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65年开始,苏联当局在进行一系列经济改革的同时,相应地加强了工会在企业管理 中的作用。
1961年苏共廿二大通过的党纲中就指出:“必须使工会在中央和地方日益广泛地、直接 地和积极地参加制订和实现经济计划,处理职工劳动问题,参加建立经济领导和企业管理机 构。必须提高全体职工在解决企业活动的各种问题方面的作用。”尔后,苏共历次代表大会又 一再强调改进党对工会的领导,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吸引职工参与生产管理,关心他们的 生产、劳动、生活和文化方面的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苏联工会第十五、十六、 十七次代表大会,勃列日涅夫亲自出席,并作了长篇讲话。他声称“党将一如既往地依靠工 会”,“在解决我们提出……的多方面的任务中,工会起着巨大的,并且可以直截了当地说不 可缺少的作用。”强调工会应“直接地、积极地参与整个社会的发展,参与发展生产,提高生 产效率和管理国民经济。”苏共中央还对有些党组织忽视工会工作进行了批评。苏联现在有] 亿3,000万工会会员,比1958年增加了一倍半。参加工会的有工人和知识分子,也有集体农庄庄 员,实际上所有从事社会工作的劳动的成年居民都进了工会。苏联还用立法形式来确定工会的 地位和作用。1970年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其中列入了十月革命以后 规定的工会的一切最重要的权利。1971年9月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命令批准了《工会 工厂、地方委员会权利章程》。章程明确规定了工会工厂、地方委员会的权利:参加制定企业 工业财务计划及解决劳动定额和工资问题,对遵守劳动法和执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对经济 领导职务的候选人提名发表意见,未经工会同意不许擅自解雇职工;同时也规定了行政应该 承担的义务。工会权利的确定也反映在1977年的苏联宪法中,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苏联公民 有权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讨论和通过全国和地方性的法律和决定。根据1965年通过的 《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和1974年通过的《生产联合公司(联合企业)条例》,工会和行 政行使权利有三种情况:共同行使、协商行使和工会参与行使。
苏联工会的全国最高组织是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各加盟共和国、边区、州有地方工会 理事会。苏联工会是按产业原则建立起来的,现在有31个大的产业工会。它们都各自建有全国 的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以及共和国、边区、州的工会委员会。与经济改革中的改进管理组 织机构相适应和根据党的廿五大强调的调整产业工会的结构,使它完全适应工会管理结构的 指示精神,苏联对产业工会进行了重大改革。依据1976年9月20日通过的《关于生产联合公 司(联合企业)、科学一一生产联合公司》的决议和与此同时通过的《关于全联盟和各加盟共 和国工业联合公司工会机关》的决议,属部门管理的生产联合公司(联合企业)和科学—— 生产联合公司允许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并选举产生联合公司各级工会委员会,而属地方管 理的工业联合公司的工会委员会的建立则需经相应的产业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和参与下才能行 使这个权利。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工会组织机构中部门原则对地区原则的比重。尽管苏联工业 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由于内部阻力,进展甚缓,它对工会组织中部门原则的加强也不免有妨, 可加强的趋势是肯定的。
苏联工会参加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形式,有生产会议和集体合同。
生产会议是现今在苏联企业内仅次于工会工厂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苏联当局对 它甚为重视,、强调“必须全力提高作为加强劳动人民政治和生产积极性,广泛吸引他们参加 管理,改进对生产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的工人大会和生产会议的作用。把重要的企业集,体 的生活和活动问题提交工人大会和生产会议讨论。必须加强执行工人大会和生产会议决议的 监督和组织活动。”
生产会议这种形式萌芽于苏联恢复国民经济的1921年至1922年。1924年全苏工会中央理 事会曾公布过关于生产会议的条例。俄共中央在二十年代的历次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的决议, 以及党的其它决议中曾强调生产会议的意义,规定了它的任务,给了它应有的评价;但在后 ,来的实际生活中生产会议长期徒负虚名,流于形式。1957年12月17日苏共中央全会《关于苏 联工会工作》的决议中曾对那个时期的生产会议有过很具体的叙述:“在许多企业中生产会议 的作用被贬低了,它召开很匆忙,缺乏应有的准备,主要是在班组和工段上举行。全厂和车 间的会议极少召开,这就缩小了工人和职员解决企业和车间活动问题的可能性。某些经济管 理领导人不参加生产会议,它们的决议不被执行,由于这个缘故,工人对这些会议失去了兴 趣。”苏联领导长期对生产会改怀着矛盾心理:一方面看到这是吸引群众参与企业生产管理的 很好形式,想发挥它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担心群众一旦拥有生产管理的实权,就会闹无政府 主义和工团主义,破坏企业管理的一长制。这种“叶公好龙”的态度当然不可能让生产会议 的作用充分得以发挥。
加强生产会议的作用在赫鲁晓夫期间已予以重视。1958年批准了企业、工地、国营农场、 拖拉机站和拖拉机修理站的《常设生产会议条例》(常设生产会议这一名称由此开始普遍使用, 但人们习惯上仍简称为生产会议)。廿二大通过的党纲提出了要使常设生产会议变成促进企业 工作和生产监督的真正机关。1969年苏联最高当局对《常设生产会议条例》提出了新的补充, 把生产会议扩大到国民经济一切部门。1973年6月苏联部长会议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批准 了《常设生产会议新条例》。新条例规定了生产会议的内容、权利、构成和工作程序。根据条 例,人数在300或300以上的工业、交通、工地、设计和科研企业(或联合企业),及其所属部 门和人数在100或100以上的农业、邮电、商业、生活服务企业,及其所属部门建立生产会议, 少于上述职工数量的单位则由工人大会行使其职能。生产会议属工会工厂委员会领导。它的 召开根据需要,但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这样,生产会议由不定期的会议成为各企业内的普遍 常设机构。参加常设生产会议的有工人和职员,以及党、行政、工会、共青团、科技协会和 发明者、合理化建议者协会的代表。成员的数量由全厂大会规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 选出5——25人的主席团,执行生产会议的日常工作。生产会议在工会工厂委员会的任期内 选举产生,并行使其职权。由此,生产会议的组织机构由不完善到完善,领导人员从不稳定 到稳定。生产会议工作的内容也有了明确规定。它除了要保证顺利完成企业的国家计划任务 和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外,还参加企业当前和远景计划,集体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制订和讨论, 审查经济刺激基金使用及工厂住宅和文化生活建设的计划,提出改进企业内部管理的建议, 审查完善劳动组织、工资、技术标准和生产定额问题,听取企业行政领导完成计划和财政活 动的总结汇报等。由此看出,生产会议参与企业管理的范围有所扩大。条例中有着特别意义 的规定是:企业行政必须消除常设生产会议指出的企业和个别工作人员活动中的缺点,必须 组织执行生产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建议,必要时公布负责完成这些决议和建议的期限和人选, 并在生产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关于它们的执行情况。对苏联来说,条例中的这一规定是个不小 的转变——原来生产会议那些无法实现的建议和意见,现在行政必须郑重考虑,它们通过行 政的命令和指示,对企业的管理发生间接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会对企业管理的权 利,其作用不能完全抹杀。现在苏联有14万个常设生产会议,它的成员有600万人。生产会议通 过的建议每年实现的超过百万,它们取得的经济效益以数百万卢布计。有人建议进一步提高 它的威信,使生产会议对行政也有约束力,但持反对意见者甚众。勃列日涅夫廿四大总结报 告也有过这个意思,但若干年来徒托空言,未见行动。看来,阻力不小。
苏联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存在着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为保护职工权益,使他们免遭资本家的 侵害,开始签订集体合同。全部企业国有化以后,集体合同作为工会与官僚主义作斗争的工 具和动员广大群众完成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手段仍保留下来。集体合同在苏联是代表企业的 行政一方与代表职工集体的工会一方之间的协议书。关于集体合同的签订、内容和对它执行 情况的监督,在1922年通过、后来有所修改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 里有明确规定,它的意义和作用在苏共各次会议和决议中多次强调,但实际它比生产会议更 流于形式——签订草率,监督不严,检查马虎。为此,苏联部长会议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 不得不在1966年3月批准了《关于企业和组织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决议,1976年对集体合同 的签订又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它实际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以保证完成行政领导和广大职工 双方的共同任务和协调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集体合同每年签订,并且不迟于二月。其主要 内容包括有:企业应完成的国家计划的生产任务,先进科学技术的采用和生产技能的提高, 劳动和生产组织的改进,劳动纪律,生产定额,工资报酬,物质奖励,劳动安全保护,生活 居住条件,公共饮食和文化服务等。集体合同义务的执行由工会工厂委员会和企业领导机关 实行监督,并每年定期进行检查。行政和工会应把集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情况向职工报告。起 初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要向上级有关部门登记,后来把这取消了。最近的十七次工会代表大 会又提出了恢复集体合同要进行注册的做法。有人提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情况下,企业 与职工之间签订这种合同是否必要和适宜。这个疑问并不全无道理。但在苏联,集体合同的 作用是可肯定的。苏联企业的一长制领导使企业行政和职工集体双方互相承担的义务经常是 不相等的。工人集体对企业行政所负的是“硬”义务,完不成会受惩处,企业行政对工人集 体所负的是“软”义务,不执行也难于指控。合同的签订使双方应负的义务,特别是企业行政 应承担的义务,有文可据,这就提供了监督和检查的可能。它对那些对上唯命是从,对群众 利益漠不关心、专横独断、滥用职权的企业领导人是个督促和约束。近来苏联根据工会的建 议,实行了关于集体合同完成情况的国家汇报制度,采取这一措施的结果,集体合同在许多 企业里开始执行得好多了。
对于今天苏联工会在其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在苏 联的经济改革中,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毫无变化,有变化也是纸面的东西;另一种认为, 改革已使苏联企业实现了“民主管理”,它是“发达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发展。这是两个极端。苏联工会与东欧各国的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相比,有颇大差距,这是事实, 但倘若与苏联过去相比,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权利有所扩大,作用有所加强,这也不容否 认。当然,这种扩大和加强并不是如苏联自诩的实现企业“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 的新发展,而纯系出于刺激经济发展的实用主义目的。苏联工会参与企业生产管理的权利 不但仍有许多不应当的限制,而且权利的实现也没如条文规定的那么完美。直到如今,苏联工 会除了在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方面有它可以独立地、直接地行使的权利之外,工会其它方面 的权利仍然只局限于参加讨论,听取汇报,提出建议,进行监督,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决定 权。常设生产会议在苏联不是管理生产的机构,而是吸引群众参与管理的社会机构;不是个 执行权力的机构,而是个协助企业改进工作、对生产进行监督的机构。法律规定的生产会议 的某些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能全部实现。这次工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就指出,“生产会议 和其它吸引劳动人民参加管理的生产形式远非被充分利用。一种情况是没有提到集体的议事 日程,另一种是问题讨论不充分,再一种是没有完成原先通过的决议和建议。常常是,提出 讨论和征求集体意见的问题行政事先已作出决定。这就不能引起劳动人民的关心,挫伤了他 们的积极性。”苏联自己承认,生产会议通过的建议每年大约有五分之一未被行政领导采用。
集体合同执行中的问题更多,破坏集体合同的现象很普遍和严重。尽管对它们的执行进行 了监督和检查,粗暴地破坏职工权利和表现官僚主义的经济领导人受到了行政和纪律处分,但 这次工会代表大会的总结报告中仍然提到,“在许多企业里集体合同执行得不令人满意。”“在 一些企业和组织里,仍有非法解雇工人、叫工人休息日上班、额外劳动和其它一些破坏劳动 法的做法。”勃列日涅夫在苏共廿六大上批评工会“缺乏使用它们广泛权利的首创性”,执行集 体合同和有关劳动保护的决定“不总是坚决的”,对待破坏劳动法、官僚主义和因循旧习的事 实“不严厉”。在工会十七大上又批评工会的监督不是“有效的”,“铁面无私的”,而是“形式主义的”。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犊主义、机构臃肿和因循守旧等是苏联社会多年来的沉痼恶症。 它们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苏联的那种政治和经济体制。苏联当局不消除这些弊病的根源,而责 怪工会对这些现象的态度“不严厉”,斗争“不坚决”,这正是脚不正怪鞋歪。当然,这些弊病 并非没有引起苏联领导集团的注意,但由于他们的立场、利益,以及由此而决定的认识片面, 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只能是触及弊病的表面,不可能去其根本。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 工会的权利,加强了它在企业生产管理中的作用;但这种扩大和加强极为有限。扩大企业的 权限,更多地还是扩大了企业领导人的权利,工会的权限并未得到同等程度的扩大。企业的 主要管理者仍然不是由广大职工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机关任命的,他们受国家委托,对国 家负责,生产管理高度集中在厂长(经理)手中,一切重大问题最终还是厂长(经理)说了 算。新的《工会工厂、地方委员会权利章程》虽然规定工会有权对工厂行政领导职务的候选人,提名发表意见,有权向上级提出撤换工厂负责人的要求,但决定权还在上级,而它们不是经 常能与基层工会的意见一致的。苏共领导集团有它自己的盘算:授企业行政以实际的决定权, 以加强企业的集中管理和职工的劳动纪律,防止工会和职工中的无政府主义和工团主义; 给工会以监督权,以制止行政管理人员的专横独行和滥用职权,防止官僚主义,而使党本身 处于主动的“仲裁”地位。但工会和行政在企业中的权利极为悬殊,要工会执行对行政管理 的监督,是它力不能及的。当然,不排除有些工会组织和干部在与官僚主义、破坏劳动法和 集体合同的斗争中“不严厉”,“不坚决”,甚至同意和支持了行政的错误和违法行为,但产生 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还得到苏联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中去找。苏联当局长期以来对工人怀有疑 惧和不信任,存在着害怕工人“越轨”,闹“无政府主义——工团主义”的戒心。考虑的不是 如何让职工民主管理好企业,而是企业怎样管好职工;不是如何让职工在企业里当家作主,而是企业领导怎样作主,一长制就是为把工人群众纳入自己规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经济改革因单纯出于刺激经济发展的实用主义目的,而不是为实现企业的真正民主管理,让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使这些情况无多大改变。相反,由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并未对等地扩大职工的民主权利,这就为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提供了方便。新的工会法虽然规定行政解雇职工要得到工会同意,但工会在行政的坚持下往往迁就和认可了。这就使企业领导与职工之间的矛盾尖锐化,职工常常以怠工和不按工艺规程要求劳动等方法同行政当局进行消极对抗。苏联生产效率不高和产品质量低劣,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改革,尤其是物质刺激,也调动了部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但多数工人还是劳动态度消极,抱着雇佣观点,对企业的生产经济状况不关心。看来,要真正扩大工会权利,充分发挥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得对苏联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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