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苏联银行信用体制的改革
孔令书 来源:《苏联东欧问题》1989年第5期 2009年10月14日

        银行信用体制是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定的银行信用体制总是同一定的
经济体制相适应而存在,并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而发展。苏联的银行信用体制自新经
济政策时期形成以来,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自1987年以来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
段。   
        在1921—1925年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当时的任务是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来恢复国民经
济。当时国内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经济管理中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管理”的原则,企业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广泛的自主权,同市场具有广泛的联系。因此,当时苏联建立的银行体
系具有多样性,不仅有国营银行、合作银行,而且还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和私人资本主义性
质的信用机构。当时的信用形式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并存。这种银行信用体制对当时国
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年代末30年代初,苏联在国民经济中逐步消灭了私有经济成分,并形成了高度集中
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经过1930—1932年的信用改革,也开始建立高度集中
统一的银行信用体制。到1959年后,形成了苏联国家银行、建设银行,对外贸易银行和国
家劳动储金局四家金融机构垄断全国金融业务的局面。同时,在信用改革中,取消了商
业信用,从而使有计划的银行信用成为对国民经济提供信贷资金的唯一形式。这种高度集
中的银行信用体制,对于保证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保证国家集中大量资金,根据国民
经济计划需要分配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保证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的统一,具有积极意
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苏联片面强调财政的作用,忽视银行的作用,银行被排斥在社会主
义扩大再生产领域之外,1965年改革后虽然开始利用银行贷款为企业扩大再生产提供资
金,其范围仍然很有限。因此,银行调节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作用微弱。同时,长期以来苏
联的银行机构主要是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经济实体,银行的信用活动完全听命
于国家机关的行政指令,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是通过严密的信用计划和上级的行政命令来
使用,银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很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信贷资金一方面常常是按计划
“自动地”发放给企业,造成贷款的发放大大高于生产的增长,造成信用膨胀,另一方面又
常常根据行政命令用于资助落后企业,弥补预算赤字,以及用于鼓励集体农庄购买不必要的
设备。因此,信贷资金使用不当,信贷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偿还性原则被破坏,信贷对于国
民经济的刺激作用下降,在国民经济的许多部门,信用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
        戈尔巴乔夫执政以来,开始着手对苏联的经济体制实行根本改革。在这次改革中,苏联
开始放弃指令性计划体制转而实行指导性计划体制,并大力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企业开始成
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国家将采用中央集权与企业分权相结合,计划管理与市
场调节相结合,以及主要运用经济方法来实行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因此,银行信用体制的改
革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1987年7月通过了《关于完善我国银行体
制和加强银行对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的决议。苏联银行信用体制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组建新的银行体系       
        从1988年起,苏联开始在改造旧银行体制的基础上,建立新的银行体系。新的银行体系
首先包括国家银行和五家专业银行,即工业和建筑业银行、农工银行、对外经济活动银行、
住宅公用事业和社会发展银行、劳动储蓄及居民信贷银行。这6家银行都直属苏联部长会议
领导,构成苏联国有银行体系。工业建筑业银行的职能是对工业、建筑业、交通、邮电、国
家供委系统、苏联科学院的基本活动发放短期贷款,对它们的基本建设投资进行拨款和发放
长期贷款及办理它们的结算业务。对外经济活动银行的职能是:办理进出口业务及非贸易业
务结算,向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组织提供贷款,从事国际外汇和信用市场业务,监督
国家外汇计划执行等。农工银行的职能是,对农工综合体和消费合作社的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活
动提供短期贷款,对它们的投资活动进行拨款和提供长期贷款,以及提供结算服务。住宅公
用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银行职能是,对社会文化和非生产领域、轻工、国营商业、住宅公用事
业,生活服务业的活动进行拨款、提供贷款和结算服务。劳动储蓄及居民信贷银行的职能
是:组织全国居民储蓄,为居民提供非现金结算和出纳服务,销售和偿还国家公债,为公民
的消费需要提供贷款等。除了上述6家国家银行之外,苏联还开始建立广泛的商业银行,合
作银行及其它信用机构网。这些银行机构是在国营企业、合作社组织及合作社联盟自愿联
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聚集入股者的资金,用于该部门、分部门,企业集团及
地区经济发展。1988年8月,国家银行理事会已为莫斯科,列宁格勒、奇姆肯特市3家合作
银行注册,并收到了阿拉木图、里加等市要求建立商业银行和合作社银行的申请。列宁格
勒市还建立了革新银行,为把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提供服务。为促进汽车工业发展,苏联
还建立了汽车工业银行。到1988年底苏联已建立了26家专业性商业银行。苏联银行业开始向
多样化发展。
        2.改变国家银行职能,建立二级制银行体制
        在新建立的银行体系中,国家银行的地位和职能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银行是中央银
行,是“银行的银行”,它不再同企业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而是成为全国货币信用体系
的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货币流通和信用结算关系。其它银行则作为银行体系的二级环
节直接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       
        国家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垄断全国货币发行,调节国内货币流通,对全国货币信用体
系实行集中的计划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货币信用政策,制定信贷结算业务的原则,
协调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及其它信用机构的活动,执行国家预算出纳,保证国
家外汇政策统一等。国家银行继续从事的银行业务有:  向国外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借款,
对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提供贷款,接受外国银行和组织的资金和存款,接受委托为国
内外法人和国际机构的货币债务提供担保等。       
        在国家银行同专业银行及其它银行的相互关系方面,国家银行负有调节所有银行机构活
动的责任。国家银行主要采用经济方法来调节其它银行的活动。国家银行对专业银行的经济调
节方法主要是:向专业银行提供国家银行集中的信贷资金;利用各专业银行吸收的部分资金在
国家银行形成信贷资金调节基金,根据各银行业面临任务在各银行间进行分配,国家银行在专
业银行参与下,会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规定贷款利率等。由于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及其它信用
机构的所有制形式、经营规模、经营方法和组织原则都不同于国家专业银行,国家银行对它们
的协调方法主要是为它们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定额,以保证它们正常的经营和客户的利
益。这些定额主要有:银行自有资金与债务比例;银行清偿力指标(表现为银行吸收资金与
发放贷款比例的最高限额),按银行吸收资金总量的百分比,规定存放于国家银行专门帐
户上的储备额等。除了经济方法外,国家银行还通过协调方式和行政手段来调节其它银行的
活动。国家银行采取的协调手段主要是:国家银行同专业银行共同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草
案,规定贷款对象,贷款发放和偿还条件,贷款优惠、结算和现金出纳业务规则,银行核算和
报表编制程序等。国家银行采取的行政调节手段主要是颁布必要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只涉
及货币信贷关系,不涉及银行其他活动。
        为了协调整个银行体系的工作,还成立了苏联银行委员会和共和国边区,州一级银行委员
会。银行委员会分别由国家银行理事会主席、国家银行的共和国行理事会主席,以及州和边区
区管理局局长领导。银行委员会只是协调机关,不具有行政职权。苏联银行委员会的任务是
帮助改进苏联各银行的工作,研究贯彻国家统一货币信用政策的重要问题,地方银行委员会
的任务是制订措施协调地方银行机构活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研究巩固货币流通、信贷和结
算的有关问题。
        实行二级制银行体制的目的,一是为了减少国家对银行体系的直接的不必要的干预和详
尽的监督,为银行实现企业化经营创造条件。二是为了加强国家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中心的地
位和协调、监督全国金融活动的职能。
        3.银行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制   
        长期以来,苏联的银行虽然也实行经济核算,但是由于银行没有真正的独立经营权,信贷
基本原则得不到完全贯彻,因此,银行的经济核算是不完全的,银行的经营成果与职工利益不
联系,银行对经营成果也不承担责任。这次改革中,苏联强调各级银行,包括国家银行在内都要
象企业那样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体制。例如,苏联新通过的国家银行章程规定,国家
银行是法人,按照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原则进行工作。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银行也是如此。
        银行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体制,就必须象企业一样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新的
国家银行章程规定,国家银行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拥有15亿卢布的法定基金,拥有
经营活动必须的固定资产,并可建立后备基金及其它基金,其他专业银行也具有同样的权力。
同时,为了使银行真正实现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体制,必须明确划分银行资金和预算资
金的界线和职能。按照规定,国家银行要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国家对国家银行的债务不承
担义务,国家银行对国家债务也不承担义务。但当国家责成国家银行承担这种义务或银行接
受这种义务时,则作为例外。国家不能再无偿地从国家银行取得资金以弥补预算支出,而银
行对国家预算的存款也将实行付息制。
        银行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体制,要求银行要象企业一样用自己的收入来弥补本
身的一切支出,对自己的经营成果负责。以前苏联认为不能把利润作为评价银行活动的指
标,而现在开始把利润作为银行经济核算活动的主要指标。专业银行利润由所得利息和支付
利息差额形成,国家银行的利润主要由向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所,得利息形
成。银行的部分利润按长期稳定定额上交国家预算,其余部分则用于形成和补充银行的各种
基金。在国家银行和其它银行都可用银行支配利润建立生产和社会发展基金、物质鼓励基
金,并且银行的部分利润还用于形成共和国行和苏联银行的集中基金。
在银行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体制,实行企业化经营情况下,银行经营成果和职工
利益密切相联,也和银行本身的发展密切相联,这样就加强了对银行的物质刺激,也加强了银
行的经营责任和经营风险。同时,在出现银行多样化的情况下,在同一地区、同一城市,各种
银行之间必然会出现业务交叉,银行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竞争。每一家银行要取得经营上的
成功,就必须一方面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来多吸引客户,多吸收存款,以扩大自己的信贷资
金;另一方面还必须根据信贷基本原则,加强银行业务经营,充分有效地利用信贷资金,加
速资金周转,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偿还,从而取得最大的经营效益。银行经营成果的好坏,与
作为其客户的企业的经营成败密切相关,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无疑将促使它更关心企业经营
状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加强管理,使银行和企业成为利益相关的经营伙伴。
        4.扩大银行经营自主权   
        扩大银行的经营自主权,是银行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体制、充分发挥银行对国
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和刺激作用的重要条件。在新的条件下,银行的信贷计划、提供贷款,监
督贷款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权力都大大扩大了。       
        在信贷计划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通过中央在各部和各主管部门之间分配信贷基金的方
法,现在与信贷计划和贷款使用有关的所有问题,都将在地方根据对每家银行分行规定的信
贷资金及企业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要来解决。这样就加强了基层银行机构在调度信贷资金方
面的作用,扩大了它们的计划权限。在贷款业务方面,与发放贷款,偿还贷款、提高和降低
利息有关的所有问题都应由地方银行机构解决。解决的办法是由银行机构和企业签订贷款合
同,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和经济责任,规定了具体的贷款条件,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
定,贷款合同是调节企业与银行关系的基本文件。从1988年起,银行机构有权根据经济组织
遵守商品物资储备计划数额情况,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情况、自有流动资金的完整性、履行偿
还贷款义务情况等自主地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在新的条件下,银行不仅对其客户的日常经营提供贷款,而且也为其扩大再生产活动提
供贷款,企业的长短期贷款都集中在一家银行。因此,银行就有可能对企业从银行贷款投入企
业生产到产出成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实行全面的监督。当发现问题时,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制
裁措施,如提高利率,停止发放贷款,收回以前发放的贷款等。对经常违反贷款偿还期限的
企业,停止提供贷款,对经常亏损,不能按时完成对预算和银行的义务、不能及时同供货单
位结算的企业,银行可以宣布为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实行特别信贷制度和结算制度。企业如
长期不能改变这种状况,银行将会同财政部向有关部门提出撤消或改组企业的建议。
        5.实行新的贷款规则,恢复贷款的真正意义
        长期以来,苏联银行贷款在国民经济许多部门丧失其真正意义,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没有真
正贯彻偿还性原则,另一方面也在于存在自动贷款问题,即银行机械地按计划贷款,而没有真
正贯彻根据企业实际完成计划任务情况和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发放贷款的原则。因此,造成
贷款的增长大大高于产品产量的增长。这种现象在农业部门尤为突出。例如,以1970年农业总
产值和农业短期信贷基数为100,到1982年,农业总产值增长到116,而农业短期贷款则增长到
823,[1]贷款增长大大高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就整个国民经济范围而言,1971—1985年期间,
信贷投放额比生产增长快两倍。[2]这样就造成信贷的刺激作用下降,流通中出现过多的货币。
为了恢复信贷的真正意义,苏联从1988年起对物资储备和生产费用贷款实行新的规定,规定
的宗旨是企业应使产量的增长与商品物资余额的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排除自动贷款现象。
同时规定,不允许用贷款来弥补长期财政缺口,不允许用贷款弥补企业的浪费和亏损。
        6.改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制度。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制度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从1988年起,禁止甩贷款来弥
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只能用发展生产和科学技术基金弥补。第二,改变流动资金贷款
方法。以前,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对象划分为许多种类(如季节性超定额物资储备,季节性
生产费用,定额物资储备,在途结算凭证等),而且每种贷款规定有不同的条件,银行要按
各种贷款对象对企业的各种活动进行详尽的监督。从1987年起,国家银行对实行完全经济核
算和自筹资金体制的企业,开始实行新的贷款方法,即按物资储备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发放贷
款,不再划分许多种类,而是按每卢布产品、劳务规定了商品物资储备最高定额,用计划贷
款形成的储备余额不得超过最高储备定额。这种贷款方法使贷款程序大大简化,提高了贷款
的灵活性,提高了企业机动使用贷款的自主性,因而可以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
        在新的条件下,企业除了从银行获得长期和短期贷款外,还开始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
金。1988年10月15日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允许企业和组织发行有价证券的决议。该决议规
定,企业可以发行两种股票,一种是在本企业职工中发行的劳动集体股票,一种是向其他企
业(组织)、自愿团体、银行、合作社企业和组织发行的企业(组织)股票。商业银行也可
以发行企业股票。出售股票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而出售劳动集体股票所得部分资
金,也可以用于保证企业社会发展的基建投资。企业发行股票须经共和国(不划分州的)、
州、边疆区和自治共和国的国家银行机构批准。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苏联各银行根据委托原
则为企业提供发行股票的服务,对购买股票的企业提供保管、代收股息、转让服务。
        另外,许多经济学家还提出了恢复商业信用的问题。他们认为,在实行经济体制根本改革
的情况下,商品货币关系在国内正逐步发展,国民经济管理的民主化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物
资供应逐步由计划调拨过渡到生产资料批发贸易,在国营及合作社企业正逐步发展租赁承包
经营,合作经济和个体经济得到广泛发展,因此,实行商业信用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
的。同时,已经批准的《国营企业法》和《合作社法》规定,国营企业有权支配自己的财政
资金,有权把物资和货币资金提供给为其完成工程和劳务的其他组织,合作社企业则有权根
据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向其他企业提供信贷。实行商业信用与这两项重要法规都不矛盾。
而在实际生活中已出现了某些商业信用形式,例如,从1987年起,工业企业开始将合同规定
品种之外的商品以委托方式提供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随着商品的出售向工业企业付款。因
此,苏联很有可能重新恢复商业信用制度。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经济体制的改革中,苏联的银行信用体制已开始发生根本的变化,
原来的单一银行体制正在演变为二级制多银行体制,以前主要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存在的银行
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为实行完全经济核算的经营实体,银行业务和信贷资金开始由高度集中
走向分散化,高度集中的银行信用管理体制开始转变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信贷
的基本原则和信贷的真正意义正逐步恢复。上述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与苏联整个经济管理
体制的改革方向和原则是一致的,与苏联在经济改革中实行国家集权与企业分权相结合,集
中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由行政管理方法过渡到经济管理方法、发展商品货币关系、
企业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等改革措施是相适应的。
        苏联银行信用体制的改革,目前尚处于开始阶段,改革的方向和原则虽然已经确定,但是
还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和修正。现在二级制银行体制已经基本确立,对国家银行
的职能已做出正确规定,但如何实现国家银行的这些职能,如何实现国家银行对整个银行信
用体系的管理和调节,把集中领导与分散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制度和方法上还未得到解
决。目前,国家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调节,特别是对地区环节的调节还比较薄弱。在专业银行
方面,银行活动并未真正实现专业化,客户按部门标志划分,每个企业只能固定在一个银行
开户,没有志愿选择的可能,下级银行改组仍然是采用行政方法按一个地区一个分行原则进
行,银行之间横向联系薄弱,在银行管理方面仍然在沿用行政方法。在信贷管理原则和方法方
面,各专业银行不是根据本身吸收的资金进行贷款,而是根据上级规定的限额进行贷款,贷款
利率也是通过行政方法按部门区别规定,这些都不利于按照经济原则吸收资金和分配资金。
    (责任编辑  向祖文)


[1]  见《银行体系及其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莫斯科,财政与统计出版社,1984年出版,第118页。
[2]  见(苏)《经济科学》杂志,1988年第9期,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