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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对外经贸体制改革初探
李钢 来源:《苏联东欧研究》1988年第1期 2009年10月13日
  二十七大以来,苏联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以便从根本上改革管理,
完善计划制度并建立灵活有效的涉外经济体制。苏联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是:在坚
持和发展对外经济活动国家垄断原则的基础上改革宏观管理体制。扩大工业部门的权利;改
革微观经营机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强与经互会成员国的直接经济联系;与外国建立合资
企业;改革对外经济调节体系。   

 一、改革宏观管理体制,扩大工业部门对外经济活动的权利
   
     以前苏联对外经济管理体制是由三个环节构成的结构体系:第一个环节是苏联部长会
议,它在国家垄断基础上对整个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与外国的科技及文化合作等方面实行
总的领导;第二个环节是跨部门的管理机构,如国家计委、国家物供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等,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各项政策、措施,保证涉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个环节是对外贸易部和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它们吸收部门部参加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及
其它方面的联系。[1]旧的三级体制的特点是苏联部长会议对整个对外经济活动管理的高度集
中;跨部门管理机构职能不够明确,综合管理与协调效能差;外贸部和外联委实际上代表国
家全盘负责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特别是外贸部对外贸活动进行垄断性经营。苏联认为,在
国际分工日益成为发展国民经济重要因素的条件下,现行对外经济管理体制与其经济发展所
达到的水平和需要不相适应,  “已经形成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方式陈
旧,工业和贸易分离的结果。”[2]戈尔巴乔夫在苏共第二十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  “我国
有不少主管部门和组织负责某一领域的对外经济联系,但它们的工作有时不协调。”[3]
     1986年8月19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对外经济联系管理的措施》的
决议,[4]旨在完善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提高与外国进行经济贸易、货币金融、生产和科技联系
的各部委和组织工作的协调水平,更好地把“对外经济活动同新任务密切地联系起来”。苏联
对原来的三级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第二和第三两个环节的作用。具体做法是,在苏联
部长会议下面增设一个常设跨部门机构一一国家对外经济委员会,  以强化第二个环节的效能
和协调功能;在第三个环节上赋予二十多个工业部进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  以促进工
贸、技贸结合。这样就形成了新的三级管理体制。
     在新的对外经济管理体制中,苏联部长会议只保留政府对对外经济管理的一般职能,而
将处理日常业务活动方面的职能转交给国家对外经济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①领导外
贸部、外联委、对外旅游委员会、外贸银行、海关监督总局及从事对外经济联系的各部委的工
作;②制订对外经济政策和发展对外经济联系的构想,采取措施根本改善对外经济活动,进
一步发展和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和货币金融以及科技联系;③全面加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一
体化,加强苏联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④确保各部委、联合公司和企业积极参加外贸、生产
科技及国际合作,发展新的对外经济关系形式;⑤完善对外经济的计划制度、刺激制度和管
理方法,特别是经济方法;⑥与其它跨部门机构一同采取措施根本改变进出口商品和劳务结
构,扩大出口能办;⑦监督各部委完成《经互会成员国至2000年科技进步综合纲要》,确保
完成苏联的对外经济义务;⑧审查对外经济远景规划和现行计划草案,使之符合对外经济发
展的战略目标,监督各部委的涉外经济活动;⑨授予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进行外贸业务的
权利.由于对外经济委员会在其权限内作出的决定是以苏联部长会议法令形式颁布的,所
以,它在很大程度上代行了政府的职能。
     在实现对外贸易活动的第三级上,除外贸部和外联委以外,还授权二十多个部门部和加
盟共和国直接在世界市场上从事进出口业务及其他对外经济活动。这项改革措施结束了外
贸部对苏联外贸活动的垄断性经营,  限制了作为中间人的外贸部机构的作用。这样就改变了
对外贸易活动由外贸部系统单一经营的做法,把外贸业务由一元化经营改为多元化经营。今
后随着具备相应的条件,还会有更多的部和主管部门享有外贸权。   
     应当指出,外贸部和外联委与拥有外贸权的工业部并不是简单的平行关系,它们作为一
级机构除接受对外经济委员会的领导之外,彼此之间还存在着监督与制约关系。外贸部仍然
负责燃料、原料、食品和部分机器设备及其他全国性商品的外贸业务(占全部外贸额的70%以
上)。外联委负责所有在国外建设项目,由外国公司和组织参加的在苏联境内建设的项目以及
与此有关的成套设备供应(占全部外贸额的10%左右)。享有外贸权的工业部将负责大部分
机器和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约占外贸额的20%),  它们应对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负
责,并保证进口物资的有效利用。除了上述分工之外,外贸部和外联委还将从国家利益出
发,对转移给工业部门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以此制约后者的活动。
     新的三级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府一级对外经济管理的许多职能下放给跨部门管理机构
一一对外经济委员会,它负责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而在部门一
级则适当分散权利(主要是外贸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对外经贸活动过度集
中、垄断性经营的作法。因此,这次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缓解了对外经贸活动集权与分权
的矛盾。使控制机制得到加强和完善。

  二、改革微观经营机制,扩大企业对外经贸自主权
   
     苏联对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千核心问题是使企业能够直接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从根
本上改变过去那种国内生产与国际市场需求脱钩,生产部门与外贸部门分离的状况。这不仅
要求生产企业面向国际市场,而且要打入并占领一部分国际市场,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工
艺质量,从而刺激国内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加快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1987年1月1日起二十多个部和主管部门所属的七十多家大型联合公司和企业享有外贸
权,并且在部一级设立外贸联合公司,在企业—级设立独立经济核算外贸公司。《苏联国营
企业(联合公司)法》及其他文件详细规定了生产企业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权利、责任和义
务。涉外企业微观经营机制的改革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确立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原则。作为国民经济基本环节的企业,其活动应在计划管
理、完全经济核算,自筹资金和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而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还应遵循外
汇自行平衡的原则。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是企业全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是
企业经济活动成果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刺激基金和外汇留成基金的形成。
     2.赋予企业外贸经营权,有关文件规定,涉外企业除享有同其他企业一样的权限外,还
应能够保证大量提供出口产品(工程、劳务),为此应赋予他们直接办理与各种类型国家的
进出口业务并建立经济核算外贸公司。暂时无权独自进入国外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本部和
主管部门的外贸联合公司或外贸部系统的全苏外贸联合公司参加确定本企业产品和劳务出口
的最佳条件,  以确保最大的外汇收益。   
     3.建立外汇留成基金,激励涉外企业业务经营的积极性。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
利益和责任心,在进出口业务上扩大自主权,涉外企业设立外汇留成基金。这笔基金是按长
期稳定的定额,由出口制成品和劳务所得的资金,以及由协作供应业务和出售许可证获得的
全部外汇收入形成的。必须指出,  以前苏联涉外企业也有外汇留成基金,但不能自由使用,
而为上级机关控制、冻结或截留,没有起到刺激作用。现在特别规定,上级机关无权收缴企
业的外汇留成基金或停止使用,企业可以自行支配、使用,或积累起来以备下年度的使用,
     4.规定企业应承担的责任。第一,企业应对对外经济联系的效益和合理利用外汇资金来发
展生产和提高技术水平承担经济责任,其领导人对此应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在国内同上级机
关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上,海外企业应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或合同义务,否则,它必须
用自有外汇资金来补偿由于没有完成出口任务或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第三,在同外国公
司或组织的关系上,涉外企业应恪守法律和合同义务,如果因自己的过失而违反了义务,则
必须用外汇留成基金向外国客户支付全部罚款并接受其他制裁。
     微观经营机制的改革和微观基本环节——企业效能的强化,扩大了涉外企业的自主权,
最终是促使生产者关心扩大有竞争能力产品的出口,并使质量不断提高。今后,产品进入国
际市场将成为评定生产集体工作效率的重要标准。

  三、改革与经互会成员国经济合作体系,扩大直接联系
   
     长期以来,经互会国家在苏联对外经济联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在经互会范围内实现经济
一体化是苏联同这些国家发展经济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一领域的改革是苏联整个对外经济体
制改革的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1.改进和完善与经互会国家的计划协调机制。在《关于完善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和科学
技术合作管理的措施》的决议中,苏联提出要加速拟定苏联与经互会国家1991~1995和至2000
年经济关系发展构想,  以此作为协调长期经济政策和国家计划的基础。这一构想应确保社会
主义国家在深入的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基础上整个合作机制的根本转折。特别是要着力解决重
大经济和技术问题,制定广泛发展互利的生产专业化方针,从一般的贸易联系向广泛深入的
生产协作过渡,  即从简单的流通领域的联系进到生产领域的联系。为此要在国家、部门和企
业这三个层次上建立广泛的计划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规定苏联各部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对外经济联系的任务,并按经互会国别分
配这些任务;   
     ②确定优先发展的经济合作项目,包括按主要产品分类的生产专业化、协调互利项目的
投资、协调经济合作的——般规模和比例、采取措施改进商品结构并确保商品和支付平衡;
  ③在苏联各部委,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联合公司和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对
外经济联系部分,单列与经互会国家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的措施,并应无条件地完成与之签
订的国际协议、经济协议和合同;
     ④苏联各部委、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在协调计划时,必须与经互会国家的主管机构深
入研究科技政策,各部门的远景发展规划,协调互供产品;   
     ⑤各级主管机构应当积极吸收有条件的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发展与经互会其它国家企
业和组织的生产合作。它们之间应共同制定合作生产计划,首先是研究和开发新技术,建立
新的生产能力并改造现有生产能力,协作供应出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 
     2.改革与经互会国家和组织经贸联系的方式,建立直接联系。过去苏联与经互会其他成
员国的经贸联系仅限于政府和部门两级,而企业之间的联系仅限于一般的交流,如彼此交流
生产经验,生产工艺流程及其他信息。这种联系由上级主管机构安排,具有不定期和无偿性
的特点,因而效果不佳。进入80年代以来,苏联提出采用新的合作方式一直接联系的问题,但
由于种种原因未取得实效。这次苏联把发展直接联系当作改革与经互会其他成员国经贸合作
方式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并且制定了《苏联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实现与经互会其他成员国
企业和组织直接生产和科学技术联系的办法》,因此,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所谓直接联系就是在苏联与经互会国家之间各个工业部门内部,特别是生产企业一级从
间接的贸易(流通)关系转为直接的生产与科研合作关系。这种联系是经互会内部合作万式
的根本的、质的变革。直接联系的具体方式是,在部门和企业一级进行国际生产协作和科技
协作,解决生产过程所有环节(科研、生产、供应、销售、售后服务)的问题。直接联系具
有直接性,深入性、定期性和有偿性的特点。
     为了全面发展直接联系并为之创造经济和组织条件,苏联给予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以
很大权利。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第992号《关于完善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合
作管理的措施》的决议规定,它们有权独立解决有关合作的一切问题。苏联联合公司、企业和
组织原则上都可以进入经互会国家的市场并与相应企业和组织建立直接联系,在这方面没有
什么限制。
 
  四、建立合资企业,扩大经济联系
   
     1987年1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了《关于同外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命令》[5],同
日,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在苏联境内建立苏联和经互会其他成员国的合资企业、国际联
合公司和组织及其活动办法的决定》[6]和《关于在苏联境内建立由苏联组织和资本主义国家及
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参加的合资企业及其活动办法的决定》[7],这是苏联对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
要组织部分,这里我们着重比较一下合资企业法对待两种类型国,家的异同。
     1.建立合资企业的目的是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与工艺,补充物资和财政资源,发展
出口基地。除了这种一般目的外,与经互会国家建立合资企业还有特殊目的, 即加强经济一
体化,更有效地利用它们之间的国际分工、科技和生产潜力,更充分地满足苏联对一些工业
产品、原料和食品的需要,减少使用自由外汇的’不合理进口。
     2.对经互会国家来说,可以在国民经济的所有主要部门(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建筑
业,运输业及科技领域)设立合资企业,开展生产、科学一生产、科学技术及其它经营活动.
而对西方国家则有诸多限制,设立合资企业的部门目前只限于某些部门(如机器制造,化
工、木材加工、资源开发等领域)。   
     3。与经互会国家共同建立的合资企业有三种形式:①合资企业。它们以参加者共同的社
会主义所有制为基础,为共同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②国际联合公司。它们在保留本
国所有制原则的基础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从事经营活动。③国际联合组织。它们是为
开展有利于各参加国的科学研究,实验设计及其他活动,而在共同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
设立的。而与西方国家只建立合资企业这一种形式,并且参加者均保留自己的所有权。
     4。合资企业、国际联合公司和组织都是法人。它们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获得财产和
个人非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它们有经各方批准的章程。同苏联企业一样,实行先全经
济核算、自负盈亏和自筹资金的原则,并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
     5。企业的法定基金由合资者出资形成,也可由企业经营活动所得的利润来补充,必要时还
可由合资者追加投资,法定基金的投资应按合同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卢布计价.苏联对
与经互会国家合资企业法定基金的份额没有规定比例,出资比例由双方协商的成立文件确定。
而对与西方国家的合资企业则规定了严格的比例;苏方在法定基金中的出资额应不少于5l%。
     6.合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活动的目的和财产用途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它们的
财产不得以行政方式征用或没收,并且受苏联法律保护。经双方同意,合资企业的合资各方
有权将自己在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转让给第三者,但每次转让均需征得对外经济委员会
许可。苏联合资者拥有购买外国;合资者股份额的优先权。合资企业对其全部财产负责。
     7.合资企业的最高机构是由合营各方(参加国)委派的人员组成的董事会(委员会)。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由成立文件确定。由苏联公民和外国公民组成的经理处负责领导合资企业
的日常业务。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苏联公民担任(与经互会国家的合资企业只规定
总经理须由苏方人员担任)。
     8.与西方国家建立的合资企业由其独立制定业务计划,苏联国家机构不对其规定强制性
的计划任务,也不保障其产品的销售。  它可以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也可根据有关合同通过
苏联外贸组织或外国合资者的销售网进行;企业的货物进出苏联国境时需征得许可;企业所
有外汇支出,包括付给外国合资者和专家的利润和其他金额,应由合资企业用在国外市场销售
产品的收入支付;在苏联市场上销售产品及苏联市场向合资企业提供设备、原材料等,均通
过苏联有关外贸组织按合同价格并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卢布收付。与经互会国家建立的合资
企业享有较为优惠的待遇,主要是在供应与销售方面。规定这类合资企业的物资技术供应及
其产品的销售将通过批发贸易系统,或通过苏联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供应系统,或通过有关
的外贸组织给予优先照顾。
     9.合资企业可以使用商业和银行贷款。外汇贷款由苏联外贸银行或经它同意由外国银行
和公司提供;卢布贷款则由苏联国家银行和外贸银行提供。它们有权对提供给企业的贷款专
款专用情况及其可靠及时地偿还进行监督。外汇利息按世界金融市场利率计算;卢布利息按
苏联国家块行确定的条件和办法计算。   
     10.合资企业的利润在扣除与苏联国家预算有关的款项和用于建立和补充各类基金的款
项后,按合资企业各方法定基金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资企业在扣除后备基金和用于发展
生产、科学技术等其他基金提成后,按剩余利润的30%缴税,税款纳入联盟预算收入。合资
企业经营妁头两年免缴利润所得税,苏联财政部有权降低税额。外国合资者所得利润牲汇出
国时按20%纳税。   
     五、改革对外经济调节机制
     苏联对外经济体制的改革不仅涉及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经营机制,而且也涉及经济调节
机制,即运用经济杠杆体系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运行机制。
     1.计划。这次改革要求跨部门职能机构必须从根本上改善对外经济活动的计划管理。对
呲,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从1987年起在评价拥有对外经济活动权利(外贸权)的各部委及其所属的外贸联合公
司、企业和组织的计划指标中,列入创汇任务,包括自由外汇。
     ②联合公司和企业将国际生产合作的发展指标列入自己的计划。合作供货额列入有关部
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③苏联国家计委和苏联财政部应将外汇综合计划(苏联收支平衡表)列入苏联国家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   
     ④苏联各部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联合公司和企业在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应将对外经济项目单列,即实行计划单列。
     ⑤各跨部门职能机构应根据苏联对外经济战略制定出口基地发展纲要并组织实施。
     上述五项措施主要是改革苏联对外经济活动的计划指标体系及编审程序,强化计划机制
的作用。   
     2.价格。在整个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尚未改革的情况下,为了刺激涉外企业生
产出口产品,苏联在对经济贸易领域实行特殊的价格奖励政策,以此作为过渡性办法。国
家对出口商品规定统一的批发价格,对企业生产的、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评定达到优质标准
的出口产品且其占全部产:品产量的45%以上,则可以得按批发价格的30%的鼓励性附加价。
如果产品换回的是自由外汇,则再提取批发价的20%作为奖励。这样换取自由外汇产品的价
格公式为:批发价+附加价+奖励价。   
     3.财政。为了提高财政监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将使预算同企业的关系
过渡到以定额为基础,  以此消除在商品最终销售之前获得收入的一切可能性。
     ①加强并完善“一核三自”原则,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将从订货制和委托制逐步过渡到
经济核算协议制(代理制)。对不能独立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应与外贸联合公司签订经济
协议,后者作为进出口业务代现人按贸易额提取佣金,以保证其利益。
     ②换汇系数。为了使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的咐外经济活动成果能够有机地反映在它们
的经济活动总成果中,并且直接影响经济刺激基金的形成,降更加科学准确地核定换汇系
数。必须按不同换汇系数折算成卢布的实际合同价格来评价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的进出口
活动。这种系数应能刺激提高产品出口效益,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以符合世界市场
的需求并减少不合理的进口。
     4.信贷。为了充分发挥信贷杠杆的作用,允许苏联外贸银行向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提供
用于发展出口生产的期限最多为4年的外汇贷款。该项贷款由产品出口收汇归还。提供和偿
还贷款的手续由苏联财政部、外贸银行和国家计委制订和批准、经苏联国家银行和外贸银行
同意,外国银行和公司也可向苏联企业贷款,后者将用产品的收入归还。  目前苏联还打算建
立对外经济银行,以适应新的涉外经济体制。
     5.经济利益杠杆。具体表现就是在企业一级建立外汇留成基金,在部委一级建立外汇基
金,在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建立用于进出口业务的外汇留成基金。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
用,规定将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不超过10%的外汇留成基金集中起来,建立苏联各部委和
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集中使用的外汇基金。建立外汇基金的目的在于,对联合公司、企业
和组织发展出口进行必要的帮助,  以及为进出口业务筹措资金。
   
[1] 参见(苏)в·波兹尼亚科夫和О·萨季科夫:《苏联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调整》第一册
    莫斯科国际关系出版社,1985年版第4—6页。   
[2]  《关于根本完善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真理报》1986年9月24日。
[3]戈尔巴乔夫:《我们满怀信心地展望未来》,莫斯科新闻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4]  《对外贸易》1987年第3期附刊。

[5]  《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87年第2期。
[6][7]  (苏)《对外贸易》1987年第3期附刊。

(责任编辑  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