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东欧国家引进了大量外资。 引进外资的需要促使了外资立法的日臻完善,而引资的成就也得益于法律的保驾护航。随着中东欧国家相继加入欧盟,其外资立法也基本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这种立法的快速转型一方面成就了“新欧洲”的崛起,另一方面也为中东欧国家经济埋下隐患,并在近期的金融风暴中显现出来。外资的大量撤离导致了中东欧国家经济系统性的危机,外资立法面临新的挑战。
【关键词】中东欧 引进外资 外资法律 经济波动
【作者简介】高空,1987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中东欧地区,尤其是靠近西欧的匈牙利、波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等国,直为国际资本看好,成为吸引国际资金的主要地区。2007年,全球对新兴市场的投资约7 800亿美元,其中有3 650亿美元流人中东欧地区,超过了对亚洲的投资[1]。中东欧国家能吸引大量外资,除了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比较丰富、潜在的新兴大市场、生产成本低等许多独特的有利条件之外,最重要原因还在于法律制度的保障。中东欧各国政府重视利用外资,为吸引外商投资而不断修改和完善外资法律法规,以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大量外资的进入对中东欧国家 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过于依赖外国资本投资和西方银行资金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为中东欧国家经济埋下隐患,并在近期的金融风暴中显现出来。因此,分析、研究中东欧国家吸引外资与外资立法及其面临的新的挑战,对于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完善外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重构外资法律体系
就整体而言,中东欧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始于20世纪70年代。为此,各国相继制定了外资法或合营企业法。但是,到20世纪70、80年代,中东欧国家引进外资的主要形式是与西方国 家或西方企业(公司)建立合资、合营企业。到1989年剧变之前,整个中东欧地区引进外资仅有几亿美元,建立的合资、合营企业不足千家。据《俄罗斯商情通报》报道,截至1988年,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捷克斯洛伐克等5国实际利用外资4~5亿美元,建立外资企业共200家[2]。这主要是由政治经济制度、意识形态等因素所致。一方面,中东欧国家对资本主义世界开放有限,既害怕“和平演变”又严防经济渗透,拒绝大量外资或禁止西方建立独资企业;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把社会主义国家看作“洪水猛兽”,认为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法律保障,害怕投资会被无端征收和国有化,既不愿也不敢轻易投入资本。很显然,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3]的这两类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各不相同。
剧变后,中东欧国家选择了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和西方价值观。而在实行政治经济转型伊始,中东欧国家经济便出现衰退。尤其是,由于经互会内部经贸关系基本中断,中东欧国家的大部分企业面临双重压力:一是这些企业必须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实现完全重组,以求生存;二是它们必须改善和提高产品质量,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上述目标,仅仅依靠国家及其企业的自身力量是很难实现的。各国既没有用以购买先进工业技术设备的外汇,又缺少现代企业管理与组织方面的先进知识与经验。所以,对中东欧国家来说,与西方国家或西方企业(公司)合作,借助它们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来改造本国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产品竞争力,便成为唯一的选择。
中东欧国家在社会主义时期制定的外资法律已不合时宜,外资法律的应用空间显现。因此,大多数中东欧国家便开始修订或重新制订外资法律,以广泛吸引外国投资。例如,1990年,匈牙利修订了1988年通过的《外国人在匈牙利投资法》; 1990年,波兰颁布《波兰外国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法》以取代1986年的《波兰关于有外国股份的公司法》,1991年以《波兰外资企业法》取代1988年的《波兰外资经营活动法》;1990年,原捷克斯洛伐克联邦修改了198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外资企业法》;1991年,罗马尼亚制定了《罗马尼亚外国投资法》,1992年颁布了《罗马尼亚自由区法》;1991年,保加利亚制定了《保加利亚外国投资法》,1992年以《保加利亚外国人经营活动和外国投资保护法》取代《保加利亚外国投资法》;1992年,阿尔巴尼亚制定了《阿尔巴尼亚外国投资法》; 等等。众所周知,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原南斯拉夫联邦经济改革或对西方开放的步伐要快于其他中东欧国家,因此在1989年政局剧变之前就修订了1986通过的《外国人向南斯拉夫联合劳动组织投资法》,但由于内部闹“独立”等原因,制度转型伊始末再对它进行修订。
经初步修订或制订的外资法律法规明显粗糙,虽然取消了对外资的限制条款,但对外商投资形式或范围规定不具体、欠明确,特别是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条件及如何保护外资缺乏明确规定。也许正因为如此,在最初的几年里,中东欧国家引资成果不太显著。据联合国贸发组织报告称,到 1993年年底,中东欧国家引进外资总额仅为130亿美元,建立外资企业8万多家[4]。
20世纪90年代初也正是经互会解散和中东欧国家申请加入欧共体/欧盟的时候。中东欧国家加入欧共体/欧盟,条件之一就是:法律制度西方化,即以西欧国家的法律为范本,改革法律体系,逐渐与欧盟的法律制度融合[5]。况且,经济全球化、“人世”等也要求各国大力推行“外资自由化”政策。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所谓外资自由化主要包括:减轻所谓市场扭曲的影响,如消除外资进入及经营方面的障碍;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如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如制定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6]在这一背景下,从1993年起,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又马不停蹄地修改或制定外资法律及其他有关涉外经济的法规、法令、条例。例如,罗马尼亚于1993年、1994年和1997年先后三次修订了《罗马尼亚外国投资法》,并出台了鼓励直接投资法、自由区法、私有化法、工业园区法、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法、关于促进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直接投资法等;波兰修改了《波兰外资企业法》,修改或制定了版权法、商标法、发明活动法、国有企业私有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特区法、商法、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法和外汇法等。
综观全过程,中东欧国家外资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波黑、塞尔维亚和黑山等国并没有制订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资法或外资法典,而是颁布一个或几个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对外资关系进行调整;而马其顿、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只在改革初期沿用了原南斯拉夫联邦的外资法,90年代中期便不再使用,而将外国投资(企业)及其活动纳入一般国内法,与本国企业适用相同法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中东欧国家已基本建立健全外资法律体系,其中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等国的外资法律环境最好,它们的“入盟”就是佐证之一。
二 外资立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资料,1991~1998年,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其外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94%的修改是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只有6%的修改属于加强对外资的管制。中东欧国家外资立法完全是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 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归纳起来,中东欧国家外资立法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外资的保护
私有财产能否得到保护是外商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中东欧国家在外资立法上尤其注重保护外商的财产不受侵犯,外资法及配套法规都原则规定;不得对外国财产实行征收和国有化;一旦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发生对外国财产实行征收和国有化等情况,须对外国财产进行赔偿;出现异议时,则采取法律救助方式[7]。典型的立法例子是,《罗马尼亚外国投资法》第五条规定:除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在罗马尼亚的投资不得实行国有化,不得剥夺所有权,不得征购或采取有类似效果的其他措施;如需要采取上述措施,须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并给予同投资价值相符的赔偿;赔偿支付应迅速、适当、有实效。《外国人在匈牙利投资法》第一条规定:外国人在匈牙利的投资得到完全保护和保证;因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被国有化、被没收或因采取类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在发生违犯法规的情况下,可请求法庭对有关补偿问题的行政管理决议进行审查[8]。1998年3月出台的《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受国有化、没收、征用等相关政策的影响;如果这些政策按现行法律有利于公共利益,可以实行之,但是要及时、有效地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和足够的补偿;因外国投资发生的争议将在波黑境内的相关法院进行裁决;如果当事各方协议规定用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可以选择国内或国际仲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外国投资者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安全和保护;其享受的权利从注册之日起,不受法律变更的影响;如果变更的法规更加有利于投资者,投资者有权选择和决定对其有利的法规[9]。在国内立法的前提下,中东欧国家纷纷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签署国际“多边投资担保署条约”,并积极加入跨国投资保护组织。
此外,中东欧国家的外资法律均规定,保障外国投资者自由转让利润和收回投资资本,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和不受任何限制地将其获得的利润或资本以外国货币的形式转让或汇出。
(二)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
1.简化或取消审批手续。最初,外商前去东欧国家投资办厂,必须经这些国家有关的专门机构审批,手续十分复杂。如今,除了被限制的投资领域外,匈牙利、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国已取消了审批手续,即外国企业对其他领域投资只需在主管部门注册即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则大大简化了审批手续,外国企业对其他领域投资一般只要提出申请就予以批准,且审批时间大大缩短。例如,《波兰外资企业法》规定,除投资经营港口、机场项目、从事法律服务等需事先申请许可外,包括不动产中介、进口消费晶批发等其他各项业务均可自由开展;如与波兰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且由波方以土地、工厂、部分车间等不动产作为投入时,则由波方向私有化的政府部门(国库部)申请许可。1998年重新颁布的《保加利亚投资法》只要求外资在国家统计局办理注册手续,批准时间为7~30天[10]。斯洛文尼亚没有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无需政府部门的批准。
2.降低投资进入门槛。起初,《波兰外国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法》规定:外国主体对公司创建资本的投资总额不得少于2 500万兹罗提;而从1997年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4000兹罗提,股份公司为10万兹罗提。《保加利亚投资法》取消了原来5万美元的最低投资限额,并规定:外国人不论投入金额多少,均被视为外国投资。目前,中东欧国家平均最低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为1万美元,股份公司为10万美元左右。
3.投资形式多样化。目前,中东欧国家不再限制投资形式,外商平均可以现金、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例如,《保加利亚外资法》规定:除现金、设备、技术外,外商投资还可为贸易公司中的股票和股份、对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不动产的有限财产权、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动产的有限财产和所有权、企业的所有权和根据《保加利亚国有和市政企业改造和私有化法》获得的企业部分所有权、保加利亚政府或其他法人发行的不少于6个月的长期债券和国库公债券及其他证券、对一个项目超过5年的信贷、知识产权和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发明专利、使用模型、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模型、贸易公司中货币和非货币的资本投入、租赁合同获得的权利。
中东欧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建立合资、合营企业,建立独资企业,购买其国有企业和私有化了的企业股份。《罗马尼亚外国投资法》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办任何形式的经济实体。斯洛文尼亚有关国内法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和公共商品的特许租让权,建设、经营及转让合同,即BOT合同。《马其顿企业法》规定: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在马其顿境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控股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等各种性质的公司,外国公司可在马其顿境内设立分公司或公司代表处,外国自然人 也可在马其顿境内从事个体手工业活动。
4.扩大投资领域。可以说,中东欧国家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很少,而且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主要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体系相关的工业部门禁止外资进入或需预先获得批准,其他领域几乎完全开放;极个别国家更是取消了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斯洛文尼亚有关法律规定:在军事设备、铁路和航空运输、通信和电信、保险、出版和大众媒介等领域禁止建立外国独资企业。《罗马尼亚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不危害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标准的前提下,可在金融、工业、自然资源勘探及开发、通讯、科研和技术开发、农业、服务和旅游等任何部门成立独资或合资公司;外国人投资保险业必须同罗马尼亚人合作;某些领域如国防、铁路、邮政等属国家财产由自治体管理。而《阿尔巴尼亚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领域完全不受限制[11]。
(三)赋予外资国民待遇地位
本来,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外资法规没有关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条款。后来,中东欧国家根据欧盟立法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修订或制定的外资法律法规,包括克罗地亚、斯洛文 尼亚和马其顿的国内法,都出现了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条款。例如,1997年出台的《罗马尼亚鼓励直接投资法》规定:国内、国外投资者,常驻、非常驻居民享受同等(公平、非歧视)国民待遇。《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波黑享有和本国法人及自然人同等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即国民待遇。马其顿1996年颁布的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马其顿享受国民待遇,他们可以像当地投资者一样,建立任何类型的公司;一个外国人也可以独立商人的身份注册一个公司[12]。斯洛文尼亚有关国内法也规定,外国任何形式的投 资都遵循“国民待遇”这一准则,即含有外国资本的公司(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的公司都得享有斯洛文尼亚法人地位,根据斯洛文尼亚有关法规建立和管理公司。
(四)对外资实行特殊鼓励政策
最初,中东欧国家外资法律为吸引外资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如对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零部件等实物进行投资的予以关税优惠,根据外商投资额、投资领域及投资时间等来确定减免所得税或利润税等。
90年代中期前后,中东欧国家开始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进而逐步取消对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例如,匈牙利有关外资法律规定,对外国在匈牙利的生产型企业、欠发达地区和环保领域进行的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并在资金信贷(无息贷款、低息贷款、补贴、补助)等方面予以鼓励,而在匈牙利的外国贸易公司则无任何税收优惠待遇。《罗马尼亚鼓励直接投资法》规定的外资优惠主要为:以实物为社会资本而进口的物品免征海关税和增值税;为折旧而进口或从国内市场采购的物品免征海关税和增值税;再投资或从罗马尼亚国家资产基金会购买的股份免征利润税;可将某一财政年度的亏损转入下一财政年度的应税利润;可采取快速折旧法;投资金额在50~100万美元的享受减10%的利润税两年;金额在100~500万美元的享受减15%的利润税3年;金额在500~2 000万美元的享受减25%的利润税4年;金额在2 000~3 500万美元的享受减50%的利润税5年;金额在3 500~5 000万美元的享受减75%的利润税7年;金额超过5 000万美元的享受减100%利润税10年[13]。
近几年来,由于加入欧盟及适应欧盟法律体系的要求,波兰等7国进一步削减过去实施的一些对外资的优惠政策。目前,外资在上述国家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欧盟法律框架内的公共资助政策方面。公共资助主要来自4个渠道:欧盟援助资金、各国政府资助、地方政府资助和经济特区政策资助。欧盟规定,可对3种投资项目给予公共资助:在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75%的地区的投资项目(农业、渔业、矿业、运输、汽车、造船、钢铁、化纤领域的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超过5 000万欧元的投资项目除外);中小企业、研发、环保、劳工市场的投资项目;对敏感产业,包括矿业、汽车、造船、钢铁和化纤工业改造的投资项目[14]。
当然,中东欧国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把优惠限制在经济特区,主要对功能性项目、产业性项目和技术密集型项目实行优惠。
(五)逐步放开土地买卖
从90年代后期起,许多中东欧国家开始逐步放开土地买卖。例如,1996年5月修订的《波兰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法》规定:对于在波兰有营业所的法人,无需申请就可以在市区购置不超过0.4公顷或郊区不超过1公顷用于营业的无建筑地皮;外国法人购置住房也无需批准;在波兰连续居住5年或住满2年并有配偶(波兰公民身份)的外国自然人购买不动产亦无需申请许可[15]。《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波黑可以拥有不动产,享有与波黑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不动产产权;双方在签署了土地销售合同及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其新的所有者便可在波黑国土管理部 门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保加利亚外资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合资企业,不论外资所占比例大小,均可购买保加利亚农用耕地。克罗地亚有关法律规定,在克罗地亚注册的外国法人,不论是用于经营或其他目的,都有权自由获得并支配克罗地亚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可用于抵押,但法律规定的某些资源除外,如农田;如想获得这些资源的不动产权,需得到克罗地亚政府的特别批准;克罗地亚本国和外国法人与自然人均可获得克罗地亚资产的租借权,包括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经营对克罗地亚有特殊利益的其他资产。斯洛伐克外资法律规定,从2004年5月起,在斯洛伐克境内没有永久居所的法人或自然人及他们在斯洛伐克境内的代表机构,可以买卖斯洛伐克的土地(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除外)[16]。
三 外资立法面临的挑战
新的和开放的外资法律法规,对中东欧国家吸引外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1999年,中东欧国家共吸引外资达730亿美元。进入2l世纪,中东欧国家吸收外资大幅增长,2000年约为290亿美元,2001~2005年达1 600亿美元[17]。1990~2005年,匈牙利共设立了3万家外资企业,引进外资520亿欧元(截至2007年为663.6亿欧元),是中东欧地区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占同期该地区吸收外资总量的1/6。外国投资者不仅带来了资金,而且带来了技术、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新产品、新销路、就业机会及其他有益的溢出效应等。这里仅列举波兰引资给技术与设备等方面带来的快速变化:剧变前,波兰企业运用的设备与技术十分陈旧与落后,基本上还是20世纪40、50年代的;而通过吸引外资,1994年,波兰60.4%的合资企业已运用了西方一年前开发的先进技术与设备,而电子工业和印刷业的合资企业则已运用了西方最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尤其是,大量外资(外企)的进入给中东欧国家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带来了动力。近几年,中东欧国家GDP增速超过8%[18]。
当然,外资对中东欧国家的影响是深刻且错综复杂的。就直接投资而言,也不光是积极作用,伴生的还有种种问题。
(一)优惠政策给资本输入国造成税收损失
如上所述,中东欧国家曾长期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尽管中东欧国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进程很快,但也未能完全取消优惠政策。显然,这种“超国民待遇”一方面使中东欧国家获得了其经济腾飞的必然资本,一方面使原本技术先进,产品竞争力强的外资企业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收益。至少可以说,外国投资者在中东欧国家获利颇丰,则意味着中东欧国家税收减少。
(二)全面放开使国内企业面临冲击
截至2007年,匈牙利外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0%左右,却控制着这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在GDP增加值中,外资企业占50%;在出口总额中,外资企业占85%;在银行资产中,外资控制的资产达80%左右。在经济私有化过程中,由于允许外国资本购买国有资产,匈牙利的国有固定资产被外资“全面接管”。应该说,在其他中东欧国家,外资也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虽然中东欧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外资全面控制主要产业的后果是:国内企业的生存空间 被打压,市场份额被挤占等。
(三)过于依赖外部资金
欧盟的统计材料显示,截至2008年,中东欧国家的外债总额已超过1.54万亿美元,匈牙利的债务为其2008年GDP的66.5%,波兰为44.5%,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都接近30%(国际上的警戒线一般为25%),而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经常账户赤字也都超过10%。而在金融风暴不断蔓延的情况下,西方各国都面临压力,要把更多的钱用在本国国内。外部资金进入困难,而借贷将在短期内到期,2009年中东欧银行面临4 000亿美元还债或再融资压力。
如前所说,2007年,全球投资于新兴市场的7 800亿美元中有3 650亿美元流向了中东欧地区,但其中大部分购买了银行债券等金融产品。2008年年底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外资纷纷出逃。据国际金融协会预计,2009年西方银行将从新兴市场撤出约610亿美元的资金,而中东欧新兴市场预计有270亿美元流出。在中东欧国家,外资的大量撤离导致了系统性的危机:资金紧缩,货币大幅贬值,股市急剧缩水,实体经济面临衰退。受西欧国家市场需求减少以及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影响,中东欧国家对外出口必将急剧减少。德国经济研究所经济环境研究室主任克里斯蒂安·德雷格尔预计,由于金融危机,与西欧国家相比,中东欧国家经济将备受影响:一方面经济增长将减速,另一方面直接投资会减少[19]。
中东欧国家经济基础的脆弱性在金融危机中凸显无遗。看来,中东欧国家在引进外资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一是避免外商在投资或对国内资产实行并购的过程中享有“超国民待遇”或明显处于国内企业无法与之竞争的优势地位;二是在条件未成熟时不能完全放开相关投资领域或资本市场;三是对外资抽逃应严加防范。
(责任编辑 向祖文)
[1]http://www.gmw.cn/O1gmrb/2008—10/31/content_854369.htm
[2]薛君度主编:《转轨中的中东欧》,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http://web.heuet.edu.cn/fxy/bkshjy/fxkt/fxja/bijiao_08.htm
[4]http://www. hljzew. gov. cn/zehz/zelt/200609/t20060914
[5]宦宏伟、姚勤华:《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进程:战略选择与政策调整》,http://euroasla.cass.cn/Chinese/Magazine/Yanjiu/0202/020213.htm。
[6]http://www. 288e. com/lunwen/sort0131/sort0341/131047.html
[7]中东欧国家实行政治经济转型,首先是修改宪法,废除与议会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规定,确立实行议会民主和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或公有制和私有制受到同等保护等原则。
[8]邵滨鸿、曲胜辉、赵闯主编:《东欧·中亚经济贸易实务》,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年版。
[9]http://ba. mofcom. gov. cn/aarticle/ddfg/tzzhch/200804/20080405489363.html
[10]http://www. zftec. gov. cn/wjhz/ggtzhj/gbqkjs/T74524.shtml
[11]http://big5. hdcmr. com/article/jzqb/11/02/16382. html
[12]http://www. tctd. net/html/52/n—9152—2. html
[13]http://www.cofortune.com.cn/moftec_cn/dsbgx/europe/kldy—c.html
[14]http://www.ceua.org/into/country/609/1214518823d42422_7.html
[15]http://bbs.casybizchina.com/showtopic—7747.aspx
[16]http://bbs.easybizchina.com/showtopic—8255.aspx
[17]http://www.xiangchenghagri.gov.cn/asp/detail.asp?id=136
[18]http://news. webtextiles. com/info/2009—1—31@342850_1.htm
[19]http://ro. mofcom. gov. cn/aarticle/jmxw/tzzhch/200901/20090106019060.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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