对象”[13]。于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进入了这些国家 的视野,它们纷纷引进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的特色,即设立一个违宪审查机关,或是宪法法院,或是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在赋予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中,在处理与原有违宪审查制度关系时呈现出了不同方式: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并不是唯一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其他机关也享有这种权力,例如萨尔瓦多和委内瑞拉,在这两个国家里,各级法院法官得在审理案件时,拒绝适用违宪的法令;而在有的国家,例如巴拿马,则由最高法院单独行使违宪审查权,并无其他机构与其分享这一权力。前者显然兼具分散式与集中式之特征,可称为混合式。而后者则完全呈现 集中式特征,属于集中式。需要指出的是,现今在拉丁美洲国家“由混合式违宪审查制度进一步过渡到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已成为普遍趋势”[14]。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由俄罗斯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构想显然属于集中式违宪审查。

  具体分析俄罗斯最高法院集中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构想,其“最吸引人的特征是可以使用已经建立起的最高层级的司法机关设置”[15]。毕竟新建立一个专门法院即宪法法院的成本巨大,而使用现有的司法机关即集中法官精英的最高法院是一个现实的解决方案。然而,实际上,俄罗斯最终还是没有采用这一方案。概括而言,不宜由最高法院集中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中设置的具体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委员会与最高法院其他组织构成的关系不能在法理上形成合理解释[16]。第一,在俄罗斯最高法院内部的组织隶属上,相对于其他各个审判委员会而言,最高法院主席团及最高法院全院会议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如若在最高法院里设置宪法委员会,那么在法理上它也应听命于它们。然而一旦如此,宪法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堪舆,俄罗斯就会回到如何解决违宪审查机构独立地位的老命题上去。“最高法院的所有委员会,包括宪法委员会处于从属于最高法院主席团和最高法院全院会议的地位,并且受它们的监督。而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主席团的决定对于所有最高法院委员会而言是必须要执行的。宪法委员会的判决也应该依据调整整个最高法院活动和判决的规范作出。授予最高法院撤销法律的权力,即撤销最高法院自己、最高法院的那些法官在法律实践中应该适用的法律,意味着破坏了对于整个司法机构而言所尊奉的必须服从法律的原则。因此,如果宪法委员会将要处于和其他最高法院委员会相同的地位,那么它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宪法诉讼机关那样去运作”[17]。第二,“如果在最高法院的组织机构中创立宪法委员会作为经常性宪法诉讼机关,它应有独一无二的地位,那么这意味着审理法律适用实践合宪性案件的时候,宪法委员会将对最高司法审级包括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合宪性评价,在最高法院的构成中,宪法委员会也位于其中,而必须要认定这些判决不符合宪法。这样规定怎样也不能合乎下级机构服从上级机关监督的原则”[18]。应该说,从本质上看,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构想对于俄罗斯而言只是具有过渡性的考量,当这种模式也行不通时,宪法法院审查制呈现出了舍我其谁的态势。

  (三)影响和促动俄罗斯仿效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因素

  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发源地并不是德国,而是奥地利。20世纪初,奥地利学者凯尔森提出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构想。1920年奥地利率先使这一构想变为现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二战后,德国建立宪法法院,随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相继步德国的后尘,陆续建立宪法法院。现今宪法法院审查制已成为欧洲主要的违宪审查模式,因此宪法法院审查制又被称为欧陆模式。德国宪法法院几十年的运作已经在建构宪法秩序、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此外,德国宪法法院数年来积累和创建的宪法判例、宪法审判原则、宪法解释方法等等已成为其他国家借鉴和援引的典范。据此应该说,宪法法院审查制的鼻祖是奥地利,但将它发扬光大的却是德国。

  俄罗斯人对由专门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关注并不是始于二战后宪法法院审查制经由德国发展成为典范的年代。早在20世纪初,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非常走俏,成为其他国家争先模仿和学习的楷模。当时,许多沙俄时期的学者们也对其有着饱满热情,以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为蓝本,为俄罗斯设计了诸多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方案。但也有学者保持了清醒的头脑,理性、冷静地提出质疑,“怀疑将美国的司法审查体系移植到欧洲土壤上的可能性”,认为对于俄罗斯最适合的是“宪法司法的职能完全集中在一个高级法院手中,所有要求预先解决关于某一法律有效性问题的案件都移送到这一法院,也就是组建特殊法院,为这个法院提供最多的信息资源保障和法院的独立性的保障”[19]。从这一构想中已经初见建立专门宪法法院的端倪。

  若干年过后,这一想法变成了现实,俄罗斯以德国宪法法院为参照,建立了自己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十几年的运行已经显现它为俄罗斯社会所逐渐接纳,与其具有较高的契合度。那么,需要分析影响和促动俄罗斯仿效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的诸种因素。

  第一,俄罗斯法律体系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又可称为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德国是其代表之一。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罗马法是其渊源之一;(2)实行法典编纂,法典系统化;(3)立法与司法分开,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0]。对照而言,俄罗斯法律体系具有相应上述特征:首先,从9世纪开始,随着基督教(后来的东正教)传入俄罗斯,拜占庭文化也相随而来,铺就了罗马法走入俄罗斯的道路。其次,自俄罗斯第一步成文法典1200年出版的《罗斯真理》问世后,俄罗斯就一直通过制定成文法调控社会关系。此外,不承认判例法,法学家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这些特征都为俄罗斯法律体系所具有。很显然,俄罗斯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这也是俄罗斯法学家的共识。从各个时期看,“俄罗斯法律体系在10世纪至19世纪的发展过程中,接受了拜占庭文化、东正教、晚期罗马法精神以及北欧的影响,这使得我们得出结论,俄罗斯走入了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大家庭”[21];“在苏俄时期的社会主义法律可以被解读为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变种”[22];现今,“俄罗斯法律体系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并且将持续这样”[23]。法系是滋生法律文化、形成法律环境的关键性因素。在法律制度移植过程中,移植国和继受国同属于一个法系会使得移植的成功几率增大。就日本移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而言,“日本在大陆法系的基本架构下勉强继受美国的分散审查模式,却明显不见分散模式的成效,就是最好的例证”[24]。俄罗斯与德国同属罗马—日耳曼法系,这一事实本身无疑会使俄罗斯顺利的接纳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俄罗斯与德国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俄罗斯与德国的往来可以追溯到17世纪,在俄罗斯试探着接近西方的 社会背景下,俄罗斯与德国开始了接触。“在沙皇阿列克谢统治时期,大量的德国人到俄罗斯军队供职,许多德国人在俄罗斯经商,从事手工业,成为工程师、医生等。”[25]“17世纪50年代后,在离莫斯科不远的雅乌扎河畔,形成一个欧洲人的居留地,称‘德国村’[26]。”到了18世纪,彼得一世极力将学习西方作为治国理念,这时俄罗斯与德国的往来更为密切了。彼得一世选择与德国王室通婚作为加强与德国往来的砝码,之后的彼得二世、彼得三世以及叶卡捷琳娜二世等若干位沙皇都具有德国血统,“王室通婚在加深俄罗斯与德国的政治关系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27]。“18世纪随着俄罗斯与德国在政治、经济关系上的紧密,俄罗斯与德国在文化、科学与教育领域的交流拓宽了,俄罗斯人开始到德国的大学学习;19世纪,大量的从事不同行业的德国人迁居俄罗斯;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罗斯与德国在文化、科学、教育上的关系更为紧密,越来越多的俄罗斯人通晓德国文化”[28]。俄罗斯与德国三个世纪的往来使得俄罗斯社会中蕴涵了丰富的德国因子,它与德国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尽管两次世界大战拉远了它们之间的距离,但历史种下的渊源却不能被割断,何况,苏联时期的俄罗斯一直与东德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俄罗斯社会中蕴涵着具有“德国味道的土壤”,可以使德国式宪法法院在俄罗斯扎根。

  第三,东欧国家纷纷采用德国模式会对俄罗斯形成一定影响。俄罗斯自身具有的社会条件无疑是决定其选择移植德国宪法法院的决定性因素,但就外部环境而言,东欧国家几乎全部采用德国模式也对俄罗斯选择违宪审查模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东欧剧变后,“东欧国家中除爱沙尼亚采取美国模式以外,其余国家几乎清一色选择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为蓝本的集中式违宪审查机制,这自非出于偶然,而是在继承背景上一个理性的抉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德国为首的若干欧陆国家(例如意大利),则以特别设置的宪法法院进行审查之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由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战后建构成为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遂成为日后欧陆民主转型国家(从早先的西班牙、葡萄牙到晚近的东欧各国)的最佳典范”[29]。东欧国家一直以俄罗斯为领头羊,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剧变后,尽管俄罗斯对其他东欧国家的控制和影响减弱,但历史渊源、地域文化、政治、经济利益仍然紧密地将它们联系在一起。更何况,俄罗斯与其他东欧各国有着共同的转型目标:由极权的一党专政转型成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由中央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 型成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由一体化、国家化的社会转型成多元社会、市民社会;由国家所控制的意识形态转变成具有思想及言论自由的公共舆论;由公有财产制转变成私有财产制;由高压与他律的社会转变成自由与自律的社会[30]。同处于转型期,且转型方向一致,俄罗斯在选择违宪审查模式时自然会参考与它现实条件极为接近的其他东欧国家的做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东欧国家纷纷采用德国模式会对俄罗斯产生一定影响,触动其选用德国模式。

  总之,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初的迷思之后,宪法法院审查制开始在俄罗斯扎根、生长。今天的俄罗斯宪法法院已经是宪政构建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尽管它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宪法法院还是新生事物,换个语境而言,它的生成之路还很长。

  (责任编辑 向祖文)

[1]М.В.Баглай,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право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ИздательствоНорма,Москва, 2006г,с.650.
[2]М.А.Митюков,Зарождениеидей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правосудиявРоссии(XIX-началоXXвв),http://www.con-court.am/hr/ccl/vestnik/1.11-2001/Mityukov.htm.
[3]同上。
[4]同上。
[5]吴志光:《比较违宪审查制度》,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19页。
[6]М.А.Митюков,Зарождениеидей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правосудиявРоссии(XIX-началоXXвв), http://www.con-court.am/hr/ccl/vestnik/1.11-2001/Mityukov.htm.
[7]同上。
[8]刘祖熙:《改革和革命———俄国现代化研究(1861 ~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9].И.Радченко,СудебнаяреформавРоссии,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права,1999№1,с.56.
[10]В.С.Нерсесянц,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е 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Москва1990г,с.164.
[11]苏永钦:《漂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载〔中国〕《台湾本土法学》第28期。
[12]前引书:《比较违宪审查制度》,第42页。
[13]前引书:《比较违宪审查制度》,第26页。
[14]同上书,第30页。
[15]Б.Н.Топорнин,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е 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Москва1989г,с.35.
[16]本文这部分内容使用的资料主要来自1993年颁发的俄罗斯1 612号总统令。对该资料的使用需做出以下说明和解释。首先,俄罗斯宪法法院的生成过程有着自己的特殊性:1991年俄罗斯宪法法院建立,1993年俄罗斯宪法法院因卷入政治斗争被停止工作,1995年新组建的宪法法院开始运行至今。文中笔者使用1993年颁发的总统令说明最高法院不适合行使违宪审查权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与“俄罗斯宪法法院生成”这一主题不合。换言之,1991年宪法法院的建立不代表着它的完全生成。本文主题“俄罗斯宪法法院的生成”也包含着对1993年宪法法院被停止工作、此后被保留这一时间段违宪审查制度构建问题的论述。此外,梳理笔者收集到的有关俄罗斯不能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资料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1991年宪法法院建立之前的资料;二是1993年宪法法院被停止工作后的资料。第一时间段的资料过于简单,不能对所论述的命题形成有力的说明。而第二时间段的资料较为翔实,对最高法院不宜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原因论述得更透彻。
[17]Н.В.Витрук,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правосудиевРоссии(1991 ~ 2001гг):Очеркитеорииипрактики,М.“городециздат”,2001г,с.27.
[18]Н.В.Витрук,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правосудиевРоссии (1991 ~ 2001гг):Очеркитеорииипрактики,М.“городециздат”,2001г,с.28.
[19]М.А.Митюков,Зарождениеидей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правосудиявРоссии(XIX-началоXXвв) http://www.con-court.am/hr/ccl/vestnik/1.11-2001/Mityukov.htm。
[20]〔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第1~8页。
[21]А.Х.Саидов,Основые правовые системы современности,Москва“юристь”2004г,с.368.
[22]А.Х.Саидов,Основые правовые системы современности,Москва“юристь”2004г,с.373.
[23]А.Х.Саидов,Основые правовые системы современности,Москва“юристь”2004г,с.374.
[24]苏永钦:《飘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载〔中国〕《台湾本土法学》第28期。
[25]Б.М.Туполев,РоссияиГермания,Москва“наука”2004г,с.227.
[26]前引书:《改革和革命———俄国现代化研究(1861 ~1917)》,第351页。
[27]Б.М.Туполев,РоссияиГермания,Москва“наука”2004г,с.227.
[28]Б.М.Туполев,РоссияиГермания,Москва“наука”2004г,с.233.
[29]前引书:《比较违宪审查制度》,第116~117页。
[30]吴志光:《继受外国宪法释义学的他山之石经验—以东欧民主转型国家为例》,载《宪政时代》第20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