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中央监察机关从建立到现在已整70年了,其间以它的名称变化为标志,它的地位、职能和挥威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而使它的历史可以比较明确地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中央监察委员会时期(19 20年9月一1934年2月)
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 根据列宁的提议,确认有必要成立一个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并能独立行使其职权的中央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党内德高望重、作风正派的同志组成,应当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并应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议决定组织了一个临时的监察委员会,以便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负责中央的监察工作。
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把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决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正式定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时决定在地方上成立区域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并首次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能等各项事宜作了明文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生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在中央监委的地位、权力以及与同级党组织和苏维埃的关系上,大会规定,中央监委同中央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中央监察委员不得兼任中央委员和负责的行政职务,但可出席中央委员会和同级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中央监委的决议中央委员会必须执行,不得撤消,遇有不同意见,可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或提交党代表大会裁决,中央监委可以利用中央委员会的机构,并有权给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委派任务,等等。此外,大会对中央监委的人数限额、党龄限制、专职委员的数量等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大会选出的中央监委由7名委员和2名侯补委员组成,由阿·亚·索尔茨主持工作。至此中央监委就正式建立起来了。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中央监委是一个独立于中央委员会之外,对中央委员会有着监督检查权、参与决策权并与之平行和地位基本平等的机关。它的首要目的和主要任务则是同党的“十大”的有关决议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维护党的统一,消除派别活动,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党的纪律,提高党的威信。
1923年初,重病缠身的列宁在他口授的一系列文章和书信中,详尽论述了改组党和国家监察机关的必要性,并相应地提出了改组的办法。他认为,中央监委应该扩大,应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中央监察委员作为补充,然后中央监委应同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实行结合,结合后的中央监委一工农检查院的主要任务就是改善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的工作,而中央监委除去这个任务外,在原有的任务方面应特别加强对中央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参与决策,以防止中央分裂或中央过分集权的现象出现。
根据列宁的思想,1923年4月俄共(布)十二大极大地扩大了中央监委(监察委员由“十一大”的5人增至50人,候补委员由2人增至10人)的人数,吸收了宜于作监察工作的工人、农民参加中央 监委,并将中央监委与工农检查院实行了结合。从俄共(布)十二大起,中央监委的职能也明显扩大:除去从前的维护党的统一和威信,同违反党纲、党章、党纪的现象作斗争外,又增加了从各方面保证党的路线能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工作中得到贯彻,负责简化和改善苏维埃机关与经济机关的工作,协助党和国家挑选领导人;帮助中央政治局起草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等职能。由于中央监委人数增多和职能扩大,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委主席团,以领导中央监委的日常工作。但也正)v从俄共(布)十二大(列宁因病未能出席这次大会)起,中央监委的独立性和地位开始受到削弱。这次大会明确规定,“候补中央委员可以兼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委主席团委员“大致相当于中央委员一级的工作者”,只有中央监委主席团委员才可出席俄共(布)中央全会,中央监委主席团只有3个固定代表可以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等等。显然这是不符合列宁的教导的。
1924年5月,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再次大幅度地增加中央监委的人数,使之达到了151人,1925年12月,联共(布)十四大使之达到了163人。鉴于此,联共(布)十四大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监委内部的职能划分。联共(布)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在前后两次全体会议期间,成立主席团(委员21人,候补委员9人)和它的执行机关一书记处,以领导中央监察委员会各机关的一切日常工作,并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党纪检查委员会,以审理违反党的道德、违反联共(布)党纲和党章的案件”。
联共(布)十四大是作为一次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大会载入史册的,而1927年12月联共(布)十五大则是一次实现农业集体化的大会。在这些年月里,党领导人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步伐加快了,同时党内斗争也日趋激烈,与此相适应,中央监委的工作重点也转移到了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进行党内斗争及清党的任务上来。例如,在改善国家机关工作方面,强调中央监委应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精简,以便为国家工业化节约和积累资全,应加强监督并协助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在动员、发掘国家的一切力量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国民经济的潜力、在科学地组织管理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工作。1930年6-7月召开的联共(布)十六大,肯定了中央监委在国家工业化与农业集体化方面,在粉碎左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对总路线的歪曲和消除派别活动、清党等方面作出的成绩,并确认中央监委今后应继续进行这些方面的工作。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的逐步确立,联共(布)中央特别是斯大林的威信也有了空前的提高,随着党内反对派的失败,斯大林得已排除了异己,所有这些都异乎寻常地加剧了苏联高度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而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与具有独立权力、对总书记也能“不顾情面”的中央监委显然是不相容的,这就必然导致中央监委的地位、权威和职能的进一步下降。1934年2月,联共(布)十七大终于作出决定:取消中央监察委员会,代之以中央党监察委员会。
二、中央党监察委员会时期(1934年2月一1952年10月)
在决定将中央监察委员会改组为中央党监察委员会的同时,联共(布)十七大对中央党监委作了如下的规定:1.中央党监委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将中央监委的机关移交中央党监委,3.委派一名中央委员会书记为中央党监委的领导人。中央党监委的职能是:“(一)监督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二)审理违反党纪的人;(三)审理违反党的道德的人”。可见,中央党监委虽然在名义上还独立于中央委员会之外,但实际上已处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丧失了独立的和对中央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权。1939年3月,联共(布)十八大终于使中央党监委改设在中央委员会之内,明文规定中央党监委由中央全会选出,受中央委员会领导。1952年10月,苏共十九大对中央党监察机关再次改组,将中央党监察委员会改组为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
三、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时期(1952年1.0月一1962年11月)
同FI t央党监察委员会相比,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唯一明显的变化在于其职能的进一步下降。“监督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曾是中央党监委的,a rfl心任务”和职能,但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委已不再具有这项职能, 它的职能仅仅局限在:1.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处分违反党纲、党章、破坏党和国家纪律以及违反党的道德的党员;2.受理党员对于加盟共和国党中央、党的边区和州委员会关于开除党籍和给子党内处分的决定的申述,3.指派不受地方党机关管辖的全权代表驻在各共和国、边区和州。这就是说,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委的职能,基本相当于从前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之一党纪检查委员会的职能。1962年11月,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委被撤消。
四、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期(1962年11月一1965年12月)
1953年3月斯大林逝世后,进入了赫鲁晓夫执政时期。1962年11月,苏共中央全会为了实现列宁关于把“党和国家的监督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经常的、有广大劳动群众参加的”党和国家监察机关的思想,决定将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改组为中央党务委员会,让其审理对加盟共和国党中央、党的边区和州委员会关于开除党员和党内处分的决定的上诉案,撤销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党和国家统一的中央监察机.关一一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该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帮助党和国家实现苏共纲领,系统地检 查党和政府指示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对共产主义建设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
五、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恢复后时期(1965年12月)
1964年10月,赫鲁晓夫被勃列日涅夫所取代。
次年12月,苏共中央全会“为了广泛吸收劳动人民参加检查和监察工作以及提高他们在监察机关中的作用”,决定将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改组为苏联人民监督委员会;撤销1962年11月建立的中央党务委员会,恢复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由于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把自己的部分职权、中央党务委员会把自己的全部职权都移交给了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从而使恢复后的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有了扩大,基本恢复到了苏共十九大前中央党监察委员会的水平。直到现在,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的基本职能还是这两项:一是监督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二是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和审理党员个人案件。
(责任编辑江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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