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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实施的司法路径评述
刘春萍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年第2期 2010年08月27日

  【内容提要】当代俄罗斯国家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非常重视宪法实施问题。与分权原则相适应确立了宪法法院型的宪法监督模式。从近20年的宪法审判实践看,宪法法院通过作出宪法解释、审理公民的宪法诉愿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等多种方式,细致阐释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俄罗斯宪法实施的司法路径选择从其运行的效果看,既有积极作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俄罗斯 宪法法院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模式
  【作者简介】刘春萍,1963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学理论与法制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哈尔滨 150080)

  从世界范围看,成文宪法国家如何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已成为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结合本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创造出不同的宪法实施路径已经具有普遍性,而以美国为代表的由普通法院监督保障宪法实施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由宪法法院监督保障宪法实施模式,均得到较多国家的推崇。苏联解体后,当代俄罗斯国家废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设立宪法法院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俄罗斯宪法实施路径的重新选择经历了观念认识的变化和模式渐趋完善的过程。

  一 俄罗斯宪法实施的观念认识及其变化轨迹

  苏联解体以前,基于宪法属于政治法,宪法被称为国家法的基本认识,对于宪法实施并未引起重视,行政高于立法,政策大于法律,是这一时期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特征。尽管从1918年苏俄宪法到1977年苏联宪法,均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宪法的实施问题,但宪法实际上得不到实施已经成为苏联学界的共识。仅以1977年苏联宪法为例,该宪法第73条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监督苏联宪法的遵守情况,并保障各加盟共和国宪法符合苏联宪法”;第121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有权监督苏联宪法 的执行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同苏联宪法相适应。同时,在宪法第173条还规定了“苏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和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都以苏联宪法为根据,并与苏联宪法相符合”。但由于在宪法中没有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管理机关具体的监督程序和制裁方式,导致宪法监督只能是流于形式,宪法也就不可能得到实施。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学者在回顾这一时期宪法的实施状况时就指出,“一方面是信守宪法的誓言,另一方面则是违反宪法。”[1]

  当代俄罗斯国家对宪法实施的观念认识,在叶利钦执政和普京执政时期各有不同。

  在叶利钦执政时期,由于面临着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政治经济制度的转轨,虽然1993年宪法中确立了法治国家、联邦宪法至上、宪法的直接效力、人的权利和自由为最高价值、分权、多党制等一系列宪法原则,但客观上说,其宪法原则和内容的实施状况并不好。“俄罗斯的大多数民众不仅对待法律,而且对待国家的态度都是非常冷淡的”[2]。民众态度如此,高层政治领导人也未能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这可以从叶利钦执政时于1991年8月23日发布的第79号总统令《关于停止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共产党活动的命令》、1991年8月25日发布的第90号总统令《关于苏联共产党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共产党的财产的命令》和1991年11月6日发布的第169号总统令《关于苏联共产党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共产党的活动的命令》合宪性审查问题的提起上得到证明。叶利钦执政时期也是俄罗斯转轨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的主要任务就是恢复初期的法制,这也是建立法制国家必要的第一步”[3]“最初是秩序被确立,然后是秩序被完善。专制主义让位于警察国家,国家逐渐地转变成民主和法制的国家。”[4]因此,在叶利钦时期,政治改革的失败,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得普通民众以至学界精英的相当一部分人都对改革失去了信心,进而影响到对宪法的信任危机:“缺少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就预先决定了削弱所有其他的宪法机制的作用”。“我国实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不仅是不能得到实施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是失败的。因为在实施这些改革过程中,进行改革的主要目的被忽略了,这个目的就是维护和保障在我国宪法第2条中所确认的、以前被漠视人权。”[5]

  普京执政时期,首先从思想观念上要求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而普京的这种思想又与其建立“强力国家”的思想结合在一起,他在上任伊始发表的演讲中就指出:“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对俄罗斯来说是指一个民主、法制、有行为能力的联邦国家”[6]。而普京所强调的强力国家不仅是用边界划分出来的地理概念的领土,而首先是指法律,是宪法秩序和纪律;如果宪法秩序软弱,国家也就软弱,或者根本不存在[7],那么,加强宪法秩序的必然结果就是实施宪法。

  从2000年之后,在俄罗斯宪法学界,有三个概念得到较为普遍的使用:

  第一个是“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ая законность”。可译为“宪法法制”,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词典》 中,将其解释为两种含义:(1)遵守直接包含在国家宪法中的或者从宪法中产生的要求和规范;(2)遵守国家的所有法律和其他的规范法律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法制强调:法制的要求就其实质而言永远是宪法的要求,因为法制的一般性前提条件被确立在国家宪法之中并在宪法之下的文件中得到发展。

  第二个是“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ализм”。可译为“立宪制”、“立宪主义”、“宪政主义”。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词典》中,将其解释为“是指一种国家统治应当受到宪法约束的构想。宪政主义理论家指明,宪法不仅要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还要规定实 施国家权力的职能的程序。根据宪政主义的构想,宪法是要求建立国家体制以达到共同目的的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因而,宪法不仅被认为是国家的文件,而且被认为是建立国家的人民的文件,也是所有阶级和团体共同协商一致的产物。”[8]

  第三个是“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надзор”,可译为“宪法监督”。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词典》中,将其解释为:“一种宪法法制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审查普通法律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宪法监督的功能从形式上看是维护和保障宪法法制,普通法律、宪法性法律、宪法修正案、国际 条约、议会规则、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之间划分管辖权的问题,都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宪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以及有权就某个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询问的国家机关。就宪法监督的内容看,包括了形式内容和实体内容。在形式内容上,要审查有关遵守法定的成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性规则的情况;在实体内容上,要从是否符合宪法含义的角度审查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9]。由此可见,俄罗斯所强调的宪法法制、立宪主义和宪法监督,其核心都是围绕保障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而展开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俄罗斯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重点就在于使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

  二 俄罗斯宪法实施的路径选择:宪法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

  俄罗斯宪法学界认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是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Судебный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контроль),而这种模式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型(Суд общей юрисдикции)宪法监督模式;另一种是当代俄罗斯的宪法法院型(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суд)宪法监督模式。在当代俄罗斯,对监督保障宪法实施问题非常重视,法学界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护国家宪法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文件的专门化机制”[10]。而宪法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宪法审判,“正是这种形式保障了实施宪法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宪法审判,就是宪法监督的最高形式”[11]。

  (一)宪法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的确立过程

  在俄罗斯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保障宪法实施的首要问题就是确立宪法实施的方式。在以专门机构作为监督保障宪法实施主要模式的潮流之下,配合俄罗斯实行的分权原则,俄罗斯在独立后 实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其变革措施之一就是建立了专司宪法监督职能的宪法法院。

  俄罗斯宪法法院的设立始于1991年,其设立依据是1990年12月15日第二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修改和补充法》,该修改补充法第119条规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宪法法院的选举和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法确定,宪法法院法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创设。”1991年5月24日第四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修改和补充法》在保留了前述第119条规定的同时,还把作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体系组成部分的宪法法院的内容纳入其宪法第163条第2款,同时将这部分内容列入宪法第165条的首要部分,即:“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是宪法监督的最高司法机关,它以宪法诉讼的形式实施司法权。宪法法院由15个法庭构成。”1991年5月6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法。1991年7月12日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在第3编第3章中增加了“审查关于法律适用实践的合宪性案件”。在该宪法法院法生效期间再没有对该法进行修订。1991年10月29日~30日俄罗斯联邦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由15个法庭组成的宪法法院。

  1992年4月21日由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改和补充法》在实质上扩大了宪法法院活动的宪法基础。宪法第165条第1款在新修订的部分规定:“俄联邦宪法法院——是保障宪法制度的最高司法权力机关。俄联邦宪法法院,其职权和宪法诉讼程序由俄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此 外,该法律还详细地规定了宪法法院的职权,在许多关键点上与宪法法院法的规定不同:首先,宪法法院的职权依靠解决关于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合宪性案件、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议方面的案件而得到扩展;其次,增加规定了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颁布法令过程中的权限纠纷,由宪法法院解决。1992年12月9日由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修改和补充法》规定,在宪法法院解决俄联邦总统令和总统指示的合宪性案件之前,在最高苏维埃向宪法法院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俄联邦最高苏维埃有权暂时中止俄联邦总统令和总统指示的效力。更准确地说,是根据俄联邦宪法法院的结论,最高苏维埃不仅可以废除总统令,而且还可以废除总统指示(宪法第109条第1款第19项)。自此之后直到1993年俄罗斯新宪法通过前,有关宪法法院的宪法条款再没有进行修改。

  1993年俄罗斯宪法颁布实施后,依据该宪法,俄联邦总统在1994年7月21日签署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俄罗斯宪法法院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司法机关。此后又通过多次修订该法律使俄罗斯宪法法院在监督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发挥出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宪法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的主要作用

  选择宪法法院型的宪法监督模式对于俄罗斯而言,既是顺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发展趋势,也是德国宪法法院模式对俄罗斯影响的结果。

  根据俄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设立宪法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了捍卫根本的宪法制度,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卫宪法的最高地位和直接效力”。俄罗斯宪法法院根据俄联邦宪法和俄联邦司法体系法以及俄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开展活动。俄罗斯宪法法院与保障宪法实施有关的职权主要有:解释宪法;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法令和条约 的合宪性;审理或监督审理针对总统的弹劾案;审查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愿;审查国内和国际条约。以下仅以三项主要的职权为例加以说明。

  第一,解释宪法。解释宪法是俄罗斯宪法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对宪法的具体规范和原则进行正式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阐释”[12]。俄罗斯宪法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俄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联邦政府、俄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要求,对宪法作出解释;二是在审理各类宪法案件包括公民诉愿案件时,涉及宪法的相关条款从而做出的解释。宪法解释必 须遵循法律规定的、专门而复杂的程序进行,并且只能在宪法法院的全体会议上做出解释,不允许在宪法法院内部的院内会议上实施宪法解释活动。

  宪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要克服宪法规范含义和原则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引起了社会关系的急剧紧张以及执行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冲突。宪法解释的方法可以采取逻辑方法、法理方法、比较法方法、历史方法和人文方法等。宪法解释的限制是:“阐明宪法的含义不应当服务于情势目的或者某一个政治力量的利益。宪法解释不能导致削弱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不能导致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否定或者贬低。如果宪法解释服从于暗含的对宪法进行修订的目的,拒绝宪法的民主内容的话,那么,对宪法的解释就可能具有危险性。”[13]

  第二,受理公民宪法诉愿。其宪法依据是俄联邦宪法第125条第4款的规定:俄联邦宪法法院可以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申诉以及法院的要求,依据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采用的或者将要采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需要说明的是,在宪法法院建立之初,有关公民诉愿的案件并不占有重要地位,以至于学者们也认为,在俄罗斯“缺少保护公民权利的机制。在 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被写得很出色,如果我们根据宪法来实施的话,那么我们就不会出现漏洞。但是在我们这里国家是弱的,在国家中甚至传统的保护人权机制也被弱化了。”[14]但是,随着宪法法院受理公民诉愿案件的增多,人权保护已日益受到重视。“人权存在的目的就是阻碍专横和违法。如果在社会中人权不被尊重,那么,对于国家和公职人员的专横来说,障碍也就不存在了。”“毫不夸张地说,人的权利和自由制度本身,是当代宪政主义的标志”[15]。因此,宪法法院审理公民诉愿案件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宪政实施的过程。

  第三,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其宪法依据是俄联邦宪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俄联邦宪法法院根据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1/5的委员或者国家杜马1/5的代表、俄联邦政府、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俄联邦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裁决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联邦宪法:(1)联邦法律,俄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和俄联邦政府的法规;(2)共和国的宪法,俄联邦主体的章程以及俄联邦主体就属于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 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违宪或者合宪的结论。俄罗斯宪法法院在审查规范性文件合宪性活动中,一方面确定了部门立法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宪法法院在说明作出判决的理由的同时,也发展和表达了宪法法原理”[16]。

  三 俄罗斯宪法实施的司法路径之评价

  俄罗斯确立宪法法院型的宪法监督模式迄今已近20年的时间,早在庆祝宪法法院成立10周年的大会上,普京就曾对宪法法院予以高度评价,指出宪法法院是有效捍卫宪法的工具,宪法法院不仅建立了捍卫宪法的有效机制,而且在俄罗斯第一次出现了既能限制立法权,又能限制执行 权的国家机关。宪法法院在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已经占据了稳固而确定的位置[17]。

  俄罗斯宪法法院监督模式在推进宪法实施过程中,既有其积极的实践效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宪法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的积极效果

  1.通过“法官造法”的形式弥补法律的缺漏和不足

  对于宪法法院在俄罗斯的作用,始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18]:——种观点认为,宪法法院只是法律适用机关,不创设新的法律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法院在适用法律的同时还创制着法律,其许多判决具有规范意义,成为法(包括宪法)源,即“宪法法院在某种意义上和在某种范围内是在创造法”[19]。而以俄罗斯功勋科学家、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宪法与市政法教研室主任阿瓦基扬教授为代表的大部分学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承认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审查宪法案件中所发挥的积极能动作用,客观上形成了“法官造法”的效果。

  宪法法院的“法官造法”现象的形成,有两个客观因素:一是基于公民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申诉,宪法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说明,形成“法官造法”的效果;二是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于法律合宪性产生质疑,从而向宪法法院提出询问,宪法法院法官对该法律的理解、解释和说明,也会形成“法官造法”的效果。同时,从俄罗斯宪法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任命程序、职权独立和地位尊重等方面的规定上,已经为“法官造法”创造了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而通过宪法法院的“法官造法”活动,能够有效地弥补部门立法的不足,满足法律适用活动的需求。

  2.通过受理公民诉愿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俄罗斯宪法法院通过受理公民诉愿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方式,可以说与德国宪法法院的运作状况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说在俄罗斯设置宪 法法院之前,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仅仅停留在制度或者原则层面上的话,那么,在俄罗斯设置宪法法院之后,则为公民提供了保障其宪法权利和自由实现的救济途径。从现行的俄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看,公民向宪法法院提出的关于侵犯其宪法权利和自由的诉愿,需要具备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在普通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涉及相关法律的适用;二是公民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已经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侵犯其宪法权利和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宪法法院对该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宪法法院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 查既包括法律的内容也包括法律的形式。如果宪法法院的审查结果认定该法律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符合联邦宪法,则会产生三种结果:一是由普通法院根据一般程序对该具体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已经被认定为违宪的法律或者其某些条款就不再适用;在对该法律进行修订或者补充前,应直接适用俄联邦宪法的条款规定。二是公民提起宪法诉愿的费用由联邦财政支付。三是宪法法院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在审查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中断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由此可见,俄联邦宪法法院法从实体到程序的具体规定,为公民 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条较为有效的保障途径。

  综上所述,对于俄联邦宪法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的积极效果,Н.В. 维特鲁克教授曾作出了最概括性的评价:“俄联邦宪法法院的活动和其判决,在建立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过程中,在实施尊重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原则中,在该领域实现国际法准则过程中,在保障人民主权中,特别是在国家权力和地方自治、宪法的联邦制形式中,为了中央权力和俄联邦主体利益的和谐一致,曾经发挥着并且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俄联邦宪法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在正式解释宪法、审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种类型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法律文件、解决实施公权力领域中的权限纠纷方面具有特殊的权力。正像任何一种其他的司法机关一样,俄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自己的判决以及在判决中坚持的法律立场,不仅恢复了合宪性秩序,而且积极地促进了目前立法在法律原则和宪法原则基础上的发展,并且对于法的一般理论和部门法理论的发展,对于宪法和宪法法理论的发展以及整体上的宪政主义理论的发展都作出了巨大贡献。”[20]

  (二)宪法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

  1.宪法法院对政治活动的参与和影响过多

  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在审查司法问题和政治问题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这是由宪法法院的特殊职能和属性决定的。应当说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对于司法和政治问题相互关系的把握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美国所创立的普通法院型的宪法监督模式,在其实际运行中奉行“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坚守了司法的独立性。而俄罗斯的宪法法院从其成立之初就确立了“妥协机关”、“调和机关”的角色和地位,成为“政治媾和的机关和稳定社会和国家的机关,是处于国家的宪法制度捍卫者地位的宪法价值保护人的机关”[21]。因而俄罗斯宪法法院在苏联解体前后及至今日,基于转型社会的特殊背景,多次介入政治纠纷的解决,在不同政治力量纷繁复杂的斗争中,或者立足于司法立场,或者妥协于政治势力。可见,俄罗斯宪法法院如何在分权体制下保持其司法中立性,是亟待在理论上研究和实践中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2.宪法法院法官的任职应符合立法规则

  从俄联邦宪法法院法对宪法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看,侧重于对其法律知识和司法实务经验的要求,而没有对其政治素质和其他相关知识和学历的要求。俄罗斯宪法法院法规定,凡品行端正,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有15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在法学领域具有被公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可被提名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同时还对其任职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即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不得兼任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及其他代议机关的议员;不得保留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职务;不得开设私人行业;不得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赢利性活动;不得参加任何政党与运动以及给他们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不得参与政治运动,进行政治鼓动与政治宣传等。这表明,俄罗斯宪法法院试图通过规定法官的任职限制条件,排除立法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排除政党等政治势力的干预,以维护宪法法院的司法性和中立性。但从宪法法院法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看,对案件纠纷的合宪性判断除了需要具备坚实而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结构。同时基于社会现实的灵活易变性,宪法法院法官的法律知识也应不断进行更新以适应违宪判断的要求。“若使宪法法院的裁决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作为宪法法院的法官就应不断地加强宪法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以及其他方面的知识素养和知识积累,才能使宪法法院判决中所表达的内容接近于真理。”[22]因此,俄罗斯在宪法法院法官的选任上就不仅仅要依照法定的条件进行选任,政治素养也应成为法官选任的客观而重要的标准。

  [本文系黑龙江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法治进程中的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机制”(项目编号:06B017)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俄罗斯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宪政进程”(项目编号:11522201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向祖文)

[1]В. И. 赫利桑福夫:《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1917年~1999年》,圣彼得堡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2]О. В. 马尔特申:《俄罗斯法制国家发展前景论纲》,载《法学》1996年第5期。
[3]同上。
[4]同上。
[5]参阅《俄罗斯立宪主义:问题与对策》,莫斯科1999年版,第67页。
[6]普京:《千年之交的俄罗斯》,载《普京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7]汪宁著:《普京的俄罗斯新思想》,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8]В. И. Борисов, А. А. Ильюхов, О. А. Кажанов, Словарь по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му праву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Экономика, 2003, с. 151.
[9]前引书:Словарь по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му праву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с. 151.
[10]同上书,第74页。
[11]同上书,第73页。
[12]М. В. Баглай,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М.: НОРМА, 2006, с. 86。
[13]同上。
[14]参阅《俄罗斯立宪主义:问题与对策》,莫斯科1999年版,第67页。
[15]前引书:《俄罗斯立宪主义:问题与对策》,第200页。
[16]前引书: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судие в России, с. 74.
[17]前引书:《普京文集》,第458~460页。
[18][俄]阿瓦基扬:《俄罗斯宪法法院判决的规范意义》,《检察报》2008年4月24日。
[19]前引书: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судие в России, с. 74.
[20]前引书: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судие в России, 前言部分。
[21]同上书: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судие в России, с. 74.
[22]同上书,前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