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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与匈斯关系
姜 琍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4年第2期 2010年08月24日
  【内容提要】 本文以匈牙利政府颁布的《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为切入点,分析匈牙利与斯洛伐克的关系发展。在对造成匈斯关系复杂和敏感的那些历史和现实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文章着重对《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的主要内容、引起斯洛伐克非议之处以及斯匈双方对《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采取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 《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 匈牙利—斯洛伐克关系

  【作者简介】 姜,1970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07)

  2001年6月19日,匈牙利国会以306票赞成、17票反对、8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了《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以下简称《地位法》)。2002年1月1日,《地位法》开始生效。该法规定,匈牙利政府将向其周边国家(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和乌克兰等6国,奥地利除外)境内非匈牙利公民的匈族人提供文化、教育及社会福利保障等多种优惠待遇和经济补贴。从《地位法》诞生之日起(甚至在其草拟过程中),它就遭到匈牙利邻国,尤其是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的强烈不满和非议。匈牙利与这两国的关系也趋于紧张。此后两年间,虽然匈牙利就《地位法》问题与上述两国不断对话与磋商,但斯洛伐克 对《地位法》的不妥协立场没有丝毫松动。《地位法》给匈斯关系增添了新的不和谐音符。

  一 复杂而敏感的匈斯关系

  匈斯关系可以用“复杂”和“敏感”两个词来形容。斯洛伐克的边界总长为1 766公里,其中,与匈牙利接壤的边界长度为679公里。斯、匈两族人在多瑙河沿岸的谷地混居了1 000多年,他们拥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和相互融合的文化。但由于两国间历史遗留问题众多,以及引起两国争议的现实问题不断出现,斯匈关系复杂而敏感。

  (一)纠缠不清的历史问题

  从10世纪起直至20世纪初,斯洛伐克一直是匈牙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斯洛伐克族人曾受到匈牙利统治阶层的残酷压制。1918年,奥匈帝国解体,斯洛伐克与捷克一起组建了独立国家。1920年6月4日,协约国和同盟国成员之间签订的《特里阿农条约》根据民族、战略和经济等因素划定边界,将原属匈牙利的部分领土割让给了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和奥地利等国家。匈牙利的国土面积从战前的323 750平方公里缩小到92 980平方公里,丧失了71%的领土,伴随着领土的丧失,人口也从战前的2.1亿人锐减到750万人,几乎所有被分割领土内的非匈牙利族人和300万匈牙利族人成为异国公民[1]。此后,领土收复主义成为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匈牙利政治生活和 对外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匈希望修改令其深恶痛绝的《特里阿农条约》的愿望通过两次“维也纳仲裁”(1938年11月和1940年8月)部分地得到满足,其中,1938年11月2日的“维也纳仲裁”[2]使斯洛伐克丧失国土10 390平方公里和公民854 217人(其中斯族人超过25万)。1939年3月,匈牙利军队占领了斯洛伐克东部地区,斯再次丧失领土1 697平方公里及人口69 639人。二战期间,斯1/4的居民生活在匈占领区,匈对其施行了民族压迫和同化政策,斯族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二战结束后,两国边界基本恢复到《特里阿农条约》所规定的范围,互相交换了人员:大约7.3万斯族人从匈牙利迁回斯洛伐克;大约7.4万匈族人从斯洛伐克迁回匈牙利。此后斯当局对40多万滞留在斯的匈族人采取了激进的同化政策,4.4万名匈族人被强制流放到被清除出捷克的德意志族人居住过的捷克边境地区。1948年以后,在斯的匈族人的生存环境才逐步得到改善。

  (二)有争议的现实问题

  1.多瑙河水利工程问题

  1978年,匈斯两国签订了关于联合兴建多瑙河水利工程的协定。但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起,双方在该工程问题上的摩擦不断。1992年,匈单方面取消了协定,这引起斯方的强烈不满,两国矛盾随之加剧,后双方同意将此问题提交海牙国际法庭进行仲裁[3]。1998年2月,两国签署了关于执行海牙国际法庭裁决的框架协议,但由于匈国内个别党派反对协议中匈妥协性的做法,直至2001年,此问题才取得进展,从政治问题转变到专业技术问题。

  2.少数民族问题

  如今,在斯约生活着60万匈族人,占斯总人口的10%左右,而在匈约生活着10万名斯族人。

  1995年3月,匈斯两国签署了《匈斯睦邻友好条约》,条约重申双方相互无领土要求,并将欧洲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权利问题的第1201号建议纳入条约。斯议会在一年后才批准该条约,且双方执行条约的实际行动欠佳。在梅恰尔政府执政时期(1994年12月~1998年12月),匈族政党的代表从未被允许参与到政府负责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中去。1995年11月,匈谴责斯通过的《语言法》限制了斯境内约60万匈族人的权利。至今,在匈国会中也没有包括斯族在内的少数民族代表的席位,斯方一直就此问题与匈交涉。

  3.贝奈斯法令

  二战后由于战胜国的反对,捷克斯洛伐克未能将斯境内的匈族人尽数遣返回匈,但根据捷总统贝奈斯的第33/1945号法令,匈族人的捷克斯洛伐克国籍被取消。该法令成为迁移匈族人的基础,在1946~1947年间,4.4万名在斯的匈族人被强制流放到捷克边境地区,尽管这些匈族人后来可以重新回到斯洛伐克,但他们中的许多人永远地失去了原有的财产。

  2002年2月20日,匈总理欧尔班在欧洲议会发表谈话称,捷克和斯洛伐克加入欧盟前应先废除与欧盟现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的“贝奈斯法令”。两天后,捷克和斯洛伐克两国政府分别决定,拒绝参加即将举行的维谢格拉德集团领导人峰会以示抗议[4]。同年12月,在欧盟向斯发出入盟邀请前,匈族被遣送者及其后代代表向斯政府提出赔偿要求。斯总理祖林达认为,废除“贝奈斯法令”并据此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将成为中欧地区不稳定的导火线[5]。

  应该承认,1998年12月斯祖林达政府上台后匈斯两国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由于两国都将加盟入约作为对外政策的优先,两国在欧洲一体化和地区合作等问题上加强了协商。在斯匈族人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匈族联盟党在1998年和2002年的议会选举后都进入了斯政府联盟。但《地位法》出现后,两国在此问题上的立场难以协调,两国关系再次受到考验。

  二 《地位法》的主要内容及引起斯非议之处

  匈牙利现有公民1000万,其中,98%为匈族人。在匈牙利境外的匈族人有500万之众,而生活在匈邻国的匈族人达350万,其中,罗马尼亚有170万,斯洛伐克有60万,塞尔维亚—黑山有35万,乌克兰有20万,克罗地亚有2.2万,斯洛文尼亚有1万[6]。匈前总理欧尔班认为,匈牙利的未来不仅关系到1 000万匈公民,而且关系到1 500万全世界的匈族人。欧尔班政府制定《地位法》的目的有三: 1.在文化方面,保持居住在邻国匈族人的民族特性; 2.在经济方面,提高邻国匈族人的生活水平; 3.在政治方面,实现“匈牙利民族的统一”[7]。为此,《地位法》规定,匈邻国的匈族人只需到住在国代表匈族社团利益且被匈承认的机构申明自己是匈族人即可获得“匈牙利族人证件”(《地位法》第1条和第20条规定),随后便可享受匈提供的一些优惠待遇和经济补贴。具体规定是:

  1.在文化方面,在匈享有与匈公民同等的权利,如使用文化设施、接受民族荣誉与奖赏等(第4条和第7条)。

  2.在教育方面,在匈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享有优惠待遇(第10条);邻国的匈语教师可在匈免费接受培训(第12条);匈在经济上支持邻国使用匈语的高等教育、文化和新闻机构的发展(第14条);在财政上支持那些将孩子送至住在国匈语学校接受教育的匈族家庭(第15条)。

  3.在社会保障方面,每年在匈可工作3个月(第16条),其间可享受匈医疗和养老津贴(第8条);在匈旅行可享受优待,老人和儿童免费(第9条)。

  4.匈在财政上支持那些在邻国帮助保持和 发展匈语言、文化、民俗和传统等的机构(及企业)(第5条)[8]。

  《地位法》与1997年斯国民议会通过的《国外斯洛伐克人法》的重要区别在于:第一,名称不同。

  前者的名称界定法律适用于匈邻国的匈族人(奥地利的匈族人除外);后者则适用于斯境外的所有斯族人;第二,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保障邻国匈族人对统一的匈牙利民族的归属性”,后者是为了在斯境内向国外的斯族人提供一些优惠待遇;第三,发挥效用的地点不同。前者涵盖了匈在邻国境内向匈族人提供优惠待遇的内容,即它需在邻国境内发挥效用;后者旨在斯境内向国外斯族人提 供一些优待,它只在斯境内实施。

  斯对《地位法》持有异议之处主要在于: 1.制定的目的。《地位法》的前言部分写道:“匈议会通过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邻国匈族人对统一的匈牙利民族的归属性”。匈总理欧尔班公开宣称,《地位法》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匈牙利与邻国间的法律联系将跨越国境的匈牙利民族团结起来; 2.治外法权。斯认为,《地位法》向邻国境内的匈族人提供优惠待遇的规定破坏了斯的主权,匈的法律只能在匈境内实施;3.《地位法》含有将造成公民间民族歧视的内容。斯方一直强调,它不反对匈支持匈文化和语言在斯的发展,但反对匈在民族歧视原则上向匈族人提供财政资助; 4.使用词语不当。

  《地位法》前言中出现了“民族共同体”的表述,而不是国际上通用的“少数民族”[9]。

  三 斯匈关于《地位法》之争及各方的不同观点

  匈《地位法》出台至今已有两年,但匈、斯围绕该法各执己见,对话未取得进展。斯匈两国的政界、匈邻国境内的匈族人以及欧盟对《地位法》的态度也各不相同。

  在《地位法》起草过程中,斯洛伐克与罗马尼亚就此提出过非议。匈国会通过该法后,斯、罗又迅速提出了抗议。它们认为,该法的实施将造成本国公民间的种族歧视,不利于与匈双边关系的发展。斯外交部在匈国会通过该法的当天,即通过外交途径向匈表达了其对该法的严正立场:“两国如不加紧进行磋商,该法不可能在斯实施。”[10]乌克兰对此则采取了观望的态度,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未提出批评意见,其原因是它们对自己在国外的少数民族也采取了同样的立场。由于《地位法》不符合欧盟反对公民歧视的准则,奥地利是欧盟成员国,它被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11]。在匈国会就《地位法》进行表决时,只有反对党——自由民主主义者联盟表示反对。该党发言人认为,该法旨在让邻国的匈族人视匈牙利,而不是住在国为他们真正的家园[12]。该党的匈国会外事委员会主席伊斯特万·伊万尼指出,《地位法》具有欺骗性,而且该法通过后,邻国匈族人的生活状况不仅得不到改善,反而会恶化[13]。

  斯匈各界对《地位法》问题的立场和态度的演化

  2001年10月17~19日,匈总统费伦茨·马德尔对斯进行国事访问,并与斯总理祖林达举行会谈。双方表示,将用欧洲式的和文明的方式解决少数民族问题。斯总统舒斯特在会见马德尔时也表示,希望匈方对《地位法》加以修改。马德尔则认为,该法与欧盟的相关法律并不矛盾。

  2001年10月25~26日,来自罗马尼亚、斯 洛伐克、乌克兰、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黑山等国的匈族政治领导人代表,以及匈国会中6个政党的代表参加了“匈牙利常务大会”[14]。

  大会闭幕时发表了一个声明,该声明称颂《地位法》提高了中东欧地区安全与稳定,是维护匈牙利民族特性的有效机制,并号召匈与各有关国家加强对话,以便《地位法》被早日接受。

  同年11月,斯政府向匈方提出修改《地位法》的意见,拒绝接受匈方采取的一些妥协性做法,希望斯同奥地利一样被排除在《地位法》的实施范围之外,但匈未接受此建议。

  2002年1月19日,斯总理祖林达在广播谈话中称:“在斯不会实施《地位法》中破坏斯司法主权的那些部分。斯遵守国际法,问题出在匈方。”祖林达还表示,斯重视斯匈两国及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两国关系现处于前所未有的良好阶段。

  早在2001年4月23日他就提醒过匈总理欧尔班:“斯匈两国应慎待对方,每走一步都该考虑好。”[15]2002年2月7日,斯议会以112票赞成、15票反对和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一份针对匈《地位法》的声明。声明称,“《地位法》违背了1995年的《斯匈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精神,我们不同意在斯境内实施,因为它干预了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制度。”斯议会中只有匈族联盟党的议员反对此份声明。他们认为,对《地位法》的反对意见是法律水平欠缺的体现,且部分地源自斯政治集团中传统的反匈情结。该党执行主席杜拉依是《地位法》的坚定拥护者,他将斯对《地位法》的拒绝态度称作“斯洛伐克民族帝国主义”。匈外交部长亚诺什对此声明及斯议会中出现的一些强大的反匈声音表示遗憾,但希望与斯继续就《地位法》进行磋商[16]。

  2002年2月13日,匈总理欧尔班在广播谈话中说:“斯入约问题也将在匈议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将斯加入北约与《地位法》联系在一起的做法无疑给斯匈争端火上浇油。翌日,斯外交部就欧尔班的言论发表声明说:“将斯入约问题与《地位法》联系在一起是不恰当的。”斯外长库坎更直截了当地称,欧尔班的言论具挑衅性且不负责任[17]。

  2002年4月,匈举行了议会选举,总理欧尔班领导的保守派政府下台,由迈杰希领导的自由党与社会党联合组成的新政府上台。新政府表示,为了满足邻国匈族人的要求和听取有关国家的意见,并使之符合欧盟准则,匈将修改《地位法》。

  同年10月底,斯政府总理祖林达向匈总理迈杰希转交了关于斯对《地位法》的15条意见。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希望匈删除该法中全部具有治外法权效用的部分。匈拒绝了这一要求,称许多国家 都有类似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法也承认治外法权。后来在匈族联盟党的斡旋下,匈方对《地位法》作了一些修改。但修正案非但未取消斯方最不能接受的匈对上匈语学校孩子家庭的经济资助的内容,还将资助的对象从原先有两个孩子上匈语学校的家庭扩大到只有一个孩子上匈语学校的家庭,只是在发放资助款的方式上按照斯方的意见进行了修改[18]。

  2002年11月27日,祖林达赴匈与匈总理迈杰希就《地位法》问题进行会谈。祖林达表示,《地位法》对于斯来说在根本上和原则上不可接受,它的实施会损害斯的主权,且造成公民之间的种族歧视。他甚至表示,为了阻止《地位法》的实施,斯不排除采取制裁措施的可能性。迈杰希表示,他尊重斯方的立场,但《地位法》对匈很重要,匈不会放弃它[19]。结果,双方不欢而散。斯议会中的所有政党(匈族联盟党除外)对祖林达在谈判中的表现大加赞赏。斯最大反对党——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甚至认为,祖林达早该采取如此坚决的态度。匈族联盟党主席布卡尔称祖林达的态度“不可理解",匈族联盟党成员、斯副总理茨萨基亦指责祖林达的态度[20],斯匈间关于《地位法》的争端造成了斯执政联盟内部的紧张局势。

  2002年12月2日,斯议长赫鲁肖夫斯基在 与匈议长卡特林娜进行会谈时重申,斯方不能同意“地位法”的治外法权效力。他认为,两国可以在1995年签订的《匈斯睦邻友好条约》的基础上解决争端[21]。

  2003年2月27日,匈外长拉斯洛赴斯与斯外长库坎进行会谈,匈方希望就修改后的《地位法》进行磋商,斯方却将会谈重点转向支持在匈的斯少数民族事务上。斯方坚持反对《地位法》的治外法权,双方未在《地位法》问题上取得新的进展。

  匈方许诺将去除法律中会造成误解和分歧以及显示不尊重他国主权或欧洲准则的表述和语句,对于斯方提出的在《斯匈睦邻友好条约》的基础上磋商《地位法》问题,匈总理拉斯洛表示,双边条约与《地位法》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内涵,前者是关于两国如何对待本国少数民族的文件,而后者是关于匈如何对待邻国境内匈族人的文件[22]。

  同年5月24日,“匈牙利常务大会”召开,斯洛伐克的“匈族联盟党”主席布卡尔和罗马尼亚的“匈族人民主联盟”主席马尔科都参加了会议。结果,98%的与会邻国匈族人代表赞同《地位法》的修正案。匈总理拉斯洛称,修改后的《地位法》不违背欧盟的法规,也符合邻国匈族人的要求,匈及其邻国加入欧盟后也可以实施。匈总统马德尔表示,修改后的《地位法》不侵犯任何人,它不涉及消极 的种族歧视,是积极的种族歧视[23]。

  5月25日,斯匈少数民族事务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匈方表示,匈一直关心斯方对《地位法》所采取的立场,而斯外交部官员声称,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不能允许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斯境内实施,斯匈间关于《地位法》的分歧依然存在[24]。

  6月23日,匈议会以195票赞同、173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地位法》修正案。在此之前,议会拒绝了反对党希望恢复《地位法》最初意图和内容的建议。《地位法》修正案作了如下变动:

  第一,在前言部分,以“对共同的匈牙利文化遗产的承袭”代替了“对统一的匈牙利民族的归属性”;

  第二,邻国匈族人在匈境内将得不到就业和医疗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匈与邻国加入欧盟后,《地位法》的效用终止;

  第四,“匈族人证件”的意义减弱,大部分优惠待遇也提供给那些无证的匈族人;

  第五,如因所在国家的条件限制邻国匈族学生无法上匈语学校,可申请得到匈方提供的经济补贴;

  第六,教育方面的支持可根据匈与邻国的双边协议不仅提供给匈族学生家庭,还提供给学校和家长团体,然后再应家长的申请将经济补助发放给他们;

  第七,在教育领域,优惠待遇不仅提供给匈族人,还将提供给学习匈语和匈牙利文化的其他民族的人;

  第八,交通方面的优惠待遇扩大到匈邻国学习匈语的非匈族学生和从事与匈文化有关联的非匈族教育者,但提供交通优惠仅限制在文化和教育方面;

  第九,对邻国匈族人的经济资助只限于文化和教育领域,而不再用于旅游和乡村的发展;第十,只有匈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才有权接受办理“匈族人证件”的申请,非政府组织不再拥有这方面的权力[25]。

  在匈议会通过《地位法》修正案的当天,斯总理祖林达对匈在未征得斯同意的情况下就通过了具有治外法权性质的法律表示遗憾,他说:“如果该法律的实施导致了治外法权的产生,斯将进行阻止。”斯总统舒斯特表示,斯尊重与欧盟法规和斯司法一致的法律[26]。

  2003年6月26日,斯议会中除匈族联盟党之外的其他党派一致欢迎欧洲理事会议会大会关于呼吁匈根据与斯及其他邻国间的协议修改《地位法》的决定。斯总理祖林达明确表示,斯不接受新修改后的《地位法》,其他问题已无需讨论;现在和将来只能在斯境内实施斯和欧盟的法律。

  欧盟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对《地位法》所持的态度及其发展变化

  2001年10月,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负责少数民族事务的高级官员法比奥发表一份声明称,《地位法》不仅不能很好地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而且可能造成对相关国家大多数公众的种族歧视,进而对少数民族的地位产生消极影响[27]。

  同年12月,威尼斯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说:“《地位法》不完全符合欧盟的非歧视原则。凡涉及外国公民的法律效用只能在通过法律的那个国家中执行,如果要在其他国家执行,则必须征得相关国家的同意。在对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的优待外国公民的措施应由两国双边条约所规定,同时,优待外国公民的措施只允许与教育和文化有关,即纯粹是为了支持文化联系。”欧洲委员会在2001年度对匈的入盟评估报告中指出:“匈牙利通过的一些法律章程明显地违背了欧洲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准则。”2002年12月2日,在欧盟与斯洛伐克共同议会委员会的会议上,欧盟负责扩大事务的委员费尔豪依根呼吁斯匈双方继续尽力解决《地位法》问题。他强调,欧盟的立场一直未变,《地位法》应符合威尼斯委员会的建议,即《地位法》的实施必须依据匈与邻国的协议。

  2003年年初,欧盟在仔细研究了匈《地位法》的修正案后,对《地位法》采取了新的立场,吸纳了斯方对该法修正案的大部分反对意见。欧盟负责扩大事务的委员费尔豪依根在致匈方的信中指出,“匈族人证件”只可以在匈境内用于享受一些优惠待遇,而不可以作为持有者的身份证明;关于发放给匈族人亲属的证件及该法其他条款的实施必须征得相关国家的同意。此外,《地位法》不涉及欧盟的公民,即它对斯境内的匈族人只适用到2004年5月1日(斯将于这一天成为欧盟的全权成员国)[28]。针对欧盟的意见,匈不得不再次对《地位法》进行修正。

  2003年3月,欧洲理事会议会大会的法律问题与人权委员会就匈《地位法》通过了一项决议草案,根据该草案,匈政府和议会必须修改《地位法》,以便符合与斯洛伐克的双边会谈和协议、威尼斯委员会于2001年作出的建议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负责少数民族事务的高级官员提出的批评意见;任何关于保护少数权益的法律都必须建立在四个原则之上:相关国家的领土主权、尊重现有的条约和睦邻友好关系、尊重人权和禁止歧视。草案同时呼吁所有与匈围绕《地位法》发生争议的国家政府继续与匈进行磋商[29]。

  2003年6月25日,欧洲理事会议会大会以116票赞同、11票反对和1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批评匈《地位法》(针对新修改前的文本)的决议草案。表决前,欧洲理事会官员于根表示,匈单方面采取法律步骤给其他准备通过类似法律的国家起了不良的示范作用。修改后的法律文本虽然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未与邻国协商,匈应该与斯和罗两国进行磋商,并应遵循现有的国家间基本条约。于根同时提醒斯不要单方面采取反对《地位法》的措施,这将是非常不明智的举动,并会引起问题[30]。

  小 结

  匈牙利欧尔班政府制定的具有争议性的《地位法》出台后,斯洛伐克对此反应强烈,斯匈关系也因此蒙上了阴影。面对斯的反对态度、欧盟的意见、邻国匈族人的要求以及国内反对党的压力,匈牙利现政府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态度,作出了一定妥协和让步,竭力淡化因《地位法》所引起的各种国际与国内问题。即使如此,匈新修改的《地位法》依然被斯方拒绝,双方的矛盾不容调和。也许待到2004年5月1日,随着斯匈两国成为欧盟的全权成员国,《地位法》因与欧盟现行相关法律冲突而不能在欧盟成员内实施,斯匈间围绕《地位法》的冲突才会自动逐渐消失。

  (责任编辑 简隆德)

[1]《大英百科全书》,光复书局1991年版,第27册,第92页.
[2]德、意两国外交部长在维也纳签署协议,重新划分了斯洛伐克、喀尔巴阡地区俄罗斯与匈牙利之间的边界,该协议称作“维也纳仲裁”。
[3]参见于洪军主编《万国博览·欧洲卷》,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835页。
[4]http://www.xinhua.org.
[5]〔捷〕《捷克经济报》2002年12月12日。
[6]http://www.sme.sk.
[7]http://www.transcomm.ox.ac.uk.
[8]http://www.hungaria.org/hal/lobby/index.
[9]〔捷〕《捷克权利报》2002年12月17日。
[10]http://www.mzv.sk.
[11]http://www.sme.sk.
[12]http://www.transcomm.ox.ac.uk.
[13]http://www.sme.sk.
[14]由匈牙利政党、匈境外匈族人政党和匈政府代表共同参加的会议,每5年召开一次,商讨有关全世界1 500万匈族人共同利益的各种问题。
[15]http://www.sme.sk.
[16]同上
[17]http://www.mzv.sk.
[18]http://www.sme.sk.
[19]〔捷〕《捷克权利报》2002年11月29日。
[20]http://www.sme.sk.
[21]同上。
[22]同上。
[23]http://www.sme.sk.
[24]http://www.mkp.sk/indexl.php.
[25]http://www.sme.sk.
[26]http://www.pravda.sk/spravy/2003/06/23/integraci-a/article.116507.html.
[27]http://www.pravda.sk/spravy/2003/06/23/integraci-a/article.116507.html.
[28]〔俄〕《捷克经济报》2003年1月14日。
[29]http://www.pravda.sk/spravy/2003/06/23/integraci-a/article.116507.html.
[30]http://www.sme.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