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社会, 国际组织迅猛发展, 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大量出现。国际社会的这种组织化趋势促进了各国间的合作和交流, 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促使国际组织法, 这一新的国际法的部门法的形成。国际组织法就是规范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 1] ( P3) 目前, 各种国际组织的总数已达四万多个, 其中能直接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就近六千个。这些国际组织, 特别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广泛地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它们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和突出。而近几年才出现在国际舞台上的上海合作组织, 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和在国际社会中愈加活跃, 引起了各国的关注。
上海合作组织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六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成员国总面积3018. 93万平方公里, 占欧亚大陆面积的五分之三; 人口14. 55亿, 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该组织是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国倡导建立、且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地区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006年6月15日, 上海合作组织第六次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在中国上海的召开说明上海合作组织已顺利走过了五年的时间, 也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本文拟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对该组织的有关制度进行研究。
一、对上海合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法理分析
在现代国际法上, 除主权国家外,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这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如5联合国宪章6第104条规定: 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 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01946年5联合国特权豁免公约6也规定, 联合国有法律人格, 有订立契约、取得并处置财产和进行诉讼的能力。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 也被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西方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如英国的劳特派特、斯塔克, 都认为联合国和其他某些重要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 2] ( P311) 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
根据国际组织法的理论, 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应具备以下几项基本要素: 一是该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二是该组织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 三是有建立该组织的国际条约; 四是该组织设有常设机构。上海合作组织已经满足了上述几项条件, 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均是主权国家
1996年4月, 中、俄、哈、吉、塔五国元首在上海首次会晤后, 决定以后五国元首每年会晤一次, 从而建立了上海五国会晤机制。上海合作组织就是在上海五国机制基础上, 于2001年6月15日, 在乌兹别克斯坦加入后由六国元首签署成立宣言成立的。从上海五国到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立的过程中一直是由这六国的元首和政府机关参与的, 成立宣言也是六国元首正式签署的, 显然该组织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二)上海合作组织有明确的宗旨
作为上海合作组织基本法律文件的5上海合作组织宪章6中首先在序言里阐明希望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及信息全球化进程发展背景下, 共同努力为维护和平, 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做出贡献0的目的, 接着在5上海合作组织宪章6第一条中具体规定了该组织的宗旨: / 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 发展多领域合作, 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 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它跨国犯罪活动, 以及非法移民。
(三)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是该组织的国际法律基础宪章是国际条约的一种, 其一般用于国际组织的组织条约, 以示其庄严。[ 3 ] ( P295)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6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中不仅规定了该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而且规定了该组织的宗旨和任务、原则、组织机构、合作方向等事项。所以, 该国际法律文件的生效就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有了国际条约法的保证, 其正式地拥有了合法的国际法律地位。
(四)上海合作组织有常设的机构
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在组织机构上的最大差别, 就在于有无一套常设机构。[ 3 ] ( P379)上海合作组织虽然在2001年就成立, 但当时其尚无常设机构, 所以严格地讲, 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 其本质上和/上海五国0机制没有区别, 只是一种特殊的国际会议制度。但是2004年后, 上海合作组织的两个常设机构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开始运转, 这说明该组织已经是一个真正的国际组织, 而不是国际会议了。
二、上海合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新特点
与国际上现存的其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相比,上海合作组织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根据国际组织法, 按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国际组织大致可以统一划分为世界性的与区域性的两大类。前者向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开放, 不论其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如何, 依法定条件组合起来, 以求合作解决国际社会有关的各种问题。后者是由某一地区的国家组成, 其职权也以该地区为限的国际组织。从上海合作组织现有的成员来看, 该六国都位于欧亚大陆, 而且地理上连成一片。另外, 该组织目前的主要职权是解决区域问题: 首先, 是解决苏联解体后新独立的中亚各国之间及他们与中国间的边界问题, 从而实现上海合作组织内部各成员国间的边界稳定和安全。其次, 是共同打击对该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构成主要威胁的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三股邪恶势力。最后, 是促进组织内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所以, 上海合作组织应是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但是, 该组织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组织,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6第十三条规定: 本组织对承诺遵守本宪章宗旨和原则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的本地区其他国家实行开放, 接纳其为成员国。这说明该组织具有一定的开 放性, 其他国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加入,目前, 印度、伊郎、巴基斯坦和蒙古四国已经取得了该组织的观察员地位, 以后本地区的其他国家也可能成为成员国。另一方面, 该组织宣布愿意与其它国家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愿意吸取其它国际组织的经验。
(二)以安全为先导的综合性国际组织
苏联解体后, 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在中亚地区抬头, 并与地区外各种政治势力和极端势力相勾结, 对有关国家和欧亚地区的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 当时的五国元首开始就严峻的地区安全问题进行磋商, 在1999年的比什凯克元首会晤中正式提出采取联合行动打击上述三股势力。2000年的杜尚别会晤时, 各国元首重申要联合打击对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构成主要威胁的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 以及非法贩运武器毒品和非法移民等犯罪活动。02001年6月15日, 六国元首在上海签署了5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6, 使六国打击 三股势力的措施有了国际法律基础。此外, 为打击恐怖主义而设立的地区反恐怖机构也已于2004年开始正式运转。
但是上海合作组织各个成员国的合作内容又远非仅限于安全领域。《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中明确宣布了该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鼓励各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 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表明上海合作组织与专门性的国际组织有所不同, 其是一个合作内容广泛的综合性国际组织。
(三)不结盟的区域合作性国际组织
虽然, 上海合作组织是以安全领域的合作为先导, 并且为反恐, 各成员国之间进行了军事方面的合作, 如2003 年进行的有几千名官兵参加的协作20030反恐演习, 中、俄2005年在中国青岛进行的有上万官兵参加的联合军事演习, 另外, 2006年4月26日, 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国防部长会议上宣布将于2007年在俄境内举行六国联合反恐演习, 但是这并不表明该组织各成员国结成了军事同盟, 上海合作组织内的军事合作只针对三股势力, 不针对任何国家和地区。
上海合作组织意在通过组织内的成员国间的广泛合作, 加强地区安全, 促进区域内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 推动世界多极化、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国际政治 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中指出, 作为“上海精神”而将坚持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互惠、平等、对话、尊重多种多样的文明、追求共同发展。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张德广在今年六月接受《嘹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上海合作组织没有假想敌人, 上海合作组织决不会朝着成为地缘政治军事集团的方向去发展, 决不会再回到军事对抗的老路上去。[ 4] ( P58 )由此可见, 奉行不结盟, 不针对任何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原则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 上海合作组织是以成为后冷战时代的新地区组织为目标, 不会成为军事集团和军事同盟。
三、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前景的国际组织法分析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的产物, 其具有高度国际合作的功能和作用。国际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又加速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进程, 对国际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国际组织现已发展到对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产生愈来愈大的作用。
国际组织的实际功能和作用, 是与其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宗旨及职权息息相关的。[ 5] ( P37) 作为国际组织的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前景如何, 其会对国际格局产生何种影响、会对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产生什么作用, 当然要通过研究该组织的基本文件《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才能有合理的分析, 得出科学的结论。
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看, 国际组织的一般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政治协调方面的作用
从政治协调方面看, 上海合作组织将以推行新的安全观和新型的国家关系为主旨, 努力促进国际政治多极化和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宪章6及该组织历次会议的文件中一贯重申互信互利、平等协商、着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 并以该精神作为上海合作组织建立新安全观和新型国家关系的核心思路。上海精神的落实和发展已经被更加系统化和机制化, 如果从学术角度概括, 可体现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主张安全的多边性。一国的安全不仅是自己的事情, 也要以他国安全为条件, 离不开他国的支持与合作; 二是主张安全的合作性。特别是各国际法主体面临着共同的安全问题时, 在新时期国际政治无明显敌对的特点决定下, 获取安全的主要方式是合作而不是对抗; 三是强调安全的综合性。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不仅限于军事和政治领域, 而是已扩大到经济、科技、文化、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各方面; 四是强调安全感的获得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单纯强化军事安全实力的做法并不会获得真正的安全。[ 6]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 正是以上述的精神和原则广泛地参与地区政治活动, 为推动欧亚大陆政治多极化趋势和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上海合作组织所处的地区虽然有限, 成员国也较少, 但能在该地区内实现不同经济实力、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间的对话与合作, 这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着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影响力的扩大, 将会有更多的国际法主体被吸引到推动国际政治多极化的进程中来, 从而最终实现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
促进组织内部各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 将是上海合作组织下一阶段活动的重点。
当今国际社会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其中经济全球化又备受关注。伴随着全球化的进行, 各种国际组织也应运而生, 成为国家间经济交往与合作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上海合作组织虽然是作为一个安全性组织诞生的, 但是随着该组织的成长, 其不可能置身于经济全球化之外, 而且, 不巩固区域内各成员国的经济、不促进各国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 安全政策就毫无用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也将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列为该组织的宗旨之一。俄罗斯政治观察家德米特里 科瑟列夫认为: 居民贫困是所有威胁和挑战中最严重的一种。
于是开始了上海合作组织的第二阶段) ) ) 经济阶段。[ 7] ( P8)从长远来看, 经济合作是推动上海合作组织不断发展最主要和最活跃的因素, 也是上海合作组织对其成员国特别是中亚国家保持持久凝聚力的最重要源泉。[ 8] ( P24)在各种国际组织经济合作机制的影响和启发下, 上海合作组织为推动组织内部各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合作, 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3年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首脑(总理)理事会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 为该组织内的经济贸易合作进行了规划, 准备在20年内实现成员国间货物、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通。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逐步建立起自由经济区的提议也得到了各国政府首脑的支持, 为此, 六国总理签署了5至2020年以前长期共同纲领6。2004年9月, 各国在比什凯克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4落实措施计划, 该计划的签署, 将使各成员国能源、交通、环保、紧急救灾、文化和教育部门的合作进入实施阶段。
安全和经济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的两项主要功能, 但随着安全环境的逐步稳定, 各国对经济发展的需要会急剧上升, 因此, 上海合作组织将会进一步加强各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合作。
(三)国际法律秩序方面的作用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一种法律形式, 其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上海合作组织将会从以下方面对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作用。
1. 将会丰富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建立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文件是正式的国际条约, 这种条约被称为组织章程。加入某一国际组织的国家越多, 就意味着该国际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普遍性越广, 其中的规范就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从而对整个国际社会产生效力。虽然从成员国的数量上看, 上海合作组织目前仅有六个成员国, 但是这六国的领土总面积占欧亚大陆的五分之三, 人口约占全球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 其中包括了中、俄两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而且组织内包含了不同类型、社会制度和文明的国家, 所以该组织的组织章程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俄罗斯前总统普京在评价上海合作组织的前景时指出: 该组织通过的重要文件不仅引起了亚洲大陆的特别重视, 而且使亚洲之外的国际社会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上海, 它的诞生将在本质上改善欧亚大陆的政治景观。[ 9] 现在, 印度、伊郎、巴基斯坦和蒙古四国已经取得了该组织的观察员地位, 这说明上海合作组织章程中的规定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明确指出, 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上海精神是本地区国家几年来合作中积累的宝贵财富, 应继续发扬光大, 使之成为新世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上海精神实际上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0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由中、印度、缅甸首倡的处理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间事务的基本国际法律准则, 该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成为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上海精神是在冷战结束后, 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国际大背景下, 为推动地区安全, 谋求共同发展提出的。上海精神也是一个原则体系, 其中以互信为合作的基础, 以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为合作的途径和手段,以谋求共同发展为目标, 本着这一精神, 各国间可以通过平等协商, 和平地解决分歧和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本着这一精神, 可以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基础上, 建立睦邻友好关系, 本着这一精神,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发展双边和多边经济合作, 促进共同发展。[ 10 ]可见, 上海精神的内涵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也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要求, 而且该精神更具时代性。所以, 应相信: 随着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 该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上述原则和精神会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从而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一部分。
2. 通过区域行动发挥维护地区和平及安全的作用。
根据5联合国宪章6的规定,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维护地区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国际义务, 区域组织的基本职能是用区域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11] ( P46) 5联合国宪章6第八章为区域组织规定了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和平解决争端。特定区域组织内的联合国会员国, 在把地方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 应首先通过区域组织力求争端的和平解决。
另一方面是协助安理会实施特定的强制行动, 但此种行动必须以安理会授权为限。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该组织通过区域行动来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及安全是完全符合现代国际法的。
上海合作组织当前主要是从反恐和实现边界稳定两方面来发挥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的作用, 其它方面的安全职能尚未发挥。虽然, 不干涉别国内政是上海合作组织的主要原则之一, 但内政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如果某国在某些事项上承担了国际义务, 那么这些事项就不再是内政, 在符合国际法的条件下, 有关国际组织就可以采取行动。所以, 当上海合作组织内发生争端时, 其有权采取行动, 并不构成干涉他国内政的非法行为。对致力于保障地区安全和稳定的上海合作组织来说, 对成员国内严重的政治事态, 如2005年春天在吉尔吉斯斯坦发生的事件, 该组织不应该采取漠然作壁上观的态度, 而且联合国宪章已经授权区域组织采取区域行动维护地区安全的职权。因而, 上海合作组织应对本地区的安全和稳定担负更多的责任, 否则, 该组织作为地区合作组织的能力和功能将会受到挑战。当然,如何行使和发挥这些职权, 这需要各成员国协商一致, 制定明确的原则。
具体来讲, 笔者认为: 如果是内部成员国间发生国际争端, 上海合作组织可以展开斡旋、调停和调查等外交活动, 促使争端和平解决; 如果某一成员国内部发生了严重的、已经威胁到整个地区和平与安全的事件, 上海合作组织可以采取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措施介入, 如采取维持和平行动预防大规模武装冲突的爆发; 如果发生外部势力干涉成员国内部问题的情况, 上海合作组织各国可采取一致的立场来反对, 避免国内问题国际化。当然, 以后上海合作组织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的职能不管如何发展,其都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 ) 这个现代国际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结语
上海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时间虽然只有五年, 但却表现出了不同于其它国际组织的新特点。这些新特点是当代各主权国家发展国际关系的现实要求,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的上海精神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建立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新秩序的普遍要求。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丰富和发展了国际组织法的内容, 对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上海合作组织的国际地位将会随着它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与日俱增而不断提升。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 邮编:100007 信箱:北京1103信箱
电话:(010) 64014006 传真:(010) 64014008 E-mail:Web-oys@cass.org.cn